资源描述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通用规范(预)
2023.08.14
1 范围
本通用规范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简称为北斗通信终端)的技术规定(涉及一般规定、功能规定、性能规定、环境适应性规定)、实验方法、检查规则、以及包装、运送和储存等规定。
本标准合用于北斗通信终端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通信终端产品标准、检查产品质量和产品应用选型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 2312—1980 信息互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 GB/T 2828.1—2023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查抽样计划
· GB 4208—202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B/T 4857.5 包装 运送包装件 跌落实验方法
· GB/T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实验 总规定
· GB/T 5080.7—1986 设备可靠性实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端障时间的验证实验方案
· GB/T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 GB/T 12267—1990 船用导航设备通用规定和实验方法
· GB/T 12858—1991 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环境规定和实验方法
· GB/T 13384—2023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GB 15702—1995 电子海图技术规范
· GB 15842—1995 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规定和实验方法
· GB/T 17626.3—2023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实验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1.1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中国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BeiDou)。具有卫星无线电测定(RDSS)和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两种业务,可以提供导航、定位、授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服务。
3.1.2 北斗终端 BeiDou terminal
北斗系统各种用户应用终端的总称。北斗终端按照应用北斗卫星业务的不同服务模式,分为北斗RDSS终端和北斗RNSS终端两种类型;按其用途重要分为导航型终端、测量型终端、定期型终端和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
3.1.3 北斗RDSS终端 BeiDou RDSS terminal
运用北斗RDSS业务,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定期、位置报告和短报文通信所有或部分功能的终端。
3.1.4 指挥管理型终端 command and management terminal
运用北斗RDSS业务兼收下属用户的定位和通讯信息的多用户地址码,一般具有用户信息管理、通播、组播、单播、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功能的北斗通信终端。
3.1.5 北斗运营服务中心 BeiDou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re
运用北斗RDSS业务,为不同行业众多用户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共享、短报文信息转发、数据传送、远程测控,并具有用户信息管理、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通播、组播、单播,以及各类信息增值服务的机构。
3.1.6 服务状态 service status
表白北斗通信终端其注册业务服务功能开通状态的标记,以及由于欠费或其他因素被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注销其注册业务服务的标记。
3.1.7 服务频度 service frequency
允许北斗通信终端在单位时间内向北斗系统申请服务的次数。
3.1.8 报警区域 alarm area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安全作业的需要,对北斗通信终端设立的特定区域。
3.1.9 越区报警 regional alarm
北斗通信终端用户进入、停留或离开报警区域并满足报警条件时,北斗通信终端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3.1.10 紧急报警 emergency alarm
北斗通信终端用户碰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北斗通信终端发出的紧急报警信息。该报警信息应包含其位置、定位时间和发信方地址码等信息。
3.1.11 紧急报警附加信息 additional emergency alarm information
在紧急报警发送成功的前提下,用户发出与紧急报警性质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碰撞、搁浅、火灾、风灾、落水、伤病、故障等。
3.1.12 通播 broadcast
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下属的所有北斗通信终端广播发送短报文的通信方式。
3.1.13 组地址 address of multicast
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对下属的用户进行编组时,多台北斗通信终端共用的标记地址码。
3.1.14 组播 multicast
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组地址码相同的北斗通信终端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
3.1.15 单播 unicast
北斗通信终端之间,北斗通信终端与指挥管理型终端、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或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持电话之间,进行一对一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
3.1.16 初次捕获时间 time for first acquisition
从开机至接受并解调出信息所需要的时间。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合用于本文献。
· BDT——北斗时(BeiDou Time)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系统时间,北斗时属原子时,起算历元时间是2023年1月1日0时0分0秒(UTC,协调世界时)。
· 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s);
· RDSS——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 Determination Satellite Service);
· RNSS——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 Navigation Satellite Service);
· UTC——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4 技术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组成
北斗通信终端通常由收发天线、主机(含ID卡)、显控和电源等部分组成。
北斗通信终端分为固定型、手持型、船载型、车载型和指挥管理型终端等类型,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通常不同类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分别如下:
1. 手持型北斗通信终端应为一个独立的单元;
2. 固定型、船载型和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由天线单元、主机单元和显控单元组成;
3. 指挥管理型终端除天线单元和主机单元外,还应有监控管理平台单元。
4.1.2 尺寸及质量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形尺寸及质量由相应的产品规范规定。
4.1.3 外观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观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龟裂、变形、腐蚀和机械损伤、以及灌注物溢出等缺陷;
2. 其型号、序列号、版本和各按键的标志、文字及符号应清楚美观。
4.1.4 数据接口
北斗通信终端应至少具有一个通用数据接口。
4.2 功能规定
4.2.1 自检测
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功能,当出现故障时应给出视觉和(或)音响、或数据接口输出方式的故障报警提醒信息。
4.2.2 断电信息保护
北斗通信终端在断开电源时,应具有时间、位置、短报文等信息的保存功能。
4.2.3 状态监测
北斗通信终端正常工作时,应能实时监测以下状态,并给出相应的视觉和(或)音响提醒信息;
1. 已接受到卫星信号的电平及其卫星的波束号;
2. 服务状态、发射状态、克制状态及供电状态。
4.2.4 位置报告
北斗通信终端应能通过申请定位或发送位置信息实现位置报告。位置报告信息内容涉及发信方ID地址码、报告时间和位置等信息。
4.2.5 短报文通信
4.2.5.1 短报文信息
北斗通信终端的短报文信息规定:
1. 短报文信息涉及汉字、数字和英文字符等内容;
2. 短报文信息的编辑应支持中英文输入,提供拼音、或笔画、手写等输入法;
3. 短报文的汉字采用GB 2312编码,基本汉字字库为其一级字库,英文字符采用ASCII码编码;
4. 具有短报文信息的预存、编辑、输入、存储、删除、发送、接受和显示的功能;
5. 接受到短报文信息时,根据设定应给出相应的视觉、或音响、字符提醒信息;实时显示出通信时间、发信方ID地址码和短报文信息;
6. 短报文信息发射成功后,根据设定应给出相应的视觉、或音响、字符提醒信息。
4.2.5.2 短报文通信对象
北斗通信终端实现短报文互通的对象涉及:
1. 其他北斗通信终端;
2. 其从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
4.2.5.3 短报文信息解决
北斗通信终端对短报文信息的解决功能涉及:
1. 接受到短报文信息后,能自动发出接受到该短报文信息的回执;
2.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具有动态存储所接受的短报文信息,其信息涉及通信时间、发信方ID地址码和短报文信息;接受的短报文信息应可以人工锁定存储、解锁和删除。
4.2.6 安全管理功能
北斗通信终端具有安全管理的功能应涉及:
1. 按照ID卡规定的用户类别、服务频度、通信等级进行申请定位和短报文通信;
2. 可以接受和解决所从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发送的管理指令,并按其指令完毕注册或注销注册等相应的管理;
3. 具有发射克制功能,应按照接受北斗系统发出的“克制”指令,不再发射除通信回执以外的其他信息,直到该指令解除。
4. 在远程指令的遥控下,应清除ID卡和重要软硬件的信息及其程序,实现北斗通信终端的永久性关闭,不能再继续进行工作。
4.2.7 可扩展性
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的可以涉及以下的扩展功能,按照需要对其可进行淘汰。
1. 紧急报警功能:紧急报警功能规定在其显控面板上设立紧急报警的专用红色按键;该键应具有避免误操作措施;若发生误操作时,应能通过手动方式撤消误操作。在遇险或紧急情况下,按动该键在启动报警信号的触发下,将发出紧急报警和紧急报警附加信息;
2. 越区报警功能:越区报警功能可以自动判别是否处在所设立的报警区域,若判别“是”,应自动发出越区报警;发出的越区报警应涉及发信方ID地址码、时间和其位置等信息;当判别离开所设立的报警区域时,应自动停止发出越区报警;
3. 校时功能: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日历时钟,并能通过接受北斗系统时间基准的 BDT 进行自动校时。日历时钟默认显示为北京时间。
4.2.8 其他设备接口
北斗通信终端可具有与其他外部设备的数据接口;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可以转发外部设备传入的有关数据,且不改变其编码形式。
4.2.9 指挥管理型终端
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功能。
4.2.9.1 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管理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注册管理的功能,并可以向其发送完毕注册或注销注册的管理指令。
4.2.9.2 短报文播发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分派单播、组播和通播的地址,并可以以单播、组播和通播的方式,实现发送短报文信息。
4.2.9.3 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涉及:
1. 应可以显示、自动动态储存规定期间段内所有的下属各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并实现其信息的列表记录及查阅;
2. 可以优先显示、储存和解决下属各北斗通信终端的各种报警信息;在接受到报警信息时,应给出相应的视觉和音响提醒信息,并能以显示框形式给出当前报警的所有信息。
4.2.9.4 电子地(海)图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具有电子地(海)图的功能规定如下:
1. 电子地(海)图可为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图、栅格图、影像图或数字高程模型,并可以进行缩小或放大显示;
2. 对于下属北斗通信终端位置报告的历程信息数据,可叠加到电子地(海)图上显示其航迹线;
3. 电子海图应符合GB 15702—1995的规定。
4.3 性能规定
4.3.1 接受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性能
4.3.1.1 接受灵敏度
北斗通信终端在其接受天线波束宽度范围内、在其信息误码率小于1×10-5的条件下,接受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灵敏度不大于-124 dBm。
4.3.1.2 初次捕获时间
北斗通信终端初次捕获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时间应不大于 4 s。
4.3.1.3 失锁重捕时间
北斗卫星RDSS信号中断30 s后,北斗通信终端的失锁重捕时间应不大于 2 s。
4.3.1.4 接受通道数
北斗通信终端接受北斗卫星RDSS信号的通道数应不少于2个。
4.3.1.5 双通道时差测量误差
北斗通信终端的双通道时差的测量误差应不大于 10 ns(1σ 值)。
4.3.2 发射性能
4.3.2.1 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
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应不大于 5×10-7。
4.3.2.2 发射信号带外克制
发射信号在 1 580 MHz ~ 1 650 MHz 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应不大于 -80 dBW/4 kHz。
4.3.2.3 发射载波克制
发射信号的载波克制应不大于 - 30 dB。
4.3.2.4 发射信号强度
北斗通信终端在其发射天线波束宽度范围内,发射信号的EIRP值应不小于 3.5 dBW且不大于 19 dBW。
4.3.2.5 双向零值
北斗通信终端双向零值一致性的均值应为 1 ms±10 ns。
4.3.3 安全管理性能
北斗通信终端具有安全管理的性能应达成以下的指标:
1. 保存组地址个数,应不小于20个;
2. 保存报警区域的个数,应不小于20个。
4.3.4 信息存储性能
北斗通信终端存储各种信息的性能应达成以下的指标:
1. 已接受的短报文信息,应不小于500条;
2. 已发送的短报文信息,应不小于500条;
3. 内置自定义信息,应不小于100条;
4. 地址簿存储数量,应不小于500条;
5. 定位数据存储能力应至少保存存储最近一个月内的定位数据,不小于50 000个航迹点数据。
4.3.5 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性能:
1.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注册管理的数量不少于1 00个;
2.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分派组播地址的数量不少于1个、进行分派通播地址的数量不少于1个。
4.3.6 供电电压和功耗
北斗通信终端的供电电压和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电源输入电压在下列变化情况下,北斗通信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1. 交流:偏离额定电压±10%,偏离额定频率±5%;
2. 直流:偏离额定电压+10%~-20%。
4.3.7 安全性
北斗通信终端的安全性除应满足GB 15842—1995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具有防止过流、过压、电源瞬变和偶尔极性错误的保护能力,以及供电电源欠压、过压时自动截断供电电源的保护功能;
2. 各接口的接插件处应有明显标记和防止接插错误的装置。
4.4 环境适应性
4.4.1 温度
北斗通信终端位于室(舱)外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25℃~5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为-15℃~50℃。
北斗通信终端的存储环境温度为-35℃~70℃。
4.4.2 振动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相应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保持结构完好和正常工作。
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条件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1.1的规定。
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条件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4的规定。
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的振动条件,由其产品规范规定。
4.4.3 外壳防护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壳防护性能,位于室(舱)外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6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54。
4.4.4 湿热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相应规定的湿热实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实验条件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4.1的规定。
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实验条件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2的规定。
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周期为2 d 的湿热实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4.5 电磁兼容性
北斗通信终端的电磁兼容性规定应满足其产品规范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规定。
4.6 可靠性
北斗通信终端的 MTBF 不小于 4 000 h。
5 检查方法
5.1 检查条件
5.1.1 检查环境
除非另有规定,进行产品检查时所处的环境条件,是在正常实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1. 正常实验大气条件的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0%~7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
2. 测试场地应清洁、没有损害设备的气体、盐雾及强烈的日光辐射,并应具有隔离工业干扰、火花干扰、天电干扰或其他杂波干扰等措施,检查场合应经订购方认可;
3. 测试场地进行安装北斗通信终端地点,在仰角为5º以上的南方空域应无遮挡物体;
4. 所有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具有足够的分辨率、准确度和稳定度,其性能应满足被测技术性能指标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其精度应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三分之一;
5. 所有检测设备和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 检测期间施加于北斗通信终端的电源电压和频率应在额定值的±2%范围内。
5.1.2 检查测试需要的仪器
对北斗通信终端检查测试时,通常至少需要如下的测试设施、测试仪器、测试平台和测试工具。
1. 测试设施:具有资质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及其微波暗室。
2. 测试仪器:卫星信号模拟器。
3. 通用仪器:+24V,50W的DC电源或电池、0~70V可变输出直流稳压电源、三用表、秒表。
4. 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计算机。
5. 测试转接线:接口及计算机串口转接线。
6. 测试平台:Windows操作系统,推荐Win XP。
7. 测试工具:串口测试程序、传输规范涉及功能的测试程序、源码查看程序、解码查看程序。
5.2 一般规定检查
5.2.1 成套性检查
目视检查实物全貌,核对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检查结果应符合4.1.1条的规定。
5.2.2 尺寸及质量检查
通过核对图、文、物,目视检查北斗通信终端的全貌,应用钢制直尺检查其外形尺寸,使用磅秤检查其质量,应用钢制卷尺检查其电缆长度,检查结果应符合4.1.2条的规定。
5.2.3 外观检查
采用目测和手感法,或借助于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的放大镜,检查北斗通信终端实物的表面状况,外观质量和防护涂复,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1.3条的规定。
5.2.4 数据接口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数据接口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1.4条的规定。
图1 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
5.3 功能检查
5.3.1 自检测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自检测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1条的规定。
5.3.2 数据和信息保存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数据和信息保存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2条的规定。
5.3.3 状态监测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状态监测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3的规定。
5.3.4 位置报告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位置报告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4条的规定。
5.3.5 短报文通信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短报文通信功能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5条的规定。
5.3.6 安全管理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安全管理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6条的规定。
5.3.7 可扩展性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可扩展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7条的规定。
5.3.8 其他设备数据接口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其他设备数据接口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8条的规定。
5.3.9 指挥管理型终端功能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的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指挥管理型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规定的指挥管理型终端功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2.9条规定。
5.4 性能检查
5.4.1 接受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检查
按照图2所示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将北斗通信终端安装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微波暗室中的测试转台上,按照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的接受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1条的规定。
图2 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
5.4.2 发射性能检查
按照图2所示的北斗终端入网测试设备连接图,将北斗通信终端安装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微波暗室中的测试转台上,采用北斗终端入网测试系统的发射性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2条的规定。
5.4.3 安全管理性能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的安全管理性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规定。
5.4.4 信息存储性能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北斗通信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的信息存储性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4条的规定。
5.4.5 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检查
按照图1所示的实际操作检查法设备连接图,将安装在测试场地的指挥管理型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按照实际操作检查法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性能检查环节进行检查,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5条的规定。
5.4.6 供电电压和功耗检查
将北斗通信终端连接到供电电源上,通过度别监测其电压和电流进行检查测试供电电压和功耗,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6条的规定。
5.4.7 安全性检查
北斗通信终端的安全性检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用目测法检查连接器上的标记和防插错装置;
2. 将北斗通信终端连接到供电电源上,按规定改变电源电压,检查其防止过流、过压、电源瞬变的保护能力,并具有供电电源欠压、过压时自动截断供电电源的保护功能;
3. 向系统输入一个极性相反的电源电压,连续5min后,再接上正常电压,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4. 其他安全规定的实验方法按GB 15842-1995的规定进行,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3.7条的规定。
5.5 环境适应性检查
5.5.1 温度检查
北斗通信终端的高低温工作检查,应分别按照相应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其存储环境温度检查,应分别按照相应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4.1条的规定。
5.5.2 振动检查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相应规定的振动实验方法进行:
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1.2的规定。
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振动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4的规定。
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的振动条件,由其产品规范规定。
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4.2条的规定。
5.5.3 外壳防护检查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壳防护实验方法,应按照GB 4208—2023中13.4和GB 4208-2023中14.2.5中的规定实验方法进行,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4.3条的规定。
5.5.4 湿热检查
各型北斗通信终端在以下相应规定的湿热实验方法进行:
1. 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12858—1991中14.2的规定。
2. 船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湿热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12267—1990中14.2的规定。
3. 手持型和固定型北斗通信终端,以及指挥管理型终端按产品规范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
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4.4条的规定。
5.6 电磁兼容性检查
北斗通信终端的电磁兼容性检查,应按照GB/T 17626.3—2023规定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测试,其检查结果应符合4.5条的规定。
5.7 可靠性检查
北斗通信终端的可靠性鉴定和可靠性验收实验按照GB/T 5080.7—19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实验,其实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规定。
5.7.1 检查方案
可靠性实验方案,根据生产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也许提供的实验条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实验方案协商拟定:
a) 在定型时进行可靠性检查实验,验证产品是否达成规定的可靠性规定,其实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1所示对标准型定期截尾实验方案;
表1 标准型定期截尾方案
决策风险%
鉴别比
d=θ0/θ1
实验时间
(θ1的倍数)
允许故障
名义值
实际值
α
β
α′
β′
20
20
17.5
19.7
3.0
4.3
≤2
b) 在批量生产验收且不需要估计MTBF的真值时,应以预定的判决风险率(α、β),对规定的MTBF值作合格与否的判断。实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贯实验方案。
5.7.2 受试样本的数量
当批量在20台~100台之间(含100台)时,采用全数可靠性实验方法,当批量超过100台时,按100台进行。可靠性检查受试样本的数量也可以在有关协议中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试样本的数量宜按照表2选取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
表2 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推荐表
批量大小
最佳样本数
1~3
所有
4~50
4
50~100
8
5.7.3 失效判决
失效准则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规定执行。
6 验收规则
6.1 检查分类
北斗通信终端的产品检查分为两类:型式检查和出厂检查。
6.2 型式检查
6.2.1 检查时机
型式检查的目的是验证产品的各项功能和性能已经所有达成规定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查:
1. 产品设计定型时;
2. 产品生产定型时;
3. 产品停产2年以上(含2年或根据有关规定拟定的时间)又恢复生产时;
4. 产品的结构、重要元器件及材料和重要工艺改变,使已进行型式检查的结论不再有效时;
5. 协议有规定期。
6.2.2 检查样品数量
型式检查的受试产品应从提交型式检查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受试产品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套),或符合有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检查项目及顺序
检查项目及检查顺序,原则按表3中所列出的检查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不同的检查项目采用不同的受试产品数量进行。在征得订购方批准后,可以淘汰其检查项目或调整部分检查项目的顺序。
表3 检查项目和顺序表
序号
检查项目
型式检查
出厂检查
检查规定(章条)
检查方法(章条)
1
成套性
●
●
4.1.1
5.2.1
2
尺寸及质量
●
—
4.1.2
5.2.2
3
外观
●
●
4.1.3
5.2.3
4
数据接口
●
—
4.1.4
5.2.4
5
自检测
●
—
4.2.1
5.3.1
6
数据和信息保存
●
●
4.2.2
5.3.2
7
状态监测
●
●
4.2.3
5.3.3
8
位置报告
●
●
4.2.4
5.3.4
9
短报文通信功能
●
●
4.2.5
5.3.5
10
安全管理功能
●
—
4.2.6
5.3.6
11
可扩展性功能
●
—
4.2.7
5.3.7
12
其他设备数据接口
●
—
4.2.8
5.3.8
13
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
●
●
4.2.9
5.3.9
14
接受北斗卫星RDSS信号性能
●
●
4.3.1
5.4.1
15
发射性能
●
●
4.3.2
5.4.2
16
安全管理性能
●
●
4.3.3
5.4.3
17
信息存储性能
●
●
4.3.4
5.4.4
18
指挥管理型北斗通信终端性能
●
●
4.3.5
5.4.5
19
供电电压和功耗
●
●
4.3.6
5.4.6
20
安全性
●
—
4.3.7
5.4.7
21
温度
●
△
4.4.1
5.5.1
22
振动
●
△
4.4.2
5.5.2
23
外壳防护
●
△
4.4.3
5.5.3
24
湿热
●
—
4.4.4
5.5.4
25
电磁兼容性
●
—
4.5
5.6
26
可靠性
△
△
4.6
5.7
注:“● ”表达检查的项目;“—”表达不检查的项目;“△”表达按订购方与承制方商定的协议进行检查的项目。
6.2.4 合格判据
按6.2.3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后所有符合规定期,鉴定该产品的型式检查合格,否则鉴定为不合格。
6.2.5 重新检查
若型式检查中出现不合格项,应停止检查,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因素并采用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查。若继续检查项目合格,且所有检查项目检查后所有符合规定期,则鉴定为该产品的型式检查合格。若继续进行检查时仍有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期,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其与规定不符合的严重限度,由产品鉴定方决定继续采用纠正措施或鉴定型式检查为不合格。
6.3 出厂检查
6.3.1 组批规则
出厂检查在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进行,出厂检查为提交产品的全数检查,或逐批的抽验检查。同一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型号、种类、等级、结构和尺寸,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
6.3.2 检查项目及顺序
出厂检查项目及检查顺序,原则按表3中所列出的检查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在各产品中检查不同的项目。协议规定期,或因时间和检查设备等因素,在征得订购方批准后,可以进行淘汰和调整部分检查项目及检查顺序。
6.3.3 不合格的分类
按检查项目的质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严重限度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见附录A)。具有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可以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品。
6.3.4 检查方案
全数检查是对提交首批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对提交产品进行逐台(套)的检查。
逐批的抽验检查是对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已经进行过全数检查,且全数检查合格之后,对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产产品,进行逐批的抽验检查。
除非另有规定,逐批的抽验检查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23中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抽样正常检查方案,其接受质量限(AQL)分别是:A类不合格品为0.65;B类不合格品为6.5;C类不合格品为15。
逐批的抽验检查中的转移规则,按照GB/T 2828.1—2023中9.3转移规则解决。一次抽样方案和接受质量AQL,见表4所示。
表4 一次抽样方案和接受质量限AQL
批量产品数量的范围
(台、套)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放宽检查
抽样
样本
数量
AQL=
0.65
AQL=
6.5
AQL=
15
抽样
样本
数量
AQL=
0.65
AQL=
6.5
AQL=
15
抽样
样本
数量
AQL=
0.65
AQL=
6.5
AQL=
15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2~8
2
0 1
0 1
1 2
2
0 1
0 1
1 2
2
0 1
0 1
1 2
9~15
3
0 1
0 1
1 2
3
0 1
0 1
1 2
2
0 1
0 1
1 2
16~25
5
0 1
1 2
2 3
5
0 1
1 2
1 2
2
0 1
1 2
1 2
26~50
8
0 1
1 2
3 4
8
0 1
1 2
2 3
3
0 1
1 2
2 3
51~90
13
0 1
2 3
5 6
13
0 1
1 2
3 4
5
0 1
1 2
3 4
91~150
20
0 1
3 4
7 8
20
0 1
2 3
5 6
8
1 2
2 3
5 6
151~280
32
0 1
5 6
10 11
32
0 1
3 4
8 9
13
1 2
3 4
6 7
281~500
50
1 2
7 8
14 15
50
1 2
5 6
12 13
20
1 2
5 6
8 9
501~1200
80
1 2
10 11
21 22
80
1 2
8 9
18 19
32
2 3
6 7
10 11
1201~3200
125
2 3
14 15
21 22
125
1 2
12 13
18 19
50
3 4
8 9
10 11
注:Ac为接受数,Re为拒收数。
6.3.5 合格判据
产品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数检查时,其检查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均不大于其协议规定的比例时(如协议无规定, 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可分别默认为3%、8%、20%),则鉴定产品的出厂检查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逐批的抽验检查时,其检查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数均不大于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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