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领略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课程导入】:设备案例师生讨论分析导入新课系统学习法律之前,我们一方面必须知道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即必须要了解为什么要学法。请先看以下有关大学生涉法的真实案例,从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学生讨论) 案例一:大学生刘某买的两条狼狗丢失。刘某怀疑是邻家小孩狗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铁链把狗娃绑回家中,关在养狗的铁笼里,逼其说出狗的下落。三天后狗娃伺机逃脱。司法机关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将刘某逮捕归案。案例二:某在校大学生张亮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运送的汽车被同村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费花去 2023 多元,停运损失达 1500 多元。田某坚持只付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张亮
2、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信告知家人,田某侵害行为导致的损失涉及:现有财产的损失,如修理费;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汽车正常运送时的纯收益。于是建议到法院起诉。最终张亮家人胜诉而得到补偿。 案例三:李宏,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因其学习优秀,表现良好。实习时被安排到一国有大公司电脑监控室协助工作。实习期间,李宏发现实习单位所用电脑的内芯某配件正是自己所想要的,因买一个新的需要一千多元,一直没钱购买,现在刚好就在自己手中掌控着,于是就趋同事不注意时,将家里的电脑和单位的电脑该配件替换了。后被单位发现报警,派出所以盗窃罪将其逮捕。因其更换后的配件不能操作,导致全厂停产一天,损失上百万元,后果十分严重,而被人民法院
3、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 (教师引导)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学法有助于我们不违法或者守法。假如说这种意义是悲观的,那么,案例二中张亮用法维护自己家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说明,学法还具有维权和护法的积极意义。 【问题讨论】:大学生为什么要学法律?引入对大学生为什么要学法律的思考。那些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当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当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解决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
4、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略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 现在,我们就进入本章第一节领略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内容的学习。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 我们先来看看古汉语中法的含义:现代汉字中的“法”字,是从古体字“灋”演变来的,说文解字里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段话有三层意思:(1)刑和法不分,是同义词;(2)三点水是说“公平”,象一碗水那样平,不能歪,一歪就也许泼出去,也就不符合“法”义;(3)廌是传说中的一种兽,据说这种兽既象牛又象羊,但头上只长一只角,性情刚直,有一种能辨认人们之间是非、曲直的特殊功能,会用角去触不正直
5、的一方。所以,后来人们闹纠纷或打架,它就在中间公断。二、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不是历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获和互换的东西都要归公,没有个人和集团的经济利益要特别保护,因而也就没有产生法律的经济社会条件。后来,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产品有了一定剩余,一些人将这些产品据为己有,于是社会开始出现占有者阶级;同时由于战争的俘虏不再被杀而出现了奴隶(也有很多穷人成为奴隶),这样就导致阶级对立的形成,随后又出现了暴力机关(国家)。最早的国家是代表和保护奴
6、隶主阶级利益的,而对奴隶则实行压迫和统治。但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客观上就需要法律。于是奴隶主阶级以国家名义把原始社会的一些规则、习惯拟定为法律,这就是习惯法。奴隶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不断制订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这就有了成文法。成文法既是统治者的有效统治工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 由此看来,法律产生的主线因素在于经济利益关系和阶级关系,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一定的占有关系和阶级的出现,就没有法律的产生。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行的行为规范 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由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活
7、动。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法律。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换言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们的习惯予以确认的。 2、法律不仅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由国家保证实行法律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即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行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
8、观念、纪律观念等也在保证法律实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讨论: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实现他们的愿望呢? 显然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用马克思的话讲: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中。物质生活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涉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状况、生产关系情形、人口状况、地理条件等等。除此之外,统治阶级要制定和推行法律,还受到历史文化传统、上层建筑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反映
9、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并非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刻板摹写。法律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可以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并不直接发明法律规范,它只是从最终意义上和总体上对法律起决定作用。三、 法律的历史发展1、奴隶制法律重要特性: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2、 封建制法律重要特性: 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二是封建等级制度; 三是维护专制王权; 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3、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
10、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重要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性重要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 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规定的反映和表现。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
11、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同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批准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法的科学性是指法对的反映客观规律性的限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它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主线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
12、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统一的,它的性质决定了它有也许充足地反映客观规律,成为最有实效、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为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提供了也许性,但真正实现这种统一,还需要立法者的主观努力,只有在充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干使立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客观规律的规定。二、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一)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社会主义法律的规范作用分为指
13、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第一,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第二,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第三,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第四,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案例:教室接吻案 刘力伟(化名)和罗莉娜(化名,二人均年满18周岁)是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2023级英语专业学生。2023年5月9日晚8时许,两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日,学校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行
14、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与两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7月5日,学校向两学生宣读了处分决定书,取消他们参与该学期期末考试的资格。两人认为学校认定的“非法性行为”不成立,多次找学校交涉。“我们只是拥抱、接吻,咋就是非法性行为呢?”刘力伟感到不解。两名学生还是决定用医院鉴定来“说话”,罗莉娜通过检查结论为:处女膜完好无损。罗莉娜和男友向学校递交了撤消处分决定申请书,附上了检查结果。8月18日,学校作出答复,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合,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两位学生的解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合用规章得当,决定维持本来的
15、解决意见。当天,他们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同月24日作出裁定:“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2023年1月14日,刘、罗二人不服武侯区法院的裁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上诉人刘、罗二人收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因素是在上诉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前的20多天,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该规定不再干预和不再严禁在校学生结婚。问题
16、:1、学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献?它可以随意制订吗?它与法律是什么关系?2、大学生在教室接吻合不合适?该行为是道德范畴问题还是法律范畴问题? 3、学校依据本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二人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营1、法律制定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献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权限。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的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于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17、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1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自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6)民族
19、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7)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行。立法流程。社会主义法创制的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法律规范的环节和方法。它通常涉及四个环节: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2、法律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20、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行法律的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行法律的活动,我们在此采用广义的解释,即涉及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执法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它规定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执法合理原则。它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也许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 (3) 执法效率原则它规定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3、法律合用法律合用分为广义、狭义。广义的法律合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1、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涉及司法和执法(即法律执行)。狭义的法律合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4、法律遵守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1)守法 A、守法的含义。社会主义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法的遵守,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队、各公司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B、守法的基本规定。在主体
22、上,规定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守法,并且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在范围上,规定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献和非规范性法律文献。在内容上,规定对的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讨论:你怎么看待“法不责众”这一说法?(2)违法 A、违法的含义。违法是相对守法而言的,是指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或者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B、违法的构成: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23、序,其具体表现也许是物质的,如国家、集体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财产权等;也也许是非物质的,如公民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由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单纯的思想或意识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C、违法的类型。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限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经济违法 违宪案例一外地入京寻找工作的女子李某,进京数月后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居住发生困难。这时,李某结识了一位京城年轻男子王某,因王某有残疾,所以年龄很大了,
24、却交不到女友结婚。两人相识后不久,王某就向李某提出,要李某陪其共同生活,同时,他每月向李某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李某生活窘迫,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就批准了。开始时,王某按照约定支付给李某费用,但一段时间后就偶尔支付,因在一起共同生活,李某也没有追要。两年后,王某交到一名女友,便规定李某搬走,李某不愿,王某便将李某的东西扔到屋外,拒绝李某进屋。李某非常气愤,找到居委会规定出面解决,但调解未果。最后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到法院,规定王某支付先前约定的费用。 (3)法律制裁案例1999年7月,村民钟某擅自在人行道建房,国土局对钟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维持
25、被告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但钟某仍不自觉拆除,国土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同村村民谢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行人员,并扬言要与干警同归于尽,致使执行受阻。法院当场作出对谢某实行拘留和处罚的决定。(实行违法行为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实行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涉及: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我国宪法的特性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主线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具有主线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 宪法的特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
26、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主线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主线最重要的方面。(2)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线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
27、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保障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涉及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
28、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批准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足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积极性的原则。二、 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队参与的,涉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9、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个统一战线具体涉及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主线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30、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发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31、、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失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解决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发明。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
32、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宪法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六) 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方式并存的分派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
33、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涉及以下内容: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补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主线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重要涉及以下内容: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与民
34、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性 1、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 2、体现改革开放和
3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规定; 3、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规定; 4、 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规定; 5、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规定;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1、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2、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 3、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1、宪法相关法。通常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涉及一些宪法相关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36、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2、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涉及物权法、协议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
37、特别行政法则指合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如国防、外交、公安、人事、民族、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有行政法律法规,这都是针对特定部门的行政法。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发明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重要有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方面的法律:重要有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挂立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38、和,涉及劳动保护、劳动协议、就业促进、职业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目前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刑法法律部门重要涉及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办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重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
39、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限度的标尺;也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保证;还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理念的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特性和基本原则什么? 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 4、如何结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涉及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办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诉讼法)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运用。程序法是规定
40、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程序法重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这个词在我国近几十年间被广泛使用,它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法律制度办事。法制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特性的。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和民主政治密切相联系的。它主张依法治理国家,而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代法治国。我国现在同时使用“法制”、“法治”两个概念,含义虽有重
41、大不同,但也有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关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论争由来已久。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有法家和儒家等诸多学派,其中儒家主张人治,以德治国,施“仁政”,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故有孔孟之道之说;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做到令行严禁、法度严明。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韩非等。在西方的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之间也有治国上的分歧。柏拉图的名著抱负国就反映了他的德治、人治思想:由哲学王治理国家。亚里士多德的著名格言是:“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他虽然不反对德治,但却不赞同他老师一味地强调“德治”(人治),他明确提出了治理国家要靠法律的主张。 人治,就是由具有崇高品德的圣君
42、、贤王来治理国家,封建主义国家都是搞人治的,但事实上国王、皇帝未必都是贤德之人,并且有不少人也不会治国。人治的阴影在我国解放之后很长时间都没有消失,现正在改变。现代人充足结识到,治理国家从主线上讲必须依靠法治,要依法办事。但是,与此同时,也需要道德的调整。应当说,历史上比较成功的统治者都是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治理国家的。(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定 这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统一整体,我们要切实理解与掌握。 案例:某公安局侦查诽谤案成被告 山西省某公安局在侦查一诽谤案时,怀疑某工业局打字员陈某有作案嫌疑,于是借故将其诱出工业局
43、大楼,押到派出所,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字,随即秘密收审,后又转到公安局看守所。在收容期间,公安局多次询问陈是否打印匿名信的事,陈都否认。20天后公安局将其释放。陈由于受到惊吓,出现心慌、头晕、哭闹、不能入睡等症状,患了“神经官能症”。于是她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规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补偿误工、医疗等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公安局补偿陈某损失4913元。 讨论:本案的判决说明了什么?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4、完善司法体制机制5、加强对权力运营的制约和监督6、配置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拓展资料4】: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
44、。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核准。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此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
45、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立即进行。2023年10月26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行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2023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提出已经数年了,直到今天违法不知法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一个重要因素是人们法治观念的缺失。法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甚至是一次社会变革,仅靠少数人是不行的,必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只有让法治理念渗透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每一
46、个细胞,才干有望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否认,二十几年来的“普法”,已使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大大丰富,但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和法治观念仍然相差很大。所以,当代中国仍然面临着法治启蒙的严峻形势,法治观念的补课应是当前法治建设的第一需要。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刘海洋伤熊案讨论:1、如何合用法律遭碰到难题? 2、高学历不等于高素质 3、此案的后续发展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性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和社会主义法制在本质上有共同性,是完全一致的。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作为实现人民民主
47、专政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把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干使人民民主具有现实性和不可抗拒的力量。不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体现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意志的法律对巩固革命政权。实现人民民主都起了巨大的作用。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线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的剥削阶级法制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人民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充足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调查研究,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立法、执法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些基本特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