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564531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57 大小:88.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解决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解决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协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2、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解决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解决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协议;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条 矿井发生

3、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处分。 第七条 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

4、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条 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解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的; 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导致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因管理责任误透水,导致矿井所有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5、 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土0米)的。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局限性八小时或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局限性三昼夜的; 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因管理责任误透水,导致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条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

6、按事故进行追查解决。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成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成115(含15),给予有关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成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成152(含2),给予有关负责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成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成23(含3),给予有关负责人2023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浓度达成3以上,给予有关负责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

7、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解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负责人2023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解决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无计划停电停风; 保护甩掉不用; 电气失爆。 第十四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机电事故,

8、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解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导致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oo万元的; 因机电、运送事故引起停电,导致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公司导致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主提高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解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导致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提高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主

9、排水泵停泵,导致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主提高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送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导致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限度的; 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营20分钟以上的; 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导致重大事故的。第十八条 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

10、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合发生一般火灾,导致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解决;未导致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送、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

11、重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协议,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解决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贯彻。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第二章“三违”解决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的确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做到“三不伤害”。对“三违”人员解决规定如下:(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三违”按严重限度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元的罚款;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解决,该队队

13、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300元的罚款。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的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结识不够的人员,通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解决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协议。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出书面材料;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训;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安全知识;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6、严重“

14、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第一关协管会、亲属子女;第二关:安监员;第三关:连队工会主席;第四关:连队队长、书记;第五关:分矿工会(调度室);第六关:公司工会;第七关:安检部。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在过关时,家属在矿区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和班长陪同过关。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解决。“三违”人员必须在复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凡到安检

15、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300元钞票做抵押金。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200元;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100元。否则,安检部开出罚款单,将100元钞票交至财务部;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安检部将300元钞票交至财务部,并追加罚款300元。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协议。 “三违”人员导致别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补偿因工伤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10。“三违”人员导致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补偿因工伤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10。当年度“三违”人员导致别人或本人工

16、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同时根据事故严重限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协议。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此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三违”人员导致重大事故的,解除负责人的劳动协议,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第三章 工伤事故解决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对导致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500元,重要负责人罚款500,重要领导负责人罚款500元,连带负责人罚款300元,连带领导

17、负责人罚款200元。对导致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元,重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重要领导负责人罚款1000元,连带负责人罚款500元,连带领导负责人罚款500元。对导致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负责人罚款2023元,重要负责人罚款2023元,重要领导负责人罚款2023元,连带负责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负责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负责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导致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导致工伤事故的负责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因素

18、发生公司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解决。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23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

19、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负责人承担事故导致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导致事故后果的严重限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协议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解决;对不准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200元。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纪律第三十条、服从管理,准时、保

20、质保量完毕生产工作任务。对没有准时或保质保量完毕任务的负责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限度和导致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所有扣回,并罚款500元。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导致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比例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补偿,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价值在2023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价值在2023-5000元(涉及2023元)的按50%

21、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价值在5000-10000元(涉及5000元)的按3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价值在10000-50000元(涉及10000元)的按2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第三十三条、凡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和业务;不得运用工作时间承揽私活;不得运用公司的设备、器材、物资为别人加工产

22、品、运送货品、提供能源,从中获利;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厂区;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235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要爱惜公物,保护公司财产,保证设备整洁完好,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严禁对公司财物非法拆解、变卖,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解决。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不得半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脱岗解决。第三十六条、考勤管理: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解决:考勤管理处罚细则项 目违 纪 细 目考 核迟到、早退1、迟到、早退110分钟2、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0

23、分钟3、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60分钟4、 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解决 20元50元100元记旷工半天旷工1、旷工半天2、旷工1天3、旷工2天4、连续旷工15天以上按照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解除劳动协议其他违纪1、脱岗一次2、上班干私活、带小孩一次3、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穿戴、佩戴胸等衣冠不整者一次4、员工私自换岗、顶岗、替班一次5、上班时间洗澡一次6、上班时间聊天、嘻闹、看与工作无关的书、说不利于团结或不利于工作的话,一次。7、睡岗一次8、睡岗二次(一年内)9、睡岗三次(一年内)100元50元-50元100元50元50元-200元-500元解除劳动协议考勤员违纪1、 考勤员不准时公布

24、当月考勤一次2、 考勤员弄虚作假,不据实报考勤发现一次100元-500元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公司各单位(连队)行政正职,必须准时参与有关会议,出差或其它因素不能参与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方可临时指派其它人员参与。、所有参与会议人员,均应遵守会议制度,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5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100元。、所有参与会议人员,必须带上记录本,不带记录本的罚款50元,并且要做好记录。、会议期间所有参与会议人员的手机调至震动或关机状态,否则每响一次罚款50元。、在会议上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顶撞上级,扰乱会场秩序的一次罚款500元。、不按规定着工装,一次罚款100元。各单位不按规定组

25、织安全培训、安全学习,给予党政一把手罚款100元/次。第三十八条、因擅自顶班、替班导致工伤、设备事故的,根据“谁上班,谁负责”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因员工运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收入的经济活动,导致自身伤亡或对别人伤亡事故的,由负责人自行承担责任,且解决期间不享受公司有关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四十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300800元的罚款:、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在工作场合制造私人物件者;、擅离职守未导致重大后果者;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6、;、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违抗命令,或有威胁欺侮主管的行为者;、弄虚作假、虚报事实者;、违反公司保密条例的;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除进行经济处罚10002023元外,经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和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协议:、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一天以上者,、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器材,浪费能源、原材料,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经多次协调,不服从正常安排和调动的、在工作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员工擅离值守,导致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事故第四十三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协议”。、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旷工

27、累计达三十天以上者、员工违反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处分,须经主管部门提请,经工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批准,并公示,同时报劳资部备案。、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减少其工资级别。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减少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处分的程序: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由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通过一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对受处分者进行谈话,听取本人的申辩后,慎重决定。、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协议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

28、一个月。、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假如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执行。、受到警告、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对待第四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运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相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员工罚款的金额按规定执行,由所负责的部门单位出据罚款告知单,一式三份,负责部门单位、财务部、受处罚员工各执一份,罚金在500元以下(涉及500元)三天内上交财务部,每推迟一天上交,罚金增长100元

29、。罚金在500元以上的可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扣除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补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第五章 奖 励第四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10002023元的奖励:1、在生产、科学研究、工业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善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2、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奉献较大的;3、在推销产品、回收货款、提高公司产品巿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适时消灭意外事件,

30、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4、在引导教育、关心帮助、化解矛盾、解决员工思想问题方面,办法新奇、成效突出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综治、计划生育等思想政治方面工作者;5、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或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6、见义勇为、大胆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兵地团结、民族团结三股势力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7、维护财经纪律,检举违法人员,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9、在招商引资,经办经济实体增长就业岗位、加大人才引进

31、,哺育、管理、使用、人才上有突出奉献者。10、对举报破坏、盗窃、损坏矿区公共设施、私藏枪支弹药火工品、重大涉案嫌疑人、传播散布反动传单、邪教人员有功者。第四十八条、敢于大胆抵制和揭发各种三违行为,并敢于与其做斗争的,奖励100500元。第四十九条、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2023元的奖励。第五十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安全生产楷模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500-2023元。第五十一条、发给奖金、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劳动模范、生产楷模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

32、高管决定。各类先进的表彰一般在年末进行,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对待。第五十二条、先进的评选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布置,充足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地进行,要坚持标准,注重实绩,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公示后产生。职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第五十三条、在上级部门获得的荣誉称号,公司比照行政级别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获得师部门级荣誉称号者,按奖励金的50%奖励;获师级或兵团部门级荣誉称号的,按奖励金的1倍奖励,获得兵团、自治区、国家部门级奖励的按奖励金的2倍奖励,没有奖金的个人荣誉奖励2023元,集体荣誉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按奖励金的5倍奖励,没有奖金的个人荣誉奖励5000元,集体荣誉奖励

33、10000元。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所提解决意见重于本规定的,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如所提解决意见轻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尚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发202390号文献执行。风险抵押金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豫新公司。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黄山豫新公司奖惩办法同时废止。附件: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月八日附件: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共同部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用措施

34、进行解决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报告,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但未整改任继续作业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

35、及时出现问题的负责人。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1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17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18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19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2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2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2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2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24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2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26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7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28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二

36、)一般“违章”1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2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连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3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规定携带瓦检便携仪的。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对的指挥的。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1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负责人。11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12车辆运送人、货混装的。13装火车皮试、时,绞车

37、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14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用安全措施的。15、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16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米以上的。17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18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19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20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2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负责人。(三)轻微“三违”1井下脱帽休息的。2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

38、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3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4穿化纤衣服下井的。5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7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二、采掘专业(一)严重“三违”1空顶作业的人员。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用措施的。3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4、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5工作面溜子运营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6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7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8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9扒装

39、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解决的。10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11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告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贯彻,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负责人。1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13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14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15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断机闭锁解决的。16刮板运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解决而强行开刮板机的。17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断溜子取料的。18小于煤岩体最

40、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19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20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2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23绞车运营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24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负责人。25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26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27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2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二)一般“三违” 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3

41、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边米范围内有人的。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封闭的。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6炮掘架棚巷道迎头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7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断电闭锁,或运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8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9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10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棵以上不穿鞋,导致支柱钻底大于300mm的。11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1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13

42、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1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1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解决而继续作业的负责人。1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1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导致煤尘飞扬严重的。1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1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用措施的。20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架超过规程规定的。21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送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22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棵低于规程规定的。23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班组长。24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25

43、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规定的班组长。26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27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28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29岩巷迎头锚杆连续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个不接岩面的。30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棚前后错差大于200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31采煤机运营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米之外的)。32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33解决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负责人。34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用防倒棚措施的。35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3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

44、失灵,任然继续使用的负责人。37高档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米范围内动棚的。38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39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40电钻电缆横跨运送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41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42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43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采煤机距离局限性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局限性米的。44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4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送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46回采工作面回柱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47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送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48移工作面机头

45、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49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50喷混凝土浆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51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52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53巷道支护高度超过米或倾角大于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54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负责人。55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56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57用回柱绞车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58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59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60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61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62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63综采工作面运送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64采掘工作地点未采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