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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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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营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行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编制。1.3合用范围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

2、害救助应急预案。达成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足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队的作用。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2.1组织指挥机构湖滨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

3、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减灾委成员为: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运送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和农机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记录局、区安监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扶贫办、区招投标办、湖滨供电分局、湖滨环保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2.1.1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发生严重性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区委、区政府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的灾害应急救助工作。2.1.2各乡(街道)的指挥机构参照区级

4、设立。2.2工作职责2.2.1区减灾委工作职责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区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乡(街道)开展减灾工作;研究制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负责上级及区内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2.2.2区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及时研究制定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行方案,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争取援助;宣布灾区应急救助期的起止时间。2.2.3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

5、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2.2.4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统一发布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请领、管理和分派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参与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承担社会对我区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派工作;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的平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减

6、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消防支队实行抗灾救灾,贯彻灾区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协助本地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区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重点减灾救灾备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区教体局:负责所辖学校教学楼、校舍的防灾减灾和安全工作;汛期督促做好危险地带学校学生的疏散转移工作;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和演练;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区科

7、技局: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组织全区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鉴定、灾情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区工信局:负责做好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区监察局:负责减灾救灾政策法规贯彻情况的监督,查处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区级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的安排、

8、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就业和就业援助工作,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长灾区群众的务工收入。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预报与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区交通运送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负责组织交通运送行业开展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绿色通道;

9、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送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送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平常工作;负责指导城乡防洪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汛情、旱情信息;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区农业和农机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

10、土绿化、防沙治沙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减灾救灾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自然灾害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区记录局: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记录信息;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记录工作任务。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

11、调、指挥工作;组织参与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减灾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区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区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区招投标办:负责对救灾物资招投标工作流程实行监督管理。崤山、湖滨、东城派出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协助维护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灾区的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的,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并协助组织灾区群众

12、的紧急疏散和解救工作。湖滨供电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湖滨环保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2.2.5灾区地方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职责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命令;迅速了解灾情并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现场抢险队伍抢救人员;组织医治伤病员和灾区防疫卫生工作,努力保障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条件,安顿、疏散灾民;组织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尽快协

13、助恢复本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接受、安顿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密切监视灾情,进行现场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做好防灾工作;采用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化学污染等次生灾害;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要害工程,尽快抢修水、电、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提出灾区需要援助的项目建议;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平息灾后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3防止预警机制3.1防止预警信息防止预警信息涉及地震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积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发

14、布预警预报。3.2防止预警行动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也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用应急措施。3.3预警级别发布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限度,将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成预警级别时,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也许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导致的威胁或损失限度。4应急处置4.1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根据我区自然灾害的损失限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

15、大灾(I级)、重大灾(II级)、较大灾(III级)、一般灾(IV)四个级别。4.1.1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4.1.2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灾: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51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1万人;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5万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500间;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

16、积的20%30%。4.1.3一次灾害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灾: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5人;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5000人;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3万人;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50100间;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4.1.4一次灾害过程导致损失未达成较大灾标准的均为一般灾。4.2预案的启动4.2.1当发生特别重大灾、重大灾达成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区减灾委启动本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4.2.2当发生较大灾达成三级或四级响应时,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4.2.3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

17、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2.4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减少上述启动条件。4.3应急响应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限度,区级设定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等级,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救助工作。4.3.1I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况(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乡级行政区域

18、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2)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3)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的。(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见附件1)。(三)响应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市救灾主管

19、部门给予支持。(2)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3)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于24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贯彻对灾区的支持措施。(4)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乡级抗灾救灾指挥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实行灾害信息零报告制度,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

20、作情况,直到灾情稳定。(5)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贯彻,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6)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告。(四)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4.3.2II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况(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

21、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510人;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1万人;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5万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500间;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30%。(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的。(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级响应(见附件2)。(三

22、)响应措施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2)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贯彻对灾区的应急救助措施。(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应急救助指

23、挥部办公室完毕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贯彻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贯彻,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6)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四)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4.3.3III级

24、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况(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5人;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5000人;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3万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100间。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20%;(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的。(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4)

2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II级响应(见附件3)。(三)响应措施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请求市民政局给予支持。(2)成立区民政局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建综合协调组、灾害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现场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3)综合协调组及时通报减灾委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贯彻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4)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工作

26、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5)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6)天天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9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直到灾情稳定。(四)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4.3.4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况(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

27、程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顿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1000人;因灾导致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0.51万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50间;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0%。(2)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的。(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级响应(见附件4)。(三)响应措施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

28、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指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2)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收集信息,随时向区民政局领导报告,不定期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3)区民政局根据灾害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区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救助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直到灾情稳定。(4)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贯彻,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四)响应的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响应终止,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救助工作情况。5

29、信息报送和解决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记录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记录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5.1.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导致的损失(涉及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用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5.1.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顿人口、受灾乡(街道)和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5.1.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需

30、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5.1.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5.2.1灾情初报。乡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导致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导致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

31、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灾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毕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5.2.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民政部门天天8: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天天9:00前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5.2.3灾情核报。灾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下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各乡、街道灾情数据)向区人民政府

32、和市民政局报告。5.3灾情核定5.3.1各级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记录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5.3.2各级民政、水利等部门,视灾情限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核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算灾情。5.3.3灾区民政部门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5.4信息发布5.4.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5.4.2信息发布内容重要涉及: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5.4.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1)发布

33、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区级水利部门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区级国土部门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由区级农业和林业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新闻中心,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6善后工作6.1灾后救助6.1.1各乡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至10月10日前一次性完毕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冬令期间和下年春荒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的调查,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

34、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算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市民政局(附冬春救助情况登记表)。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贴资金,保证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6.1.2根据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1.3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乡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6.1.4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行开仓借粮。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

35、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贯彻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保证灾区粮食供应。6.2恢复重建6.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行,尊重群众意愿,采用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足考虑灾害因素。6.2.2灾情稳定后,灾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2日内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2日内将全区因灾倒

36、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市民政局(附各乡灾情数据登记表)。6.2.3根据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级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6.2.4发改、教体、财政、水利、建设、交通运送、农业农机、卫生、新闻中心、电力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6.3总结评估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涉及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7应急保障7.1资金保障7.1.1按照救灾工作分

37、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承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7.1.2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7.1.3救灾预算资金局限性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7.2物资保障7.2.1区级民政部门每年汛期前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面粉、净水设备等生活必需的救灾物资在本级进行储备。灾害多发地区还要建立健全乡(街道)、村(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点。7.2.2区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与生产厂家、大型超市供应商签订救助物资应

38、急购销协议,保证救灾应急需要。7.2.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送制度。灾情发生时,区级可根据灾情需要,统筹调(征)用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7.3避难场合保障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也许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顿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顿场合作出规划。科学选址,运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地点设立避难场合,规定转移路线,设立明确标记。各乡(街道)和行政村在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时,对水库下游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居住群众的应急转移线路、安顿场合、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顿方案。7.4通信保障7.4.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

39、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7.4.2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保证区级2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7.4.3以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部门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7.4.4充足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7.5装备保障7.5.1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7.5.2区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乡(街道)民政所应按民政局规定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

40、和装备。7.6人力资源保障7.6.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7.6.2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队伍,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7.6.3各级要哺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足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7.6.4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7.7社会支持保障7.7.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

41、社会捐助工作程序。7.7.2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明良好的社会氛围。7.7.3军队、武警、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8监督管理8.1宣传、培训和演练8.1.1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映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防止、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8.1.2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本辖区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8.1.3自然灾害多

42、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查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8.1.4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8.2奖励与责任8.2.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8.2.2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8.2.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导致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

43、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8.3监督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9附则9.1名词术语解释9.1.1自然灾害: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9.1.2灾情:指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情况,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9.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

44、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也许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估和预警。9.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湖滨区民政局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预案实行后,根据实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9.3制订与解释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9.4预案实行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I级响应流程图预警及灾害发生区民政局救灾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与涉灾管理

45、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报告分管副局长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灾害限度明确响应等级提出一级响应建议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市民政局决定启动响应成立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灾害救助工作附件2II级响应流程图预警及灾害发生区民政局救灾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与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报告分管副局长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灾害限度明确响应等级提出二级响应建议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市民政局决定启动响应成立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灾害救助工作附件3III级响应流程图预警及灾害发生区民政局救灾科区减灾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与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报告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限度明确响应等级提出三级响应建议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响应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主任成立区民政局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统筹灾害救助工作附件4级响应流程图预警及灾害发生区民政局救灾科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与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提出救助方案报告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限度决定启动响应统筹灾害救助工作报告区减灾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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