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管道巡线管理,规范管道保护工作,保证管道安全、平稳、经济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所属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管道保护实行公司、场站、属地巡线工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管道保护部是公司管道保护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场站管道保护工作。
第五条 场站是公司管道保护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站辖区内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属地巡线工的平常工作。
第六条 属地巡线工为公司聘用的本地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负责每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进行徒步巡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保护部、场站统称公司管道保护部门。
第八条 管道保护部人员、场站站长、场站分管管道保护副站长(、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巡线管理员统称为巡线管理人员。
第九条 场站专职巡线管理员和兼职巡线管理员统称巡线管理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管道保护部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涉及管道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
(三)负责与管道保护相关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四)负责管道保护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场站的管道保护工作;
(六)负责管道技术的管理;
(七)负责管道完整性管理,组织实行管道腐蚀监测、内检测、外检测和管道安全评价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的验收;
(九)负责公司管道应急抢险的组织与实行;
(十)制定公司管道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具体实行;
(十一)负责定期组织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培训。
第七十一条 场站管道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常巡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解决、上报管道各类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平常工作,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第三方施工管理;
(五)负责所辖管道沿线阴极保护系统的管理、维护;
(六)负责所辖管道沿线“三桩一牌”的管理、维护;
(七)负责所辖管道沿线水工保护设施的管理、维护;
(八)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地方政府协调工作;
(九)负责所辖管道沿线的管道保护对外宣传工作;
(十)定期组织开展对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管道保护知识培训;
第四章 管线移交
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竣工投产。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验收应有管道保护部及相关场站的参与。
管线自投产通气之日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即转移至管
道保护部门,管道保护部门应从即日起开展线路巡护工作。管线投产通气之此后,一切改变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现状的作业均应按公司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管道保护部门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管线工程施工遗留问题的收集、整理及后期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程质保义务。
巡线目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十条 巡线工作的目的是排查管道各类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管道安全、平稳、经济运营。巡线工作由管道保护部负责监督、指导,场站负责具体实行。
第十七十条 管道安全隐患是指也许对管道的安全、平稳、经济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管道安全隐患形成的因素有:
(一)工程缺陷
管线工程在设计、采购、运送、安装过程中遗留的缺陷形成的安全隐患。
(二)金属腐蚀
管线金属材料由于金属自然腐蚀而形成的安全隐患。
(三)自然灾害
由于水土流失、洪涝、地震、地质(涉及塌方、滑坡、地陷、泥石流等)、气象(涉及雷电、雨雪、冰冻、大风等)等各类自然灾害形成的安全隐患。
(四)第三方行为
违法破坏、违法占压和第三方施工形成的安全隐患。
(五)管理缺陷
由于管道平常管理不到位、疏于防范形成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十条 场站平常巡线范围涉及:管道、阀室(阀井)、三桩一牌、阴极保护设施、水工保护设施、伴行光缆、管道穿(跨)越段、管道其他附属设施。
巡线中需排查的管道安全隐患类型涉及:
(一)管道
1、管道存在浅埋、裸露、腐蚀、变形、损坏、泄漏及管道防腐层受损现象;
2、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管道行为;
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区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
4、管道周边存在发生塌方、滑坡、地陷、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也许;
5、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区范围内的以下行为:
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也许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6、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内、管道附属设施周边各五百米地区范围内的爆破、钻探、采矿或地震法勘探施工。
(二)阀室(阀井)
1)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阀室,启动、关闭阀门,移动、损坏阀室内设备、物品;
2)气液联动阀等设备非正常工作;
3)气液联动执行机构存在漏气、漏油现象;
4)工艺管道、辅助阀门存在内漏、外漏现象;
5)阀室电源工作不正常;
6)温度表、压力表等仪表显示不正常;
7)设备标牌不对的;
8)消防器材失效;
9)室内通风不良,室内有积水、结冰现象;
10)阀室放空管固定不良、存在倾斜现象;
11)阀室放空管本体及附件存在锈蚀;
12)阀室放空管接地不良;
13)阀室或阀室放空区存在违法占压现象。
(三)三桩一牌、阴极保护设施
1、“三桩一牌” 存在倾斜、移动、损坏现象;
2、文字标记、图示模糊、错误,存在被覆盖、涂改现象;
3、阴保测试桩线路存在断路、连接错误;
4、阴保电缆有裸露、断裂等现象。
(四)水工保护设施
1、农田地区水工保护存在破损、风化、坍塌等现象;
2、河流、湖泊护岸存在破损、风化、坍塌等现象;
3、护坡、截水墙、排水沟等存在破损、风化、坍塌等现象。
(五)伴行光缆
1、管道伴行光缆或光缆保护套管存在裸露、破损现象;
2、光缆井存在损坏、移位、淤塞现象。
(六)管道穿(跨)越段
1、穿越水体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区范围内,存在抛锚、拖锚、挖砂、挖泥、清淤、采石、水下爆破行为,管道上方河床被破坏或管道压重块移动,使管道存在露管、漂管也许;
2、铁路、公路穿越处存在裂缝、塌陷;
3、穿(跨)越段的支承、防护系统存在失效也许,套管、管桥等的金属构件存在锈蚀。
第十九条 场站应将以下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加强管理并进行重点监控。
(一)第三方施工区
重点监控管道周边工程、交叉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有未告知我方而擅自进入警戒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
(二) 违法占压区
重点监控管道上方暂时不能清除的违法占压目前状态是否稳定,是否存在隐
患风险扩大的趋势。
(三)工程遗留缺陷区
重点监控工程遗留缺陷区域目前状态是否稳定,是否存在隐患风险扩大的趋势。
(四)自然灾害风险区
重点监控管道所处自然灾害风险区的水文、地质状况,管道上游江河、湖泊、水库水位是否超警戒线,堤坝、山体是否稳固,地貌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漂管、露管、水毁、塌方、滑坡、地陷、泥石流等灾害的也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发出洪涝、地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金属腐蚀区
重点监控管道沿线存在金属腐蚀现象的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金属腐蚀是否加深、加快,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六)人员密集区
重点监控人员密集区管段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七)阀室(阀井)
重点监控阀室(阀井)状态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漏水、漏电、漏气、异响现象;阀室放空管线及放空立管状态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松动或腐蚀等。
(八)穿(跨)越段
重点监控管道穿(跨)越段的状态是否良好,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安全运营规定。
(九)其它安全隐患区
重点监控安全隐患暂时未能排除的其它管段区域,现阶段隐患风险是否扩大,目前状态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第六章 巡线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场站管道保护工作实行值班站长制度。场站应指定一名副站长分管管道保护工作。分管副站长在正常情况下作为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履行本站管道保护职责。
在分管副站长因休假等因素无法履行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职责期间,站长必须代为履行或指定本站其它副站长代为履行,不得出现场站管道保护工作无值班站长分管的状况。
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工作交接应办理交接手续,具体见《管道保护工作值班交
接制度》。
第二十一条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负责安排、指导、监督巡线管理员和属地巡线工的平常工作,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场站应按公司规定统一应配置专职巡线管理员专职从事管道保护工作,同时配置若干名兼职巡线管理员协助工作。场站如需对巡线管理员的岗位进行调整,应事先报请人力资源部和管道保护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场站应做好巡线管理员的平常工作安排,在专职巡线管理员无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期间,应由场站指定兼职巡线管理员代为履行职责,不得出现场站无巡线管理员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的状况。
巡线管理员工作交接应办理交接手续,具体见《管道保护工作值班交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场站应每日安排巡线管理员对管线重点监控区进行一次巡查,同时对辖区内属地巡线员当天的巡线工作进行检查,有需要现场监护的进行现场监护。巡线查、检查、监护结果写入当天日《巡线日报》。
场站应每日安排巡线管理员对线路主阀室(阀井)进行甲烷浓度检测,检测完毕后填写《管线阀室(阀井)甲烷浓度检测记录》,每日以《巡线日报》的附件形式发到管道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 场站应定期安排巡线管理员对辖区内所有管线进行全线徒步巡线。各站徒步巡线频次由管道保护部按照线路里程及徒步巡线的难易限度合理安排。徒步巡线可分次分段进行,在规定期限内完毕即可。徒步巡线的方式为沿线徙步巡查,不得乘坐交通工具。徒步巡查结果写入当期《巡线周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节假日、自然灾害高发期、恐怖破坏活动频繁期间应加强巡线。
第二十七条 场站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完毕既定的管线巡查、维护、保养、检测任务,应及时向及管道保护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员及车辆上岗应必须穿着和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办公用品和劳动工具,并并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人员及车辆上岗携带物品详见附录表九《人员及车辆上岗携带物品清单列表》
。
第二十九条 如遇雷电、雨雪、冰冻、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场站应规定
巡线管理人员和属地巡线员不得外出巡线。巡线途中碰到突发气象、地质、洪涝灾害或接到灾害预警信息时,应采用自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场站或管道保护部报告。
第三十条 场站应定期填写平常管理报表、建立管理台帐对场站管道保护事
务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日填写《巡线日报》(见附录表一)报告当天工作情况。《巡线日报》中凡是报告现场情况必须附有现场照片并配上说明。日报填写好后打印一份纸质版,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及填报人手写署名后存档。《巡线日报》DOC格式电子版及现场照片JPG格式附件须在次日上午8:30前发到管道保护部工作邮箱。
(二) 每周填写《巡线周报》(见附录表二)报告本周工作情况。周报填写好后打印一份纸质版,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及填报人手写署名后存档。《巡线周报》DOC格式电子版及现场照片JPG格式附件须在周一上午8:30前发到管道保护部工作邮箱。
(三)每月填写《巡线月报》(见附录表三)报告本月工作情况。月报填写好后打印一份纸质版,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及填报人手写署名后存档。《巡线月报》DOC格式电子版及现场照片JPG格式附件须在每月1日上午8:30前发到管道保护部工作邮箱。
(四)场站管道保护应建立的管理台帐详见附录表八《场站管道保护管理台帐目录》。
第三十一条 属地巡线工工作规定
(一)场站负责安排、监督、考核属地巡线工工作。属地巡线工不在岗期间,场站应安排巡线管理员代为巡线,不得出现管道无人巡线状况。
(二)场站应根据线路长短、周边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属地巡线工巡查的里程及路线。原则上每个属地巡线工天天的巡线里程控制在4~6公里,高山或水网
地区可缩短至2~3公里。分派巡线任务应避免出现交接空白点。相邻两个属地巡线工之间的线路交接点应尽量以标志桩或加密桩为准。
(三)场站应在拟定属地巡线工巡线任务后的一周内,将属地巡线工巡线里程、线路交接起止点及行走路线安排上报管道保护部备案,此后如有变动还应重新备案。
(四)场站应定期对属地巡线员进行培训,让其应掌握《管道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熟悉所辖管道的走向、位置、埋深、管道附属设施情况、管道沿线地形地貌等。
(五)属地巡线工天天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徙步巡线。巡线中不得
乘坐交通工具,不得遗留空白路段不巡。巡线结束后应当面或电话向场站巡线管
理员报告当天工作情况,巡线管理员应作好书面记录。
(六)原则上属地巡线工不安排休假,如有特殊情况需休假,应事先征得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批准,否则按旷工解决。属地巡线工每月连续休假达成3天以上或累计休假达成5天以上,场站应事先报请人力资源部及管道保护部审批,并。
第七章 管线安全隐患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属地巡线工发现安全隐患的解决程序。
属地巡线工如发现或接报有安全隐患,应按以下程序采用措施:
(一)立即制止或排除。
如安全隐患属第三方行为中的违法破坏或违法占压,属地巡线工应立即规定当事人停止当前行为。如该行为属严重违法或已对管道或附属设施导致损害,则应电话告知场站人员到现场解决。如属轻微违法且未对管道或附属设施导致损害,应向当事人发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告知书》(见附录表七)、告知他当事人的行为对管道也许导致的危害,规定对方恢复原状并保证不再实行类似行为。事后将事情通过及解决结果报告巡线管理员或管道保护值班站长。
如属轻微安全隐患且自身能排除,则属地巡线工在电话请示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后即可将安全隐患自行排除。
(二)电话报告请求支援
如违法破坏或违法占压无法制止,或属重大和本人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时,属地巡线工应立即向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电话报告,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算解决。如属重大或紧急情况,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必须到场解决并立即将现场情况电话向管道保护部报告,必要
时提请政府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介入。
如属重大或紧急情况,巡线管理员或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应立即向管道保护部报告。
(三)现场值守
如安全隐患存在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风险时,属地巡线工不得离
开现场,应当即在安全隐患四周设立安全警戒线,并在现场值守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等场站救援人员到来并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
(四)其它情况的解决
属地巡线工发现或接报的安全隐患如属第三方行为中的第三方施工,则参照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解决。如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属于《公司应急预案》范围管理的事件,按《公司应急预案》的规定采用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巡线管理员发现安全隐患的解决程序。
巡线管理员如发现或接报有安全隐患,应按以下程序采用措施:
(一)立即制止或排除
如安全隐患属第三方行为中的违法破坏或违法占压,巡线管理员应立即规定当事人停止当前行为。如该行为属严重违法或已对管道或附属设施导致损害,则应电话告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到现场解决并向管道保护部报告,必要时请求本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帮助。如属轻微违法且未对管道或附属设施导致损害,应向当事人发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告知书》、告知他的行为对管道也许导致的危害,规定对方恢复原状并保证不再实行类似行为。事后将事情通过及解决结果报告管道保护值班站长。
如属轻微安全隐患且自身能排除,则巡线管理员可将安全隐患自行排除。
(二)电话报告请求支援
如违法破坏或违法占压无法制止,或属重大和本人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时,
巡线管理员应立即向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电话报告,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算解决。如属重大或紧急情况,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应立即将现场情况电话向管道保护部报告,必要时提请政府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介入。
如属重大或紧急情况,巡线管理员或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应立即向管道保
护部报告。
(三)现场值守
如安全隐患存在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风险时,巡线管理员不得离开现场,应当即在安全隐患四周设立安全警戒线,并在现场值守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等待场站救援人员到来。
在隐患未完全排除或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前,场站应安排人员对隐患区域进
行轮流值守。
(四)其它情况的解决
巡线管理员发现或接报的安全隐患如属第三方行为中的第三方施工,则参照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解决。如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属于《公司应急预案》范围管理的事件,按《公司应急预案》的规定采用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接外单位人员安全隐患通报的解决程序。
涉及巡线管理人员在内的公司任何人员接到政府部门、人民群众的安全隐患通报时,接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文字记录,涉及通报时间、通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隐患地点(桩号)、隐患具体情况等,随后立即将接报情况向部门领导、管道保护部或场站巡线管理人员反馈。
管道保护部或场站接到通报信息后应将信息解决过程及负责人录入《安全隐患信息解决记录》,同时安排场站巡线管理员进行现场核算解决。如属重大或紧急情况,由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带队赶赴现场进行核算解决。
事件后续解决参照“巡线管理员发现安全隐患的解决程序”。
第三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在场站能力范围内无法制止或排除时,管道保护部应派员赶赴现场解决。必要时提请公司领导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五条 资料存档
安全隐患解决的各个阶段都应做好文字和影像记录,并将相关文字和影像记
录、往来函件、《安全告知书》、《解决方案》、报案笔录等资料存档。事件解决完后,应形成《安全隐患解决报告》,将当事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政府部门
或公安派出所经办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本单位经办人姓名、职务、事件
发生地点、桩号、事情通过、隐患描述、也许产生的后果、事情解决结果等信息汇总列入报告中。
第二部分 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防止第三方施工给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营导致影响和破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施工是指在管线周边进行的,也许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导致影响或破坏的工程施工行为。涉及: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区范围内的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三)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区范围内的采石、采矿、爆破;
(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立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五)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区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条 场站应将第三方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区进行重点监控,并建立《第三方施工管理台帐》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第三方施工分为周边工程、交叉工程和爆破工程。
第二章 周边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区范围以外的非爆破第三方施工工程称为周边工程。
第六条 距离管线中心线两侧5至20米地区为警戒范围,周边工程在警戒范围内施工,场站应派人进行现场全程监护。
第七条 警戒范围外的周边工程管理程序
(一)属地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如发现有距离管线大于50米、小于100米的工程,要向工程现场负责人或雇主、机械操作手、现场工人了解到工程建设规划是否会进入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施工。如工程建设规划会进入50米范围,应立即电话报告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并现场留守监护,防止施工进入20米警戒范围;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要在规定期间内赶到现场解决(距离40公里以内2小时;距离40公里~80公里3小时;距离80~120公里4小时);
(二)属地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如发现有距离管线大于20米、小于50米的周边工程,应立即电话报告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并现场留守监护,防止施工单位进入20米警戒范围施工;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要在规定期间内赶到现场解决(距离20公里以内1小时;距离20~40公里1.5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2小时;60~80公里3小时; 80~120公里4小时);
(三)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进一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
(四)周边工程如也许进入20米警戒范围内施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应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规定对方进入管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施工前必须告知场站人员到场监护;
(五)场站巡线管理员应在周边工程附近区域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
(六)如工程需进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施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还必须向对方发放《安全告知书》,告知对方在施工前必须在我公司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七)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巡线管理员天天上午、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巡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查看施工是否进入20米警戒范围直至工程竣工。
第八条 警戒范围内的周边工程管理程序
(一)属地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如发现有距离管线大于5米、小于20米的处在警戒范围内的周边工程,应立即阻止施工、向施工人员说明天然气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电话报告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并等待场站人员到场;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要带领巡线管理员在规定期间内赶到现场(距离20公里以内30分钟;距离20~40公里1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1.5小时;60~80公里2小时; 80~120公里3小时)。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因特殊因素不能赶到现场的必须报告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派其它副站长赶到现场;
(二)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进一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并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规定对方天天施工前必须告知场站人员到场监护;
(三)场站巡线管理员应在周边工程附近区域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
(四)如工程需进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施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还必须向对方发放《安全告知书》,告知对方在施工前必须在我公司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五)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天天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竣工前不得脱离监护。如工程需进一步进入5米控制范围施工,必须规定对方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六)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三章 交叉工程施工管理
第九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区范围以内的非爆破第三方施工工程称为交叉工程。
第十条 场站对交叉工程要严格控制,必须规定施工单位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后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进行全程监护。
第十一条 交叉工程管理程序
(一)场站分管管道保护的副站长是交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
(二)属地巡线员发现有交叉工程应立即阻止施工、向施工人员说明天然气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电话报告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并等待场站人员到场;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要带领巡线管理员在规定期间内赶到现场(距离20公里以内30分钟;距离20~40公里1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1.5小时;60~80公里2小时; 80~120公里3小时)。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因特殊因素不能赶到现场的必须报告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派其它副站长赶到现场;
(三)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进一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并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告知书》、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规定对方在我公司先行办理交叉施工手续后再施工。同时在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并留下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如对方不听劝阻,应向本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其它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
(四)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在天天施工时段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竣工前不得脱离监护;
(五)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十二条 交叉施工手续办理程序
(一)工程施工方向公司提交《穿越管道申请书》或《管道近距离施工申请书》(附《工程简介》、《工程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方案》等);
(二)公司审核批准《穿越管道申请书》或《管道近距离施工申请书》、《管道保护方案》后,与施工方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三)施工方按照协议规定进场施工,并在天天开工前告知场站派出监护人员到场监护;场站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场站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协议》和批复的《天然气管道保护方案》规定采用管道保护措施,在拟定保护措施到位后方可允许施工。
第十四条 交叉施工中如发生意外情况,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告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管道保护部。如发生管道泄漏等应急预案内情况,监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
第四章 爆破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区范围内的爆破、地震法勘探称为爆破工程。
第十六条 场站对爆破工程要严格控制,必须规定施工单位先在本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许可手续,然后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我公司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进行爆破施工。
第十七条 爆破工程管理程序
(一)属地巡线员发现有爆破工程施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找到施工现场负责人规定停止爆破并说明因素,同时电话向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报告;
(二)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应立即找到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爆破施工进行制止,同时向其介绍《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发放《安全告知书》。如工程确有爆破需要,则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先在本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许可手续,然后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我公司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进行爆破施工。如对方不听劝阻,应向本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其它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
(三)接到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的配合爆破施工申请规定后,由管道保护部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提出我方意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核手续;
(四)施工单位的爆破施工申请及《爆破施工方案》通过公安机关及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公司与施工方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五)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在天天施工时段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竣工前不得脱离监护;
(六)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十八条 场站应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爆破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的规定控制装药量和爆破方向,保证管道安全。
第十九条 爆破施工中如发生意外情况,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告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管道保护部。如发生管道泄漏等应急预案内情况,监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
第五章 河塘清淤管理
第二十条 场站应定期调查记录所辖区域内管道穿越河塘、沟渠的位置、深度,掌握乡镇水管站负责人及鱼塘业主的联系电话,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穿(跨)越台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冬季清淤季节来临之前,场站应派遣巡线管理员走访乡镇水管站、各村村干部和鱼塘业主了解河流、沟渠、鱼塘清淤时间及深度计划,同时,张贴宣传告示告知清淤损坏管道也许导致的灾害性后果,请村干部和鱼塘业主清淤前与场站巡线人员联系,由业主制定《清淤作业方案》报场站。
第二十二条 《清淤作业方案》由场站交管道保护部审核。清淤时场站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控,防止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的清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清淤结束后,如条件允许场站应用仪器对管道埋深及管位进行重新测定并在岸边做好永久性标记,相关记录报管道保护部。
第三部分 阴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阴极保护控制目的
第一条 阴极保护电位控制目的:阴极保护电位规定达成-0.85v或更负 (相对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CSE,下同),细菌腐蚀严重地区为-0.95v或更负。
第二条 阴极保护率控制目的:管道全线阴极保护率规定达成100%。
第三条 设施投运率控制目的:阴极保护设施投运率规定达成 98%。
第二章 阴极保护参数测量规定
第四条 阴极保护参数测量应严格按照《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方法(GB/T 21246-2023)》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电位测试使用便携式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CSE,参比电极底部规定做到渗而不漏;饱和硫酸铜溶液应使用蒸馏水和硫酸铜晶体配制,溶液应达成饱和状态并有晶体析出。
第六条 应避免在电位测量过程中使用失效仪表。测量数字万用表输入阻抗不应小于10MΩ。测量时需将万用表调至适合的量程上再接线读取数据。
第七条 测量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软线,在有电磁干扰的地区(如高压输电线附近),应采用屏蔽导线。
第三章 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时间规定
第八条 场站应安排每月对所辖管道沿线的阴极保护参数进行测量,场站阴保参数统一测量时间为:每月21日~29日早8时至晚6时。
第九条 场站每月的最后一天上午8:30分前填报当月《阴极保护参数测量记录》并上报管道保护部,同时对测量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管道保护部组织协调公司自然电位统一测量,场站应在规定期间内完毕自然电位的测量。自然电位统一测量时间为:
(一)牺牲阳极自然电位测量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8时至11月20日18时;
(二)强制电流自然电位测量工作要在恒电位仪停机24小时后进行。恒电位仪关机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8时至11月16日8时,自然电位测量时间为11月16日8时至11月16日18时。如测量时间不够可向管道保护部申请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场站在每年11月20日上午8:30分前向管道保护部上报管道自然电位测量数据,并对测量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雷电、阴雨天气严禁开展任何现场测量。
第四章 阴极保护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场站应建立台帐对阴保设施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场站应每日安排属地巡线工对站外阴保设施进行巡查、每月安排巡线管理员对阴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阴保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 仪表管理
(一)便携式参比电极使用后应保持清洁并将底部浸泡在洁净水中以防止损坏;
(二)便携式参比电极中的紫铜棒应擦洗干净,露出铜色,硫酸铜溶液如有浑浊应更换;
(三)万用表长期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防止电池漏液损坏仪表。
第十六条 管线恒电位仪运营管理
(一)恒电位仪正常情况下要保持恒电位运营状态,无端不得中断。出现故障后可暂时切换为恒电流运营状态。当因检修或测量需要暂停设备运营,在检修或测量完毕后要及时恢复;
(二)场站要建立恒电位仪设备台帐和恒电位仪运营记录本,认真填写运营记录;
(三)场站应天天巡检一次恒电位仪并记录运营参数;
恒电位仪的巡检涉及查看运营参数是否正常,电力输入线路、阴极和阳极输出线、参比电极连线是否接触良好,恒电位仪的连接电缆是否有绝缘缺陷。
(四)恒电位仪系统停运实行报批制度,如需停运2小时以上,须报管道保护部批准;
(五)恒电位仪的启运、停运、检修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每次启运、停运、检修后,都应认真填写记录;
(六)正常运营时的每月25日手动切换工作机与备用机;
(七)发现阴极保护电位异常应及时上报,并对恒电位仪参数进行相应调整;
(八)管道保护部每季度将恒电位仪运营记录汇总存档。
第十七条 阴保测试桩管理
(一)阴保测试桩应保持稳固、无倾斜,铭牌清楚、准确,柱体表面无锈蚀、污渍;
(二)接线盒盖能正常启闭,每次测试完后应上锁;
(三)接线柱无锈蚀、能正常拆卸;
(四)接线柱接线方式应按设计图例规定安装;
(五)阴保电缆应接线良好,无断路或短路现象。
第四部分 管道保护工作值班交接制度
第一条 每月的最后一天上午8:30分前,场站应将下月负责管道保护工作的值班站长、巡线管理员、巡线车辆及司机值班安排上报管道保护部备案。
第二条 场站管道保护工作值班站长工作交接应填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工作交接记录》(见附录表四),双方交接完毕并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涉及管道安全的重大事项交接必须在现场进行。
《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工作交接记录》应涉及以下内容:
(一)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交接;
说明安全隐患地点、部位、形成因素、现状情况、也许导致的后果、应急解决措施、其它注意事项等。
(二)第三方施工情况交接;
说明第三方施工地点、建设规划、施工进度、现场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施工也许导致的危害、应急解决措施、其它注意事项等。
(三)违法情况交接;
说明违法地点、部位、形成因素、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现状情况、也许导致的后果、应急解决措施。
(四)管道保护工作安排交接;
公司或管道保护部安排的本期预定工作完毕计划和本期巡线管理员工作安排情况交接。
(五)其它管道重大事项交接;
(六)交接时间及交接人签字。
第三条 巡线管理员工作交接应有填写《巡线管理员工作交接记录》(见附录表五)及《巡线管理员物品交接记录》(见附录表六),双方交接完毕并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涉及管道安全的重大事项交接必须在现场进行。
《巡线管理员工作交接记录》应涉及以下内容:
(一)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交接;
说明安全隐患地点、部位、形成因素、现状情况、也许导致的后果、应急解决措施。
(二)第三方施工情况交接;
说明第三方施工地点、工程规划、施工进度、现场情况、管理注意事项、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施工也许导致的危害、应急解决措施等。
(三)违法占压情况交接;
说明违法占压地点、部位、形成因素、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现状情况、也许导致的后果、应急解决措施。
(四)工具、仪器、设备交接;
工具、仪器、设备交接应有交接物品具体目录,列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目前状况等。
(五)档案资料交接;
(六)管道保护工作安排交接;
公司或管道保护部安排的本期预定完毕工作计划交接、属地巡线工情况交接等。
(七)其它重大事项交接;
(八)交接日期及交接人签字。
第四条 如线路上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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