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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考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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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甘肃省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关于下发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的考评方案的告知 各市(州)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甘肃矿区疾病防止控制中心: 自2023年起,我中心参照“全国艾滋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核指标”制定了“甘肃省艾滋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核指标”,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各项措施贯彻质量均得到了有效提高。为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标在提高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告知》和“2023年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方案”,现制定“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方案”(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 2023年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方案 附件: 2023年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方案 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贯彻质量是保证防治效果的核心。“甘肃省艾滋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核指标”自2023年推行,以及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核指标自2023年推行以来,艾滋病性病防治各项措施的贯彻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为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标在提高全省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现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告知》及“2023年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方案”,制定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方案”。考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周期 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二、考评方法 (一)由甘肃省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依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和本方案规定的方法对各市(州)的相关指标进行记录。 (二)在记录各项考核指标基础上综合考评 由甘肃省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对以下7个方面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贯彻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1.艾滋病疫情监测领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有效发现情况以及哨点监测工作贯彻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领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有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3.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领域:对抗病毒治疗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领域: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5.艾滋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显著进步奖:对本方案设定的考核指标,在2023年显著提高的市(州)进行奖励。 6.示范区:对我省的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和7个中央与省共建示范区的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7.性病防治工作质量: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考评规则对14个市(州)的性病防治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此外,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国家和省级工作组对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贯彻质量及优秀门诊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各市(州)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可参照上述方法对本辖区各县(区)艾滋病性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进行考评。 三、考核指标 指标1:完毕流调率 定义:指当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完毕流调的比例。 分子: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中完毕个案流调的人数。 分母: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人数。 考核标准:完毕流调率不低于95%(注:2023年全国平均95.1%),传播途径不详比例不高于8% 。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资料分析定期记录中“初次随访情况记录”; ●依据个案流调规定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毕进行记录,例如:计算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HIV和AIDS的个案流调情况应上推10个工作日; ●分子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记录已经完毕个案流调且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了初次随访表,其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个案数; ●分母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记录HIV和AIDS的当年报告数。 指标2:哨点监测完毕率 定义:在按国家规定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中,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实行方案规定完毕监测工作的哨点所占的比例。 分子: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规定完毕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得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 分母:按国家规定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总数 考核标准:艾滋病哨点监测完毕率不低于95%。 备注: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规定完毕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按照下述评分标准计算后,得分达成32分及以上(满分40分)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每个哨点的评分涉及四项内容,评分标准如下: 1.完毕监测样本量(20分): 完毕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客户端上报的问卷数 ×20 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规定的样本量 上一年HIV抗体阳性检出率达成10%的监测人群哨点,分母可减少至250人。 2.监测样本来源(10分):一个哨点的监测样本来自一个县区得10分,来自两个县区得8分,来自3个县区的得2分,来自4个及以上县区不得分。 3.准时上报(5分):哨点监测数据于当年8月31日前上报完毕得5分,8月31号之后上报不得分。 4.上报数据质量(5分): 有5项及以上缺失项和拒答的问卷数 ×100% 完毕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客户端上报的问卷数 得分标准为:<5%的哨点得5分,5-10%的哨点得3分,11-15%的哨点得1分,>15%的哨点不得分。 当年未运营或未上报数据的哨点,以上四项均按0分计算。 每个哨点上述四项得分在32分及以上为完毕哨点监测工作。每市(州)哨点监测完毕率计算公式: 本地当年四项评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 ×100% 本地当年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哨点总数 指标3:HIV/AIDS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 (新增) 定义:当年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接受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当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及检查服务的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85%。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记录;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记录; ●死亡病例(涉及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记录; ●分子记录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结核病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记录)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 ●分母记录疫情数据库中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且有随访表的人数(随访状态为“随访”)。 指标4: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新增) (1)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人数 规定:全省2023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为250人。 (2)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就诊和住院病人HIV检测比例 定义: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当年HIV抗体检测数占当年规定完毕检测数的比例。 分子:县(区)医疗机构(涉及乡镇卫生院)本年内实际完毕HIV抗体检测人次数 分母:县(区)医疗机构(涉及乡镇卫生院)规定完毕的HIV抗体检测人次数 考核标准:(1)按报告地记录,累计报告数在100人及以上的县(区)医疗机构规定本年完毕HIV抗体检测2万人次; (2)按现住址记录,累计报告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规定本年完毕HIV抗体检测5000人次,累计报告数在2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规定本年完毕HIV抗体检测2023人次。 备注:分子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HIV检测情况登记表 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定义: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贯彻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贯彻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贯彻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记录应贯彻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85%。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记录;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记录; ●死亡病例(涉及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记录; ●羁押人员完毕随访则分子分母均记录,因羁押因素导致失访的不记录在分子分母中; ●分子记录在当年数据库中填写有随访表,且随访表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次数: ●分母记录按照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需要分HIV和AIDS分别记录人次数。 (2)在治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规定完毕随访的比例 定义:在治病人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规定完毕随访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分母中在本年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规定完毕4次随访的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间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终时仍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成85%以上。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记录方法:记录分母中在2023至少有4次有效随访的病人数。 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 (1)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 定义: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CD4检测人数占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人数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进行CD4检测的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的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成70%。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记录;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记录; ●死亡病例(涉及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记录; ●分子记录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记录)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 ●分母记录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且有随访表(随访状态为“随访”)。 (2)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 定义: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规定完毕CD4检测人数占正在治疗艾滋病病人数的比例 分子:分母中在本年度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规定完毕CD4检测的艾滋病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间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终时仍在治的艾滋病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成70%。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记录方法:记录分母中在2023年至少有2次CD4检测结果的病人数; 指标7: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1)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定义: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初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初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初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的人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达成75%。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记录;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记录; ●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记录; ●羁押人员不记录,即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记录; ●分母记录:在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初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涉及固定性伴)”的人数; ●分子记录:分母人数中,在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拟定”的人数。 (2)既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非HIV抗体阳性配偶/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 定义: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HIV抗体为阴性/不拟定或未检测的配偶/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分子: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HIV抗体为阴性/不拟定或未检测的配偶/固定性伴中,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分母: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其HIV抗体为阴性/不拟定或未检测的人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达成70%。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记录;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记录; ●死亡病例(涉及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记录; ●分母记录:在当年1月1日前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中,在当年1月1日前的随访数据库中的最后一张随访到的《个案随访表》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未查/不详”、“阴性”或“检测结果不拟定”的人数; ●分子记录:分母中,在当年的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拟定”的人数。 指标8: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及年保持率 (1)治疗人数 定义:治疗人数是指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各省治疗人数应达成中央补贴地方各省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的规定。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 (2)年保持率 定义:当年所有参与美沙酮维持治疗的人群中,到调查时点时仍保持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队列中的人群所占的比例。 分子: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病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接受过治疗的病人数-因特殊因素退出病人数(特殊乐意是指:死亡、特殊疾病、怀孕、偷吸毒品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考核标准:美沙酮门诊病人治疗年保持率不低于70%。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 指标9: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实验室检测结果上报率 定义:参与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按规定应接受HIV、HCV和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中,实际检测并上报结果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接受HIV、HCV和梅毒检测并上报结果的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应接受HIV、HCV和梅毒检测人数。 考核标准:HIV、HCV和梅毒三项检测率及上报率任一项不低于75%。 备注:对于已HIV确证阳性或HCV连续两次初筛阳性者可不再进行相应反复检测。 指标10: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病人HIV阳转率 (新增) 定义:参与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病人中,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血清学检测确认HIV抗体阳转的比例。 分子:既往已经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的HIV抗体检测阴性病人和当年新入组病人初次HIV抗体检测阴性病人中,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检测确认HIV抗体阳性的人数。 分母:既往已经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中最后一次HIV抗体检测阴性且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检测的人数和当年新入组病人中检测两次及以上人数。 考核标准:不超过我省份2023年水平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 指标11:经性传播途径传播高危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者-MSM)月干预覆盖比例 定义:高危行为月干预措施覆盖暗娼/MSM人数占估计暗娼/MSM总数的比例。 分子:高危行为干预措施月平均覆盖暗娼/MSM人数。 分母:估计暗娼/MSM总数。 考核标准:经性传播干预措施月覆盖暗娼/MSM人群比例达成60%以上。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基本信息报表数据库 指标12:高危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病人、吸毒-指参与针具互换)HIV抗体检测比例 (新增) 定义:当年对本地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病人/参与针具互换吸毒者开展HIV抗体检测的人数占本地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病人/参与针具互换吸毒者总人数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本地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就诊者/参与针具互换吸毒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分母:上年估计暗娼/上年估计男男性行为者/当年性病就诊者/参与针具互换吸毒者总人数。 考核标准:暗娼/男男性行为者的HIV检测率不低于50%;性病就诊者的HIV检测率不低于80%;针具互换吸毒者的HIV检测比例不低于30%。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基本信息报表数据库和哨点监测对于既往检测率调查数据库。 指标13:抗病毒治疗人数及比例 (1)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 规定:2023年全国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105人。 (2)抗病毒治疗比例 定义:截至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占感染者随访管理数据库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间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报告为艾滋病病人或CD4计数小于350/mm3)的人数比例。 分子:分母中与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身份证号的人数。 分母:在2023年9月底前尚存活,且2023年1月-2023年9月之间上报过的任意一张随访记录上报告病人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成80%。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感染者随访数据库、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母记录方法:感染者随访数据库中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有上报随访表且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人数。按现住址计算。 指标14: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每年按照规定完毕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 定义:每年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规定完毕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规定完毕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始治疗且在当年12月31日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成70%以上。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记录方法:记录分母中在2023年至少有1次病毒载量检测结果的病人数。 指标15: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仍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 定义:开始治疗12个月时病人仍然存活并仍坚持治疗的比例 分子: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且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总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成85%以上。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记录方法:记录数据库中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的病人数,减去其中在治疗12个月时处在停药、死亡和失访状态的人数。 指标16: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 (1)市州级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 定义:采用全省艾滋病实验室质量考评问卷,对确证实验室、筛查中心实验室的自身工作及其对辖区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考核标准: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得分不低于95分。 评分标准:实验室自身建设(30分)、实验室的质量管理(45分)、HIV抗体检测工作(10分)、对下级实验室质量管理的监督(15分) 记录规则及规定:(1)确证实验室本年度的HIV抗体、CD4细胞和HIV病毒载量检测能力验证成绩由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提供;其他数据由确证实验室和筛查中心实验室上报。 (2)确证实验室和筛查中心实验室负责本辖区筛查实验室参与省级PT考核情况、职能工作情况、培训及督导情况。 (2)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 定义:参与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国家级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分别占已开展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工作实验室总数的比例; 分子:本年度参与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CD4细胞或HIV病毒载量检测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 分母:截至上年终,已开展CD4细胞或HIV病毒载量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总数。 考核标准: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分别为90%。 (3)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合格率 定义: 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国家级项目能力验证成绩合格的实验室数分别占参与能力验证实验室总数的比例。 分子:本年度CD4细胞或HIV病毒载量检测项目能力验证成绩合格的实验室数。 分母:本年度参与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CD4细胞或HIV病毒载量检测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 考核标准: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合格率分别为90%。 指标17: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疾控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率 (新增) 定义:已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含检测点)的疾控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分别占疾控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 分子:截至当年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含检测点)的疾控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 分母:截至上年终,辖区内疾控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总数。 考核标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疾控机构的覆盖率应达成100%、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率不低于70%。 指标18:2023年艾滋病防治转移支付工作量完毕比例得分 定义:各省免费艾滋病自愿征询检测的人次数、监管场合新入所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次数、防止性传播高危人群覆盖人数、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针具互换覆盖的吸毒者人数、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人数、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随访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人次数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病毒载量检测人数共9项内容分别达成2023年中央补贴地方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的的比例。 考核标准:达成90分以上 评分标准: 1.单项内容完毕情况达成上一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的,得11.1分;达成目的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达成目的值的80%以下,不得分。九项内容得分相加即为总分(满分100分)。 2.计划完毕指标少于九项指标的市(州):单项内容完毕情况达成上一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年度目的的得分值等于100除以指标项目数;达成目的值的80%及以上,得10分;达成目的值的80%以下,不得分。 记录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 ●各省免费艾滋病自愿征询检测的人次数:检测征询信息管理库中,本年度累计完毕HIV抗体检测人次数。 ●监管场合新入所高危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数: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场合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实际完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合计(此数据来源于三部委发文规定的,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的专报数据)。 ●防止性传播高危人群覆盖人数:高危行为干预信息管理库中,暗娼和男男性行为者2-12月份每月干预人数之和乘以相应系数加上全年月均干预人数,计算覆盖人数。 ●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的吸毒者人数: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数据库中,当年所有接受过美沙酮治疗的人数。 ●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库中的在治人数与2023年当年新增人数之和,减去当年死亡人数、停药人数及失访人数合计值的一半。 ●接受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当年接受过1次及以上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 ●随访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人次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感染者随访库中感染者及病人实际完毕至少一次CD4细胞检测的人数,与实际完毕至少两次及以上CD4细胞检测的病人人数之和。 ●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病毒载量检测人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库中接受抗病毒治疗达6个月以上的在治病人实际完毕至少1次病毒载量检测的人数。 指标19: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 定义: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中,通过核查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23)》)的病例所占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所调查的医疗机构中,经现场核查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23)》)的病例的数量。 分母: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所调查的医疗机构中,现场核查的梅毒病例的数量。 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80%。 记录规则与规定: ●规定每个国家级性病监测点所有医疗机构报告的每例梅毒病例均需要按《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梅毒报告病例登记表》(见附录1)进行登记,以此作为现场核查的依据。 ●由市级性病防止控制机构组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报告的梅毒病例进行现场核查。 ●登录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信息系统,查询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报告的所有梅毒病例数,下载个案数据库存为Excel文献,打印梅毒报告病例个案信息。 ●由具有相关经验或通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到医疗机构现场,将网络直报的梅毒病例与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医疗机构梅毒报告病例登记表进行核对(必要时需与医疗机构门诊日记、实验室检测结果核对),根据国家梅毒诊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73-2023)》)与报告规定拟定报告病例是否准确。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进行核查与记录。 ●记录下所核查的梅毒病例,计算核查准确的比例。 将现场核查的所有梅毒病例信息录入到Excel表中,建立现场核查数据库文献(其数据格式见附录2),在12月5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 指标20: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参与率及合格率 定义:参与率指提供梅毒确证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参与梅毒室间质评的实验室比例;合格率指参与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室间质评且考评合格的实验室比例。 分子:参与率为参与梅毒室间质评的梅毒确证实验室数;合格率为在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梅毒室间质评中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数。 分母:参与率为提供梅毒确证检测的实验室数;合格率为参与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室间质评的实验室数。 考核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的参与率不低于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参与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梅毒实验室室间质评的合格率不低于90%。 记录规则与规定: ●由省级性病防止控制机构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县区级以上开展梅毒防治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拟定梅毒确证实验室数以及参与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梅毒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实验室数。确证实验室是指可以开展一种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实验(如RPR或TRUST等)和一种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实验(如TPPA、ELISA或快速检测法)的实验室。 ●由省级性病防止控制机构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县、区级以上梅毒确证实验室参与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室间质评情况进行调查,拟定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数。 ●将以上相关数据填入《梅毒确证实验室室间质评参与情况和考核结果登记表》,并建立Excel表格数据库,记录分析后在12月10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 四、考评规则 (一)艾滋病疫情工作质量奖考评方法 1.考评范围 (1)当年报告应流调的HIV/AIDS数低于10人的市(州)参与考核,但不纳入评选奖励范围。 (2)完毕流调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传播途径不详比例高于8%的市州不参与评选、奖励。 (3)按照2023年国家和省拟定的各市(州)哨点监测的监测点类别和数量为标准进行考评。哨点监测完毕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不纳入评选奖励范围。 2.指标与评分 综合完毕流调率、传播途径不详比例和哨点监测完毕质量进行评选,评分标准如下: (1)完毕流调率指标值×100,即为该市完毕流调率得分 (2)哨点监测完毕质量总评分计算方法见下公式 哨点总评分= 本地当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每个哨点四项评分合计的总和 ×100 本地当年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哨点总数×40 以上2项指标的分值按照40%、60%的比例,相加后即为该市的总得分。按照当年报告应流调的HIV/AIDS人数将14个市(州)分为二层,高报告数(100人以上)地区和低报告数(20-50人)地区各取3名予以奖励。层内得分相同时,按照完毕流调率在层内排序;完毕流调率相同时,按照哨点总评分进行排序。 (二)有效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评方法 1.考评范围 (1)现存活HIV/AIDS数低于10人的市(州)参与考核,但不纳入评选范围。 (2)随访干预比例、CD4检测比例、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任一项指标低于当年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不参与评选。 2.指标及评分 综合考虑当年HIV/AIDS人数以及HIV/AIDS随访干预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四个指标的实际完毕情况进行评选,评分标准如下: (1)各地截至当年年终随访的人数(涉及完毕随访和失访)占全省总随访人数的构成比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4)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7分,其他市州依次减0.5分,最低省份0.5分;既往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7分,其他市州依次减0.5分,最低市州0.5分。两个分值之和为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最后得分。 以上四项指标的分值分别按照30%、20%、30%和20%的比例,相加后即为每市州总得分,按照应随访人数分三层,100人以上取前2名,50人-100人取前2名,50人以下取前2名,共6名予以奖励。 (三)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质量考评方法 1.考评范围 (1)当年12月31日正在治疗人数在10人以下的市州参与考核,但不纳入评选范围。 (2)抗病毒治疗比例未达成80%的,不纳入评选范围。 2.指标及评分 综合考虑以下6个指标的完毕情况进行评选,评分标准如下: (1)各省截至当年终正在治疗人数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5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2)2023年开始治疗的病人治疗12个月仍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3)在治病人当年完毕随访的病人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4)在治病人当年完毕CD4检测的病人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5)在治病人当年完毕病毒载量检测的病人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省份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6)抗病毒治疗比例从高到低排序,最高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上述6个指标分别按照15%、15%、15%、15%、15%和25%的比例,相加得到各市州总得分,按照在治人数分为两层,50人以上取前3名,50人以下取前3名共6名予以奖励。 (四)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考评方法 1.综合考虑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质量考评得分,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疾控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率和CD4细胞、HIV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参与率和合格率3项指标综合评选,评分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确证实验室质量考评得分×60% + 艾滋病实验室在疾控机构的覆盖率×10% + 艾滋病实验室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率×10% + CD4细胞能力验证参与率×5% + CD4细胞能力验证合格率×5% + 病毒载量能力验证参与率×5% + 病毒载量能力验证合格率×5%。 2.按照综合评分结果排序,取前6名予以奖励。 (五)艾滋病防治重要措施贯彻质量进步奖 1.考评范围 在上一年基础上,对完毕流调率、随访率、CD4检测率、固定性伴HIV检测率、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及保持率、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受治者接受实验室检测结果上报率、抗病毒治疗病人病毒载量检测比例、抗病毒治疗12个月仍然坚持治疗的比例、抗病毒治疗覆盖率等9个指标均提高的市州予以奖励。 2.评分标准 (1)各指标较上一年提高幅度最高的市州得14分,其他市州依次减1分,最低市州1分。 (2)将各市州9个指标的得分相加后得到该市州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取前6名予以奖励。 (六)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贯彻质量考评方法 1.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贯彻质量考评方法 (1)平均日门诊治疗人数低于70人、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低于50%的市州参与考核,但不纳入评选范围。 (2)综合考虑全省艾滋病防治措施贯彻质量考核指标中各地当年全省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总数、12月门诊正在治疗人数、平均日门诊治疗人数和美沙酮维持治疗年保持率4项指标的完毕情况进行评选。 2.美沙酮优秀门诊考评标准 (1)门诊开诊1年以上; (2)累计治疗人数在250人以上; (3)在治人数在180人以上; (4)年保持率在70%以上; (5)基本完毕实验室检测和数据上报工作。 达成上述所有规定的美沙酮门诊即为优秀门诊作为候选门诊。 美沙酮维持治疗两项考评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美沙酮维持治疗国家级工作组制定下发、组织实行。 (七)示范区工作质量奖考评方法 我省示范区考评方案以省防艾办文献另行下发。 (八)性病工作质量考评方法 1.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分为100分,分值计算:梅毒报告病例现场核查准确率(%)×100。 2.梅毒检测实验室参与质控考评选例及其合格率综合评分标准 (1)梅毒确证实验室间质评参与率指标占综合评分(满分100分)的40%,即满分40分; (2)参与国家性病或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组织的室间质评的合格率占综合评分的60%,即满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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