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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农村金融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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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农村金融概述第一章农村金融概述农村金融即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也就是如何运用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它是农村资金运动、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三者的统一。本章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国外农村金融等三方面展开,从而对农村金融的基本情况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第一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一、农村金融的概念农村金融是农村范畴金融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农村信用关系、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农村金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金融是指农业信贷,即以农业为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存贷款为主要手段所提供的筹融资服务活动。早期的农村金融

2、主要是指农业信贷。广义的农村金融是服务于农村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业务上不仅包括信贷,还包括保险、证券、租赁、信托等;在行业上不仅包括农业,也包括农村的非农产业。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是指广义的农村金融,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农村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不断拓展,竞争机制也被逐步引入农村金融市场。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关系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时也是金融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农村金融属于农村经济范畴,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发展如何,取决于农村经济状况。农村金融发展的快慢,可以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可以影响农村金融发展的区域、产业、行业等结构

3、,最终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农村金融亦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构成单元。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助动器,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当然也不例外。农村金融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与整体金融保持一致。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一)农村金融的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金融活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有机结合。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居中介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网络中的枢纽组织,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结构中起到导向作用。1、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居中介地位农村金

4、融机构和组织通过各类金融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货币资金的再分配,充当农村经济运行中的信用和支付中介,通过重新分配社会闲置货币资金从而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再分配,同时,影响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消费行为,实现消费资料的再分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加速了农村经济发展。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网络中的枢纽组织农村各行各业各个经济主体,在农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形成巨大的经济网络。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都需要通过金融机制完成,社会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再通过贷款等金融活动流向资金需求者。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网络中的枢纽地位,既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政府对农村经济的宏

5、观调控。(二)农村金融的职能作用农村金融的作用是与它的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职能发挥的效果就是它的作用。农村金融的职能是通过信用手段筹集、调节、分配货币资金,从而调节货币流通和实现货币资金的再分配。因而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融通农村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除了自筹资金外,更多的需要借助金融机构实现资金的筹集和分配。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农村资金需求者获取资金的渠道多样化,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调节农村货币资金,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农村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同时又可以利用各种金融活动

6、和金融手段对农村经济主体产生影响。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调控农村金融市场,适时调控农村货币供应的数量、结构和利率,从而调节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结构和速度,稳定农村经济发展。3、管理农村货币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具有专业的资金管理能力,能够合理有效地管理农村区域的资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资金的跨区域、跨行业的流动,保证资金短缺地区的资金流入和资金富余地区的资金流出。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介入,也可以实现资金在不同时点的调节,能够保证农村货币资金的充分有效使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三、农村金融理论流派农村金融理论是以现代金融基本理论为框架,结合农业的特点及

7、国情而衍生的金融理论体系。受现代金融发展理论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领域,有三种不同的理论流派,即农业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农业信贷补贴论理论认为,农村居民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由于农业的产业特性(收入的不确定性、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等),商业银行出于利润动机不可能为农村提供所需资金。因此,政府需要从外部注入低息的政策性资金,并建立非营利性的专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分配。20世纪80年代,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取代了农业信贷补贴论。该理论认为,农村金融资金的缺乏,并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

8、抑制了其发展。指出要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20世纪90年代又出现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也是必要的。对于农村金融市场来说,因为存在不完全信息,放款一方(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不能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可能无法培育出农村社会所需要的金融机构。为此,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措施。第二节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一、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农村金融改革在计划经济制度下,与中央高度集权的经济管理

9、体制相适应,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1、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兴起时期(1949年-1957年)。这一阶段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第一,在农村广泛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57年底,全国80%的乡都设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88368个。而在1949年底,全国仅有8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尽管这一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模小,管理也不够完善,但其合作性质还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总体上发展比较健康。第二,1951年成立农业合作银行,其负责办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投资拨款业务,并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但1952年农业合作银行就被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负责

10、领导和管理农村金融上作。第三,1955年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广泛动员农村资金、合理使用国家农业贷款、辅助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县以下的基层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职责划分不清,1957年国务院又决定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这一阶段的银行撤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比较注重政治因素,而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组织的要求则经常被忽略。2、农村金融发展停滞的时期(1958年-1978年)。这一阶段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第一,1958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进一步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合作制

11、被严重扭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主要受生产大队领导,盈亏由生产大队核算,丧失了独立自主经营的地位。第二,1962年恢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地位,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并在1963年重建了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及农业贷款,并统一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第三,1965年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被撤销,196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再次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由于正常的信用关系被破坏,资金被大量挪用,存款也迅速减少。这一时期农村金融制度模式的典型特点是: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种类单一,仅有存款和贷款两种金融上具。除了银行信贷市场以外,严格意义上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根本不存在

12、。利率管制严格,利率不能根据农村经济金融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制度一元化。从组织制度看,表面上是国家银行(时而是人民银行,时而是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共存的二元格局,但是在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的环境中,农村信用社已经由创办时的合作金融性质蜕变为国家金融性质,成为地地道道的国家银行的附属物。所以组织制度实际上是一元特征。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金融改革1978年开始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复杂的政策演变,但始终保持着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强制性、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农村经济主体信贷需求难的核心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十七届三中全会重新部署农村改革发展大计,明确提出

13、“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着眼于为农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及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已经破题。改革之路布满荆棘、充斥着争议。农村金融能否通过机制改革实现商业性的可持续,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留下的真空谁来填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如何承载国家的惠农财政政策,走向市场化的农村信用社能否回归合作本质,顽强生存的民间金融何时能够浮出水面,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村金融改革的进展。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政策,首次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此举被誉为新一轮以增量为突破口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正式破冰的标志。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大致

14、经历了四个阶段。(一)1978年1993年:重建农村金融体系1978年,中国的改革之路自下而上从农民分田到户开始;与其同步的农村金融改革选择了自上而下的道路,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起步。1978年之前,中国没有单独为农村真正服务的金融组织,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只作为储蓄动员的机器存在。随着包产到户的实施,2亿多农户从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体制下逐步解放出来,重新成为农村经济主体,农村金融的交易对象一下子由原来的2.6万个人民公社突然变成了2亿多个农户,原有的城乡合一、动员储蓄的金融机制无法适应这种变化,重新构建单独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必须。于是,以恢复农业银行为标志的第一次中国农

15、村金融改革轰轰烈烈地拉开帷幕。197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祖籍广东开平、届时64岁的经济专家方皋出任总行行长。脱离了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体制的农村信用社找到了新的婆家,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这与改革的初衷并不一致。1984年8月,国务院转批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事与愿违。实行经营责任制后,农信社的实力得到明显增强,存贷业务占当时农村金融市场的六成以上。但由于其“官办二银行”的行政色彩日趋浓厚,恢复“三性”成为一纸空文。1

16、984年农信社的存贷比例为0.41,到了1996年下降为0.22,农信社从农村“抽血”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正规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需求,非正规的民间借贷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当时的中央政府对其采取支持的态度。1981年5月,国务院转批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1984年,河北康宝县芦家营乡正式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此开始,农村合作基金会呈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其操作上的违规和监管上的缺失,为上世纪90年代末的农村金融风波埋下了隐患。总之,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一是在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

17、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虽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三是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四是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二)农村金融体系框架的构筑阶段(1994年1996年)这一阶段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

18、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一框架设计通常称为“三驾马车”。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同时,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另外,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1993年国

19、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在中国农村金融第二轮改革中,“三驾马车”的政策设计意图曾给改革的实践者和农民带来无限美好的期望。1994年4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承担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此被赋予了政策性农村金融的使命。中国农业银行则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型。这一轮改革的核心是要把农村信用社从越走越远的

20、“官办”路上拉回来,重新赋予“民办合作金融”的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有社会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至此,农村金融“三驾马车”的基本框架已经构建。按照改革的设计意图,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三位一体、分工合作、符合农村融资需求的金融体系。但是,实际运行的结果却与政策意愿大相径庭,我们没有看到“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昌盛,反而陷入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恶化的

21、窘境。“三驾马车”偏离农村。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有商业银行在逐利动机下纷纷逃离农村,中国农业银行也开始“洗脚上田”,逐渐撤并基层分支机构,悄悄地退出农村信贷市场。邮政储蓄是唯一遍及中国县乡的金融机构,他们为农民提供存款、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但长期以来“只存不贷”,被称作从农村吸虹资金回流城市的主渠道。于是,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甚至被赋予支农的政策性职能,农村金融业呈现出“一农支三农”的难堪局面。(三)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的形成及其农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阶段(19972004)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

22、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在这一阶段的改革中,一是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二是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三是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四是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主要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23、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正规农村金融“三驾马车”的改革设计走到了尽头,农村信用社成为唯一还坚守农村信贷市场的正规金融机构,自然而然第三轮改革的重点落在了农信社身上。2003年11月底,国务院批准了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古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8月国务院又批准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占、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

24、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地区。这轮农信社的改革,国家希望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2003年3月,中国银监会成立,农信社的监管职能转入银监会。农信社的新一轮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逐步形成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多种产权制度。2004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在整体亏损10年后,首次实现盈利。2005年,时任广东省金融办主任的罗继东,领命组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罗继东认为,农村金融改革不能退回到合作制,只能走股份制的道

25、路;并提出“一行两制”的模式,即省内发达地区合并组建省级农村银行,欠发达地区保留农信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这个改革思路尚未完全得到落实。(四)农村金融改革持续加快深化阶段(2005年至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农村金融改革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频繁出台农村金融的重大政策。2007年1月19日至20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

26、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第一,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第二,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第三,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第四,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风险隐患;第五,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第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明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搭建了一个整体框架,国家将在信贷、建立农村保险市场、大宗农产

27、品期货市场三个方向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在坚持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支柱和骨干作用的同时,大力培育以县级法人为单位的农信社联社。与此同时,大力发展乡镇银行、专业贷款组织、信用合作组织,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机构。2008年4月,中国第一个官方性质的格莱珉模式小额信贷项目试点在海南省琼中县悄然上路。这个专门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的项目,完全移植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成功理念。乡村银行的创办者、被誉为“穷人的银行家”的尤努斯教授凭此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这个消息大大促动了中国高层,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新政由此酝酿。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

28、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被金融业界称作第四轮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破冰之举。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批四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挂牌成立,他们是吉林省盘石融丰村镇银行、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2008年,试点范围从6个省(区)扩大到全省31个省(区、市),一系列扶持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文件出台。来自

29、银监局的数据显示,到2008年年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超过100家。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自由、开放的大方向已经确定,但步伐还稍显缓慢,新型金融机构的股东组成上要进一步放开。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宽,中央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压制也开始出现松动。早在2005年,央行在五个省市推动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试点,意在引入竞争和推动民间金融的正规化。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央行将放贷人条例改名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的日渐活跃,促动了老资历正规金融机构改革的

30、进展。2007年3月,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历史宣告结束,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服务农村的业务已在全国铺开。 2007年初,中国农业银行的新一轮改革方针厘定,“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宣告回归“三农”的同时,几经波折的股改大幕正式拉开,股份制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07年9月,农行选择吉林、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甘肃、重庆等八个省(区、市)开展面向“三农”金融服务试点。2008年3月,农行开始推动在6个省11个二级分行开始“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2008年8月,农行总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全面推动全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2009年1

3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农村金融不缺少大银行,缺的是小而强、贴近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因此稳定县级农信社法人地位尤为重要”,杜晓山说,农村金融政策仍有继续放开的空间,构建完善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三节 国外农村金融不同国家,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金融制度的发育状况不同,其农村金融体制也就不同。本章将主要介绍美国、日本等典型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一、美国农村经济及农村金融美国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农场。从规模来看,大型农场约占农场总数的5%,但

32、其现金收入约占农场现金总收入的一半。这表明,为数不多的大农场已经在农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高度集中。从组织形式来看,美国的农场可分为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农业中雇佣劳动仍然存在,但数量越来越少,1983年全美国仅有农业工人260万人。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以私营金融机构为基础,以合作农业信贷体系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的庞大系统。(一)商业银行的农业信贷美国商业银行历史久、机构多,早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就普遍发放农业贷款,有比较完备的制度和较强的竞争能力。到1986年,商业银行提供的中短期农业贷款占全国中短期农业贷款的35%,提供的长期农业贷款约占全国长期农业贷款的11%。

33、办理农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大多设在小城镇,又称乡村银行。这些银行分布广,又是农村唯一办理贷款、存款和储蓄等多种金融业务的机构,并且熟悉农场主的信用和经营情况,因而贷款迅速、手续简便,在提供农村贷款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鼓励商业银行办理农业贷款业务,联邦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达到和超过25%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美国的商业银行是私营金融机构,其信贷基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存款,盈利性是它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首要原则。为使贷款能够及时安全地回收,商业银行在农业贷款业务中很重视贷前审查,配备专职农业贷款人员办理贷款过程中的有关业务,如分析农场的财务报告、对抵押品进行调

34、查和评估等。此外,商业银行还对客户提供非盈利性的贷后服务,如帮助贷户制订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为贷户提供市场信息等。(二)合作农业信贷系统合作农业信贷系统最初是由美国政府投资创办的,但后来政府资本陆续退出该系统,使之成为农场主共有的合作金融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美国主要的农业信贷专业机构。1986年,该系统长期农业贷款已占全国长期农业贷款的42%,中短期农业贷款已占全国短期农业贷款的15%。整个系统对农场的贷款,从70年代后期起,就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处于领先地位。该系统在组织和动员社会资金向农业投资、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美国合作农业信贷系统的构成和业务简介

35、如下:1.联邦土地银行。美国12个联邦土地银行均下属有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协会大多设有办事处,形成遍布全国的营业网。(1)股本和股东。按照规定,借款人在得到贷款时,必须购买相当于贷款金额5%10%的协会股票,协会再转而购买等额的土地银行的股票。这样,所有的借款人都是协会的股东,而协会则是土地银行的股东。协会的股东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协会董事会,参与管理。在偿还全部借款后,可以退股,但大多数人不要求退还,以便再次借款时可以抵充股份。如果两年内没有新的借款,所持股份则转为无投票权的股份,仍可享受经济收益。另外,土地银行还发行只能分红的参与证,以广泛吸收资金,并同时保证协会与土地银行的管理权能为当

36、前的实际借款人控制。(2)信贷基金。主要来源于出售债券和借款。合作农业信贷系统根据各自的需要,经过农业信贷委员会和政府有关机构同意,可以向金融市场发行统一的农业贷款债券,吸取社会资金。联邦土地银行的债券以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不动产抵押作保证,一般期限较长。联邦土地银行除可向本系统之内的专业银行借款以外,还可以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借款,以满足其开展业务的资金需要。(3)贷款规定。联邦土地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营业地区的农场、其他农业生产者、为农业服务的商人以及农村居民等。贷款以不动产作抵押,额度相当于抵押品的85%,用于购买土地、修建房屋及生产设施等,期限可达540年。借款时,一般由协会受理申

37、请和进行审查,由银行发放贷款,双方共同负责;也有协会独立放款,自行负责的。发放贷款时要扣除应交股金,贷款本息则按余额计息法分期摊还,也可提前归还,或者预存由银行付息的还款准备金,以便日后按期归还。贷款未满期前,如因扩展经营需要增借贷款,也可以连同未到期清还的部分一并另订新约。(4)借款利率。联邦土地银行的借款利率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是年息4%,之后随着资金成本的增加而逐步提高,80年代后超过了10%。由于贷款期限较长,一般新借贷款利率要高于平均利率,同时一笔贷款的利率在借款期内也可根据市场浮动。不过,由于农业贷款债券信誉好,且债券持有人的收益免征各州的地方所得税,因而销量大,基金成本

38、低;此外土地银行和协会也享有税收优惠,又较少分配股息,因而其贷款利率总是低于其他信贷结构。土地银行一般不会因为农场还款有困难就轻易拍卖其抵押品,因而受到农民的信赖,在办理长期农业贷款方面占有首要地位。2.联邦中间信贷银行。美国12家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各自下属有生产信贷协会,协会设有办事处,遍及全国各地农村,专门办理以动产作抵押的中短期农业贷款。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在股本形成、认股办法、信贷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等方面均与土地银行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方式。中间信贷银行不直接对农场发放贷款。协会自行办理贷款后,可用贷款合同、财产抵押单等票据向中间信贷银行以贴现方式获得资金。协会也可以

39、自有资本和向中间信贷银行借款来发放贷款。中间信贷银行除对协会提供资金外,还向少数不属于农业生产信贷系统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贷信托公司、储蓄贷款机构、信用合作社等)办理的农业贷款提供资金,有时也通过这些机构直接发放贷款,但数量不多。另外,各个中间信贷银行还互相融通资金,并对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放款。对于大额贷款,同一信贷区的各个协会以至联邦土地银行都可以互相参与,联合放贷。同时,协会还与商业银行、农民家计局及其他放款人一起放款。(2)贷款用途和偿还。中间信贷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农牧业以及水产业的生产经营支出,如种子、肥料、饲料、生产设备、燃油料和各种经营费用,也可用于生活支出。贷款以农作物、产品

40、、设备和个人财产作保,修建房屋的则以住宅担保,也发放无担保品的信用贷款。期限可由几个月到7年,视贷款用途不同而不同。期限较长的贷款可按月、季或年分期摊还。有关农牧业的生产贷款一般按产品上市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也可按约定的大概时间和数额在贷款期内随时归还,到期后偿还有困难的大多数可以转期。(3)贷款利率。利率一般略高于土地银行的长期贷款利率而低于市场利率,各信贷区乃至各协会的利率有较大差异。除实行固定利率外,多数贷款按余额法计息,且实行浮动利率,利率在贷款期内随协会贷款成本的升降而浮动。除经营贷款业务以外,协会还购入大型农业机器设备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一些协会还共同组建农业信贷租赁服务公司,以协调发

41、展此项业务。由于生产信贷协会经营方式灵活,融资渠道广泛,资金实力雄厚,因而其贷款业务呈上升趋势,其发放的中短期农业贷款在全国所占比重仅次于商业银行而居第二位。3.合作社银行。合作社银行专门以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为贷款对象,是合作社经营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中央合作社银行与其他12家合作社银行彼此独立。中央合作社银行除参与和承办大宗贷款外,也向区合作社银行以及其他专业银行调剂资金和进行清算,同时还为农产品出口提供资金支持。(1)资金来源。合作社银行的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来源与其他专业银行相同,但规定借款合作社要按借款利息的10%25%r认购股份;同时各社所持股票享有分红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按一定比例把

42、分红利用于认购股票。(2)组织管理。入股的合作社有一人(法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银行的董事,参与管理。中央合作社银行由12个区的农业信贷信用委员会各选一名董事,另由联邦农业信用管理局指定一名董事,13人组成董事会进行管理。(3)贷款规定。合作社银行主要向农场主组织的产品运销合作社提供资金,也向生产资料供应以及为农业提供其他服务的合作社提供资金。贷款种类包括设备贷款、营运贷款和商业贷款。设备贷款属长期贷款,以不动产作抵押,贷款期限可达20年。营运贷款属中短期贷款,无抵押或以不动产作抵押,贷款期限由几个月到2年。商业贷款属短期贷款,以产品作抵押,产品出售后即行归还。各种贷款的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均按当

43、时的贷款成本浮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严重衰退,合作农业信贷系统贷款量下降,贷款损失增加,并于1985年出现了全系统整体亏损。为扭转不利局面,美国国会从1985年开始,连续三年相继公布了三个农业信贷修正法,对合作农业信贷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革。主要措施有:取消联邦信用委员会,改设全系统的三人董事会,以加强监督管理机构权力。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和生产信贷协会分别调整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由实行联营逐步合并为农业信贷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在三个专业银行实行联合经营的基础上,联邦土地银行和中间信贷银行合并为农业信贷银行,以利于集中灵活地调度资金。区合作社银行和中央合作社银行合

44、并为国家合作社银行,实行分支行制度。成立联邦农业信贷银行筹资公司,自办发行全系统统一农业贷款债券和贴现票据,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成立农业信贷系统资本公司,由专业银行和协会提供资金,相互融通,提供支援,并接管沉淀贷款,进行处理和回收。政府对全系统的财政支援也由该公司统一运用。以上措施均已先后付诸实施。合作农业信贷系统在经过长期发展以后,着重从集中统一方面加强经营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层次、减少人员、提高效率,以期适应面临的严峻形势,更好地促进美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政府农村信贷机构政府农业贷款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以及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等,是由国会拨款建立的办理农村政策性贷

45、款业务的机构。1986年,政府农业贷款机构提供的长期农业贷款占全国长期农业贷款的10%,提供的中短期农业贷款占全国中短期农业贷款的34%。政府农业贷款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往往是其他机构不能或不愿提供的,起到了补漏拾遗的作用。1.农民家计局。农民家计局是美国农业部的直属单位,下辖各州办事处及1750个县办事处。其创建宗旨是:扶持自耕农户,改进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农民家计局的贷款主要用于农民家计、农村建房、农村社区发展以及扶持农村工商企业等四项。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民家计贷款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家计局的业务重点已转向支持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村开发。农村家计局的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发行债券。此外

46、,家计局还动员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家计局的贷款计划向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贴息由家计局支付。一般来说,家计局的贷款期限长、利率低,贴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由政府拨款弥补。2.商品信贷公司。商品信贷公司是美国农业部农业稳定保护局下属的一个公司组织,其任务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借以调节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商品信贷公司的资金全部由政府国库拨付,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无追索权贷款。又称农产品抵押贷款。执行休耕计划的农场在产品收获时如果市价过低,可将农产品抵押给商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贷款额一般高于农产品的市价而略低于政府规定的支持价格,利率优惠。贷款到期时,如果市价仍低于贷款额,农场可

47、将抵押品结算贷款本息;如果市价高于贷款额,农场可将抵押品按市价卖给公司,还清本息,取得余额。由于无追索权贷款能使农场在市价和支持价格之间就高不就低,获得较多收入,因此,它实际上是美国政府为农场提供补贴的一种形式。(2)灾害补贴。执行休耕计划的农场在遭受自然灾害,其主要作物达不到规定的种植面积,或有足够的面积但总产量大大低于正常年景时,由商品信贷公司按损失产量1/3的价值给予补贴。(3)差额补贴。执行休耕计划的农场在出售产品时,如果市价低于支持价格,则由商品信贷公司给予补贴,但一个农场的补贴以2万美元为限。(4)有追索权贷款。农场添置仓储、烘干设备时,商品信贷公司可提供普通的有追索权的贷款,此项

48、贷款无需以参加休耕计划为前提。3.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政府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它主要对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充实资金的小企业贷款。这里的小企业是指独立经营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企业,如屠宰加工企业、农产品储藏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等。年总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农场,如果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经营困难而又难以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时,也可以由小企业管理局发放经营贷款。这类贷款期限长,利率优惠。(四)其他农业贷款渠道1.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只向农业提供长期贷款,用于土地和设备的添置、土地改良等。人寿保险公司虽不以提供农业贷款为主业,但所提供的农业贷款额却不少。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农业贷款一般高于同期商业银行长期农业贷款所占比例。2.经销商。这里的经销商包括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厂商及其代理人。他们通过赊销和预付的方式向农户提供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由于方便购买,同时又有助于推销产品或保证货源,因而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农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的重要来源。3.个人。个人借贷是美国农村信贷资金来源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在中短期贷款方面,农场主经常通过亲友及相邻调剂现金,以供周转。在长期贷款方面,农场主或是和出让土地的农民订立分期付款的购地合同,或是用土地作抵押向私人借贷。在美国长期农业贷款的各项来源中,个人提供的长期农业贷款一直居领先地位。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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