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医疗事故
北京儿童医院过失致少女双腿瘫痪 被判赔偿56万
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的珊珊(化名),走进北京儿童医院做矫正手术。没想到手术引起并发症,珊珊双腿瘫痪。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珊珊向医院索赔220万。记者昨天获悉,经西城法院调解,儿童医院近日同意一次性赔偿珊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2004年3月,因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11岁的珊珊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想通过矫正手术,“让自己的后背变得直直的”。
手术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手术都很成功,4月9日,医院为珊珊进行最后阶段的矫正融合术。术后第三天,珊珊的双下肢失去知觉。多次康复训练后,珊珊至今仍无法独立行走。此外,她感觉“脊柱弯曲的程度比以前更严重”。认为儿童医院的治疗给她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珊珊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20万元。
2006年9月,就此医疗纠纷,北京市医学会做出鉴定称,“珊珊术后发生脊髓损伤是此类矫正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医院在术后对患儿病情观察不仔细,对术后出现的双下肢活动障碍处理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中,儿童医院认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同意按相应规定赔偿其损失,但同时提出反诉称,珊珊病情稳定后拒不出院,现请求法院判令珊珊“办理出院手续”,并给付15万余元住院费用。
近日,经法官调解,儿童医院与珊珊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56万余元。与此同时,珊珊则需支付7万余元住院费用。
2、医疗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案
案 情
2000年11月11日,记者张鸿昭因误咽鱼刺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就诊,医生予食道钡餐检查后,初步诊断:“食道损伤?”给予抗感染等治疗。11月13日张鸿昭到该院复诊,医生建议其做食道镜检查,检查见“食道下段近贲门处有一扁细鱼刺样异物,予取出异物滑脱”,拟再次检查时,遭拒绝。医生嘱继续服用消炎药、随诊。11月18日19:50张鸿昭由其妻邓燕涛陪同又到该院“五官科”急诊,20:00时被转至外科就诊,外科给予外用“好得快”1支。因前几次治疗效果不显著,11月23日张鸿昭再次到该院门诊,医生建议张鸿昭行“纤维喉镜检查,摄X线全胸片,食道镜检查”,但食道镜检查遭张鸿昭拒绝,医生遂嘱其住院治疗。11月24日张鸿昭入住该院,入院时体格检查尚好。11月25日经医生再三动员,张鸿昭做了纤维喉镜检查,当医生准备将纤维支气管镜伸入其食道检查时,遭张鸿昭拒绝,医生拟向其家属交待病情,亦被拒绝。11月26日晨,张鸿昭在做雾化吸入治疗时突然口吐鲜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出具张鸿昭尸检报告,病理诊断为:食道第二狭窄左前壁急性出血性溃疡伴出血和血栓样物形成——符合食道穿孔……。2001年6月11日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张鸿昭医疗事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报告分析意见:……食道异物致食道炎,继发穿孔、纵膈炎(主动脉炎)、食道-主动脉瘘,大出血死亡。……医院对首诊钡透报告未引起足够重视,处理不充分,治疗中未禁食,对病情发展潜在的凶险性认识不足;未作出进一步确诊检查,病历书写也欠规范。诊疗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鉴定结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张鸿昭死亡后,其妻邓燕涛及其父母张德富、王月珍与第一医院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于2001年9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第一医院赔偿医疗费1349.12元、鉴定费1800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5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4000元、交通通讯费10282.4元、精神损失费400000元,合计544431.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张鸿昭医疗事件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缺陷,对该事件应承担大部分民事责任。张鸿昭多次拒绝再做食道镜检查,使第一医院无法最终确诊并对症治疗,张鸿昭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
三原告要求被告第一医院支付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按上述责任分担原则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其中属于张鸿昭本人的医疗费及三原告奔丧必要的交通费用;要求支付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三原告提交的住宿费票据并非三原告住宿所产生的,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要求支付餐费、文印费、邮寄费、通讯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认定;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的表现形式,故驳回了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第一医院在诉讼前已支付三原告10500元,庭审时三原告亦表示认可,故扣除该笔费用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判决:被告第一医院支付三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07782.01元。分别支付张鸿昭父亲张德富、母亲王月珍被扶养人生活费10240元和12160元。
评 析
这是一起因医疗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一般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①存在违法医疗行为,通常表现为误诊、不当处方等等;②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如病员死亡、残疾等;③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④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存在过错。法院经庭审调查并结合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了下列事实:①张鸿昭在第一医院治疗时死亡;②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尽到法定义务,对张鸿昭病情发展的潜在凶险性认识不足,治疗全程均未禁食,致张鸿昭从食道损伤发展为食道炎,继而引发大动脉穿孔死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和懈怠的过失行为;③从首诊到死亡的15天时间里,医务人员一直未能确诊张鸿昭为食道炎,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期,该过错与张鸿昭最终死亡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医院对张鸿昭死亡是负有责任的。
第一医院以“患者不配合治疗,不愿再次做食道镜检查,以致不能确诊”提出抗辩,认为张鸿昭的死亡其个人亦负有一定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张鸿昭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成为本案审理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张鸿昭作为一般病员,不了解医学上诊疗护理的基本知识,对医疗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更是一无所知,医务人员应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病员提供服务的,作为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都认识不到张鸿昭病情的凶险性,未予明示,则张鸿昭惧怕痛苦不愿再做食道镜检查,不能认定是张鸿昭的过错,张鸿昭对其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患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医学技术发展到现代,有效、准确的检查、治疗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很多疾病光凭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借助于先进的检查方法,是无法确诊并对症治疗的。张鸿昭所咽鱼刺(动物的组成部分)不是金属物品,用透视、钡餐等检查方法无法查出,而食道镜检查是目前国内确诊这种食道损伤最直接、最适当、最准确的方法。张鸿昭在第一次食道镜检查未取出异物的情况下,坚决拒绝再做,医务人员又不能强制侵入其身体为其检查,加之其主述的时好时坏的病况,确实给医务人员确诊病灶并对症治疗造成极大障碍。张鸿昭违背了与医务人员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张鸿昭对该医疗事件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第一医院承担大部分民事责任(80%),张鸿昭承担小部分民事责任(20%)。
3、告知案例
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 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患者入院治疗过程,有可能存在被误诊的风险。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宣城市一家医院就因未尽全告知义务而付出了赔偿代价。
2007年7月7日,邹某因左膝摔伤在宣城市某医院治疗,其间,医院为邹某行“左膑骨骨折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邹某于7月23日出院。然而,让邹某没想到的是,在出院后第九天,他的左下肢出现肿痛症状,遂又来到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就治。经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近半个月,共花去医疗费26467.07元。
再次出院回家的邹某认为,宣城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他第二次入院,对此应予以赔偿。但交涉之下,双方协商无果。去年8月21日,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城市某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据被告医院的申请,对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邹某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没有发现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术前虽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但未提及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告知不充分,存在不足。
据此,法院认为,宣城市某医院对邹某的治疗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但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时,没有提及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存在告知瑕疵,故应承担该瑕疵责任。宣城市宣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宣城市某医院承担邹某所受损失20%的责任,即赔偿5508.50元的判决.
4、麻醉案例
输血感染艾滋索赔 医院举证不能赔偿
1995年12月,原告李兰因患宫外孕,住进被告阜南县某医院施行手术治疗并输血,后病愈出院。2002年以来,李兰出现体质明显下降,消瘦、易感冒,对症治疗服药无效症状,持续至今。2005年2月23日,李兰到被告医院查问,被安排进行血检,并提取其血样。后该血样被送经安徽省疾控中心检验,结果为李兰已感染艾滋病毒。随后李兰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38.18万余元。
被告医院认为,李兰没有提供其感染艾滋病毒、系在1995年住院手术输血所致的证据,且未能证明在此后10年期间其未再在他处输血,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阜阳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手术输血有病历、配血单证明,以及安徽省疾控中心的检验结果报告。而被告方提供不出证明原告不系在该院输血感染的证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270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以及预付李兰后续治疗费3万元,计11.27万余元。
5、护理案例
姓名差一字护士打错针 家属提出五万赔偿
各说各理
患方
起因:“高鹏飞!”护士喊道。“唉!”高鹏云头也没抬地答道。
家属:给病人打错药,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院方
护士:我跟家属说明打错了针,可家属没让停止。
医院:没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能称作医疗差错。
晨报讯(记者 王艳莹)“高鹏飞!”拿着输液瓶的护士,走进病房喊着。
“唉!”病床上,77岁的高鹏云,头也没抬地应声道。
就这样,治疗心脑血管的舒血宁输进了需要退烧的高鹏云体内……
退烧误打治心脏病的药
8月22日,连续高烧不退的高鹏云,被家人送到了沈阳市东陵区中心医院就诊,但与患者高鹏飞不在同一病房。
据高鹏云介绍,当天就给他打了瓶头孢(头孢呋辛钠注射剂)。高鹏云的孙女说,第二天护士又给爷爷打了两瓶消炎药,就在第二瓶点滴快打完时,手中拿着滴流瓶的护士王岩走进了病房。
在喊过“高鹏飞”的名字后,高鹏云头也没抬地应声道:“哎”。
于是,护士将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舒血宁,输进了需要退烧的高鹏云体内……
“这药治什么的?”高鹏云的孙女问。
“治心脏的!”王岩随口回答。
“我爷又没有心脏病?”孙女感到疑惑。
“这是医生开的!”王岩边说边走出了病房。
护士承认打错药了
很快,王岩回来告诉高鹏云的孙女:“这药不是给你爷爷的,打错了!不过这药对心脏有好处……”
“对心脏有好处就打吧!”孙女并没有让王岩停止输液。
次日,高鹏云出现了强烈的药物反应,持续高烧、浑身哆嗦、大小便失禁……高鹏云孙女心有余悸地回忆着,“医生过来给打了退烧针,用酒精擦了全身,还让我爷吸氧,烧才算退下来。”
尽管王岩事后承认了自己因疏忽大意打错了药,并深表歉意。但她表示,当她发现打错药后,曾主动找到高鹏云的孙女,说明了情况,可是高鹏云的孙女并没有让她立即停止输液,而是将整瓶药液打完了。
“给病人打错药,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高鹏云的家人激动地表示,同时向医院提出了五万元的经济赔偿。
院方“只能称作医疗差错”
昨日11时许,记者来到东陵区中心医院。
护士王岩正坐在办公室里,眼圈通红地看着那个被输错的药瓶。“的确是我错了。”嗓子沙哑的她承认着,“是我自己的责任,和医院无关!”
医院方面的解释是:舒血宁没有任何禁忌症,高鹏云的一系列反应是他自身原发病的症状,与打错药物没有任何关系。
“他入院当日,就出现持续高烧,并伴有肺内感染。”高鹏云的主治医生进一步解释。
“打完药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能称作医疗差错,我们不想推脱责任,但决不能随意承担不属于我们的责任。”院长助理江晓红明确表示,家属可以走医疗程序,通过医疗鉴定追究责任,进行索赔。
对此,有关药剂方面的专家表示:首先,详细阅读药品说明书,看该药品是否有相关禁忌,若药品说明书未提及的情况下通常视为无不良反应。此外,查以往资料看是否有相关不良反应的记录。
记者查询了舒血宁注射液的药品说明书,上面药品禁忌标示:孕妇及心力衰竭者慎用。
6、急救案例
错输异型血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案情]
死者金××,男,57岁,上海青浦人,农民。1988年9月14日中午因突然吐血送××县人民医疗,诊断为“食道静脉破裂出血”。病者于1988年8月15日曾在该县人民医疗施行胃大部切除术(华罗氏Ⅱ式)。9月10日愈合出院。
既往史有晚期血吸虫病、肝硬化,1961年作过脾切不可除术。
入院体检:T37℃,P80次/分,BP100/60,神志清晰,对答切题,一般情况欠佳,全身皮肤粘膜苍白,颈软,心肺(一)腹平面图软,剑突下压之不适,无明显压痛及反跳痛,肠鸣音正常,NS(一)。
入院后当天下午5时吐血鸡300毫升(血呈暗红色)。经过补液、输血(入院时紧急输血600毫升)应用垂后素及年轻腔插三腔管压迫止血等治疗后,血压稳定在90/60mmH.15日上午又输血200毫升和补液;下午2时50分,病情稳定,血压一直保持在100/60mmHg之间,体温、脉搏正常,无异常现象。
9月15日下午3时5分,当日上班护士张×将办公台上15广西壮族自治区顾×דA”型血与输血单核对后准备给15床输血。当她走出办公室时,正巧遇上加2床金××家属而对张×说:“加2床盐水没有了,张×即跟家属去加2床处,因加2床上午输过血。吊有输血皮条,张某拿着15床的”A“型血示经核对而给加2床金××输了(金是”O“型血)。见血开始滴了,就返回到治疗室准备4点的注射药。此时为了3点1`5分左右。过了一些单,15床家属向另一位护十杨××反映,为什么还不给15床输血。杨×见少了一袋血,便函问张×15床的血压计给谁输了?张××听了大吃一惊,马列上讲”不对,我错给加2床了。“(事后推算输血时间已输7~8分钟)即拔去输血针头,接上5%葡萄糖盐水,观察病人时已见者发准发抖。张与杨一起向另一位护士徐×汇报输错血的情况,徐到加2床处看了病人后,即到办公室向苗××医生汇报。苗即口嘱用非那更25g肌注,葡萄糖酸钙一支静推注,地塞米松10mg加入糖水20谋取毫升静推,并问病人”有何不适?“病人说”肚皮里难受想吐。“到4点钟左右患者发冷发抖另剧,烦躁不安,恶心呕吐,脉搏快,血压测不出,病情明显恶化。即将功赎罪静脉切开,见血管壁苍白,血管内无血。三联针从静脉内推注,同时又施行胸外心按摩,终因抢救无效于4点30分死亡。
9月16日下午4时从尸体心脏抽出尸检验结果证明为“O”型血,RBC446万/mm3,从膀胱部位抽出尿液30毫升,化验检查结果血红蛋白尿(一)。
该院术委员会对金××的死亡案进行临床恙例讨论:分析死亡与输血的关系,认为输错异型血是事实,但是病人本身休质差,胃切除术后尚未复原,又有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错输异型血促进休克发生而导致死亡。家属对此死亡结论不服,而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青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我所法医学鉴定。
[评析]
经研究结论如下:根据案情和病史记载,死者金××因肝硬化、食道静脉脉曲张破裂出血收住院治疗,当时病情虽然危重,但经过输血、补液、三腔管压迫止血等治疗措施后,病情趋渐好转,且有稳定之势,血压维持在90~100/60mmHg,脉搏、呼吸亦较为平面图稳无活动性出血表现。可是当病人输入异型血后病情即发生急剧变化,很快出现了冷发抖、呕吐、烦躁不安等症状,于1小时左右时间内死亡。这些表现符合输入异型血后引韦的过敏性休克死亡。肝硬化、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不直接构成本案的死亡原因。
当班护士张×因工作疏忽大意,违反“三查开对”操作规程,以致“张冠李戴”错输异型血,就其事故性质应属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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