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育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教育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教具、学具、器材、设施、场所及其配置过程的总称,是学校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手段,教育装备的水平已成为衡量学校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三条 教育装备论证、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教育装备论证、研制、生产和试验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教育装备质量符合要求。第四条 教育装备论证、研制、生产和试验应当执行满足教育装备质量要求的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教育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五条 教育装备论证、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教育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教育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第六条 教育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教育教学任务需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育装备的论证,并对教育装备论证质量负责。 第七条 教育装备论证单位
3、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 教育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教育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教育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第九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教育装备质量符合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其研制、生产的教育装备质量负责;教育装备试验单位对其承担的教育装备试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对所属单位承担的教育装备研制、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订立教育
4、装备研制、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教育装备的性能指标、质量保证 要求、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研制、生产程序制定教育装备研制、生产项目质量计划,并将其纳入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计划。 第十三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教育装备的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十四条 教育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教育装备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 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
5、的产品。教育装备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影响教育装备性能和安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第十六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教育装备的研制、生产过程严格实施技术状态管理。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可能影响教育装备性能和合同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四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应当进行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
6、、测试性和安全性以及计算机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专题评审。 第十八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实行图样和技术资料的校对、审核、批准的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以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关键件或者关键特性、重要件或者重要特性、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首件鉴定。 第二十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故障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对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装备研制单位组织实施研制试验,应当编制试验方案, 明确试验质量保证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7、。 第二十二条 承担教育装备定型试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教育装备定型有关规定,拟制试验方案,明确试验项目质量要求以及保障条件,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和试验结论完整、正确。 试验单位所用的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对一次性使用的试验装备,应当进行试验前的检定、校准。 第二十三条 提交教育装备设计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正确、完整,试验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二十四条 提交教育装备生产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二十五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
8、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过 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录。未经检验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严格实行工艺流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原始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八
9、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对首件产品应当进行规定的检验。 第二十九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第三十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统计技术,分析工序能力,改进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一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交付的教育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应当经检验合格;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满足使用单位对教育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求。新型教育装备交付前,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还应当完成对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技术培训。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教育装备研制、生产单位
10、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教育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教育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教育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负责教育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负责教育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采取公开招标的原则,采购的教育装备需 “三证”齐全”( 生产许可
11、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为确保产品质量,各种教育装备必须使用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三证要齐全(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证),产品应符合招标合同规定的外观和内在质量的要求,三无产品是指的是什么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30、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教基厅20059号),31、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5366号,首先,要规范配备机制。各地要建立装备配备工作技术规范和专业规程,科学规划设计装备项目,统筹实施计划预算、配备方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资产监管与运维服务等。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执行,确保采购达标合规,满足质量要求。建立装备配备优质典型案例与政府采购案例数据库,为装备采购配备提供参考。其次,要构建质量体系。采购装备时要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写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确保装备产品质量和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建立装备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学校的科学实验和论证机制,经过危害性测试和教学适应性评价的技术与产品方可进入学校。第三,要加强后期跟踪。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协作,充分发挥专业检测机构作用,对进入校园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建立装备质量内部通报制度,并及时向生产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确保安全使用。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