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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议事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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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街社区居民议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本着“议行分离”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大街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议事会受居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级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 第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按照各居民小组现有人数和今后新增居民人数比例设置席位。议事会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经居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广泛听取收集居民代表和群众意见,及时向党组织、居委会反馈。 (二)对涉及本级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重大事项,听取群众意见,进行酝酿讨论,形成议题提交居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讨论审定下列事项: 1. 党组织、居委会、议事会成员或居民联名提出的议题;2. 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 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4. 社区集体公益事业事项;5. 听取和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6. 居民议事小组提交的议案;7. 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建议权。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议事权。在议事会上参与讨论的权利。 (三)决策权。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讨论审定权。 (四)培训权。有权参与街道、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 第六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密切联系居民群众,收集整理各类意见、建议,并提交议事会讨论。 (二)带头执行居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决事项,并教育和引导居民贯彻执行。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参加会议。 (五)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定期开展社会评价。居民议事会每年要定期开展社会评价。居民议事会的社会评价原则上要与社区“两委”班子的社会评价同步同期进行。 第四章 决定、决议的实施 第七条 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要立卷存档案。 第八条 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对议事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议。 第九条 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提交居委会组织实施。 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居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办法如有改动,需经议事会讨论,并报社区居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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