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交委党[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9-7
执行日期:2000-9-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制止不规范的工程分包,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投标文件范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进入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分包是指承包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
第四条 二次分包是指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将承建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信条件的单位;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未经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的单位承建的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二次分包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建的行为。
挂靠是指工程施工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没有资产关系,利用承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承包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工程委托给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组织施工的行为,仍为分包行为。
劳务合作是指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把某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合作单位在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直接管理下施工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其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规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以减少分包行为。
第六条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设单位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并经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信审查合格登记,具有相应的施工业绩与能力,在其施工业务范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把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
第九条 主体、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
第十条 承包单位分包出去的工程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价款的30%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签订下列文件:
(一)分包合同;
(二)分包工程涉及的图纸及技术规范;
(三)构成分包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如需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必须首先把分包工程的内容、数量、选定的分包单位等事项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分包申请。监理单位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登记、业绩等条件,审核分包工程量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经监理单位签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报建设单位审核,签订后应报其备案。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承建的工程施工过程负统一管理责任,建立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和交工后的质量维护责任期承担全部责任,对分包单位内部因工程引起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承担协调、解决的责任,对分包单位发生的各种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一般不能指定分包,但对某些专业化程度较强或特殊、关键部位的专项工程,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邀标选定作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应与专项分包的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人之间的责任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分包的合同如果是与原承包人的合同完全独立的,指定分包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承包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明反对建设单位的指定分包人,可拒绝签定指定分包合同。
第十七条 对提供劳务合作的,承包人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分包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返工,并承担承包人合同中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向承包单位提交分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其金额应与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额比例相当。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项。
第二十条 分包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定、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建立体现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并逐步推行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分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选择施工队伍过程中强行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队伍。
第二十三条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自觉抵制和纠正倒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加强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分包单位。严禁使用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禁入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和所有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不得在自己分管的工程中分包工程项目、供应建筑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定工程分包等事项,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禁止领导个人确定分包事项或分包单位,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工程分包过程的监督,严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分包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禁止利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分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清理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队伍。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报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整改纠正。逾期未整改纠正的,依法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由承包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工程全部损失,对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质年检、资信复审的重要依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在全市范围给予通报,禁止该施工企业1—3年内进入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或在资信复审时分别给予降级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党政管理权限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包或分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服从统一管理、扰乱交通建设市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视其情节在全市范围通报,直至清退出场。根据其所负责任,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对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承包(分包)单位或使用被禁入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给予全市通报,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处以罚款。根据其所负责任,给予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或者以权谋私、作假欺诈、送礼行贿、收受贿赂等,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处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权范围决定;党纪、政纪处分,由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按干部、党政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有关条规处理。
本规定中的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的分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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