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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规划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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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规划文本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规划文本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对象、内容及重点 第三章、 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第四章、 发展和结构目的 第五章、 总体布局 第六章、 专业(特色)街(区) 第七章、 专业、批发市场 第八章、 物流园区、配送中心 第九章、 零售业态 (一) 购物中心、邻里中心 (二) 大型综合超市 (三) 仓储商店 (四) 百货店 (五) 专业店、大型专业店 (六) 专卖店 (七) 超市、便利店 (八) 自动售货机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章、组织实行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 (一) 术语和定义 (二) 重要执行文献 (三) 条例

2、标准用词说明 附表: 附表一: 厦门市商业分级指标 附表二: 厦门市商业零售业态基本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过程的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化进程的推动、经济国际化的扩大以及新经济、新技术等因素对商贸业的综合影响,需要针对厦门市的商业体系进行深一步的剖析,并制订出厦门市商贸业的规划对策,以及其发展支撑对策,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并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我市商业快速、健康、连续发展。 第02条 为指导厦门商业的分级设立,加强厦门市零售商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增强商业综合竞争力,促进零售公司发展差别化经营,健

3、全零售公司记录分类,特制定此文本。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并结合厦门商业发展的实际而制定。 第03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参考国内外不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结合厦门市商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此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对象、内容及重点 第04条 规划对象:由批发零售贸易公司设立的拥有独立固定营业场合,配备一定的业务人员,并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业务的自然单位。 第05条 规划内容:涉及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厦门市商业体系规划(总体布局),其中涉及专业街(特色街)子项。第二部分为厦门

4、市各商业业态布局规划。按商业业态来分有十种零售业态和专业、批发市场。十种零售业态分别为: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大型专业店、专卖店、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以及自动售货机。 第06条 规划重点:重要涉及厦门市的商业功能定性分析、研究、拟定和商贸业发展的支撑对策以及厦门市商业体系规划(涉及各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批发市场)、厦门市零售业网点布局规划等。 第三章 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第07条 规划期限: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期限与国家五年计划及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即本次规划期限为:2023年至2023年。 第08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涉及厦门市市域总面积1565

5、平方公里。 第09条 人口规模:本次规划远期2023年人口规模(实际居住)取250万人(其中岛内各区2023年控制总人口为100万人)。 第四章 发展和结构目的 第10条 规划目的:厦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的发展目的是立足厦门,服务于闽东南、西南地区,并辐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区之间地带,接轨国际。2023年,基本建成商业网点布局和业态结构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既引导、满足消费,又发明、扩大消费的区域性购物天堂.初步形成以连锁商业为核心的实体网络和以电子商务为主的虚拟网络相结合的零售商业服务业体系,奠定以信息技术为重要支撑的现代商业基本框架。总体上接近世界中档发达城市商业水平。 第11条 总

6、量预测:预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平均增长10%,2023年达成273亿元(其中批零贸易190亿元),2023年达成440亿元(其中批零贸易306亿元)。 第12条 营业面积:参照同类城市的标准及本市商业营业面积现状,拟定厦门市人均(常住人口和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占有商业营业面积为1.0-1.4平方米。根据人口预测2023年厦门市岛内营业总面积宜控制在140万平方米左右(按总人口100万人,人均1.4平方米计),岛外营业总面积宜控制在150万平方米左右(按人均1.0平方米计)。全市商业营业面积控制在290万平方米左右。 第13条 结构目的:旧城区以调整、改造、提高为主,控制总量,合理配置,提高质

7、量,走内涵发展道路;商业零售、营业面积基本保持现有基础水平,适度调整。重点发展旧城以外新建成区和居住区。强化沿街门店的规划和控制。岛外:商业重点发展地区,严格按人均标准配置,以近快适应海湾型城市建设及建成良好人居环境。逐步调整岛内与岛外商业零售、批发面积及网点比重。逐步形成多层次、多中心的布局结构。 第14条 连锁商店和电子家庭购物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总比重的45%左右。其中连锁商业占40%左右,连锁经营覆盖行业在30种以上;电子商务占5%左右。 第15条 至2023年,将现有大部分杂货店通过加盟、特许形式发展成连锁的社区便利店或专业店;逐步改造传统的中小百货店成为专业店、专卖店;不断提高

8、超市经营净菜的比重,推广生鲜食品超市的建设。 第五章 总体布局 第16条 根据国内同类规模城市经验及厦门市商业布局现状,厦门市商业体系分为市级商业中心(一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二级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三级商业中心)、街坊商业、专业(特色)街(区)、中心镇商业、一般镇商业七大类。 (一) 市级商业中心(一级商业中心) 第17条 本市市级商业中心由旧城(中山路商业街区)商业街区和火车站富山商圈两个节点及禾祥路、厦禾路两条线(商业街)构成市级商业中心(一级商业中心)。该商圈服务于闽东南城市群,客流量在30万人次以上。 第18条 旧城商业街区定位: 具有区位优势(鼓浪屿万石山两大风景

9、区之间)和文化优势(旧城风貌的集中体现,如骑楼等),是典型的传统商业街区,是城市文化和传统的载体,具有独特人情味和魅力。针对城市性质及现状分析,该商业节点定位是以旅游、购物、休闲为主的综合商业中心节点。消费对象是市民和流动顾客。 第19条 旧城商业街区应结合区位特点,提高商业集聚限度;推动经营结构调整,开拓延伸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完善经营服务功能,突出优势、特色经营、档次错开、门类齐全,形成具有休闲、旅游、购物为一体的特色商业氛围。 第20条 旧城商业街区设立导向:鼓励设立:特色百货店(现有百货店改造,体现中、高档化,强调差别化经营)、专业店、专卖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设施。设立业态强调精品化,

10、中、高档化。 适度设立:超市、便利店、自动售货机、大型专业店。 限制设立: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 第21条 火车站至富山商圈定位: 满足购物、休闲、娱乐等综合需求的厦门市现代商贸中心节点,是全市商业最繁华地段和居民购物的重要场合。 第22条 火车站至富山商圈应结合区位特点,提高商业聚集度;调整商业业态,减少大型综合超市比例,增长大型百货、专业店、专卖店、完善商业业态结构;结合地下设施的开发运用,把购物人流引入地下空间,减少人流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开拓延伸新的经营领域,完善经营服务功能,形成以新业态为主的现代化商业中心。其中购物中心不得超过2个,大型综合超市

11、不得超过4个。 第23条 火车站至富山商圈设立导向:鼓励设立:中、高档次特色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设施。 适度设立:大型综合超市、超市、便利店、自动售货机、大型专业店。 限制设立:购物中心、仓储商店、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菜市场。 (二) 区域商业中心(二级商业中心) 第24条 规划岛内区域商业中心4个,岛外6个。岛内区域商业区中心:湖里商贸区、前埔商贸区、江头商贸区和枋湖商贸区。岛外区域商业区中心:海沧商贸区、马銮湾商贸区、杏林商贸区、集美商贸区、同安商贸区以及东部(翔安)商贸区。 第25条 各个区域商业中心要结合各个区域的特点,以及商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分别突出购物、交易、

12、餐饮、娱乐、文化休闲、服务等功能,形成各自的特色。 第26条 根据厦门城市特点及海湾型城市的战略转变规定,拟定前埔商贸区、马銮湾商贸区和东部(翔安)商贸区为本市重点建设的二级商业中心。其中前埔商贸区除具有一般区域商业中心的特点外,应结合会展业和魅力滨海旅游特点,目的顾客为会展人流、旅游人口及本地区居民;马銮湾商贸区目的顾客是本地区居民及漳州方向顾客;东部(翔安)商贸区近几年初步形成社区(居住区)商业(三级商业中心),其二级商业中心的形成应与其人口发展规模相一致,以后逐步形成区域商业中心,其目的顾客是本地区居民及泉州方向顾客。 第27条 区域商业中心设立导向: (1)鼓励设立:专业店、专卖店、超

13、市、便利店、餐饮网点、文化娱乐设施。 (2)适度设立:特色百货店、大型专业店、自动售货机、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 (3)限制设立:仓储商店、专业市场、菜市场、集贸市场。 (三) 社区(居住区)商业(三级商业中心) 第28条 社区商业是指商业一定限度集聚,重要配置居民平常生活消费必需的商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服务对象重要为本地居民的社区商业中心。列入社区(居住区)商业重点建设的区域是:人口规模达成3-5万人,服务半径在200-500米的居住区。 第29条 新建居住区商业网点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按比例配建,同时还要考虑市场经济规定。拓展经营,开拓服务领域;不断创新,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发展

14、连锁经营,推行连锁超市;结合实际,规模适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选址应为人流集中,交通便利地段。 第30条 社区(居住区)商业基本营业面积为2.5万平方米。一般以一两个中型超市(1000-2023平方米)为骨干,辅以理发、洗衣、租带、杂货、餐饮、便利店等。岛内采用距离和人口分布相结合的方法,岛外重要以规划人口作为依据计算。 第31条 社区(居住区)商业设立导向: (1)鼓励设立:新型社区购物中心或邻里中心(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能满足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的综合性社区商业服务中心)、社区小型折扣店、便利店、超市、餐饮网点、菜市场、生活服务设施。 (2)限制设立:百货店、大型专业店、仓储商

15、店、专业市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 (四) 街坊商业 第32条 街坊商业服务人口约4000人,基本营业面积600平方米。设立地区为街坊重要出入口,居民重要途经地。其设立导向:鼓励设立便民店、生活服务设施。 (五) 中心镇、一般镇商业第33条 规划马巷、灌口为中心镇商业建设重点。市域其它镇商业为一般镇商业。服务对象为本镇居民和附近村民。 第34条 根据各城乡的特点,构建能满足本地消费,布局合理,业态新奇,特色经营的产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现代居住型、商品集散主导型等各具特色的城乡商业。中心镇商业营业面积控制在13万平方米,以1个中型室内集贸市场,1个中型综合百货超级市场为骨干,配套零售、批发

16、、餐饮、服务、文化、邮政等网点;一般镇商业营业面积控制在0.6万平方米以上,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需要。各城乡商业的应结合厦门城市化进程来配套建设。 第35条 中心镇、一般镇商业设立导向: (1)鼓励设立: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或邻里中心、超市、便利店、餐饮网点、菜市场、生活服务点。 (2)限制设立:大型专业店、仓储商店。 第六章 专业(特色)街(区) 第36条 专业(特色)街的建设即是对城市原有资源的一种整合,也是商业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一种准备。根据消费者的数量、需求、偏好以及购买力的不同,对各类别、层次的消费者进行细分,拟定专业街的规模、经营门类及商品档次,各种专业街侧重点应各有不同。 第37条 专

17、业(特色)街设立导向: (1)重点引导建设信息、电子器材、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妇女儿童服饰、旅游纪念品和食品、花卉、餐饮等符合现代消费趋势的专业特色街。 (2)鼓励设立与该专业特色相关的专业店、专卖店;适度设立为该专业配套服务的服务业,限制设立与该专业特点无关的业态和业种。 (3)至2023年,市区统一命名的有规模、有影响的市级商业专业特色街(区)达15个。 (4)本规划期内重点建设两路五区八街。 (一) 两路:第38条 中山路综合步行商业街中华十大名街之一,全长1200米,是厦门市历史上最繁华的商业集散地。拟改导致一个集文化、购物、游览、休闲、欣赏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步行商业街。改

18、造提高现有的百货店,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精品、名品入驻经营,减少中低档专业店、便利店、超市的比例,提高高档专业店、品牌专卖店的比例。 第39条 禾祥路综合商业街是连接两个市级商业中心的重要商业街道(线),以家具、家电、灯饰、建材、服装、生活服务为主的综合商业街,全长4200米。整条道路分段呈现若干个以同类商品经营的专业街,重点建设沿路两侧购物环境,如街道家具、小品、绿化、座椅、广告等。商业业态的选择上尽量在已形成的同类商品店集聚范围设立同类型专业店、专卖店。 (二) 五区第40条 会展旅游商贸区:结合东南滨海城市设计,以会展中心为依托,沿海向北发展,形成以旅游、休闲、购物、餐饮为主的带状特色商业街

19、区。 第41条 避风坞休闲商业街区:以厦门岛避风坞为中心,形成崇高休闲、旅游、购物、餐饮为一体的综合街区。其中沿大学路段规划发展成购物美食街,街长约500米。 第42条 太阳湾-石湾滨海餐饮商业村:依托已形成一定餐饮规模的太阳湾及其比邻的溪头下村(东南滨海地段唯一可以发展为浪漫滨海观光村落),发展地方特色餐饮业及商业。 第43条 大嶝对台小额贸易区:结合旅游,以经营台湾小商品为依托,服务对象是旅游人流,目前是市重点特色商业街区。 第44条 闽南文化大观园:以新?为主,并结合惠佐、林东、许厝三村保存的风貌民居,形成展现闽南文化的大观园,集旅游、购物、休闲、餐饮为一体的综合街区。 (三) 八街第4

20、5条 龙头路旅游商品街:轮渡公园至体育场,全长600米,设立经营工艺品、纪念品、干水产品、土特产品等专业旅游品网点,配以外文书店、音乐书店、西洋乐器、西餐店、咖啡馆以及本地风味小吃,建成具有鼓浪屿地方风格的旅游购物步行街。 第46条 鼓浪屿音乐艺术(商品及休闲)街:由西苑路改建,商店可与手工艺品及乐器作坊合一。依托以后拟组建的音乐学院和美术学院,街长约400米。 第47条 局口路、思明西路女人街:呈T型,全长约750米。局口路街区属近期改造项目,规划保存原有街道名称及街道高宽比例,延续局口女人街名称及内涵。该商品街以销售女士用品为主。 第48条 海后路风味餐饮街:就近中山路步行街,以特色餐饮、

21、风味小吃为主,全长180米。该街道内重要布置闽南特色名吃店。 第49条 霞溪路海鲜干货商业街:厦门知名海鲜干货市场,先市后街,路长340米,经营闽南海鲜干货土特产。该路段改造后仍保存原商品经营特点。 第50条 豆仔尾路(北段)音响家电街:经营商品以音响、家电为主,街长约200米。目前专业店数目仅有十几个,规划增长音响经营店数,形成集聚音响销售氛围,其中音响经营商店不应少于25个。 第51条 厦大文教一条街:以厦门大学、南普陀寺为依托,商业目的顾客为厦大学生和南普陀寺旅游人口,是集旅游、购物、休闲、餐饮为一体的综合商业街。街长约300米,经营商品以文教用品、旅游纪念品以及学生平常用品为主。 第5

22、2条 集美龙船路旅游商品街:结合集美旅游及已建成的集美旅游商城,街长约260米,以小商品、旅游纪念品、干货、茶具、茶叶为主,服务对象为旅游人流。 第七章 专业、批发市场 第53条 指一种或若干种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交易的固定场合。专业批发市场可分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其中工业消费品市场又分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和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又分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第54条 厦门市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应以调整布局、资源整合,功能创新为发展思绪,实行传统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升级,大力发展配送业,塑造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的新形象。 第55条 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

23、重要设立在大型居住区附近,目的顾客为中、低收入居民。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重要设立在城郊结合部或交通主干道附近,目的顾客以中小批发商和零售商为主。农副产品市场:农贸市场设立在居住区内,目的顾客为本地居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重要设立在城郊结合部和乡镇交通主干道附近,目的顾客以中小批发商和零售商为主。 第56条 本岛:不再新增各种类型的工业消费品市场,推动和鼓励现有工业消费品市场的调整、改造,提高商品档次和服务质量;采用农改超方法,积极改造现有农贸市场,新建农贸市场必须布置在超市内,按国家居住区规划有关规范配建。控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岛外各区:严格控制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建设;结合各区域产业特点,哺

24、育一批规模大、功能全、辐射广的基地型、区域型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 第57条 新增专业、批发市场:海峡茶都:以茶叶为主题的专业市场。厦门就近福建重要产茶区,一直是福建重要的茶叶集散地,该专业市场位于文园路的文馨园项目底层,100多家独立店面,营业面积,近7000平方米,海峡茶都不仅将成为厦门各类茶叶商品的最重要的集散地,还将打导致厦门市的茶文化中心。 闽南化工批发市场(西柯官浔):2023年拟建项目,东靠同集路,北临凯歌高尔夫球场用地,总建筑面积约20.8万平方米,是辐射闽、粤、赣等省、市的大型批发市场。 马巷综合批发市场:本市拟建重点项目,北靠规划铁路线,南临厦漳、泉高速公路,西接大同镇与马巷

25、镇联系的324国道。该项目占地5-10平方公里,涉及汽车、家具、建材等大中产品批发。 同安石材城:位于同安区洪塘镇辖区内,北靠国道福厦公路,南临厦漳、泉高速公路。石材城占地3平方公里,其中市场交易区约占三分之一用地,拟建成集石材加工、进出口贸易和加工设备制造为一体的全国石材进出口贸易集散基地。 重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览表 重要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一览表 第八章 物流园区、配送中心 第58条 在原部分港口的基础上发展四大物流园区,即:东渡航空港物流园区、海沧物流园区、杏林工业物流园区和浏五店物流园区。发展厦门市商贸配送体系,具体有针对商贸零售业的商业配送中心,果蔬、生鲜食品及副食品配送中心,建材产

26、品配送中心和机电、五金工具及钢材配送中心等。其中机电产品、五金工具及钢材配送中心辐射全国各地。 第59条 配送网络的设立应充足考虑工业、农业及商业网点布局特点,并与市区总体规划相衔接,配送节点位于重要客户集中地、居民生活区附近,尽量缩短配送的平均运送距离。配送中心应位于交通主干道附近,交通便利、通畅、通达性好,配送服务准时性运作有可靠保障。重要涉及对内、对外的交通集疏运条件应良好,与港口、机场及铁路、公路货运枢纽有良好的运送道路衔接。配送节点所在城区路段应无严格的严禁行驶限制,或限时行驶对客户需求不产生明显影响,或路段已有改扩建的规划等;配送中心预选地址不仅能满足当前需要,并且应有足够的发展空

27、间;新建配送体系还应在预选地址时考虑地价相对便宜。 第60条 规划期内至少建成以下四大物流配送中心:商贸配送中心:结合东渡航空港物流园区内旗山水库仓储用地,满足厦门市及周边地区居民平常生活的需要,用地能满足规模需求的50万平方米需求。在服务性质上提供的是柔性化配送服务。配送中心的服务范围涉及厦门全境,同时辐射漳州、泉州、三明、龙岩等厦门周边地市。 建材配送中心:结合马巷10平方公里综合批发市场,并逐步把岛内部分建材批发市场,特别是临时批发市场调整到马巷综合批发市场内,并逐步形成建材配送中心。 机电产品、五金工具及钢材配送中心:根据厦门市工业发展状况建设大型综合区域性机电产品、五金工具及钢材配送

28、中心体系,其服务范围应涉及厦门全境,同是辐射全国各个地区,在服务性质上提供的是专业化配送服务。该配送中心结合杏林灌口机电工业园,并就近灌口货运站(铁路)布置,总建筑面积约需46万平方米。 蔬菜、生鲜食品及副食品配送中心:岛内已形成高崎中埔蔬菜、水果配送中心,该中心包含水果和蔬菜批发市场,2023年终总建筑面积将达7.4万平方米。规划在同安结合闽南果蔬批发市场,新建一蔬菜、生鲜食品及副食品大型配送中心,满足岛外及厦门市外部需求。 第九章 零售业态 第61条 根据国内部分城市经验,厦门市商业零售业态涉及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大型专业店、专卖店、百货店、购物中心、自动售货机等

29、十种零售业态。 (一)购物中心、邻里中心 第62条 购物中心:营业面积80000平方米以上,并按服务半径10公里配置一个。一般设立在市级或区域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的交通枢纽交汇点;目的顾客以居民和流动顾客为主。 第63条 邻里中心:集商业、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娱乐、休闲为一体的,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社区服务的载体,是一种准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位置应选择在区域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附近、中心镇商业区;目的顾客以居民为主。 第64条 购物中心、邻里中心设立导向: (1)岛内不再增设购物中心。充足运用现有商业设施,通过改造提高,建设成现代化大型购物中心。岛内

30、三个购物中心分别是已建成的SM商业城、世贸商城和拟建的明发商业广场。 (2)岛外设立两处。其中一处布置在灌口铁路货运站的南侧,马銮湾的西北侧前场附近,交通便利,同时兼顾两湾三区服务人口。根据东部地区规划,在其区域商业中心内布置一处。 (3)在新建成区或中心镇推广邻里中心建设,原则上与社区商业相结合,一般服务人口为35万人,服务半径0.5公里左右设立一个邻里中心。 (4)至2023年购物中心发展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邻里中心达30家,其中岛内不少10家。 (二)大型综合超市 第65条 大型综合超市选址应在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旁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居住区附近。其商店营业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

31、营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的顾客的居民、流动顾客为主。 第66条 大型综合超市设立导向: (1)岛内最多设立8个,除现已有的4个外。新增4个中在火车站至富山商圈节点内布置两个;前埔商贸区内(会展东北测用地)布置一处,另结合厦港片区旧城改造并就近避风坞用地设立一处。 (2)岛外布置6个,其中4个分别结合岛外4个区域商业中心。马銮湾区域商业中心内不设立,而是结合其北部的购物中心布置;在同安区内现324国道与同集路的东北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如商业金融用地。 (三)仓储商店 第67条 根据人口密度、交通条件以及周边地区商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岛内严格控制,岛外各区域外围重要交通道路附近可适度发展;

32、按每20万人或半径3公里商圈配置一个,同时避免与大型综合超市商圈的范围互相交叉影响,选址应在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旁。营业面积为10000平方米左右,店堂设施简朴、实用,采用仓库式陈列,开展自选式销售。 第68条 经营服务辐射半径在5公里以上,目的顾客以中小零售店、餐饮店、集团购买为主。 第69条 仓储商店设立导向: (1)岛内已有1处,不再新增或改建。 (2)岛外设立2处。其中在同安城东沿旧324国道设立一处。后溪镇客运站的东侧,紧临厦、漳、泉高速公路设立一处。 (四)百货店 第70条 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以经营男、女、儿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商店设施豪华,店堂

33、典雅、明快,采用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经营,功能服务齐全。 第71条 应布置在市级、区域级商业中心、中心镇商业、以及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目的顾客以居民和流动顾客为主。 第72条 百货店设立导向: (1)市级商业中心内不再新建百货店,重要是整合和提高。推动和鼓励把传统百货店发展成连锁经营的现代百货店(高品位、有特色),或改造调整为专业店、专卖店。 (2)岛内前埔、枋湖两个区域商业中心内各新建或改建1个特色百货店。 (3)岛外各区域商业中心内分别新建或改建1个特色百货店。 (4)至2023年,市区新建百货店控制在15个左右,大部分传统中小百货店改导致为专业店,专卖店。 (5)营造区

34、域商业空间特色。百货店应由量的扩张转为质的提高,引导百货店立足现有优势,加大硬件改造力度,增强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组合市场,注重特色经营和错位经营,在引领消费时尚,发明消费热点上着力塑造核心竞争能力,以适应多种零售业态并存的新格局。可重点哺育35家高档次、高品味的百货店,以适应高档次消费者需求。 (五)专业店、大型专业店 第73条 专业店: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多数采用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方式。医药、音像、通讯、书籍、家电、文化、服务、家居、钟表、眼镜、食品、五金、装潢、交电、化工等是专业店的重点行业。营业面

35、积根据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特点而定。 大型专业店:也称大型专业超市,采用自选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以销售某一大类或几个大类商品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满足一次性购全的零售业态。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第74条 专业店多数布置在市级、区域和新城商业中心,以及专业特色街、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内。目的顾客以有目的选择某类商品的顾客为主。 大型专业店应布置在区域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旁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居住区附近,经营服务辐射半径3公里以上,目的顾客以有目的选择某类商品的顾客为主。 第75条 专业店、大型专业店设立导向: (1)岛内中心区:有控制地设立大型专业店。推动和鼓励公司细分

36、目的市场,大力发展不同规模的专业和特色经营。推动和鼓励专业店向社区商业中心发展。 (2)岛外各区:各区可根据建设进度设13家大型专业店,选址尽也许在大型综合超市或仓储商店附近。推动和鼓励岛内中心区的专业店向其它各区延伸。 (3)至2023年每种连锁专业系列门店数力争达成30家以上。 (六) 专卖店 第76条 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注重品牌名声。一般布置在市级、区域商业中心、中心镇商业以及专业街、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内。目的顾客以中高档消费者和追求时尚的年轻人为主。 第77条 专业店、大型专业店设立导向:推动和鼓励特色

37、经营,发展系列专卖与物种商品专卖,并逐步形成专卖连锁经营体系。推动和鼓励专卖店和专卖连锁体系向社区商业中心发展。 (七)超市、便利店 第78条 超市:以居民为重要销售对象,10分钟左右可到达,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商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选址以社区(居住区)为主,适当在商业中心设立,经营服务辐射半径为0.5公里,目的顾客以居民为主。 第79条 便利店: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内,居民徒步购物57分钟可到达,商店营业时间一般在10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以开架自选货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布置在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合、机关团

38、队、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目的顾客以居民为主。 第80条 超市、便利店设立导向: (1)岛内中心区:加大超市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发展1000平方米以上,生鲜食品占有较大比重的超市门店。广泛采用特许或加盟的形式,以连锁性质的便利店或专业店改造传统小型商业网点。 (2)其它各区:超市的设立应与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保持一定距离。设立邻里中心的,应将超市设在其中。其它设立规定同岛内中心区。 (3)充足发挥超市门店和便利店在网络信息和商品配送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电子商务载体,实现虚拟网络和实体网络的有机结合,加快电子商务进入社区(居住区)的进程,扩大销售规模。 (4)按每1万人口或0.5公里为半径的社区(居

39、住区)配置一个超市,每3000人或0.3公里为半径的社区(居住区)配置一个便利店。便利店按每3000人或300米半径配置一个。推动超市、便利店业态内部重组,至2023年,超市和便利店连锁公司(含外来连锁公司)分别控制在24家,同时形成12家年销售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龙头公司。 (八) 自动售货机 第81条 以自动售货机为载体,销售饮料、小食品、香烟、电话卡、药品、旅游纪念品、玩具、报纸、杂志、车票、邮票等,由顾客进行自助购物的零售业态。一般占地23平方米。 第82条 自动售货机设立导向: (1)城市商业区,写字楼大厅、风景区、车站、码头、街道、居住社区等公共场合。 (2)结合周边,环境规定,避

40、免导致对视觉、城市道路交通、步行交通以及城市空间环境的影响。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83条 各级商业设立除按文本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和厦门市现行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84条 各级商业设立可分步实行。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近的地区可统筹安排,避免反复设立。 第85条 本标准重要用于新建商业的指导。已形成的各级商业的改造可参照执行。 第86条 区域商业中心的设立宜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建筑形态宜采用购物中心模式。 第87条 新建及成片改造社区中的邻里中心应单独设立。 第88条 居住区的商业设立宜适度集中,应以配置便民利民的业态和业种为主。 第89条 大型商业设立应根据本市现行停车库(

41、场)设立标准的规定配置机动和非机动停车场地。 第90条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商业设施应与住宅分开。 第91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商业有关规定的由市商业管理部门按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解决。 (2)开发建设者违反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条款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一章 组织实行 第92条 厦门市市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是厦门市市区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市区发展总体规划,与市区建设同期展开。 第93条 加强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区的协调。市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统一

42、制定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并组织实行。各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规定,配合做好各行政区域内设立商业业种、业态的定量和结构控制。 第94条 定期发布建设指南。根据厦门市建设重点和市区商业网点规划规定,滚动提出商业网点建设的阶段性目的,定期发布建设指南,向社会公布阶段性的鼓励、允许发展和限制、严禁的设施项目的类别,引导社会投资。 第95条 厦门市区行政区域内改造和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零售商业设施,须履行听证或会审程序。 第96条 制定和完善厦门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加强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商业有序发展。 第 97条 制定和完善厦门市新建住宅配套商业网点管理办法,促

43、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98条 制定规定,对市级商业专业特色街区实行命名制,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命名不搞终身制。 第99条 积极推动高新技术应用,走科技兴商之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的技术含量。一是全面推动商业信息化基础建设,积极运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二是推广单品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先进手段,提高流通效率,减少流通成本;三是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抓住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发展虚实网络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推广网上采购、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带动流通交易方式和服务方式的新革命。 第100条 强化行业管理。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规章,

44、加强对商业网点设立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支持商贸流通业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和公司及公司间的非正式网络或战略联盟、经纪事务所、信息征询、劳动服务等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对商业网点投资的有效引导作用,制定相关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使该行业能在守法自律中发展壮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101条 本文本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102条 本文本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录: (一)、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1)厦门市商业分级设立规范 1.1超广域 Vast super region是指该级商业吸引消费者的能力。服务对象以本区域以外的消费者为主,外

45、来消费人口占80%以上。 1.2广域super region是指该级商业吸引消费者的能力。服务对象为区域内外的消费者,外来消费人口占60%以上。 1.3市级商业中心(一级商业中心) municipal commercial center是指商业高度集聚,经营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范围为超广域的城市的商业中心区。其商业街长度一般在12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25公顷的区域范围内。 1.4区域商业中心(二级商业中心) district commercial center是指商业高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服务范围为广域的地区商业中心。其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

46、 1.5社区(居住区)商业(三级商业中心) residential commerce是指商业一定限度集聚,重要配置居民平常生活消费必需的商业行业和和生活服务业,服务对象重要为本地居民的社区商业中心。 1.6街坊商业 street bloc commerce是指方便居民就近购买生活必需品,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1.7专业街 special commercial street是指同一系列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集聚,提供专门商品和专业服务的特色商业街,一般街长200米以上,专业店30家以上。 1.8中心镇商业 central town commerce是指商业一定限度集聚,重要配置居民和村民平常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 1.9一般镇商业 town commerce是指为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购物和消费,以及提供一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的便民利民商业。 (2)功能定位 function definition是指该级商业设立经营服务的重要方向和满足消费所应发挥的作用。 2.1客流量 customer flow是指该级商业区域内全年日平均通过的人流量2.2服务人口 service population广域型以下的各级商业设立具有的以本区域居民为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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