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自 1996-5-15 起执行
前言
为保证滩海石油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安全可靠、简易经济、重视环保”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从事滩海石油建设工程的作业者、设计者、建造者及发证检查机构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规定。对具体结构物和工艺生产系统,还应符合滩海石油工程建设系列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在内容设立上重要是油(气)生产工艺系统,未涉及钻井、修井和油(气)井的安全、移动式设施的稳定性问题及作业中的检查。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醒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技术监督局和基建工程局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重要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安全技术监督处(渤海浅海安全监督所)。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 卢世红 王继法 任清河 林波 姜作风 陈建设 张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油气田开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造施工、试运投产及发证检查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合用于在滩海区域内的油气田开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GB 190-90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2557-81 船用救生抛绳器
GB 2811-89 安全帽
GB 3107.2-91 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
GB 3107.8-91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
GB 3107.10-91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
GB 3552-83 船舶污染排放标准
GB/T 4014-83 皮安全鞋
GB 4302-84 救生圈
GB 4303-84 船用救生衣
GB/T 4304-84 船用工作救生衣
GB 4445-84 救生艇绞车
GB 4696-8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5979-86 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7691-8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GB 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规定
GB 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958-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953-88 保温救生服技术规定
GB 9954-88 保温救生服实验方法
GB/T 10839-89 部分封闭救生艇型式与基本参数
GB 11573-89 全封闭救生艇技术条件
GB/T 11574-89 全封闭救生艇型式和基本参数
GB 11626-89 救助艇绞车
GB/T 11867-89 救生艇轴系技术条件
GB 11868-89 救生艇用柴油机组
GB 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J 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SY 5858-93 石油公司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 6044-94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应急撤离条件
IEC 331-70 电缆的耐火特性
IEC 533-77 船舶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9号公告,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办法,1990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发布。
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天津港务监督局(87)港监字第4号文发布,1987年1月7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1992年2月13日发布,1992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查局海船法定检查技术规则,1992年10月1日施行。
3 证书和资格认可
3.1从事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建造施工、试运投产及发证检查的所有单位,均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
3.2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经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有效证书。
3.3新建、扩建、改造的滩海石油设施均应经发证检查机构的检查,并获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
注:1滩海石油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系指在滩海区域内,用于石油作业的各种结构物、船舶及其他浮体装置,它涉及但不限于以下种类:移动式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作业平台;固定式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储油装置、海上输油码头;滩海输油(气、水)管道、输送电力的动力电缆等。
2滩海石油设施发证检查机构系指经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已获取“滩海石油设施发证检查机构资格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查机构”)。
3.4滩海石油设施上装设的所有设备均应具有符合所用规范、标准规定的出厂合格证,船用设备还应具有“船用产品认可证书”。作业者和发证检查机构应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拟定需要进行出厂监检或实验的设备。
3.5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及在危险区使用的便携式灯具、测试仪器仪表等,应有具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该类危险区规定的防爆、防护等级证书。
4 设计
4.1设计条件
4.1.1滩海环境条件
4.1.1.1滩海环境条件系指所有影响滩海石油设施强度、稳定、建造、安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它涉及但不限于:
a)风、雾、降水、气温;
b)水深、潮汐、波浪、海流、流冰、地震、海生物、海水温度、海水水质;
c)海底地貌、工程钻孔资料等。
4.1.1.2滩海环境条件应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提供。
4.1.1.3环境条件的原始资料必须可靠、连续和有代表性。推算设计环境条件的方法应是公认的。
4.1.1.4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根据设施的用途、油(气)田生产的寿命、设施的重要限度和环境资料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后拟定。
4.1.2油(气)田开发工程条件
油(气)田开发工程的重要设计条件为:
a)油(气)田地理位置;
b)油藏特性及开发方案;
c)油藏流体物理性质及化学成分;
d)钻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
e)井口流压和静压、井口流体温度、油气比、油水比及油田生产压降;
f)油田生产寿命,逐年油、气、水产量及注水量;
g)单井最大油、气、水日产量。
4.1.3作业者对设计的规定
作业者根据油(气)开发工程条件、设施的重要性及技术经济评价等因素对设计提出规定,设计者应对作业者的规定进行方案优化。重要的规定如下:
a)设施的类型、主尺度、结构形式;
b)设施的定员、自持力、使用年限;
c)正常作业工况和风暴自存工况;
d)可变载荷和甲板承载力;
e)油(气)生产工艺的特殊规定;
f)采用的规范、标准等。
4.2总体设计
4.2.1钻井、修井总工艺设计
根据4.1.2中a、b、d和e的条件和钻井、修井设备布置的规定,做出优化的钻井、修井总工艺设计。
4.2.2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
应根据油藏数据、油(气)田生产井布置、注水和机械采油方式以及4.1.2中a、b、c、d、e和f的有关数据,并使用公认的计算机程序进行物、热平衡计算,做出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的优化设计。
4.2.3油(气)田开发工程总体布置
对油(气)田开发工程方案应进行筛选和优化,做出涉及油(气)田开发工程所有设施的总体布置。
4.2.4无人驻守平台的布置
4.2.4.1在平台上宜设有相应于中心平台进行遥控、遥测的可靠设施以及遥控、遥测失效时的安全设施。
4.2.4.2不需设立在生活区,但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立暂避恶劣天气的简易处所,供维修人员临时使用。
4.2.4.3设立安全可靠的登平台设施,保证维修人员上下平台的安全。
4.2.4.4设立监视和防止外部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保证平台的生产不因外部人员的登入而意外中断。
4.2.5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
作业者在进行钻井和修井总工艺设计、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及油(气)田开发工程总体布置时,应对作业环境和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就拟设计或拟选用的生产设施的可靠性做出概要说明,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预测和应急措施等应同时编制在“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
4.3设施布置
4.3.1布置原则
在总体设计完毕的基础上,对设施布置及甲板设备布置应满足以下需要:
a)生产作业;
b)维修及事故解决;
c)安全、防火、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
d)结构合理性;
e)经济效益。
4.3.2设施甲板高程
设施最下层甲板应处在极端环境条件时潮汐与波浪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最大波峰高程以上,并留有适当气隙,以保证下层甲板的安全。
4.3.3设施方位
应根据风向、流向、流冰方向及使用安全规定拟定设施方位。
4.3.4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
应根据设施尺度大小、生产作业和人员逃生的需要设立两处或多处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逃生通道的设立按18.2的规定。
4.3.5井口区布置
4.3.5.1井口区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风的区域。若不也许,也可设于围蔽区内,但应设立必要的通风装置。
4.3.5.2油、气井应设立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设井下安全阀或井上安全阀或两种阀组合。
4.3.6原油储舱(罐)区布置
4.3.6.1原油储舱(罐)区布置宜采用与生活区、生产区分开的设计原则,以保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不也许时,也可设在一个平台上,但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4.3.6.2原油储舱的布置一般宜采用隔离舱设计;布置在主甲板以下的水中原油储罐,其上方的甲板上不应设有生活区,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4.3.6.3用于原油储舱(罐)的气体应采用惰性气体。但对远离生活区、生产区的原油储罐,经“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认为安全可靠时,可免设惰性气体系统。
4.3.7危险区划分
危险区划分应按所用规范、标准中关于危险区划分的规定,做出危险区划分图。
注:设施上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
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成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区域;
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成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区域;
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也许出现达成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也许出现达成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区域。
4.3.8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立
4.3.8.1在设施布置中可考虑设立防火隔壁和甲板,以隔离危险区,或必要时,在危险区内形成安全处所。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立原则和规定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4.3.8.2除非不可避免,安装在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有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其结构和安装应避免由静电或运动磨擦所产生的火花而引燃的危险以及机械设备裸露部件高温而引燃的危险。
b)对于安装在危险区内的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于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各类有火设备,应采用安全措施使其安装处所成为安全处所。
4.4结构设计
4.4.1一般规定
4.4.1.1设施结构系指设施下部结构(涉及桩基和导管架)和上部结构。
4.4.1.2结构设计必须以可靠的计算分析为基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发证检查机构认可的。所有计算分析和设计使用的方法必须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4.4.2荷载及荷载组合
4.4.2.1结构设计荷载应涉及结构在建造、安装和工作期间也许碰到的所有荷载。这些荷载可以分为:固定荷载、活荷载、环境荷载和施工荷载。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考虑也许发生的事故荷载。
4.4.2.2荷载组合的基本原则应是结构在使用期间同时也许出现的最不利的荷载条件进行组合。
4.4.3结构分析
4.4.3.1结构分析涉及总体分析和局部分析。结构的总体分析应涉及静力分析和动力分析。在需要的情况下,结构的局部分析应涉及局部振动分析。
4.4.3.2对于波浪作用分析,应根据结构的自振周期选择分析方法。在结构的自振周期小于和等于3s时,可仅进行静力分析;在结构的自振周期大于3s时,应同时进行静力和动力分析。
4.4.3.3使用静力方法进行冰对结构作用的分析。对于也许产生冰激振动的结构,应考虑冰引起的结构的动力响应。
4.4.3.4对位于地震活动区域中的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的分析。
4.4.4钢结构的设计
4.4.4.1钢结构设计一般采用许用应力法,或采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其他方法。
4.4.4.2在采用许用应力法时,应按照所用规范、标准拟定或计算基本许用应力。在采用极端环境条件荷载组合、冰荷载或地震荷载条件下,应考虑基本许用应力的增长。
4.4.4.3钢结构设计应涉及构件应力校核、构件连接设计、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之间过渡锥体的设计。
4.4.5桩基础和灌浆设计
4.4.5.1桩基础设计涉及桩的轴向承载能力和侧向承载能力的拟定。此外,桩基础设计还应涉及打桩期间接桩长度和应力计算以及桩可打入性分析。
4.4.5.2桩的轴向承载能力计算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进行。在拟定桩的轴向承载能力时,应考虑沉桩方法、桩体构造和场地土壤情况。
4.4.5.3桩的侧向承载能力可由考虑非线性基础的结构分析得到,也可在进行等效线性基础的结构总体分析后,由考虑非线性的单桩分析得到。
4.4.5.4在结构的总体分析中,可根据设计规定和采用的方法使用线性基础或非线性基础进行桩基础模拟。在使用线性基础时,应保证线性基础等效于实际的桩—土系统;在使用非线性基础时,应可以模拟桩—土系统的侧向荷载—变位特性(p—y曲线)和轴向荷载—变位特性(T——Z和Q—Z曲线)。
4.4.5.5对导管架式固定平台,可在导管架腿和桩之间的环形空间内灌注水泥浆。若需灌浆,其设计应重要涉及:
a)水泥标号、数量;
b)水泥浆的强度、相对密度、灌浆量;
c)灌浆管线的强度、接口方式;
d)在仅由水泥浆传递荷载的情况下,应根据被传递的荷载进行水泥浆连接的设计,需要时,可设立剪切键等以增长剪切强度。
4.4.6材料
4.4.6.1拟定设施结构所采用的钢材时,除应考虑钢材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外,还应考虑各部位结构所承受的应力状态、各构件的厚度、工作环境温度及钢材的冲击韧性和抗层状撕裂的能力。
4.4.6.2最小设计温度应考虑设施结构处在最低工作环境温度时不发生脆性破坏来选择钢材等级的温度。最低天文潮潮面以上结构的最低设计温度应比作业海区至少连续2023中最冷月月平均气温的算术平均值低5℃;最低天文潮潮面以下结构的最低设计温度应比作业海区至少连续2023中最冷月月平均海水温度的算术平均值低5℃。
4.4.6.3重要结点和撑杆端部的钢材选择应考虑结点和撑杆端部的局部集中应力,一般宜选用比结构用钢高一级的钢材。
4.4.6.4在设施建造中,若需钢材的替代,设计者应充足考虑替代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必要时应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实验。当证明替代钢材满足原设计规定或作业者批准改变原设计规定,并经发证检查机构认可后,才干使用替代钢材。
4.4.7其他结构设计
在设施结构设计中,若采用除钢结构以外的其他材料的结构设计,设计者应充足了解该材料的化学成分和物理、化学性能,并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4.5防腐蚀设计
4.5.1涂层设计
4.5.1.1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涂层设计。涂层系统应与被涂表面所处的环境、操作条件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应选用发证检查机构认可的涂料,底漆和面漆(涉及中间层漆)应互相配套。
4.5.1.2为了操作安全与装饰,表白不同结构、管路系统和设备的功用;涂层系统的表面层应有明确的颜色,颜色的规定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4.5.2镀层设计
4.5.2.1复杂的型材、结构件、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线的内表面、设备的零部件和连接螺栓、仪表壳等,在难以用涂层保护或环境条件和操作条件需要时,应采用镀层防腐蚀。需要并也许时,可在镀层上覆盖涂层保护。
4.5.2.2应按所用的规范、标准选用镀层材料。
4.5.3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
4.5.3.1设施的阴极保护系统可以采用牺牲阳极或外加电流系统,也可采用两者联合的系统。
4.5.3.2应根据钢结构所处的海洋环境条件、所用的钢材类别及钢结构构件的表面状况来选定其保护电位、保护电流密度值及计算保护面积,并拟定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数量、重量及安装位置。
4.5.3.3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安装设计应满足外部荷载和电连接的规定,同时还应尽也许减小屏蔽效应。
4.5.3.4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年限一般应与平台的使用年限相同。在维护和更换工作容易进行且经济上合理时,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年限也可以短些。
4.6防污染设计
在设施设计中应进行防污染设计。设施的防污染和排放规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GB 3552、GB 4914、GB 8978和GB 13271的规定。
5 建造施工
5.1建造准备
5.1.1建造者的资质
承接固定式滩海石油设施的建造者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海上工程施工二级(含二级)以上的证书。
5.1.2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
参与建造施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应具有与所用规范、标准规定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5.1.3开工的条件
设施开工建造前应有以下经发证检查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图纸、资料:
a)设计图纸;
b)建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计;
c)焊接工艺评估报告;
d)焊接工艺规程;
e)检查程序表(检查项目表);
f)按所用规范、标准出具材料进厂复检报告和出厂质量证书及材料跟踪程序表;
g)建造施工进度表;
h)开工报告。
5.2陆上建造
5.2.1结构建造
5.2.1.1结构的建造应根据加工设计进行。建造工艺、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计算及所有用于建造和装配的设备的能力和精确度,应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5.2.1.2在结构建造中,应按检查程序表规定及时向发证检查机构报验。未经检查或检查未通过的、不得继续施工。
5.2.2钢材准备
在切割下料前,钢材应予以矫正以符合下料规定。所有准备好的钢材,均应妥善地保管和运送。
5.2.3钢材切割和加工
钢材的切割和加工应使用适当的工艺和方法进行。所有切割产生的缺口和毛刺,均应打磨去除。所有加工后的钢材,应保持原力学性能。不允许用锤击等方法损伤钢结构表面。
5.2.4焊接
5.2.4.1焊接施工应按设计和焊接工艺规定进行。
5.2.4.2所有使用的焊接设备应性能稳定,并应具有焊接设备年检证明。
5.2.4.3在建造过程中进行化学分析、力学性能实验、计量标定等所用的设备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实验室和实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5.2.4.4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指定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由发证检查机构认可的厂家生产,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说明书。焊接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焊接规定保管和使用。
5.2.4.5焊接前,应按照设计规定检查焊件的加工质量和尺寸公差。
5.2.4.6应按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作业。
5.2.4.7焊接修补应按修补程序进行。修补涉及对焊缝和母材的修补,可以采用研磨、车削和焊接等方法。任何修补工作都必须保证焊缝以及母材的性能规定。
5.2.4.8建造者应根据检查程序表规定进行自检,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以备发证检查机构检查和认可。
5.2.5设备和管系
5.2.5.1所有装在设施上的购进或自制设备、电缆、仪器、仪表、管系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必要时应有发证检查机构的产品质量书。
5.2.5.2设备、仪器仪表在安装前应做好检查记录。对重要设备(如发电机组、变压器、控制屏等),应在发证检查人员到场时做好出厂实验。
5.2.5.3所有设备、电缆、仪器仪表、管系安装时应做好检查记录。
5.2.6防腐蚀施工
5.2.6.1涂层施工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承担涂装作业的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表面解决程序、涂装工艺程序及涂装检查程序;
b)涂装前应对被涂工件表面进行表面解决,表面解决的方法和等级应与所选择的涂料相适应;
c)涂装工艺应符合涂料生产厂的产品使用规定,涉及涂料的混合、稀释、涂装作业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d)检查应由有资格的检查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检查工具进行,涂层的检查内容重要是使用涂层的对的性、膜厚、固化和干燥时间、色标、漏涂或针孔等,检查为不合格的涂层应修补或重涂;
e)需要修补的涂层,修补前应对表面进行适当的解决,达成涂装规定,修补用的涂料应与原有涂层材料相配套,飞溅区海上现场修补用的涂料,应具有快干和湿固化特点。
5.2.6.2镀层的施工应按所用规范、标准及设计规定制订施工工艺,并按工艺施工。
5.2.6.3阴极保护系统的安装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应采用经发证检查机构认可的牺牲阳极、辅助阳极和电源设备;
b)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支架与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5.2.4的有关规定;
c)外加电流系统中的电源设备安装及电连接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牺牲阳极产品如需做化学分析,应由与制造厂无关的单位来完毕;
d)每个设施的阴极保护系统投入运营后,都应进行一次初始电位的测量,这种测量对牺牲阳极系统一般在一年内进行,对外加电流系统一般在一个月内进行。
5.3海上施工的准备
5.3.1结构总装前检查
结构构件在出海前,建造者应按设计图纸和总装工艺规定检查建造精度。未达成规定精度的构件应予以修复,其修复不得影响结构构件的强度。
5.3.2海上施工方案
在海上施工前,建造者应编制海上施工方案,该方案应涉及以下内容:
a)作业程序和工艺布置方案;
b)装船与固定方案、吊装程序、下水方案、拖航计划、就位方案、定位(座底)和调平方案;
c)固定式设施所在位置处的海洋环境条件资料。
5.3.3结构强度校核
校核结构在作业期间的强度和整体安全性,所用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经发证检查机构批准的。
5.3.4安全检查
结构构件出海前,建造者应进行下列检查和准备:
a)对作业船只、设备和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b)海洋气象、海况资料的收集;
c)应急计划的制定、审批及应急措施的准备。
5.4海上施工
5.4.1一般规定
5.4.1.1应在可靠的天气预报和海况预报保障下按程序进行施工。
5.4.1.2由于天气变化等因素停止作业时,若需要,应对被安装的结构采用临时加固和固定等安全措施。
5.4.1.3作业完毕后,所有临时加固和固定的设施、构件均应拆除,任何拆除不得对结构导致破坏和损伤。
5.4.2装船与固定
5.4.2.1结构装船可采用吊装或滑移装船。
5.4.2.2吊装装船按5.4.3的规定。
5.4.2.3滑移装船前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计算,并编制滑移装船程序。装船过程中驳船的压载系统在整个装船作业期间,对于荷载变化和潮位变化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保证岸上滑道和驳船上滑道在装船过程中对接可靠,表面齐直平整。
5.2.4.4被运送的结构物应可靠地固定在驳船上,固定用的垫墩、支座等支撑结构应通过专门设计。
5.4.3吊装
5.4.3.1采用吊装形式装船或下水时应尽量使用一艘起重船。若需使用两艘起重船,其动作应协调,保证结构和船舶的安全。
5.4.3.2用于吊点结构设计的荷载应由吊装分析提供,吊装计算及吊点结构的设计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5.4.3.3吊装索具应按吊装分析选择,所有吊装索具的安全系数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5.4.4海上运送
5.4.4.1海上运送可采用驳运或自浮浮运的方式。
5.4.4.2用于驳运的驳船应有足够的装载能力、结构强度、完整稳性和破舱稳性。
5.4.4.3导管架自浮运送时,其浮力系统应有足够的储备浮力和必要的系泊装置。在采用辅助浮筒时,浮筒必须通过刚性结构和导管架连接,整个系统应有足够的稳性。
5.4.4.4拖航应按拖航计划选择最安全的航线。对长距离拖航应预先选择一个或几个避风港(锚地)。
5.4.5下水及就位
5.4.5.1导管架下水可采用吊装或滑移两种形式。
5.4.5.2吊装下水按5.4.3的规定。
5.4.5.3滑移下水应按以下规定:
a)滑移下水作业前,应选择驳船合适的吃水及纵倾角,并进行导管架下水运动轨迹和导管架强度的计算机分析,编制滑移下水程序;
b)驳船应备有强度足够、长度适当的摇臂;
c)下水过程中,驳船应有足够的稳性和龙骨下间隙;
d)导管架下水后,其运动轨迹的最低点与海底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规定;
e)应保证导管架具有足够的浮力,下水后能自浮在海面上。浮力系统应有足够的储备浮力,以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5.4.5.4导管架的扶正作业可采用自立扶正或由起重船帮助扶正。
5.4.5.5定位和座底应按以下规定:
a)导管架的位置和方位应符合设计规定;
b)导管架的座底下放应是有控制的,在下放座底过程中应具有足够的稳性;在接近海底时,
应控制下放的速度,避免由于过大的撞击而损伤结构;
c)在已有预先设立的井口基盘和外露井口时,在座底下放过程中应避免由于碰撞而损坏井口。
5.4.5.6为保证上部结构水平度规定,应对导管架进行就位后的调平。
5.4.6打桩
5.4.6.1对桩基结构,应考虑打桩规定并选择合适的锤重,同时进行桩的可打入性分析。可打入性分析使用的参数应是可靠的,还应有合理设计的接桩位置。
5.4.6.2所有的桩均应按设计达成规定的入土深度。若在打桩过程中碰到异常情况,作业者和发证检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拟定停锤贯入度和桩的入土深度。
5.4.6.3接桩焊接及桩和导管架间的焊接连接应符合5.2.4的规定。
5.4.6.4桩和导管架焊接连接完毕后,应进行桩顶找平。
5.4.7灌浆
5.4.7.1灌浆作业应在桩顶与导管架的焊接连接完毕后按灌浆设计进行。
5.4.7.2在灌浆过程中不应漏浆。灌浆管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备有应急管线。
5.4.7.3在水泥浆的固结过程中,不得发生人为的扰动现象。水泥浆的强度和相对密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水泥浆达成固结强度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安装。
5.4.8上部结构的安装
5.4.8.1设施上部结构的安装应保证甲板的设计高程和水平度,所有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应损伤主结构的强度。
5.4.8.2为安装上部结构和附属装置而设立的定位和导向装置应具有适当的强度。
5.4.8.3安装完毕后,应拆除所有临时设立的构件。拆除时不应损伤主结构。
5.5试运转
5.5.1试运转大纲的编制和认可
5.5.1.1试运转涉及单机试运转和综合试运转。
5.5.1.2单机试运转大纲应由建造者编制,报送作业者审查并取得发证检查机构认可。
5.5.1.3综合试运转大纲应由作业者编制,并报发证检查机构认可。
5.5.2试运转工作的准备和实行
试运转承担单位应按试运转大纲进行准备和实行。试运转工作应在作业者、发证检查机构,建造者和设计者的人员到场后进行,并均应在试运转的检测记录上填写意见并签字。
5.5.3单机试运转大纲的内容
单机试运转大纲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管线的冲洗、扫线、排污及油(气)管线的气密实验;
b)所有罐和容器应清洗、排放和吹干;
c)所有电动机的运转实验;
d)柴油机和燃气轮机的运转实验,柴油机发电机组和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实验,发电机组的并车实验和发电机组保护装置的检查;
e)电气系统的实验;
f)锅炉的升火实验及热油(或蒸气)循环实验;
g)化学剂注入系统运营实验;
h)所有的仪表及压力安全阀、控制阀、关断阀和调节阀的功能实验和(或)标定实验;
i)中央控制盘和火灾盘、应急关断盘的功能实验和井口安全控制盘的模拟功能实验;
j)探测报警系统的功能实验;
k)水消防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的模拟实验,海伦及干粉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及手控释放装置的功能实验;
l)空气压缩机的运转实验;
m)热水、淡水、空调、通风、冷冻、生活污水和垃圾解决及其他公用系统的运转实验;
n)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急配电系统及应急照明运营实验及检查;
o) 起重机负荷实验。
5.5.4综合试运转大纲的内容
综合试运转大纲应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油(气)生产工艺系统及生产辅助系统的通水或通柴油实验;
b)输油(气)管线的输送实验;
c)服务于生产的重要公用系统在主系统实验时一并投入实验运营;
d)综合试运转大纲中应涉及安全措施的规定和重要数据的测试规定。
5.6竣工安全资料
5.6.1证书
5.6.1.1设备、电缆、仪器仪表、管系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5.6.1.2发证检查机构颁发的各种有效证书。
5.6.1.3政府机构颁发的各种有效证书。
5.6.2安全资料
5.6.2.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2危险区划分图、防火控制图及逃生布置图。
5.6.2.3建造协议中作业者规定的安全资料。
5.7施工中的人身安全
5.7.1安全制度
在滩海区域进行建造施工作业时,建造单位应建立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和作业时的监护制度。
5.7.2高空和舷外作业
从事高空和舷外作业时,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工作人员除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6.6的规定外,使用的安全带应有足够的强度,挂钩的防脱装置要可靠;安全吊篮应为柔性缆索型,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浮力及鲜明的颜色;救生衣应符合18.4.5的规定。
5.7.3涂装作业
在进行涂装作业时,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7691的规定。
5.7.4缺氧场合作业
在舱内、大罐内等缺氧场合作业时,应遵守GB 8958的规定。
5.7.5爆炸物和放射源
爆炸物和放射源的存放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从事放射源作业时应符合GB 8702的规定。
5.7.6焊接(气割)作业
对于在油(气)井井口、已存过油的油舱(罐)等易燃易爆场合动火,应严格按17.7的规定执行。电焊机接地可靠。O2和C2H2储存时要分别独立存放,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
5.7.7应急演习
在海上建造施工期间,要严格按安全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6 劳动保护
6.1生活区
6.1.1生活区涉及办公室、居住室、餐厅、厨房、会议室、娱乐室、医务室。应根据设施类型和定员数配置房间和室内设施。
6.1.2生活区应设立在设施的安全区内,并尽也许远离机器处所和生产作业区。
6.1.3生活区的外围壁应为钢质结构,内壁应设立防火结构和保温绝缘层。
6.1.4室内的床、柜、书桌等都应用不燃材制成,并要固定。室内一切可移动的设施,其骨架应由不燃材制成。室内设的地毯应采用低播燃性的。
6.1.5生活区应设立良好的通风、空调及照明设施。
6.1.6居室内每定员占有面积至少应为3m2,住室净高不小于2.3m,床铺不多于两层,两铺间距至少应为0.9m。
6.2转动设备的防护
在设施上的所有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其防护罩应符合GB 8169的规定。
6.3防护栏杆
6.3.1石油设施上的所有露天甲板及甲板开口边沿应装设防护栏杆,斜梯上均应装设扶手栏杆,直梯应装防护笼。
6.3.2栏杆的高度应不小于1m且不大于1.5m。栏杆的最低一档距甲板应不超过0.23m,其他横档的间距不宜超过0.38m。栏杆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
6.3.3为逃生需要,在舷边的栏杆缺口处应至少设有上下两横档活动式防护链,该链应保证安全可靠。
6.3.4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宜用舷墙来替代栏杆。
6.4噪声控制
石油设施上噪声的最大限定值应按GB 5979的规定。
6.5振动控制
6.5.1在石油设施上布置设备时,应考虑振动影响,采用减振的措施。
6.5.2生活居住处所和生产办公处所应远离振源。若不可避免,应考虑隔振措施。
6.6劳动防护用品
6.6.1滩海石油工作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6.2工作人员配戴的安全帽应按GB 2811的规定。
6.6.3工作人员穿着的工作鞋应按GB/T 4014的规定。
6.6.4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有鲜明的颜色,并具有抗油、拒水、防静电功能,紧口形式、穿着舒适等规定。
6.6.5手套应具有防滑、耐油功能,一般不应配戴不分手指的手套。
6.6.6在封闭机器处所和噪声大的区域,工作人员应配戴隔噪耳塞。
注:封闭机器处所系指动力设备和主电源、应急电源、变压器、控制屏等电气设备所在的处所,处所内应保持正压,装设有自闭式密门。正压丧失时应有警报信号。
6.6.7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
7 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7.1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
在油(气)生产工艺系统设计完毕后,设计者应做出该系统的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表。表中应列出所有设备、应急辅助系统、检测报警和应急关断系统及其功能。
7.2油(气)生产工艺设备保护总则
对油(气)生产工艺设备的安全系统应提供一级安全保护和二级安全保护。一级安全保护为最高级保护,二级安全保护为次一级安全保护。这两级保护应是互相独立的,由两种不同的安全装置完毕。严禁采用相同形式的安全装置作为一级和二级保护装置。安全装置不能作为一般操作装置使用。
7.3油(气)管线
7.3.1出油管线
出油管线上应设立高压安全保护(PSH)、低压安全保护(PSL)、高低压报警和压力异常时的关断装置。当出油管线的最大许用工作压力低于关井井口压力时,出油管线上应设立安全阀(PSV)。当一个井组各生产井之间油压相差较大时,每条出油管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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