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簿
(种植业)
仙游县农业局(印制)
致全县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封公开信
全县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波及千家万户、百姓健康,凡我县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广大农户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第一负责人职责。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严禁农业投入品。严禁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农作物。严禁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原则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导致污染;在包装、保鲜、贮存、运送中所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应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使用办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状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留二年。严禁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农产品,不得销售。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遵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措施》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使用农业投入品名称、品牌、来源、使用办法、用量和药物使用、停用日期;(二)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具有国家严禁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具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具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行为人将按摄影应法律条款进行惩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从事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行为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6,;微信公众号:
生产单位基本状况登记表
生产单位名称: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生产单位性质: 企业 £ 合作社 £ 家庭农场 £ 种植大户 £
法人代表: 联络电话:
负责人: 联络电话:
产品: 采收期: 生产规模
农产品销售方式与地区:
备注:
农业投入品购置记录( )年(*10张)
1
2
3
4
5
6
7
8
采购日期
(领用日期)
商品名及通用名
(含剂型规格)
生 产 厂 家
登记证号
数量
单 价
(总金额)
有效期
采购人
(领用人)
备注
备注: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等;购置记录应当附带有关凭证,以农资监管平台开具凭证为准。
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年(*10张)
作 物
名 称
使用时间
( 月 日)
使用
目
投入品
名称
每亩用量或
使用浓度
使用措施
安全间
隔期
农药规
格剂型
执 行 人
备 注
备注:1、使用措施:指喷雾、拌土洒施。2其中农药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过农药登记同意使用范围。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禁用剧毒、高毒农药,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第一款规定予以拘留。
其他农事记录( )年(*10张)
日期
作物名称
播种日期
采收日期
最终一次用药日期
当日采收数量
病虫草害防治状况
备注
发生状况
防治措施
产品销售记录( )年(*30张)
销售日期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销售单价
(元/kg)
销售数量(kg)
销售总额
(元)
销售地区
(或对象)
检测状况
贴码
留存
备注
产品编号指追溯体系号码
通告
一、我国目前已实行禁用农药物种(45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氯丹、灭蚁灵、六氯苯;百草枯水剂自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7月1日起严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10月1日起,全面严禁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二、限制使用农药(36种)
1、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杀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磷化铝、氧乐果、硫丹、溴甲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丁硫克百威、乐果、乙酰甲胺磷严禁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农作物上使用;
2、严禁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3、严禁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4、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
5、溴甲烷、氯化苦仅限于土壤熏蒸,并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6、毒死蜱、三唑磷严禁在蔬菜上使用;
7、自10月1日起,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限制使用;
8、自10月1日起,严禁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过农药登记同意使用范围,并在安全间隔期过后方可采收。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生产,违者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举报电话: 12316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