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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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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理论法表格-2023-(理解记忆版) 理论法法理学5第一讲 法的概念与本质51、法的概念的争议52、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5第二讲 法的形式与特性61、法的形式(国法及其外延)62、法的特性6第三讲 法的作用与价值7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7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73、法的价值74、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7第四讲 法的要素81、法的四种构成要素82、法律规则83、法律原则84、权利与义务9第五讲 法的渊源101、法的渊源的分类102、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03、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104、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05、规范性文献对比10第六讲 法律体系121、法律部门122、法律体系123、当代中国

2、法律体系12第七讲 法的效力13第八讲 法律关系141、法律关系的特性142、法律关系的种类143、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14第九讲 法律责任151、法律责任含义152、法律责任的竞合153、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154、法律责任的免去(免责)155、法律制裁15第十讲 法的制定161、立法的概念162、立法体制163、立法原则16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163、守法184、法律监督18第十二讲 法合用的一般原理191、法合用的目的与环节192、法律证成19第十三讲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201、 法律推理202、法律解释20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20第十四讲 法的产生与发展

3、211、法的产生212、法的发展21第十五讲 中国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221、法的现代化222、法律意识22第十六讲 法与社会231、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32、法与经济233、法与政治235、法与宗教246、法与人权24宪法学25第一讲 宪法的渊源与分类251、宪法的渊源252、宪法的分类25第二讲 宪法特性与宪法原则261、宪法特性与本质262、宪法规范263、宪法原则26第三讲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271、宪法的产生272、宪法的发展273、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27第四讲 宪法的实行与保障281、宪法的解释和保障机关282、宪法保障的方式28第五讲 宪法的效力和功能291、宪法的效力292、

4、宪法的功能293、宪法典的结构29第六讲 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301、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302、行政区域的变更30第七讲 中国的政经文社制度311、我国的政治制度312、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313、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314、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31第八讲 我国的各类自治制度32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2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2第十一讲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341、选举的基本原则342、选举程序343、辞职、罢免及补选354、人大代表的特权35第十二讲 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制度36第十三讲 国家机构371、中央国家机关37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下设组织383、国家主席394、中央军事委员会395、地方

5、人大及其常委会396、提案人数总结407、地方政府40第十四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411、平等权的概念与规定412、宪法对特定群体的保护413、政治权利和自由414、宗教信仰自由415、人身自由(广义)416、社会经济权利417、文化教育权利418、监督权和获得补偿权41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42第一讲 司法制度概述421、司法的概念422、司法的特性与功能423、司法体制42第二讲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431、法律职业的特性432、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与基本原则43第三讲 审判制度441、审判制度概述442、法院的设立443、审判组织44第四讲 法官职业道德451、法官概述452、法官职业道德45第五

6、讲 检查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461、检察制度概述462、检察官职业道德463、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制度比较46第六讲 律师制度471、律师概述472、律师的权利473、律师的义务47第七讲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481、律师事务所概述482、律师收费方式483、律师业务推广规范484、律师关系规范49第八讲 法律援助制度501、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性502、法律援助的对象50第九讲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511、公正制度概述512、公证员的任职条件513、不予公证和终止公证5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52第一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521、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522

7、、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的523、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52第二讲 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54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行542、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55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56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58第三讲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591、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592、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领导59法理学第一讲 法的概念与本质1、法的概念的争议实证主义(否)两要素不互相排斥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法现实主义(霍姆斯)恶法亦法法社会学(埃利希、庞德)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纯粹法学(凯尔森)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哈特

8、)中心问题:法与道德是否存在本质上或必然的联系实证不道德,道德非实证非实证主义(是)三要素不互相排斥以内容的对的性(道德)为唯一定义要素传统的自然法学(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恶法非法以内容的对的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要素同时作为定义要素超越自然法学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阿列克西)2、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认可的是习惯,将习惯上升为法律)实行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表现形式正式的官方文献加以公布【注意】人类社会初期也有过神秘法时期阶级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注意】不是个别意志的简朴相加,也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

9、级性。物质制约性法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第二讲 法的形式与特性1、法的形式(国法及其外延)“国法”即国家的法律(国家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统称为“国家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即由国家特定机关产生的法判例法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不成文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这类法不一定由国家机关产生,但实际执行着国家职能其他(如教会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2、法的特性对比项自然法则调整自然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们无法控制和选择,在一定

10、条件具有时,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规范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运用自然的行为准则。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为的、自觉创制的:成文法、宗教、政治(政策)、职业(纪律)。【注意】只要选项涉及到技术规范、自然法则,这个选项一定是错的。(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规范(为了)区别于自然法则是社会规范(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是社会规范之一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人的意志行为不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不调整完全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行为不调整无社会意义的纯粹的个人行为(2)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有特定形式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形成方式制定(从

11、无到有)成文法或制定法(具有系统条文化的逻辑结构)认可(从不是到是)明示(立法认可):将已有社会规范条文化,上升为法默示(司法认可):认可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不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定,而是交司法机关灵活掌握。(3)普遍性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反复合用性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意】但允许合理差别对待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规定相一致的趋向(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可为、应为/勿为(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法律程序保证实现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无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终局意义上),“合法的”

12、国家暴力;法律的制定和实行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6)可诉性(仲裁也是可诉性)可争讼性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可裁判性(可合用性)法律可以用于裁判,作为法院合用的标准【注意】可诉性只是一种理沦上的也许,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可诉性的判断标志有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第三讲 法的作用与价值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献指引自己教育抢瓶子规范性指引:一般的规则拟定的指引:设立义务不拟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宣告权利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别人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评价别人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行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

13、有益的影响示警作用(反面教材)教育大家示范作用(正面教材)预测作用预测人们互相之间会如何行为预测对方强制作用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违法者社会作用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注意】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也许超过社会发展需要“发明”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

14、的制约法的滞后性: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法的僵硬性:法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法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3、法的价值正面意义是指法律对于人来说拥有哪些值得重视的性质、作用(法的正面意义);既涉及对实然法的结识,也涉及相应然法的追求。基本价值自由最主线、最高的价值,衡量法真假和进步与否。马克思: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做题诀窍】说任何一个价值是唯一标准都是错;法院判决体现正义价值;弱势群体保护,体现的是正义价值;任何价值都可以被限制。正义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衡量法的善恶。秩序基础价值,主线而首要任务。非基本价值效益利益4、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价值位阶基本价值(

15、自由正义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利益)为了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在追求另一种价值时明确表达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个案平衡同一位阶上的价值发生冲突,必须要综合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注意】公共利益并不绝对高于个人利益,而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间的平衡点。比例原则为保护较为优越的价值而必须损害其他价值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严禁过度(与XX相适应、与XX相称)第四讲 法的要素1、法的四种构成要素法律规则具体设定合用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的规定这四大要素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在英美法系,这四大要素也以“判例法”的形式呈现出来。法律原则宏观设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价值准则的规定

16、法律概念界定法律专门术语的规定法律技术法的操作技巧类规定(如:生效及失效时间等)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法律规则的合用条件(时间、地区及对什么人生效)【注意】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这三个部分构成,三者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具体条文中可以省略。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义务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应当/必须)勿为模式(严禁/不得)法律后果肯定式后果(合法后果)否认式后果(违法后果,即法律责任)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范通过特定的语句来表达,但用以解决具体争议时,合用的不是语句自身,而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注意】由于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而法律解释

17、的实质就是揭示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含义。法律规范往往通过规范语句(有道义助动词)的方式表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陈述句或陈述语气来表达,但该陈述句必须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注意】陈述句能否被改变为一个规范语句,关键看加上道义助动词后,句子所承载的意思有没有被改变。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则的条文【注意】规范是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范的表现形式。直接表述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公布时间; 生效日期【注意】技术性内容技术规范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并非一一相应一个完整的规范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一条规范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个条文表述不同的

18、法律规范或其要素;一个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规则分类行为模式的不同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可以”、“有权”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严禁性规则:“严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拟定性规则不符合委任性、准用性特性,即为拟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XX的具体实行办法,由XX部门另行规定”。准用性规则“合用某法的规定”。内容的强制限度强行性规则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任意性规则任意性,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拟定(允许私了)。【注意】前提是法律规则才有这些分类。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句话是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所以一定要先判断是原则还是规则。3、法律

19、原则法律原则的种类分类1公理性原则全人类普适性:如平等、诚信、等价有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政策性原则民族性、时代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分类2实体性原则(实体法)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程序性原则(程序法)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等。分类3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合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观。具体原则是指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合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理。接上页法律原则的合用条件并非无条件合用法律原则可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

20、,填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但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拟定性和可预测性。合用的三大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才得合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合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合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区别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内容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都不明确,合用时关注个别性,法官有较大裁量余地。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权。合用范围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合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所有法律体系。只合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合用方式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根据原则的分量以及个案的情景判断作用范围:互相冲突的原则可

21、以共存。“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4、权利与义务权利的特点受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义务的性质义务所指出的,是“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已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自身。一定限度的自主性;与利益是紧密相连;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作为义务(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悲观义务)总是与义务相关联。分类所处的法典不同基本权利义务宪法规定普通权利义务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相相应主体的范围绝对权利义务(对世)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权利义务(对人)义务主体特定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个人权利义务公民个人(自然人)集体权利义务集体(法

22、人、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义务国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权利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注意】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数量上,总量相等。产生和发展上,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价值上,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重视限度不同,在不同国家地位有主次之分。【注意】并不是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义务第二性的。第五讲 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分类效力作用举例正式渊源具有明定的法效力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定的法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可以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乡规民约、外国法、权威著作

23、等。【注意】之所以是非正式渊源,由于他尚有点道理,但封建迷信毫无道理。2、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正式渊源的种类宪法; 法律;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献;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注意】司法解释也是正式渊源。3、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影响因素制定主体、合用范围、制定期间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宪法上面的高于下面的;水平的效力相同,部门规章与其右边四个中任何一个效力相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设区市、自治州政府规章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注意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政

24、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拟定假如合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合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合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合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的合用条件正式渊源已经完全不能为法律推理提供大前提;正式渊源意义模棱两可、不拟定;正式渊源的合用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规定、强制性规定和占支配地位的规定发生冲突。三种重要的非正式渊源习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25、自然而然地形成。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正式渊源;最高法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政策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和实行具有指导作用;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规范性文献对比规范性文献制定机关事后审查备案公布主体名称刊登宪法全人一届一次会议只能修宪宪法级别高到没谁能规定这些东西法律基本法全人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人常补充和修改,但不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全人有权改或撤全人常制定的法。不备案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法律、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全人常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非基本法全人常绝对保存(只能制定法律)相对保存(尚未制定法

26、律的,可授权先行制定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犯罪和刑罚;司法制度等【口诀】人正(政)犯法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拟定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接上页规范性文献制定机关事后审查备案公布主体名称刊登行政法规国务院;全人及常可授权国务院制行政法规,不超5年,届满前6个月,或续或转。全人常有权撤消全人常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新增】有关国防的,可以由总理和军委主席共

27、同签署。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发行报纸地方性法规省级省人及常省人有权撤消或改变省人常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全人常有权撤消无论省级还是地级均由省人常报请:全人常国务院省人制定的,主席团公告;省人常制定的,省人常公告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本级人常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本级人大网及本行政区报纸地级本级人及常;需报省人常批准(4月内)后生效;限城环历文。省人常批准后,本级人常公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本级人 无常;全人常批准生效。全人有权撤消不备案全人常,刊登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自治州本级人 无常;省人常批准生效。全人常有权

28、撤消由省人常报请:全人常国务院省人常,不刊登【注意】自治州、自治县的不刊登自治县规章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改或撤;上级改或撤;地方的规章本级人常撤。国务院本部门、政府行政长官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国务院公报 或 部门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发行报纸省级省政府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可先规章,2年后或废或转。国务院省人常本级政府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报纸地级本政府;限于城环历文。国务院省人常省政府本人常经特区法规全人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及常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特区法规、自治、单行条例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情

29、况。第六讲 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概念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标准重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另一方面是法律调整方法。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公法私法社会法保护的利益国家利益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包含的部门法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时间大陆法系,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但还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区分标准。现代社会随着着“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而形成。2、法律体系概念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30、。注意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涉及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涉及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涉及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注意】任何一个实体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没有自己法律体系的国家是不能存在的。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注意】规章不在法律体系之中。第七讲 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涉及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效力。根据来自于

31、法律:国家强制力;来自于道德:法律建立在社会主流道德基础之上,体现了公平、正义;来自于社会: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社会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对人效力属人主义(本国公民);属地主义(本国管辖区域内);保护主义(维护本国利益);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相结合(我国采用)。对事效力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空间效力中央机关制定的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在本地方生效。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的失效时间明示失效;默示失效:新法废除旧法。【注意】默示失效仅指新废旧法的溯及力一般以不溯及既往为原

32、则,有利原则为例外。第八讲 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特性合法性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一定合法);法律关系不同于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中很多成分不需要法来调整;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由“纸面”向“现实”转化的实现形式。意志性重要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有时候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中的“普遍享有的权利义务”,重要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性法律关系最终也要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2、法律关系的种类分类标准类别含义特性示例产生依据、执行职能、实现内容调整型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不需要法律制裁买

33、卖协议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合用法律制裁刑事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从属法律关系权力服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行政处罚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权利平等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夫妻关系【注意】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法律认可子女对父母的部分服从。主体的多少及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权利人只有权利义务人只有义务权力义务并不一一对称不附条件赠与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相相应协议法律关系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既涉及单向法,也涉及双向连带补偿责任【注意】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相

34、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一切互相关联的法律关系间均有主次之分买卖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引起,从属地位诉讼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注意】调整性法律关系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实体性法律关系相对于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实体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建立实体权利义务民事补偿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建立程序权利义务起诉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条件: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条件: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社会事件(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

35、灾害);【注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结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注意】多个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学上,我们常把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第九讲 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含义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引起法律责任的因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基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规定了权力的界线以及越权的后果。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着权利的界线,并以否认性后果防

36、止权力滥用;责任也是救济权利的依据,能保证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2、法律责任的竞合概念责任的竞合是由某种法律事实所导致的多种法律责任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这种竞合既也许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特点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主体实行了单个行为;该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多个法律责任互相冲突(既不吸取,也不共存)。【注意】假如数个法律责任可被其中一个吸取(如刑事责任吸取了行政责任),或可不并存(如刑事责任与附民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因素不同法律规范(涉及不同法律,也涉及同一法

37、律的不同条文)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竞合解决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解决,假如已经追究相应轻责,再追究重责的时候应适当考虑折抵。经常出现的民法上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各国规定不同,我国采赋予受害人选择权。3、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概念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法定事由出现时,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追究。责任公正原则责任自负;责罚均衡;同罪同罚;具体分析;依照程序。效益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使法律责任

38、的承担符合伦理和公序良俗。4、法律责任的免去(免责)免责条件时效免责责任通过一定期限而免去。不诉免责假如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追求行为人的责任,则责任实际免去。【注意】负责人应当向或重要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协议免责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批准免去责任。自首、立功免责对积极认罪和有立功表现的人。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对财产责任,负责人的确没有能力承担责任。不属于免责的情形合法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无责任能力【注意】由于原本就没有责任5、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行的强制性处罚措施。种类刑事制裁(法检)

39、;民事制裁(法院);行政制裁(行政机关);违宪制裁(全人常)。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和责任承担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人(如:替代责任),这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第十讲 法的制定1、立法的概念概念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结果: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过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是对有限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派,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派,反映社会的利益倾

40、向。【注意】立法追求审慎,不追求效率;修改、废止也是立法行为;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活动。2、立法体制类别主体调整对象在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居基础和主导地位地方立法权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常地方性的社会关系行政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低于国家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委任立法权)立法机关授权的特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调整特定社会关系附属立法权【注意】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既也许是行政立法权,也也许是授权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

41、权力。3、立法原则合宪性、合法性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立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应当尊重客观规律;应当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民主立法应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规定,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保障人们可以参与立法,使人们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立法公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解决各种关系,实现各方面的平衡;重视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明确性、可行性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立法的计划性全人常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

42、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人常的计划相衔接。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专委会;常委会;两高;国务院;军委)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主席团直接列入议程委员长会议直接列入议程专常高(搞)国军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专高国军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议程,或转交专委会审议后在决定。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可建议修改完善后再提。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或由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专委会审议时,可邀请提案人列席。10个以上常委联名专委会可以邀请提案人发表意见。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向人大提出的,在人大闭会期间可先向全人常提出,审议后提请人大审议,由全人常或提案人向大会做说明。全人常审议时应征求代表意见,专委员会和全人常工作机构可进行调研。全人常应在会议1个月前将草案发给代表。列入议程后,应在会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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