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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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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 (2023版) 为保证广东省LED路灯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以下简称标杆体系)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㈠ 合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合用于LED路灯产品应用工程及其他LED照明工程的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指标拟定、动态管理,以及LED路灯产品在标杆体系中的评价、检测。 ㈡ 组织管理。 标杆体系的组织管理由六部分构成。 1. 管理机构。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标杆体系工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的发布、检测机构的遴选、标杆产品等级认定以及《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2. 执行机构。由协会成立的广东半导体照明标杆体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受理公司标杆体系产品评测申请、组织标杆体系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制定检测机构遴选方案、组织标杆产品质量分析、开展标杆指数发布、检测数据核算和标杆体系评分、一致性核查、标杆体系宣贯、培训及推广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标杆体系评估细则。专委会接受协会指导,向公司发送评估结果报告,并定期向协会报送检测结果。 3. 研究机构。广东半导体照明标杆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杆中心”),负责联合有关科研、检测机构及公司等,进行标杆体系理论及检测结果一致性等理论研究及案例分析,开展检测数据采集与分析、产品一致性核查调研、示范工程保障完善、产品设计标杆体系等研究工作,制定和动态更新标杆体系管理规范,建立和维护标杆体系数据库等。研究机构接受协会指导,并定期向专委会(执行机构)提交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及相关测试研究技术进展报告。 4. 标准机构。由协会(管理机构)负责遴选。负责对所制定的LED照明标杆产品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规范产品规格中未覆盖产品的制造厂所提供的公司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备案。 5. 审查机构。由协会(管理机构)负责遴选。受执行机构委托,对送检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进行产品生产一致性核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展制造厂现场组织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核查。 6. 检测机构。由协会(管理机构)负责遴选。负责进行送检资料复查、产品样本抽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出具检测报告,一份交公司,并分别向执行机构和研究机构各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副本。 ㈢ 标杆体系架构。 ㈣ 相关定义。 标杆指标:综合评价LED照明产品,并基本体现产品技术特性的评价指标。 标杆产品单项指标值:所有往期标杆产品的单项标杆指标测试结果最优值。标杆产品单项指标值将进行动态更新和定期发布。第一次评测结果以当期最优值作为标杆评估值。 产品指数:检测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经加权计算得出的分值,分为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综合产品指数与标杆指数比对,可直观判断检测产品与标杆产品的质量高低及差异限度。 产品等级:以综合产品指数为基准,根据产品分级方法对检测产品进行评级,反映当前产品性能的行业位置。综合产品指数高于90分为A级、80~90分为B级,70~80分C级,以此类推。其中,有任何一项标杆指标测试产品指数为0分的产品等级最高只能为B级;有任何两项标杆指标测试产品指数为0分的产品不予评级。 标杆产品:产品等级为A级的检查产品的统称。在同期标杆指数下,其技术和质量总体上代表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标杆指数:标杆产品的综合产品指数,固定为100。 产品单元:规格分档一致的LED路灯产品定义为一个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具有唯一编码标记,例如LED路灯L-2。 产品分类测试:检测机构从送检产品中随机抽取3只样品测量光通量,规定单个样品光通量不能大于该产品单元规格分档规定中光通量上限的105%或小于该产品单元规格分档规定中光通量下限的95%,如符合规定则取测量结果平均值并依此分类。若测量结果不符合以上规定,或公司送检产品与产品单元规定不一致,检测机构将依据实际检测结果将产品归类至相应产品单元;或由公司重新送检产品。 第二章 标杆产品分类与准入规定 本规范所涉及LED路灯为户外照明产品,标杆产品规格分档见下表。所有产品需按GB7000.1-2023、GB7000.5-2023、GB17743-2023、GB 17625.1-2023、GB/T18595-2023标准测试合格并提供第三方CNAS认可或CMA认证的检测报告;产品灯具光效不低于80lm/w。 产品规格分档与标杆产品建议最高售价如下表: 表1 产品规格分档与标杆产品建议最高售价 类别 规格分档与编号 标杆产品建议最高价(元/瓦) LED路灯 L-1 <8000lm 30 L-2 8000~16000lm 30 L-3 >16000lm 25 第三章 标杆指标的测试方法 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在符合目前国家相关安全与电磁兼容规定基础上,选取与平均系统光效、平均相关色温、单位功率平均照度、均匀性及眩光、环境比、耐候性、浪涌、可靠性、产品制造组织保障能力与生产一致性核查等直接关联的9项标杆指标。 标杆指标测试方法如下表: 表2 产品指标及测试方法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指标1 按GB/T 9468-2023,灯具(不经老化)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燃点2小时后测量平均系统光效,环境温度控制在25℃±1℃ 指标2 按GB/T 7922-2023,用积分球测量平均相关色温,取算术平均值 指标3 按CJJ45-2023规定,在标准模拟测试条件下,计算LED路灯的单位功率地面平均照度(模拟条件与测试方案见附录A) 指标4 按CJJ45-2023规定,在标准模拟测试条件下,分别计算LED路灯的地面照度均匀性、纵向亮度均匀性和眩光限值阈值增量,根据制定的以上述参数作为自变量的函数计算评价值(模拟条件与测试方案见附录A) 指标5 按CJJ45-2023规定,在标准模拟测试条件下,计算LED路灯的环境比(模拟条件与测试方案见附录A) 指标6 耐候性(具体测试规范及鉴定准则见附录B)。 指标7 浪涌实验(参照GB17626.5-2023的测量方法,限值按照DB 44/T609-2023省地方标准) 指标8 实验涉及基本实验和分级实验,基本实验合格的样品才干进入分级实验(具体测试规范及鉴定准则见附录C) 指标9 产品制造组织保障能力与生产一致性核查(具体程序规则见附录D) 第四章 产品指数的构建 产品指数的构建分为两个环节。一方面,将检测产品的测试结果按照表3计算得出相应的产品各标杆指标的单项原始分,再将各单项原始分按公式(1)计算得出单项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按公式(2)可计算得出综合产品指数: 公式(1):单项产品指数=抽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上期标杆产品单项指标值相应的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 公式(2):综合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 表3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指标1 80~200 lm/w (测量结果-80)×15/120 15% 指标2 3000K~6500K 5-(测量结果-3000)/700 5% 指标3 0.01375~0.4 (测量结果-0.01375)×3/(0.4-0.01375) 3% 指标4 0~1 测量结果×6 6% 指标5 合格鉴定 测量结果≥0.5:3分 测量结果<0.5:0分 3% 指标6 合格鉴定 合格:8分 不合格:0分 8% 指标7 合格鉴定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5% 指标8 合格鉴定 未过初级:0分 通过初级,得7.5分 通过1级,得15× 5/8分 通过2级,得15× 3/4分 通过3级,得15× 7/8分 通过4级,得15分 15% 指标9 0~100 产品制造组织保障能力与生产一致性核查得分×0.4 40% 第五章 产品检测与一致性核查 ㈠ 检测申请。   由申请单位(一般为产品制造商)向指定执行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就有关事宜与检测机构签署委托检测协议,并由执行机构提交一份给检测机构使用。申请书格式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㈡ 样本抽取。   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具体实行。 (1)公司需按产品单元规定提供25件同一规格主检产品,送样至检测机构,由检测机构从中随机抽取15只样品并随机编号,该批样品中3只用于指标1~指标5和指标7的测试,其余12只用于指标6和指标8的测试。   (2)产品安全须经权威检查机构检查。 ㈢ 产品检查。 产品检查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第三章“标杆指标测试方法”的规定具体实行。检测机构根据产品分类测试结果进行产品单元归类,未达成准入规定和安全规定的产品不能进入标杆指标测试,若公司送检产品与产品单元规定不一致,检测机构将依据实际检测结果将产品归类至相应产品单元,或由公司重新送检产品。 新的标杆指数发布后,依公司申请,同批次产品相同项目的检测结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标杆体系评测。原则上每个产品单元只出具一份实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方、不同产地的相同型号产品,仅做一次实验。 ㈣ 生产的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评价由审查机构在送检产品生产厂进行,评价内容涉及:第一部分:通用质量保证能力(涉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及工艺设计开发、采购与供方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检查与交付、连续改善 );第二部分: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关键原材料与元器件一致性、结构与标记一致性、关键设备及工艺一致性、标杆指标一致性)。具体程序规则见附录D。 ㈤ 市场销售的一致性核查。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权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贴有分级标记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若未达工程基本规定或一致性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有权取消该产品甚至产品所属单位参与标杆体系认证的资格。 ㈥ 一致性变更。 任何关于产品的一致性变更,公司必须在执行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视实际情况需要,执行机构有权规定对产品重新检测。 第六章 标杆体系的动态管理 ㈠ 标杆指数的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三个月,标杆指数相应的标杆产品单项指标值根据发布日前所有送检产品的检测结果进行计算和确认。 每一期标杆指数和标杆产品单项指标值由管理机构在各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公布。发布内容涉及标杆指标及其测试计算方法、标杆产品单项指标值等。 ㈡ 标杆指标的更新。 标杆指标根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实际需要可更新和扩充。指标的更新和扩充,由研究机构提出,经执行机构组织技术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增或替换评价指标的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限度进行综合测评。 ㈢ 分级与标记。 产品评价依据“随到随检,随检随评”原则,产品可随时送检,检测完毕即加贴分级标记。送检产品按综合指标产品指数评级,从高到低分为A(≥90)、B(80~90)、C(70~80)、D(60~70)、E(<60)共5级,由认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若出现单项指标值为0的情况,最高评级为B。有任何两项标杆指标测试产品指数为0分的产品不予评级。标记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㈣ 产品推荐目录。 根据公司申请,自愿参与标杆体系检测。若产品测试出现实际测试结果低于准入规定的情况,或者2个以上(含2个)标杆指标得0分的情况,产品均不进入《广东省LED标杆体系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综合指标评级C级(含C级)以上的产品列入《产品目录》。 《产品目录》在管理机构官方网上即时发布。《产品目录》有效期一年。 第七章 附则   ㈠ 本规范由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解释。 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录 A LED路灯路面评测 (规范性附录) 标杆指标3、标杆指标4、标杆指标5测试技术规范 A.1  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中关于指标3(单位功率平均照度)、指标4(均匀性及眩光)、指标5(环境比)的计算方法,运用路灯产品IES标准光文献在模拟路灯场景中计算上述参数的模拟计算方法。所涉及的计算方法、场景设立参数及得到的模拟结果,仅合用于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中对灯具上述指标进行的评价。 A.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IESNA LM-63-2023:IESNA Standard File Format for Electronic Transfer of Photometric Data(IES 配光资料标准电子转换文档格式) CJJ45-202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B/T 5700-2023:照明测量方法 A.3  术语和定义 IES文献:由美国电工委员会推荐、在北美唯一使用的配光文献形式。格式由IESNA LM-63-1995所规范。 路面亮度系数:为路面上某点的亮度与该点的水平照度之比。它除了与路面材料有关外,还取决于观测者和光源相对于路面所考察的点的位置有关。 本规范其他术语和定义由A.2所列规范性引用文献界定。 A.4  一般实验规定 本实验是根据灯具经分布光度计测试后得到的空间光强分布,生成IES文献,进入专业照明设计软件进行模拟得到相关参数。 A.5  测试与评价方法 A.5.1 IES文献的生成方式与格式规范 IES文献在分布光度计测试时,记录灯具各方向角的光强分布,并生成相关的标准光形文献。I ES文献格式为IESNALM-63-2023标准格式,灯具功率,光通量,尺寸,测量设备型号等信息按实际测量值显示在IES文献内。 IES文献按C类灯具标准测量,γ角度取0°~180°,角度间隔5°;C平面角度取0°~360°,角度间隔10°。 A.5.2 模拟实验场景设立 1、在照明设计软件中,根据不同的灯杆高度,灯杆间距设立为灯杆高度的三倍。 2、设立车道数与路面间距如下: 6米:2车道 8米:2车道 10米:3车道 12米:4车道 其中,单车道宽度设立为3.75米。 3、灯具设立 灯具安装挑臂长度1.5米,灯具倾角5度。单侧布灯。 4、路面反射特性设立 路面设立为沥青路,平均反射率0.07,反射率等级R3。 A.5.3 模拟方法及得到的参数 依据送检公司声称的产品合用灯杆高度设立场景,进行计算,其计算结果将作为评价依据。 一方面,将根据产品提供的IES文献,提取以下参数: 1、从IES文献中,提取γ=80°的光强值的最大值I80-max 2、从IES文献中,提取γ=90°的光强值的最大值I90-max 3、最大光强值所相应的γ角度γI-max 4、灯具总功率W和总光通量 Φ 此外,将使用该产品IES文献对于其他灯杆高度设立场景进行计算,并提供计算结果报告,但其他场景的计算结果不作为产品评价依据进行评分。通过软件模拟可得出以下参数: 1、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平均照度Eav. 2、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路面照度均匀度UE 3、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路面纵向亮度均匀度UL 4、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眩光限值阈值增量TI. 5、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环境比值SR A.5.4 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计算评价方法如下: A.5.4.1 指标3计算方法 1、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出平均亮度Eav. 2、从IES文献中读取灯具总功率W 3、指标3测试结果 =Eav/W。 A.5.4.2 指标4计算方法 1、出现如下情况的任何一种,该指标值为0分 1) I80-max/Φ×1000>100 2) I90-max/Φ×1000>50 3) γI-max > 76° 4) UE < 0.3 5) Eav< 10 2、其他情况下,该指标的计算函数为: f(UE, UL, TI) =( UE2 + UL2)/2 × g(TI), 其中, A.5.4.3 指标5计算方法 通过模拟软件计算给出环境比值SR,作为指标5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杆指标6测试技术规范 B.1  范围 本规范为《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中标杆指标6的检测方法。 本规范的合用范围是LED路灯,其目的是评价LED路灯与耐候性直接相关的标杆指标。 B.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T 2423.1-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A:低温 GB/T 2423.2-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B:高温 B.3  术语和定义 LED路灯失效: a) 整灯或者单颗LED出现不亮情况; b) 整灯或者单颗LED出现闪烁现象; c) 整灯或者单颗LED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d) 整灯或者单颗LED灯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蓝光”等。 B.4  一般实验规定 B.4.1 实验目的 本实验为考核性实验,其目的在于考核LED路灯的耐候性是否满足LED路灯的环境适应性规定。 B.4.2 受试样品规定 提交实验的受试样品应在批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检测合格。 B.4.3 实验条件 B.4.3.1 实验环境规定 实验分别高低温实验箱中进行。 B.4.3.2 实验仪器 本耐候性实验所需仪器重要有:高低温实验箱、稳压电源,程序计数器或者类似功能的设备。所有设备需在有效计量日期内。 B.5  实验方法与评价方法 B.5.1 实验方法 耐候性实验涉及高低温实验。 实验时,如实验箱类型为逼迫空气对流循环型,则实验箱内需有隔板或类似装置防止空气直接吹向受试样品,箱内受试样品的空间摆放须能保证气体能在受试样品间流动。 高低温实验按送样单位分组,每组1个样品,并编号标记,依次进行高低温实验。高低温实验: 低温实验:受试样品在低温-40℃条件下贮存16小时,贮存实验过程中样品不通电,然后升温到-25℃,保持30min后通电工作30min,低温实验结束后升到常温进行实验后检测; 高温实验:受试样品在高温85℃条件下贮存16小时,贮存实验过程中样品不通电,然后降温到55℃,保持30min后通电工作30min,高温实验结束后降到常温进行实验后检测。 受试样品在高低温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检测如出现失效即认为该项实验不通过。 B.5.2 评价方法 所有实验通过则该产品获得本项目所相应的分值,不通过则不能得分。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标杆指标8 测试技术规范 C.1  范围 本规范为《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中标杆指标8的检测方法。 本规范的合用范围为LED路灯,其目的是评价与可靠性等级直接相关的标杆指标。 C.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T 2423.1-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A:低温 GB/T 2423.2-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B:高温 GB/T 2423.4-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 2423.10-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 实验方法 实验Fc: 振动(正弦) GB/T 2423.22-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N:温度变化 GB/T 2423.34-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Z/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实验 GB/T 2423.56-20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实验Fh:宽带随机振动(数字控制)和导则 GB/T 5080.1 设备可靠性实验 第1部分 总规定 GB/T 5080.2 设备可靠性实验 第2部分 实验周期设计 GB/T 5080.5 设备可靠性实验 第5部分 可靠性实验成功率的验证实验方案 GB/T 5080.6 设备可靠性实验 第6部分 恒定失效率假设的有效性检查 GB/T 5080.7 设备可靠性实验 第7部分恒定失效率和恒定失效强度的验证实验 GJB 899A-2023 可靠性鉴定与验收实验 GJB 450A-2023 装备可靠性通用规定 GB/T 24824-202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IEC 62308 可靠性评估 IEC 60104 第2版,可靠性增长计划 IEC 61124 可靠性实验--恒定失效率和恒定失效密度的验证实验 C.3  术语和定义 C.4  可靠性实验 为了对一个产品的可靠度或特性进行测量、量化或分类而进行的实验。 注1可靠性实验不同于环境实验,环境实验的目的是要证明所实验的产品在极端的储存、运送和使用条件下仍能生存。 注2可靠性实验可以包含在环境实验中。 C.5  应力条件 在可靠性实验中被设备所暴露于其中的一组条件。 C.6  光衰 实验前所测得的光通量减去实验后所测得光通量得到的值与初始光通量值之比,用百分数表达。 C.7  一般实验规定 C.8  实验目的 本实验为考核性实验,目的不在于预测产品寿命,而在于短时间内发现受检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不可靠性。 本实验基于定性的可靠性评价,拟定受检产品的可靠性基本水平和在同样的应力条件下评价可靠性基本水平的优劣。 C.9  实验的一般规定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测量应在环境温度为25℃±1℃条件下进行,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在测量前的稳定工作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电源电压应稳定在±0.2%的范围之内。 在加速实验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2%的范围之内。 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应不超过3%。 实验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光通量按GB/T24824规定的方法测量。 C.10  受试样品规定 提交实验的受试样品应在批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检测合格。 实验前将受试样品高温保护装置断开。 C.11  实验条件 C.4.4.1 实验环境规定 本项实验在高低温湿热实验箱和高温箱中进行。 C.4.4.2 实验仪器 本项实验所需仪器重要有:高低温湿热实验箱,高温箱,积分球或者分布光度计,稳压电源,程序计数器或者类似功能的设备。 C.4.4.3 安装规定 实验时,如实验箱类型为逼迫空气对流循环型,则实验箱内需有隔板或类似装置防止空气直接吹向受试样品,箱内受试样品的空间摆放须能尽量避免导致产品局部过热情况,摆放尽量模拟实际使用情况。 A.2 实验与评价 实验分基本实验和分级实验。 A.1.1实验分组与样品数量 组别 项目名称 分组 样品数量 允许 失效数 备注 A组 可靠性验收实验 (定性评估) A1~A4 室外设备:11只 0 基本实验 A5 室外设备:11只 0 分级实验 A.1.1  定性可靠性评价 以可靠性验收实验为主,从定性角度评价产品的基本质量可靠性的保障能力,用于进行快速的可靠性设计验证和重大缺陷评估及初期可靠性保障,从基本环境适应性、结构完整性、以及预期的工作能力水平来评价和验收产品的基本可靠性水平,涉及以下的实验和评价项目。 组别 实验类别 实验项目 样品数量 允许失效数 备注 A1 基本实验 快速温度循环实验 室外设备:5只 0 重大缺陷评估 A2 随机振动实验 室外设备:1只 A3 交变湿热实验 室外设备:5只 A4 初期可靠性保障实验 室外设备:11只(温度,随机,交变实验后样品) 0 初期可靠性保障 A5 分级实验 极限应力敏感度实验 室外设备:11只 0 预期的工作能力水平 A.1.2  基本实验 基本实验涉及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交变湿热、初期可靠性保障等实验 基本实验失效判据: 以下情况可认为受试样品发生失效: a) 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不亮情况; b) LED整灯光衰超过6%; c) LED整灯出现闪烁现象; d) LED光源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e) 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蓝光”等; 注:受检样品若出现塑料外壳或类似部件软化变形等现象,实验不视为失效。 实验判据:受试样品无失效出现即认为基本实验通过(即基本实验每组不允许样品出现失效),受试样品出现失效即认为基本实验不通过,基本实验不通过不能进行分级实验。 C.5.3.1 快速温度循环实验 实验方法:GB/T 2423.22 实验条件: 1) 工作条件:非工作状态 2) 温度:高温为+105℃,低温为-40℃ 3) 极限温度下的保持时间 产品重量W(kg) 保持时间 W≤1.36 1h 1.36<W<13.6 2h ≥13.6 4h 4) 温度变化速率:10℃/min 5) 实验循环次数: 室外设备:20次 C.5.3.2 随机振动实验 实验方法:GB/T 2423.11 实验条件: 1) 工作条件:正常工作状态 2) 频率范围:5Hz~200Hz 3) 加速度谱密度:0.01g2/Hz 4) 加速度总均方根值:1.4 grms 5) 实验方向:X、Y、Z三方向(暂不考虑实际产品也许的结构对称性问题,即任何形式的产品,都必须经受三个互相垂直的方向进行实验) 6) 实验时间:每方向连续进行15min C.5.3.3 交变湿热实验 实验方法:GB/T 2423 实验条件: 1) 工作条件:正常工作状态,每个循环在高温高湿阶段进行一次样品供电通断,断电时间不低于5min,不高于10min 2) 上限温度65℃,低温子循环:-20℃ 3) 循环次数:10次 实验剖面如图1所示: 图1 实验剖面 C.5.3.4 初期可靠性保障实验 实验方法:GB/T 2423,GB/T 5080, GJB 899A,GJB 450A,IEC 62308, IEC 61124 实验条件: 室外设备:11只样品,在额定电应力条件稳态工作 加速实验条件 实验时间 置信水平 可靠度水平 备注 温度85℃,相对湿度85% 340h 95% R(6000h)=95% 拟合6000h传统实验 A.1.3  分级实验 分级实验采用极限应力敏感度实验。 分级实验失效判据: 以下情况可认为受试样品发生失效: a) 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不亮情况; b) LED整灯出现闪烁现象; c) LED光源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d) 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蓝光”等; 注:受检样品若出现塑料外壳或类似部件软化变形等现象,实验不视为失效。 实验判据:受试样品在相应的实验等级下无失效出现即认为该实验等级的分级实验通过,受试样品在相应的实验等级下出现失效即认为该实验等级的分级不通过。 实验方法:参照GB/T 2423,采用步进应力进行实验,本实验属于破坏性实验,实验的目的是评价产品可靠性的健壮性和裕度,并根据可靠性的健壮性和裕度进行分级。 实验条件: 1) 实验应力:温度和电应力组合进行的综合应力实验 2) 起始温度:95℃ 3) 温度步进量:10℃ 4) 温度应力步长:2h 5) 电应力:实验期间进行电应力/电拉偏实验 基本实验合格后方进行分级实验。对1组样品,实验应力的施加顺序如下: 样品在实验全过程均输入1.1倍额定输入电压,从95℃、105℃、115℃、125℃,分4级逐级加温,每级温度保持2h后测试,每一温度等级实验后,如出现失效,则停止该组分级测试。 在实验过程中,不对光衰进行测试。 分级实验温度高于电源声明极限温度+10℃时,将电源部分置于箱外,进行实验。 如样品具有温度保护装置或电路,则将温度保护装置或电路旁路,进行实验。 每一实验等级实验后,受试样品如出现失效,则停止下一实验等级的分级实验。 分级测试实验条件 实验阶段 实验等级 实验条件 保持时间 (h) 通过条件 温度(℃) 分级 实验 1 95 2 受试样品无失效。 2 105 2 受试样品无失效。 3 115 2 受试样品无失效。 4 125 2 受试样品无失效。 A.1.4  评价方法 基本实验:基本实验不通过则可靠性实验不通过,基本实验通过才可进行分级实验。 分级实验:相应实验等级的分级实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达成前一实验等级的可靠性等级;实验等级1的分级实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达成基本可靠性等级;相应实验等级的分级实验通过,则可靠性达成该相应实验等级的可靠性等级。 A.1.5  可靠性实验项目选取规则 1) 术语解释: ——可靠性关键件不变: 电源和驱动不变(供应商不变,同一个产品系列,电路原理和拓扑结构不变,电源和驱动的重要半导体器件和功率器件只是电参数的变化、只是功率变化);和光源不变(供应商不变,同一个产品系列,封装形式不变,只是光效变化);和热管理结构不变或只是散热器同比例变化;和整体拓扑结构不变。 ——原型机: 初次申请,新产品设计定型和初次量产的LED照明产品,从没进行过可靠性和耐候性评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变化的,和/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进行全项目的可靠性评测。 涉及快速温度循环实验、随机振动实验、交变湿实验、初期可靠性保障实验、极限应力敏感度实验。 ——直接派生机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可划分为同一个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变的、制造厂只是在原标杆体系产品的基础上增长型号或产品变更(与可靠性相关的关键件不变)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不需再进行可靠性评测。只需要进行资料审核和变更确认。 ——间接派生机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只是生产工艺部分变化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需进行基本实验中的重大缺陷快速评估和分级实验。实验项目为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和极限应力敏感度实验。 ——扩展机型 初次或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不能划分为同一个系列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生产工艺不变的、只是针对具体产品作了设计和工艺适当调整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需进行基本实验中的重大缺陷快速评估、初期可靠性基本保障实验(拟合1000h传统实验)和分级实验。实验项目为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拟合1000h传统实验的初期可靠性基本保障实验和极限应力敏感度实验。 2) 其他情形,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长实验项目,但需报管理机构或执行机构批准。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标杆指标9 制造厂组织能力与一致性评价程序规则 D.1  范围 本程序规则合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工作,可为申请方/受评价方/标杆体系产品目录单位进行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提供指导。 D.2  规范性引用文献 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依据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标杆体系管理规范和标杆目录产品技术规定。 D.3  术语和定义 D.4  申请方 现场评价之前的制造厂。 D.5  受评价方 现场评价过程中及获准进入标杆体系产品目录前的制造厂。 D.6  目录单位 获准进入标杆体系产品目录后的制造厂。 D.7  制造厂现场的组织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评价 包含“第一部分:通用质量保证能力”(含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及工艺设计开发、采购及供方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检查与交付、连续改善等六个方面)和“第二部分: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含材料一致性、结构一致性、关键工艺水平一致性、标杆指标一致性等四个方面)。 D.8  申请方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注册证明文献,下同),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献等,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出现场评价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2)制造厂假如存在以下情况, ² 若关键过程(如设计或生产)所有外包,则必须对外包方现场进行评价; ² 若只有部分外包,可将外包方作为供应商管理,由评价组决定是否对外包方现场进行评价。 D.9  申请方/受评价方的权利和义务 D.10  申请方/受评价方的权利 (1) 与本机构协商拟定现场评价时间。 (2) 对参与现场评价的人员或时间安排有异议时,与本机构协商解决。 (3) 有权对本机构的现场评价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D.11  申请方/受评价方的义务 (1) 按本机构规定提交申请文献及其相关材料; (2) 为本机构提供保证现场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食宿安排; (3) 为本机构现场评价组进入现场评价区域、调阅文献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为评价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人员。 (4)保存顾客和/或相关方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机构规定期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审查机构。 (5) 按规定交纳现场评价费用。 (6)申请人有保证标杆体系产品符合现场评价规定的责任。 D.12  现场评价程序 现场评价活动含现场评价申请的受理、文献评审和现场评价实行,出具评价报告,见图1。 现场评价包含通用质量保证能力和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两个部分,各部分单独评分,总分为100分。 现场评价不做合格性评判,也不开具不符合项,现场评价报告和得分仅提供应协会作为进入标杆体系产品目录评分的一部分,不对外公布。 申请方针对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的改善,不影响当次现场评价结果。 A.1.1  申请 (1) 确认现场评价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机构提交《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申请书》及其调查表等附件,签订协议; (2) 在希望正式现场评价前1个月,申请方向本机构提交现场评价申请,并交纳评价费用。 D.13  文献评审 (1) 审查机构对申请文献的齐套性进行检查,文献不齐套时,报执行机构告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在确认申请方已交纳现场评价费用后,即把文献移交评价组。 (2) 审查机构指定现场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申请文献审核。假如文献审核结论显示不满足具有现场审核的条件,则不进行后续的现场评价。 (3) 必要时,在正式现场评价前,审查机构可以派员对申请方进行初次访问。 D.14  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 现场评价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现场评价工作。 执行机构委托审查机构进行资料评价 审查机构进行文献齐套性审查(2天) 检测机构移交报告前,需要先收取检测费用 文献审查结果报执行机构(1天) 检测机构检测可靠性,出具检测报告给审查机构(25天) 检测机构检测 (可靠性项目除外),并出具检测报告给审查机构(10天) 审查机构审查现场评价申请文献和检测报告(5天) 审查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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