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检测协议书
委 托 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传真
E-mail
样品编号
(承检方填写)
样品名称
样品批号
颜色
样品性状
备注(样品标识/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
样品性状选项:颗粒、粉末、液体、气体、胶囊、块状、片状、棒状、管状、膏体、乳状液、悬浮液、粘稠液、凝胶体
保存条件
常温 干燥 避光 冷藏 其它:( )
是否留样:留样 不留样
检测类别
委托检测 仲裁检验 比对 验证 其它:( )
检测项目与检测依据
服务时限
标准时间 (7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加急 (加收50%)
1.5个工作日加急(加收100%) 协议时间:( )
报告发送
自取 快递 传真 其它:( )
余样处理
退回 承检方自行处理
其它要求
以上内容为双方测试服务契约的有效组成部分,请委托方经办人阅读本表背面协议条款后签字确认。
委托方代表签名: 送样日期 :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承检方填写
付费方式
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总费用
预付款: 仟 佰 拾 元( ¥)
备注
承检方业务受理人签字 : 收样日期 : 年 月 日
协 议 条 款
1. 委托方须仔细阅读以下协议条款,委托方的签字表明已阅读并理解协议书条款,双方同意履行。
2. 承检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测任务,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并为委托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
3. 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检方的检测结果仅对来样。委托方对于检测结果不当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及一切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委托方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如有更多送检信息需要附加说明,可以附件形式附在本协议书之后,由于填写错误造成的报告修改,应支付修改报告费用。
5. 对包含任何已知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6. 样品送检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以上,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涉案等特殊情况委托方可提交书面申请,酌情减量,但不得少于一次检验用量,且委托方需在“协议书”中注明“不留样”。
7. 如无特殊要求,适宜保存样品的留样期(保管期)为收到样品之日起3个月,保管期后,留样不能再用于样品复检。
8. 委托检测的样品在测试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由我中心业务室与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因此而影响检验周期的,时间顺延;若送检样品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方联系7个工作日内未获答复的,视为自行放弃委托检验,但仍需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9. 因灾害、事故、仪器故障等不可抗力而造成样品损失或损坏、测试服务延迟或不能履行时,本中心将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委托方取消或暂停服务而无需承担责任。
10. 委托方如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应于领取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方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委托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而提出复检要求时,仅限对原样品按原测试方法进行复检;如果客户换用新的样品和/或提出改变方法进行测试,则视作新的委托要求,委托方应支付相应测试费用。若复检结果与原结果在方法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一致,则委托方需要支付与原测试项目收费标准等额的复检费用;若复检结果与原结果在方法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不一致,则本中心退回原测试项目已收取的测试费用并换发新的测试报告。对下述情况,本中心不受理复检:(1)无留样;(2)留样已被客户取回;(3) 留样不足以复检;(4) 留样超过保管期;(5) 原样品或其待测组分不稳定;(6) 不可重复性试验。
11. 承检方完成检测任务标准时间为7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的每天上午10:00前收到的样品(含邮寄样品),自当日起计算完成时间,如上午10:00后收到样品,则从次日起计算完成时间。
12. 承检方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原件,委托方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副本时,每份加收50元。
13. 承检方的检测报告未加盖“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专用章”无效,涂改增删无效。
14. 检测报告批准签发后本中心免费保存1个月,委托方须在保管期内取回报告,由不领取报告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测报告,应凭本协议书领取。若本协议书遗失,可凭委托方介绍信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出示)及复印件(留存本中心)领取检测报告。
15. 常规样品测试收费参照承检方测试收费价目表,复杂、特殊样品的收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加急样品的测试费用按照服务时限加收相应费用。检测费用不含快递费,因邮寄样品、发票和检测报告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责,缴款方式双方协商决定。
16. 委托方应在支付全部检测费用后,方能领取检测报告。
17. 此委托检测协议书的复印件和传真件均视为有效。
18.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HNUATC-4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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