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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座椅检查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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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风小康系列车型座椅总成检查技术条件版本:C版 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2023年12月05日编号:DFYA-GD-2023-079签 署 页编 制:陈芝明8/12-09 江超靖8/12-09校 对: 王海波8/12-09审 核:杨洪涛8/12-09 张静19/12-09标准化: 张忠恺8/12-09批 准: 彭自力8/12-09 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前言为规范东风小康系列车型座椅总成的技术规定、实验方法、检查规则、包装标志、运送与贮存,特制订本文献。 本文献合用于所有配套厂家所供应的座椅总成。本文献合用于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系列车型座椅总成。本文献自执行日起代替DFYA-

2、GD-2023-079座椅总成检查技术条件B版。本文献起草单位为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本文献最终解释权归东风渝安车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本文献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风小康系列座椅总成检查技术条件1.主题内容和合用范围本检查技术条件规定了东风小康系列座椅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检查规则和标志、包装、运送及储存等。本检查技术条件合用于所有配套厂家所供应东风小康系列座椅的质量验收。2.引用标准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检查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检查技术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检查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检查技术条件达成

3、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检查技术条件。GB 4357-1989 碳素弹簧钢丝GB 250-2023 评估变色用灰色样卡GB 8410-2023 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GB/T14486-1993 工程塑料模塑料尺寸公差GB 11551-202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 11550-1995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规定和实验方法GB/T1804-2023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的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15083-202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规定和实验方法GB/T13773 座椅面料缝合部位的接缝强力实验方法QB/T 20

4、80-1995 高回弹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QC/T 633-2023 客车座椅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QC/T 47-1992 汽车座椅术语QC/T 740-2023 乘用车座椅总成QC/T 625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解决层QC/T 805-2023 乘用车座椅用滑轨技术条件QC/T 236-1997 汽车内饰材料性能的实验方法QC/T 55-1993 汽车座椅动态舒适性实验方法QC/T 56-1993 汽车座椅衬垫材料性能实验方法JB/T 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T/T 460-2023 客车座椅靠背调角器技术条件DFYA-GD-2023-051 东风

5、小康系列车型座椅面料检查技术条件DFYA-GD-2023-005东风小康系列车型零部件金属覆盖层(镀锌)检查技术条件 ECE17 关于车辆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的认证的统一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检查技术条件。3.1 车辆型式 是指在下列重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3.1.1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以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和颜色不同;允许质量差在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的5%范围内;3.1.2 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1.3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3.1.4 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和颜色不同;3.1.5 头

6、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涉及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3.2 座椅 供一个成年乘员乘坐且有完整装饰并与车辆结构为一体或分体的乘坐设施。它涉及单独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一个座位。3.3 固定装置将座椅总成固定到车辆结构上的装置。涉及车身上受影响的部件。3.4 调节装置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座的装置。该装置有如下功能:纵向位移、垂直位移、角位移。3.5 座椅移位折叠装置为便于乘员的出入,使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的装置。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中无固定中间位置。3.6 锁止装置使座椅及部件保持在使用位置的装置。3.7 头枕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

7、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也许受到的损伤限度的装置。4 验收项目4.1 一般技术规定4.1.1 客车座椅 ( 以下简称座椅 )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献制造。4.1.2 座椅总成的关键尺寸见2D图,未注尺寸公差按GB/T1804-2023,GB/T14486-1993执行。4.1.3 所有外购件、外协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配。4.2 前排座椅总成4.2.1 座椅可前、后滑动调节;靠背可调角,调节应灵活,无卡滞现象;带可调头枕,调节应灵活。4.2.2 靠背调角器应单手操作,到位后锁止应可靠,座椅靠背上边沿自由状态下前后的松动间隙不大于5mm,活动部分涂润滑

8、脂;左侧座椅调角器调节手柄左置,右侧座椅调角器调节手柄右置。4.2.3 靠背调角范围,以靠背自然角状态10为基准,前倾角为46,后倾角为60。4.2.4 前、后滑动装置调节范围,从座椅设计基准计算,将滑轨滑至设计位置最后端,向前可移动160mm,N1类车滑轨移动量按图纸规定执行。当乘员正常乘坐时,其座椅前、后滑动装置应能单手操作,规定座椅滑动灵活、无卡滞现象、活动部分必须涂润滑脂、调节手柄塑料套外边沿与座垫前面距离平行,且间距不小于15mm。4.2.5 靠背背面带杂物袋。4.2.6 靠背调角器外护塑料盖固定牢固,调节手柄与塑料盖不允许有干涉情况。4.2.7 座椅处在任何可调节的位置时都不应产生

9、干涉现象。4.3 中排座椅总成(2人联体)4.3.1 座椅靠背可折叠,调节装置置于座椅左边,调节应灵活,无卡滞现象;操作力不大于30N,到位后其锁止应可靠,座椅靠背上边沿自由状态下前后的松动间隙不大于5mm,活动部分涂润滑脂。4.3.2 靠背与座垫角度为105,座垫与车身地板水平方向角度为5,且前高后低。4.3.3 座垫下部带工具袋,工具袋材料与座椅主面料一致。4.3.4 靠背左、右侧中下部带安全带兜袋。4.3.5 带可调节头枕的座椅,规定头枕调整灵活,左右头枕与靠背中心线对称。4.3.6 后支撑腿使用蝶形螺栓(规格为M825)与车身地板连接。4.4 中排座椅总成(三人2+1)4.4.1 加座

10、与双人座可拆卸,且应连接牢固。4.4.2 加座翻转灵活,与双人座、车身侧围无干涉现象。4.4.3 座椅调角器调节装置操作力不大于30N,到位后其锁止应可靠,座椅靠背上边沿自由状态下前后的松动间隙不大于5mm,活动部分涂润滑脂;双人座靠背左、右侧中下部带安全带兜袋。4.4.4 靠背与座垫角度为105,座垫与车身地板水平方向角度为5,且前高后低。4.5 中排分体座椅总成4.5.1 分体座椅旋转角度为360,分前后两档,即从正常位置起0和 180,在各旋转档位的偏角允许差为1。4.5.2 分体座椅靠背可调角,调节应灵活,无卡滞现象;靠背与车身侧围无干涉。4.5.3 分体座椅各操作机构必须操作灵活,锁

11、止可靠。其旋转机构调角器调节手柄操作力规定为20N-70N,滑动装置调节手柄操作力为10N-80N,活动部分涂润滑脂。4.5.4 分体座椅前、后滑动装置调节范围,从座椅设计基准计算,将滑轨滑至设计位置最后端,向前可移动160mm。当乘员正常乘坐时,其座椅前、后滑动装置应能单手操作,规定座椅滑动灵活、无卡滞现象、活动部分必须涂润滑脂、调节手柄塑料套外边沿与座垫前面距离平行,且间距不小于15mm。4.6 第三排座椅总成4.6.1 座椅靠背可折叠,调节装置置于座椅左边,操作应灵活,无卡滞现象,操作力不大于30N,到位后其锁止应可靠,座椅靠背上边沿自由状态下前后的松动间隙不大于5mm,活动部分涂润滑脂

12、。4.6.2 靠背与座垫角度为105,座垫与车身地板水平方向角度为5,且前高后低。4.6.3 带可调节头枕的座椅,规定头枕调节灵活,左右头枕与靠背中心线对称。4.6.4 后支撑腿使用蝶形螺栓(规格为M825)与车身地板连接。4.6.5 对于带茶几装置的座椅,规定茶几折叠装置折叠灵活,其面板规定清洁、平整、无污渍及明显的疵点。4.7 座椅总成面料基本规定4.7.1 座椅总成护面装配后,表面应挺括、饱满、不允许有油渍、污损、皱折等缺陷。座椅的外表面和内部不应存在任何危及乘客安全的锋利突出物。 4.7.2 座椅总成护面整体缝合应牢固。缝制针距4.51mm,缝制的线迹应均匀、清楚、平直,无漏针、跳针、

13、脱线、跳线等现象。座椅总成的坐垫缝制与靠背缝制的线条应对齐,相差不大于5mm。蒙皮表面线头需清理干净。4.7.3 在3050的环境温度下,座椅面料、软垫等有机材料应能满足使用规定。4.8 座椅骨架总成4.8.1 座椅骨架总成各焊接组件不应有焊接错位、虚焊、脱焊等缺陷。焊接处不得留有焊渣、焊瘤等缺陷。其焊接质量应符合JBT 5943的有关规定。装配后,应连接牢固,使用可靠。4.8.2 座椅骨架应符合本标注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献制造。4.8.3 任何工况下,在规定的质保期中,座椅不得产生异响。4.8.4 座椅的金属件(涉及骨架横管、钢管、U形管、头枕管、加强钢丝、支撑腿、S

14、形弹簧、调角器安装板等)应进行表面防锈解决,座椅的金属件油漆涂层应符合表1QC/T484中TQ7甲等的有关规定:表1 QC/T 484中TQ7有关规定涂层代号等级涂层特性涂层的重要质量指标备注TQ7甲属于防锈涂层(或底漆涂层)对金属表面有良好的防锈性能和机械强度。合用于作为毛坯和零件的防锈涂层(或底漆涂层)1、漆膜外观:漆膜平整,允许有不严重的流痕,但不允许有针孔和麻点。2、漆膜厚度:不低于205m.。3、机械强度:冲击50;弹性1mm;硬度0.4;4、耐腐蚀性:按4.1.1a法盐雾实验200h合格;5、耐水性;浸入50水中3个循环无变化。6、耐碱性;按4.1.8n实验,漆膜不应起泡脱落。允许

15、变软,放置2h后恢复原状。7耐机油性;浸入60的HQ-10号汽油机润滑油中48h无变化。4.8.4.1 座椅中限位销、旋转销表面镀白锌:Fe/EpZn10c1B,电镀层和化学解决层应符合QC/T 625的有关规定。4.8.4.2 座椅S型弹簧及钢丝4.8.4.2.1 座椅S型弹簧与骨架上的卡子挤压紧固时,应一方面对骨架上卡子进行防锈漆化解决,然后使用榔头,敲合卡子,使弹簧紧固在骨架上。为防止敲击过程中卡子上漆面脱落,可选用橡胶或木质榔头。4.8.4.2.2 座椅S型弹簧按规定漆化解决,布局应避开座椅骨架钢管。4.8.4.2.3 座椅S型弹簧两端的安装位置,可进行尼龙涂装或套装塑料管,也可按供需

16、双方商定的其他规定进行。4.8.4.2.4 座椅S型弹簧两端不得存在任何危及乘客安全的锋利突出物。4.8.4.2.5 经表面解决的S型弹簧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12个月不致锈蚀。4.8.4.2.6 座椅S型弹簧有其他技术规定期,由供需双方商定。4.8.4.2.7 S形弹簧尺寸规格应符合表2小康座椅S形弹簧参数规范表2 小康座椅S形弹簧参数规范名称材料级数尺寸最小盘重备注碳素弹簧钢丝65mnc4.00.5kg座垫使用碳素弹簧钢丝65mnc3.00.5kg靠背使用4.8.4.2.8 钢丝直径应符合GB4357规定,根据需方需求,可供应中间尺寸的钢丝

17、。4.8.4.2.9 钢丝直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4357规定。4.8.2.4.10 钢丝的椭圆度应不大于允许公差之半。4.8.2.4.11 钢丝盘形应规整,当打开钢丝盘时,不得散乱、扭转或成形。4.8.2.4.12 钢丝的性能应符合GB4357中的相关规定。4.9 座椅头枕规定 4.9.1 头枕总成应符合本检查技术条件规定,尺寸见产品图纸。4.9.2 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也许对乘员导致伤害的凸起或尖棱。头枕总成具有上下调节功能,共三档,20mm/档。头枕调节应轻便灵活、锁止可靠。4.9.3 “可拆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4.9.4

18、“分体式头枕”是指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4.9.5 头枕方面的性能实验规定按照GB11550-1995及GB15083-2023 执行。 4.10 其它技术规定4.10.1 构成座椅背面的安装件或附件,在碰撞时不应对乘客身体导致伤害。4.10.2 隔热垫常规检查:隔热垫表面无破损、污渍、覆胶均匀、牢固、无气泡。隔热垫材料燃烧性能按GB 8410-2023的规定,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4.10.3 主、副面料表面规定清洁、平整、色泽一致、无折皱、无污渍及明显的针织物疵点。面料标准样板由我司提供,按DFYA-GD-2023-051的规定进行检测。

19、4.10.4 泡沫:全车座椅坐垫泡沫为冷发泡沫;其它允许使用热发泡沫;泡沫物理性能见表3座椅泡沫物理性能指标规定。表3 座椅泡沫物理性能指标规定序号项 目性能指标检查方法备 注坐垫靠背 头枕1密 度(Kg/m3)353035GB/T6343普通密 度(Kg/m3)443644GB/T6343新3U金钻、豪华型2回 弹 率(1%)4035GB66703拉伸强度(Kpa)110100GB63444断裂伸长率(1%)100100GB63445压陷25%时的硬度(N)100-30080-180GB108076压陷65%时的硬度(N)300-900280-600GB10807765%/25%压陷比2.6

20、8撕裂强度(N/m)280250GB10808975%压缩永久变形(1%)202520GB666970、22h10燃 烧 性(mm/min)100GB841011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最大变化率(1%)30GB9640140、17h12湿热老化后拉伸强度最大变化率(1%)30GB9640105、3h、100%RH4.10.5 调角器:调节手柄与外护塑料盖颜色、皮纹按我司提供色板。4.10.6 前排座椅铰链盖、控制箱后盖颜色、皮纹按我司提供色板。4.10.7 中、后排座椅主、副面料按我司提供标准样板。4.10.8 中、后排座椅支撑腿翻转拉簧镀白锌:Fe/EpZn10。4.10.9 座椅面料包装规定:

21、座椅坐垫和靠背骨架不得外露(除调角器)。5 实验方法5.1 一般规定的检查5.1.1 外观和灵活性用目测和手感检查应满足本检查技术条件中的规定。5.1.2 尺寸及受力用通用工具和专用量具检查,应满足本检查技术条件,并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献中规定的尺寸。 5.2 座椅总成的检查5.2.1 对于可调式座椅靠背,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应将其锁止在按GB11551-2023标准附录C所述3DH装置躯干基准线与垂直方向成25角的后倾位置上。5.2.2 安装在车辆上的某一座椅,假如其锁止装置和固定方式与其他某一座椅相同或对称,则建议检测机构可以只对其中一个座椅进行实验。5.2.3 对头枕高度

22、可调的座椅,实验时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最不利的位置(一般是最高位置)。5.3 座椅的性能实验5.3.1 座椅总成的动态实验按GB15083-2023第5.3.1条规定实验。5.3.2 座椅的静态实验按GB15083-2023第5.3.2条规定实验。5.3.3 座椅的头枕性能实验按GB15083-2023第5.4款规定实验。5.3.4 座椅总成的吸能性实验按GB 15083-2023 附录C规定进行。5.3.5 座椅泡沫的物理性能实验按QCT56中6.16.7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检查技术条件5.3条表2的性能规定。5.3.6 座椅面料各方面性能的实验,按DFYA-GD-2023-051东风

23、小康系列车型座椅面料检查技术条件进行。5.3.7 座椅系统强度规定和实验方法按GB15083进行。5.3.8 座椅滑轨性能规定和实验方法按QC/T805-2023进行。5.3.9 座椅靠背调角器性能规定和实验方法按JT/T 460-2023进行。5.3.10 座椅有机材料燃烧特性实验,座椅有机材料燃烧特性按GB8410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5.3.11 座椅面料缝合部位的接缝强力实验方法按GB/T 13773进行。5.3.12 座椅衬垫材料性能的实验方法按QC/T 56-1993进行。 5.3.13 靠背骨架总成强度实验按QC/T740-2023中附录A的3.1进行。5.3.14 靠背骨架总成刚

24、度实验按QC/T740-2023中4.2.16条款。5.3.15 靠背骨架总成耐久性实验按QC/T740-2023中4.2.17条款。5.3.16 座椅总成需进行3C强制认证,按3C强制认证流程进行,且应符合3C规定。6 欧标认证座椅性能规定对于出口车所用座椅,其性能需满足以下有关内容,对本法规未涉及项目,座椅需满足ECE17有关内容:6.1 合用于M1(1) 类车辆所有座椅的一般技术规定6.1.1 每个调节装置和位移装置都应具有能自动工作的锁止装置。若座椅扶手或其它舒适性装置在发生撞车事故时不会给乘员带来伤害的话,则不需要采用锁止装置。6.1.2 对座椅的位移装置,其操纵件应置于座椅外侧接近

25、有车门处。即使对位于该座椅背后的乘员,也应易于接近。6.1.3 在于第7.5.1 条定义的区域1 内的座椅后部,应通过本法规附录2规定的吸能性实验。6.1.3.1 若按本法规附录2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验,头型反弹加速度大于80g 的连续作用时间不超过3ms,应认为满足规定。同时,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不得有危险的边棱出现;6.1.3.2 第6.1.3 条规定不合用最后排座椅或背对背安装的座椅。6.1.4 座椅背面不应有任何也许会增长乘员伤害的凸起或尖棱。6.1.4.1 假如按第7.1 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实验时,座椅背面的曲率半径不小于下列限值,则认为满足本条规定:区域1 内为2.5mm;区域2 内为5

26、.0mm;区域3 内为3.2mm。区域的定义见第7.5条。6.1.4.1.1 本规定不合用于:6.1.4.1.1.1 表面凸起部分的突出高度小于3.2 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凸出部分的一半的区域;6.1.4.1.1.2 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6.1.4.1.1.3 位于通过每排座椅最低R 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假如各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每一平面或调高或调低,形成一垂直阶梯,并通过次前排座椅“R”点);6.1.4.1.1.4 诸如柔性线网类部件。6.1.4.2 位于第7.5.2 条规定的区域2 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法规附录2 规定的吸能性实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27、 mm,但不应小于2.5 mm,且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触。6.1.4.3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肖氏硬度低于50A,上述除对附录2 规定的吸能性实验的规定之外的所有规定只合用于刚性部件。6.1.5 在按第7.2 条和第7.3 条规定进行的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位移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应失效。若产生的永久变形(涉及断裂)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长伤害限度且能承受规定负荷的话,则该永久变形是允许的。6.1.6 在进行第7.3 条和附录5 第2.1.条规定的实验过程中,锁止装置不得松脱。6.1.7 在进行第6.3 条和附录9 第2.1.条规定

28、的实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位移装置应处在工作状态,且至少保证能松脱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移动。对于其它位移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可不必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进行第7.2 条规定的实验,以检查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的规定。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第7.2 条规定的实验。6.2 头枕的安装6.2.1 头枕应当安装在M1 类型汽车的前排外侧座位上。装在用于其它类车辆和其它座位位置头枕的其座椅也可以按照本法规进行认证。6.2.2 头枕应当安装在M2 类(其最大质量不超过3500kg)和N1 类的车辆的前排外侧座位上;

29、6.3 装备或可以装备头枕座椅的特殊规定6.3.1 该头枕不应成为增长乘员危险的因素。特别头枕在任何使用位置上,都不应有任何也许对乘员导致危险的凸起或尖棱。6.3.2 位于第7.5.1.3 条定义的区域1 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通过吸能性实验。6.3.2.1 假如按照本法规附录2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验,头型的减速度大于80g的连续时间不超过 3ms,应认为满足规定。同时,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不得有危险的边棱出现。6.3.3 位于第7.5.2.2 条定义的区域2 内的头枕,其前、后表面都应装有衬垫,以防乘员头部与骨架部分直接接触。6.3.4 上述第6.3.2 条和第6.3.3 条规定不合用于最

30、后排座椅头枕的后表面部分。6.3.5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实验过程中,由于头型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内或头枕与靠背连接处,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6.3.6 对于装有头枕的座椅,若其头枕满足第6.4.2 条规定且征得检查部门的批准,可视为满足第7.1.3 条的规定。6.4 头枕高度6.4.1 头枕的高度的拟定按照附录1进行6.4.2 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各排座椅不应低于750mm。6.4.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对于前排座椅高度不应低于800mm,对于其它座椅不应低于750mm;该值应处在最高与最低调节范围之间;6.5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

31、其枕用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6.5.1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60mm。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25mm。对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其处在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定。6.6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假如使用直径为165mm 的头型,对每个间隙反复进行实验。作用力为通过该间隙最小截面的重心,在平行于基准线的横截面上,并且相对于R 点的力矩为373Nm的附加实验后,仍然满足头型的最大允许后移量X 应小于102mm,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管其形状如何,在按ECE17中第6.7的规定测定期

32、,其头枕骨架间距“ a”可以大于60mm。6.7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头枕顶部向下65mm 处,通过直径为165mm 的头型,施加一个垂直于移动后基准线的初始负荷,其相对于R 点的力矩为373N m的负荷作用下不被损坏。对带有座椅靠背的整体式头枕位于从“R”点沿躯干基准线向上540mm 处且垂直于躯干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的座椅靠背部分应满足该规定。6.8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应使其安装高度超过最高工作极限。6.9 假如座椅或靠背在头枕顶部向下65mm 处,通过直径为165mm 的头型,施加一个垂直于移动后基准线的初始负荷,其相对

33、于R 点的力矩为373N m,未发生断裂,则增长到890N;无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规定。6.10 应车辆制造厂的规定,若隔离系统以特种车型的标准设备安装,附录5 所描述的实验可以在隔离系统处在其正常位置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在位于正常使用位置的座椅靠背上面的网状铁丝隔离系统,应当依据附录5 之第2.2 条规定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假如隔离系统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规定。但是,在实验期间,允许隔离系统有变形,条件是隔离系统部分(涉及实验的座椅靠背和/或头枕部分)(肖氏硬度大于50A),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通过:(a)所述座椅的R 点前方150mm 处的点(对

34、头枕部分);(b)所述座椅的R 点前方100mm 处的点(对座椅靠背部分以及隔离系统部分,而非头枕部分)。在相应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分平面内进行测量并构成行李箱前边界的各个乘坐位置。在实验后,不得有容易增长对乘员伤害限度或危险性的边棱出现。7 欧标认证实验7.1 一般规定7.1.1 对于可调式座椅靠背,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应将其锁止在附录6所述3-D H装置躯干基准线与垂直方向成250 角的后倾位置上。7.1.2 安装在车辆上的某一座椅,假如其锁止装置和固定方式与其它某一座椅相同或对称,则实验部门可以只对其中一个座椅进行实验。7.1.3 对头枕高度可调的座椅,实验时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内最不

35、利的位置上(一般是最高位置)。7.2 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实验7.2.1 通过一个模拟本附录6 所述的人体模型背的部件,将相对“R”点产生530Nm 力矩的力,沿纵向向后施加到座椅靠背的上部。对于长条座椅,假如骨架部分或所有(涉及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座位共用,则应对这些座位同时进行实验。7.3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实验7.3.1 按附录3 第1 条的规定,对整个车体向前施加一个不小于20g 的水平纵向减速度,连续时间为30ms。应制造厂的规定,可以选用附录5附件中的所描述的实验脉冲。7.3.2 向后施加一个满足第7.3.1 条规定的纵向减速度。7.3.3 座椅

36、处在所有调节位置时都应满足第6.3.l 条和第6.3.2 条的规定。对头枕安装高度可调的座椅,实验时,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一般为最高位置),实验过程中座椅的安装应保证无在因素阻止锁止装置的松脱。将座椅调节到下述位置后进行实验,则认为满足这些条件:在纵向方向,将座椅调整后固定在从最前面的正常驾驶位置或制造厂规定的最前面的使用位置向后移动一档或10mm 处(对于在垂直方向独立调节的座椅,应将其座垫置于最低位置);在纵向方向,将座椅调整后固定在从最后面的正常驾驶位置或制造厂规定的最后面的使用位置向前移动一档或10mm 处(对于在垂直方向独立调节的座椅,应将其座垫置于最低位置)。必要的

37、话,应符合第7.3.4 条的规定。7.3.4 假如在除第7.3.3 条规定之外的某一座椅位置上的座椅锁止装置和固定装置的负荷分部,比在第7.3.3条定义的座椅位置上更不利的话,则实验应在最不利的座椅位置上进行。7.3.5 假如根据制造厂规定,进行本法规附录3 第2 条规定的固定壁实车碰撞实验的话,则可以视为满足第7.3.l 条规定的实验条件。此时,应当按照第7.1.l 条、第7.3.3 条以及第7.3.4 条的规定,将座椅调整到使其固定装置的应力分布处在最不利的位置上。7.4 头枕性能实验7.4.1 对于可调式头枕,在其可调范围内,头枕应处在最不利的位置上(通常是最高位置)。7.4.2 对于长

38、条座椅,假如骨架部分或所有(涉及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的座椅共用时,则应当对这些座椅同时进行实验。 7.5 区域的定义7.5.1 区域17.5.1.1 对于不带头枕的独立式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过座椅中心线的纵向中心面100mm 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并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 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背后面的区域。7.5.1.2 对于不带头枕的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由制造厂提供的每个外侧座椅纵向中心面100mm 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 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背后面的区域。7.5.1.3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或长

39、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座椅纵向中心面70mm 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或在从R 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 处而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实验时对于可调的头枕,应当由调节系统将其在可调范围内调到最不利的位置(一般是最高点)。7.5.2 区域27.5.2.1 对不带头枕和带有可拆式或分体式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 是指位于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 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涉及位于区域1 内部分的区域7.5.2.2 对于整体式头枕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 是指位于过从该座椅或该乘坐位置R 点沿基准线向上440mm处,并且垂直于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涉及位于

40、区域1 内部分的区域。7.5.3 区域37.5.3.1 区域3 是指位于第5.1.4.1.3 条定义的水平面以上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背部区域,但不涉及位于区域1和区域2 内部分的区域。7.6 等效实验采用不同于上述第6.2 条、第6.3 条和第6.4 条以及附录2 所述的实验方法时,应证明该实验方法的等效性。8 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程序应当符合ECE 17的附录2协议中所述的下述规定:8.1 每一辆带有本法规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车辆应满足上述第6条规定,以使与经认证批准的车型一致。但车辆上所装备的上述第4.9.3条和第4.9.4条定义的头枕不影响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即使在车辆销售时座椅不带该型式

41、头枕,也不会影响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8.2 认证实验部门可以随时确认每个生产单位产品一致性保证的控制方法。认证实验部门也可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进行随机检查,并且拟定其是否满足上述第6 条所述的规定。8.3 对于生产线上车辆所使用的座椅面料应符合DFYA-GD-2023-051东风小康系列车型座椅面料检查技术条件,且各生产厂家应保证同种车型、同种配置的车辆所使用座椅面料的一致性。9 检查规则9.1 出厂检查9.1.1 座椅应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9.1.2 出厂检查项目及抽样数见表4,抽样基数不少于50套。9.1.3 座椅重要尺寸参数的检查应按图样规定进行,其抽样

42、数不少于每批产品的3%。9.2 型式检查9.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查:a) 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也许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二年时(或供需双方商定);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查的规定期。9.2.2 型式检查项目及抽样数见表4,抽样基数不少于50套。9.2.3 型式检查时,在规定的检查项目中,当安全性项目中有任一项次检查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安全性除外的其它项目中,有任一项次检查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

43、格。表4 检查项目和抽样数序号项 目型式检查抽样数出厂检查抽样数合用范围1零部件规定座椅面料的基本安全规定3所有座椅2座椅面料的断裂强力3所有座椅3座椅面料的透气性3所有座椅4软质聚氨脂泡沫塑料物理机械性能3所有座椅5座椅靠背调角器3安装有调角器的座椅6装配规定3 每只座椅所有座椅7调节功能座椅头枕33带有可调头枕的座椅8靠背角调节机构33安装有调角器的座椅9座椅纺织面料所有座椅10座椅有机材料的燃烧特性3所有座椅11座椅头枕3带有可调头枕的座椅12安全带的安装和固定3安装有安全带的座椅13调节机构的锁止力3驾驶座椅14调节机构的锁止力3乘客座椅15座椅强度3所有座椅16可靠性调节疲劳性能3驾

44、驶座椅17靠背骨架总成耐久性3所有座椅18靠背调角器耐久性3安装有调角器的座椅10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10.1 标志10.1.1 产品标志在每一件座椅总成上应标明:a)产品及标记:“DFYA-”;b)生产日期;c)“CCC”认证标志。d)零部件件号。10.1.2 包装标志座椅如需包装箱包装,则应有如下标志:a)本公司名称,地址;b)产品名称;c)产品标准或执行标准号;d)出厂日期;e)“小心轻放”、“防潮”、“堆码极限”、“向上”等标志。10.2 包装每件座椅一般情况下用聚氯乙烯透明薄膜或无纺布包装,如公司有特殊规定按照公司规定包装,并且附有产品合格证。当长途运送时,每件座椅总成必须由瓦楞箱打包。10.3 运送座椅总成运送时不得污染、碰伤。10.4 储存座椅总成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能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一同存放。附录 欧标认证实验内容附录1头枕宽度和高度的拟定附录1实验时测量与作图的具体说明附录2吸能性实验1 样品安装、实验装置、记录仪器和实验程序1.1 样品安装用由制造厂提供的固定装置将座椅按实车安装的方式牢固地固定在实验台上,以使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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