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气 体 供 销 合 同 甲方: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乙方:贵阳申建气体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需气体由乙方提供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气体单价及相关技术指标如下表:气体名称执行标准纯度(%)压力(MPa/瓶)规 格(L)单 位单 价纯氩GB/T4842-200699.9913.50.540高纯氩GB/T4842-200699.99913.50.540单价含17%增值税,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量计算。二、订货及运输1、甲方在使用气体前一天电话通知供方,乙方按约定数量按时送货到需方仓库或使用场所。2、运输方式
2、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费用按如下 方式进行结算:(1)由甲方自行承担运输费用;(2)由乙方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运输专用发票,计 元/趟;(3)由乙方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运输专用发票,计 元/瓶;(4)由乙方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确定如下 方式付款:1、款到发货,乙方向甲方提供17%增值税发票;2、货到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17%增值税发票;3、月结,乙方向甲方提供17%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 工作日内付款。四、钢瓶安全管理要求及验收方式:1、每次送货,由供需双方人员当面点清数量,确认钢瓶是否完好,附件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如有损坏
3、、不全,甲方当面提出,事后自行负责。2、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钢瓶,甲方不得与其它供货单位进行周转使用,钢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处理费用或配件损坏,按乙方提供的钢瓶维修处理价格表(见附件)执行。3、甲方自备钢瓶,在供气过程中与乙方提供的钢瓶周转使用,甲乙双方应对甲方投入使用的钢瓶签订“钢瓶托管协议”,双方业务终止时,乙方按同等出厂年限钢瓶归还甲方,如归还的钢瓶出厂年限高于或低于投入使用时的钢瓶,甲乙双方按8元/只计算差价。4、甲方使用的钢瓶,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享有使用权,但是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钢瓶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5、甲乙双方人员应定期( 个月)对现场钢瓶进行一次清点
4、,确认甲方钢瓶占用数量是否与双方确认的卡本相符,如有短少或损坏,甲方按 元/只赔偿乙方。6、乙方提供钢瓶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五、气体验收标准:1、气体验收标准按第一条执行。2、甲方使用的气体,压力不够或其他原因应在验收后48小时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1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3、若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异议,必须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质量经第三方权威计量单位验证,确属乙方问题,乙方向甲方免费进行退换。在此期限内如甲方无任何书面通知乙方,视为对产品在质量上无异议,甲方将不得要求乙方退换、补齐。六、合同履行期限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由 年 月 日至 年
5、月 日止。2、在合同期内,如因市场因素引起价格变动,浮动在10%范围内的,不予以调整。浮动在10%范围内以上,可由双方协商增价或降价,其价格调整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3、双方应在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商订新的年度合同。如无异议,则视为该合同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4、合同的任何一方在权利移交、终止、兼并或合并时,其权利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七、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告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
6、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1、甲方声明:已了解产品的危险性,对所涉员工已进行合理的警告、保护、教育,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工业气体按其正常要求进行使用和贮藏,并承担因其使用和贮藏不当而产生的所有责任。2、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仅限于双方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之间传阅,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交予第三方传阅或将合同内容告知第三方。违者视为违约行为,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税 号:邮政编码: 乙 方单位名称:(章)贵阳申建气体公司单位地址:贵阳市三桥改茶路69号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 话:0851-4842173传 真:0851-4858939开户银行:贵阳市工行三桥分理处帐 号:2402003609006708591税 号:52010321454218X邮政编码:55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