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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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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客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0】23号、四川省政府【2010】59号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为落实客运车辆多元化投资经营和行业管理的经营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合作经营客运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 1、车辆线路标志牌属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许可的方式可被许可方营运某条线路的行政许可,被许可方是甲方,即甲方是车辆线路标志牌的所有人。乙方自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客车与甲方合作经营该行政许可的该条线路旅客运输。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许可第三人使用该线路牌。不得进行转让经营。 2、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对其经营的旅游客运运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方式,且独立承担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财产损害等民事责任,且自费承担在运营过程中车辆维修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二条 乙方车辆的基本情况 1、营运的车辆:车辆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及技术等级: ;车辆牌照号:川Y ;自编号 ;核定座位: 。 2、经营范围: 旅游客运;线路牌号: 。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线路牌。 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决或终止合同后,乙方车辆的经营期限无论是否到期,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牌,乙方车辆必须退出经营,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 3、乙方违约被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或车辆线路经营期限届满时,车辆按规定报废,甲方收回线路牌,但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有债务尚未清偿除外。 4、经营期限以线路标志牌有效期限为准,经营期限到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地全面前评估,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认是否同意乙方更新车辆继续经营,同意继续经营的可签订下一阶段的经营合同,但在经营期间禁止车辆私自转让。 5、车辆的经营期限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客运车辆许可经营年限为准。 6、营运车辆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时或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时,无论该车辆是否还在合同期限,该车辆必须退出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报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具备继续经营条件更新的,乙方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更新车辆后继续经营,单逾期未更新视为乙方放弃经营,甲方有权收回路线路牌。 第四条 车辆保险 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按不低于60万/座、第三者责任险按不低于100万、车身险按规定定价值投保。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伤、残、亡等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履约保证 乙方签约时,应一次性交纳保证金10000元(壹万元整)。合同期限满后,了清一切债权债务,甲方收回线路牌,终止经营[三个月后退还乙方保证金10000元(壹万元整),但不计利息]。 第六条 费用收取规定 1、甲方每年按归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定额安全经费 元(大写人民币; )。 2、乙方每年 月 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元 (大写人民币 )。 3、乙方每年 月 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安全学习培训费 元。(大写人民币 ) 4、乙方每年 月 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GPS服务费 元。(大写人民币 ) 5、乙方逾期未缴清上述1—4条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月10%计收滞纳金。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还应承担运调中心会费、安检费等合法费用(费用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收取)及国家规定的税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因国家调整税费或开征新税费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税费(减少时相同),即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间,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具体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登记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若因国家调高税费或开征新税种时,也应当由乙方承担相应调高的税费。 7、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甲方可从乙方的经营收入中扣缴。 第七条 关于车辆的检验和维修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甲方制度二级维护计划规定,按时到甲方签约的修理厂实行定点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各车辆维修档案。如未按规定维护,甲方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证照、车辆年检审工作,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及保险索赔事宜等,所生产的费用及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1、乙方在经营客运过程中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0】23号、四川省政府【2010】59号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发【2014】65号)和国家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条列及《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和安全承诺》和甲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内容及《旅游、班线客运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服务质量承诺书》、《客车营运安全责任书》等其他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运输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辆技术状况、运行、车容、车貌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2、因客运交通涉及公共安全,当甲方基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安排、决定、而需要对乙方车辆的经营期限、车型、座位数等进行调整和改变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它处理时,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罚款或者相关费用。 4、乙方有责任维护好车辆设备的完好(包括车辆配备的安全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九条 交通及其它事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 1、固甲方与乙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故乙方及其所雇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旅客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停车救人保护现场,通知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和医疗机构进行施救,并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乙方及其所雇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旅客或者行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生产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和行政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或经营过程中致其所顾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生产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连带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有义务服从公司所设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经营。如果因违规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造成线路牌被注销乙方应赔偿甲方经营权损失5万元。 5、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因修车、年检审、车辆更新、事故处理、违章扣车、扣证等各种原因造成车辆停驶,一切费用照交,一律不减不免。 6、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招聘驾驶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并与其形成雇佣关系,乙方应自费为自己和被雇驾、乘人员办理社保、人身等保险,雇用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所雇人员必须满足本职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资质条件和安全准入条件。 7、乙方所雇人员在营运中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均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遇意外事件或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及其所雇驾、乘人员伤、残、亡事件,均由己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处理乙方的交通事故中,如甲方负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经济损失,如乙方无力支付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进行变卖,以冲抵损失,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乙方在合同经营期内,不得违规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时,乙方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交由国家认定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作报废处理,并将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证明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同意不得跨线营运,不得私自将经营车辆对外提供担保,乙方以个人所有财产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违法经营活动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民事、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3、除国家规定税费、安全经费等随政策调整而调整外,甲方有权调整向乙方收取的管理费、安全学习培训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私自将线路牌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违法转租、转让车辆和线路牌。 2、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投保、缴纳费用。 3、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财产不足以赔偿,连带甲方赔偿而又不能偿还甲方的。 4、不按甲方规定擅自更换驾驶员的。 5、不遵守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6、不遵守职业道德,发生严重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7、甲方根据本条解除合同有权收回线路牌,乙方车辆必须退出经营,且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因素 甲乙双方履约过程中,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其他突发事件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中止或终止,且甲、乙双方免责。 第十三条 关于乙方的利益分配 乙方的客运收入到甲方所在地经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在营运收入中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安全经费、企业管理费、培训费、GPS服务费等各类费用,或者代扣代付乙方应支付的赔偿等费用后给给予乙方的结算,但乙方营运收入不足以扣除上述费用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缴纳企业管理费,每月按年管理费的10%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3月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有权收回营运许可证及线路牌,且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除本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外,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以对方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3、乙方驾驶的车辆的行驶期限已达国家规定的报废期时,乙方仍不办理该车的报废手续,甲方有权将该车作报废处理,处理后的收益甲方通知乙方前来领取。对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各种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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