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 上海旭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电话(传真): 021-57938089
邮 编: 201512
法定代表人: 张晓鹏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应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 动 合 同
甲方:上海旭鼎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但因工作职责需要,对部分职位实行不定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甲方安排的加班、加点及临时性工作岗位的调整,予以服从配合。
3、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乙方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发放乙方上个月工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应依法缴纳的个人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内的基本工资为______元/月。
(三)甲方按要求负责为乙方办理下述第______项福利待遇的缴纳手续:
(1) 城保 (2)镇保 (3)失保 (4)综保 (5)商业保险。
第五条:工作纪律
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岗位说明书各项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2、 在岗期间,如乙方接受甲方特殊工作安排或培训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培训协议》等相关协议,乙方应予配合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甲方因注销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的;
2、乙方退休、死亡的;
3、甲方与乙方建立用工关系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关系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用工关系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签订合同时,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乙方解除与甲方用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向用工单位辞职、从用工单位离职等情形)的,即视为其解除本合同。
五、除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所述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履行前述辞职手续的,甲方有权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直至乙方履行完毕前述辞职手续;
2、甲方有权以违纪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赔偿责任
1、 乙方在岗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临时安排人手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据实赔偿。
2、 乙方在岗工作期间,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别约定
1、 因甲方企业性质,如发生相关单位向甲方借工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严格遵守借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2、乙方保证个人信息真实可靠、绝无虚假,并保证如有变动将立即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乙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此导致有关文书无法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在试用期内,必须获得相关的上岗资格,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获得相关的上岗资格后, 才能进行相应的岗位操作,并保证岗位资格证件之复审及在有效期内,否则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乙方提前离职的,甲方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路费、体检费、培训取证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由甲方从乙方薪酬中扣除。
6、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修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作为补充协议。
3、 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若与法律、法规发生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5、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及相关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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