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洁诚信协议甲方: 【 】乙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甲、乙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以及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深化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并签署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1.2 “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1.3 “关联企业”:指与乙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
2、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2.2 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意识。2.3 双方有关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双方企业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2.4 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对方纠正;对于无法拒绝或对方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应及时向对方纪检监察部门
3、举报,并有权要求对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反馈查处结果。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向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2.5 一方在监督检查、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对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方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3.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具有下列任一行为:(1)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2)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
4、的第三方提供的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参与、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4)要求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应由自身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要求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5)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或者提供有偿中介活动;(6)以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营
5、利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形式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前述情况下未出资而获得股份;(7)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财物或实质利益;(8)以委托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9)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
6、的薪酬待遇;(10)在离职、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取酬;(11)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请托并实施为其打招呼的行为;(12)以任何形式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安排或提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13)以任何其他形式接受由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3.2 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参
7、照3.1条款执行。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4.1 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下列任一不廉洁行为:(1)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重大物质性利益;(2)提供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或者向其提供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提供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安排其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4)支付应由其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为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5)提供或给予回扣等好处费或有偿中介费用;(6)以其
8、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其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前述情况下其未出资而向其给予股份;(7)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向其提供财物或实质利益;(8)以代理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为其提供收益,或者虽然其实际出资,但向其提供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9)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向其支付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其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10)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其离职、退
9、休后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并向其支付报酬;(11)向其提出请托,要求其为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打招呼的行为;(12)以任何形式向其安排或提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13)以任何其他形式向其提供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4.2 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的不廉洁行为参照4.1条款执行。4.3 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一不诚信行为:(
10、1)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质证明、资信证明、业绩证明、财务证明等材料;(2)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假承诺,夸大产品或服务性能和质量等指标;(3)签订虚假合同,以虚假合同套利,虚假结算;(4)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5)通过与甲方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其他单位相互勾结、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选,诋毁排挤其他竞争者,干扰公平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6)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合同约定,明示或以实际行动不履约,经催告后仍不履约的;(7)其他损害甲方以及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不诚信行为。第五条 违约责任5.
11、1 如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由甲、乙双方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2 如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未予以拒绝或通知对方纠正,或在无法拒绝和对方不予纠正时未能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5.3 任何一方及其有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或者不及时协助对方进行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5.4 任何一方受理举报而不及时查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总价1%-5%
12、的违约金。5.5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类型、合同金额、乙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理办法:(1)乙方向甲方支付主合同和/或相关合同总价1%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单方解除主合同、终止主合同项目; (3)甲方对乙方和/或乙方关联企业实行13年或永久期限的市场禁入;(4)甲方将乙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且上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同时,甲方对乙方关联企业实行与乙方同等期限的市场禁入。5.6 本协议中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主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并存有效。第六条 监督机制6.1 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举报途径,接受有关举报。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为 纪检监察室 ,举报电话(传真): ,举报邮箱: ;乙方的纪检监察部门为: ,举报电话(传真): ,举报邮箱: 。6.2 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七条 附则7.1 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 (简称“主合同”)的必备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