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合作经营协议甲方:_ 身份证号:_乙方:_ 身份证号:_ 签订时间:_签订地点:_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 合作组织名称 、合作经营项目 合作组织名称为:_ 合作经营项目为:_ 第三条 合作期限 自_止。 第四条 合作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的股权为: 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作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
2、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以及个人工作态度,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股权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双方一致同意将所得盈余80%投入公司运营,该资金作为合伙人在合作组织的财产份额,并根据合伙人财产份额重新计算各个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的股权比例。3.、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作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
3、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未履行出资义务;(3)未履行工作职责,消极怠工;(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组织造成经济损失;(5)执行合作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作组织中占有的股权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作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股权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作组织股权转让 合作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作组织中的
4、全部或部分股权。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组织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作事务执行人 召集和主持,合作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作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作组织股权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作组织股权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
5、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作组织股权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作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作组织股权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作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作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作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作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作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作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
6、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作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作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作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作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作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作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担任合作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作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
7、。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作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作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担任合作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作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作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作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作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作组织相关部
8、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作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作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作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作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
9、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作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作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作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
10、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作组织所有,给合作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对应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无正文)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