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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统付话费协议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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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话费统付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集团客户部(以下简称乙方) 为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拥有成熟的通信网络资源、互联网业务和语音、数据业务产品,可为甲方提供集团成员统一付费业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根据相关电信管理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集团统一付费”:按照统一预缴话费或托收形式按月或一次性进行缴费,按月或一次性进入个人客户的基本账户上。 2、“保密资料”:是指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及与项目谈判、协议履行有关的由甲方或乙方以书面、口头、实物或电子形式向对方或对方的代理、咨询人、顾问或其他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披露方的业务、财务、技术、销售、市场推广、内部管理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密资料亦包括甲、乙双方就项目进行商讨这一事实。但是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 (1) 公众所知的资料; (2) 披露方披露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3) 在第三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该第三方取得的资料; (4)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资料; (5) 按照法律规定或命令须向法院或相关政府部门透露的资料,但是相关信息的接受方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应当及时将相关法律要求通知披露方。 第二条 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订制集团统一付费业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集团统一付费业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甲方及甲方用户已经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如甲方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甲方负责对其集团成员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 2、甲方负责本单位内移动号码的收集工作,且所收集的号码均在该集团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关于协议商定好的统一付费资费。 2、乙方有义务向客户解释详细统一付费具体返话费的细节。 3、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 4、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甲方同意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1、甲方一次性统一预缴一定额度话费,将获得乙方按照甲方缴纳预存金额的 比例的返还优惠。预缴话费和返还优惠将采用(预存、分摊或托收)消费方式进入个人客户的基本账户上。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3、每自然月为一个账期。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根据甲方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向甲方公司出具发票,甲方公司并于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费。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停止集团统一付费业务,并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直至乙方结清欠费为止。 4、甲乙双方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各自纳税义务由各方自行承担。 5、甲方采用统一缴纳的方式进行费用支付。 第六条 免责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政府行为等。 第七条 保密规定 1、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保密资料”。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 透露给双方外的任一方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2、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3、合作各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4、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第八条 违约赔偿 1、甲方用户超过支付日期仍未付清结算费用,须就尚未支付的部分按每日金额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过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清拖延费用,乙方有权依法提起仲裁。 2、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对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履行 1、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集团统一付费正式使用之日起连续第 12 个月之末日有效期届满。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通知期满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以此类推,延长次数不限。 2、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处理解决。 4、双方合作期间,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协议之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友好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争议没有解决,则应由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签字: 洛阳分公司集团客户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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