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甲方: 乙方: 甲方因 常熟市服装城福联布业商行与鼎盛时代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事由,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法律服务事项及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的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的为甲方提供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第五条 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支付方式: 现金 ,支付时间
2、: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现金伍仟元整。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仲裁、鉴定、评估、公证、查档、资料、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第七条 甲方因乙方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非因乙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第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2014年10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