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人(即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邮政编码: 特别提示: 甲方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乙方征询,乙方将进行解释。甲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甲方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元,(小写) 元 。 第二条 借款
2、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若甲方提前还贷,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即不可撤销,此时,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本金合同约定利率/30实际借款天数,同时,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四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用于 。 第五条 用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以转帐形式划入甲方
3、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内,帐号: 。 质押条款 第六条 贷款担保 甲方自愿以其本人有权处分的储蓄定期存单(即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列示权利凭证)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设定质押担保,质押存单共 张,总面值为;(大写):;(小写): 。质押存单具体情况详见后附质押财产清单。 第七条 质押权利凭证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甲方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权利凭证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本合同所指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
4、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 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偿清完毕止。 第十条 质押权利凭证的处分 质押期间,甲方若需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凭证,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且由上述处分行为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上述处分行为。 第十一条 因甲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凭证以实现质权(如为凭密码支取的存单,乙方有权取消存单密码)、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发
5、放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凭证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清偿乙方所欠甲方贷款利息; 2、清偿乙方所欠甲方本金; 3、清偿乙方所欠甲方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 4、清偿乙方所欠甲方本合同项下其他债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出质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l.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做它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
6、. 甲方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品时,应向乙方提供预留印鉴(即在存单上加盖预留印鉴章); 6.甲方在未偿清本合同项下债务前,不得挂失、支取被质押的存单。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3. 若甲方不按合同履行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仅需通知即可按还本付息计划(从)将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汇率变化导致质押存单面值低于贷款余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押金额。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
7、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构成违约行为: 1.甲方未能或拒绝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2.由于汇率变化导致质押存单面值低于贷款余额时,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补足质押金额; 3.甲方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4.甲方转让押品执管收据及挂失质押的权利
8、凭证; 5.甲方对其它债务有违约行为,影响乙方收回贷款本息; 6、甲方挪用借款的; 7、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三)甲方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措施或全部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增加质押品,以补足质押金额; 3.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4.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6.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 7.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请求司法救济。 (四)甲方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物以
9、收回贷款本息: 1.甲方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2.甲方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3.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它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 (二)向下述第 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 被告所在地; 2、 合同履行地; 3、 。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涉及以中国银行存单作为质押凭证的贷款,根据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条列担连带责任保证。 2、 3、 4、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 质押财产清单 序号 出质人姓名 存款机构 存单帐号 币别 存款金额 存入日到期日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质押财产清单为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编号: )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