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1甲方: 2乙方: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共同签订。为保护甲乙双方在专利申请咨询及代理过程中涉及“专有信息”(本协议第二项所定义的内容)之保密性,并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如下:一、专有信息相关方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专利申请经办人;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专利申请作业人和流程人员。二、专有信息的定义本协议中所称之“专有信息”是指与甲方拟申请之专利有关 的、由甲方披露给乙方的非社会公知、公开的专属于甲方的信息,其形式包括文字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三、甲方披露给乙方之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1.甲方对于书面或其他有形媒介传递的信息,在交
2、付乙方时需明确表示其专有或秘密性。2.对于口头信息,甲方必须对乙方声明其专有性,并由乙方在甲方在场的前提下进行记录并交甲方当场核对并签字确认。四、保密义务1.乙方应严格控制甲方向其透露的专有信息,不提供给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同);2.乙方保证机构内部人员不向第三方泄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专有信息;3.乙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专有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4.如因涉及材料(文字、图片或照片)保密而又影响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有碍其后审批过程时,乙方应提出有关信息使用的明确要求;甲方应明确回复书面意见,表明甲方不进行
3、专利申请,或者甲方自身对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承担责任;5.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专有信息交接,应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因有关经办人过错造成泄密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的责任;6.在专利申请公开前,甲方主动撤回申请专利的,乙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五、例外情况在以下例外情况,乙方对该专有信息不承担保密责任:1.甲方已公开泄露该专有信息;2.在甲方向乙方披露该专有信息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该“专有信息”;3.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该专有信息已经向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4.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5.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专利局审查、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明确书面指示乙方如何操作,其操作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在上述例外情况发生时,乙方将尽快通知甲方,在甲方允许的前提下协助甲方尽力停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六、保密期限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自有关专利申请材料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至该项专利申请被公开之日止。七、争议解决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201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