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泸溪县永兴场 的山林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方式:甲方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租赁范围:以乙方林权证所划定的范围为准。三、租赁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租赁费用:按200元/亩一年(人民币)。五、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第一年租金,今后每年的租赁金须在上半年内付清。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时收取山地租赁费。2、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开发经营行为。如给乙方造成损失,一概由甲方予以赔偿。3、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山林土地范围内进行放牧等有碍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4、如乙方有需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处理协调与周边等的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在租赁的山地范围内自主独立经营,不受他人干涉。2、乙方有权在租赁的林地范围内建造所需的设施(含管理用房和其他附属生产、生活设施)。3、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按时按亩将租赁金支付给甲方。七、违约责任:自协议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如有乙方毁约,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毁约方承担(如遇政策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租赁方: 承租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