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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城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制度xiuga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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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拆迁问题上的矛盾与纠纷,有关拆迁的重大案件频频发生,非法强制拆迁的现象也屡禁不止。本文将结合一些具体的有关房屋拆迁的案件,从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的现状中指出房屋拆迁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完善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与对策,让我国城镇化发展建立在合理合法过程中,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关键词:城镇化建设,房屋拆迁,非法强制拆迁,相关利益ABSTRACT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at the present stage is accelerating, housing and building more and more ha

8、ve to face the expropriation and demolition. In the Chinese loving, housing is the life of thi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court, developers, construction companies, the public buildings on the main, because of the political rights, public interests, business interests, personal interests and other re

9、lated interests, caused many in the demoli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the demolition of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major cases compulsory demolition, illegal phenomenon is banned repeatedly more than. This paper will combine the specific about house demolition case, points out the exist

10、ing problems from the housing units in the current housing units,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some related housing demolition work, mak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Urbanization Based on reasonable and legitimate process,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

11、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Keywords: urban construction, housing demolition, illegal forced evictions, related interest目录摘要ABSTRACT前言一 我国房屋拆迁的现状及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一) 房屋拆迁的现状(二)房屋拆迁所存在的问题1 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够完善2 拆迁行政补偿中存在的问题3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制度不规范,拆迁人主体不明确,房屋拆迁工作秩序混乱4 执法没有依照严格的程序5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6 对于拆迁的监督方面还有待完善7 对人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12、的救济措施还不够完善,同时也缺乏公正二 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一) 我国立法不够完善(二) 部分执法人员没有严格的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甚至滥用职权(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四 人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三 解决房屋强制拆迁问题的办法以及相关完善措施(一) 立法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二) 拆迁前做好财产公证,妥善评估与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三) 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及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四) 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拆迁的程序办事,依法强制拆迁(四)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五) 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六) 注重法律的公平,完善公民的救济途径(七) 加强人民的法制教育结论注

13、释参考文献致谢前言(一)选题的背景、目的及现实意义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就离不开房屋的拆迁,拆迁与建设的循环往复就如同是城市的新陈代谢。而在我国的城镇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各种利益方的冲突以及各方面有关房屋强制拆迁的矛盾与纠纷,强制拆迁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立法的不完善,拆迁的补偿与安置不合理,公共利益的法定界限不明确等原因,会导致政府的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权利的没有收到相关的监督,就会造成了各种行政强制拆迁的矛盾与冲突。早在1991年1月,国务院就制定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先后又相继的完善与颁布了新的有关条例。这些条例的确是对我国更好

14、的建设与更快的发展城镇化的提供了法律保障功能,但这些条例在城镇房屋拆迁的理念、程序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条例也体现出了相应的滞后性,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经常有被拆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的现象发生,当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地保障与救济途径,就会产生各种极端的行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引发了一系列因组织强制拆迁而酿成的惨案。如何完善拆迁制度的立法保障,如何是行政权力能够更加文明、公平正义的执行,当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时,该通过什么样的救济渠道来获得保护,这都成为了需要我们探讨与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如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为,来提出相应

15、的对策,为了合理的调节在拆迁问题上各方利益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让各方利益达到相应的平衡,使政府等拆迁方能够有效合理合法的进行拆迁,也能相应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快中国城镇化的建设,优化居民的生存质量,在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下,创建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二)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国外对于房屋的拆迁行为也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则上进行的。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有规定,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公共使用这三个条件,是征收的三个必要条件。在德国,在其基本法中指出,一个合法的征收,必须满足几个许可要件,首先,是要为公共福利而征收。征收是因为个人的财产与公共福

16、利之间相抵触,无法满足公共福利的需求。因此要将公共福利的概念具体化,要在拆迁个案中显示出,这个征收行为所能达成的公共福利,要大于目前保持它财产私有性所有的个人利益。其次,征收要充分的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最后,要尊重比例原则。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有关征收法律中,都有规定这一原则。我国国内对于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也有一定的研究。姚宝国(2011)认为,拆迁引入了司法裁决机制,能够通过司法的力量,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给行政权力在拆迁中戴上法律的枷锁。分析了司法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价值,旨在能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司法强制执行出现的问题。王永芬(2011)表示,法院执行难一直

17、是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一个瓶颈,在当前形势下,由于执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与执行体制的不健全等,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屡屡受阻。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广大群众中丧失庄严威望,引起争议。林丽春与葛凯(2011)认为,旧城改造会涉及到城镇房屋拆迁的问题,这也是是国家现代化发展,建设新城镇进程中普遍会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和谐社会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导方式是协商对话。祁恩苹(2012)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不仅因为拆迁涉及的地区广泛、人数众多,更为重要的是房产是大部分人奋斗一生才得到的私有财产,一旦被拆迁,且又未得到公

18、平、合理的补偿,那就意味着其安身立命之所将化为乌有,生命无所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对选题的研究设想首先,介绍研究城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制度的背景,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然后,根据具体的拆迁案件,了解现我国行政强制拆迁的现状,然后阐述对行政强制拆迁分析的理论依据,为后面进一步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其次,根据有关资料与案例,通过我国现行强制拆迁制度的现状,找出行政拆迁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各个问题所存在的原因,根据具体的原因,提出行政拆迁更完善的解决方法与措施。最后,通过提出相应的方法与对策,根据有关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拆迁的分析,更好的规范城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

19、序,遏制违法行政强制拆迁,完善立法,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一 我国房屋拆迁的现状及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一)房屋拆迁的现状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仍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的工业发展与城镇发展,都需要土地资源,免不了要占有国家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也难以避免会有改造旧城,建设公益性的风光地带,城市花园等提高城市发展水平与公民居住环境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这样必然导致房屋拆迁的发生。由于房屋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也必然会导致多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强制拆迁的存在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它存在一定的合理合法性。当在拆迁中遇到被拆迁人从

20、中牟取不法利益等不合理的现象时,就应该采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在2009年昌平区鲁瞳村一千多户村民,因预期的拆迁政策而加盖彩钢板房的事件中,有的村民知道当地要被拆迁,不惜借钱盖房,更有一些人买来村民的房子进行“投资”,虽然在最后拆迁细则出台后,这些彩钢板房未被列入补偿的范围,但这些投机行为,却损害了国家与政府的利益,还有的居民提出远远高出合理限度的补偿要求,不满足要求就拒绝拆迁,当遇到这些非法行为,合理合法强制拆迁就存在其必要的合理性。而强制拆迁在一定意义上,又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的一面。当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政府等拆迁主体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无法可依时;当拆迁执法人员在行政拆迁的安

21、置补偿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行政执法人员不文明的拆迁行为,甚至出现了大胆进行违法强制拆迁的现象时;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监督与制止时;当许多居民不愿意离开自己生活多年的房子,曾经安土重迁的中国人,要面临找不到根的窘境,人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却又找不到合法公平的救济途径时,这些情况都表现出了强制拆迁存在的不合理性。在“2011年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有时,合理合法的强制拆迁是必须的,行政强拆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强制拆迁的不存在。但

22、强制拆迁必须要由司法程序来进行最后的裁决,法院是非利益主体,理论上通过它来执行程序才会更加公正。(二) 房屋拆迁所存在的问题1 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够完善在2013年北京一律所发布2013年十大拆迁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转型期、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人民与政府在拆迁的问题上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认为,这些激烈冲突以及社会矛盾暗流涌动可能会威胁政权根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也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部署显示中央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不过在下一步改革所必须涉及的法律修订中,决不能再“部门立法”,闭门立法,使法律法规成为固化利益的维护。自重庆“史上最

23、牛钉子户”案到郑州城中村改造案,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限进行了进一步的整理与分类,但是,公共利益还是没有得到全面的界限与解释,使百姓难以理解与认同,也体现出了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拆迁的立法上存在着不足之处。“公共利益”是一个指示性表述,在不同情形下、涉及到不同事项时,它的内容是不同的,“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公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也是不确定的,一项行为真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则应当通过公正的程序为特定范围中的公众所认同。政府是真正出于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损害民众利

24、益?在实际的生活中,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在拆迁过程中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旧城改造中“公共利益”的争议,提示了征收拆迁制度民主化程度严重不足,合法性问题也大有可商榷的余地。立法的不完善,使人民与政府在具体问题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问题。2 拆迁行政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拆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的问题上。当补偿安置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即拆迁人已经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与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拆迁工作,这是行政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2014年房屋拆迁法补偿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25、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因丧失个人的权利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征收补偿应该以被征收人所失不动产价值确定。首先,不动产的价值一幢建筑一个价格,不同房屋的价格各不相同。再者,被征收房屋有左邻右舍,且其市场价格又各不相同,类似房地产难以确定。因此,征收补偿额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更为合理。3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制度不规范,拆迁人主体不明确,房屋拆迁工作秩序混乱在2013年山丹县开发商暴力拆迁,老人妇女遭围殴的案件中,开发商赵某在拆迁过程中,因与居住在电影院平房家属院住户王某未达成拆迁补助协议,而发生纠

26、纷。拆迁方马某等人与住户王某亲属发生争执并打架斗殴,马某等5人殴打王某亲属4人致其受伤,随即引发事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开发商无权参与搬迁活动。暴力强拆行为屡有发生,并不是单纯因为法制不健全,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4 执法没有依照严格的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在现行拆迁制度下,要通过获得合法的拆迁

27、许可证,才能对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土地上的建筑进行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该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好搬迁的义务,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经拆迁人或者相关部门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相应的拆迁义务的,也应该由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司法程序的监督,来证明其拆迁行为的确合理合法,才能进行强制拆迁。引发老战士父子自焚案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政府在实施拆迁的时候,并没有获得合法的拆迁许可,而政府却认为,没有拆迁证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办理在这种集体土地上强拆的手续”。政府并没有办任何的拆迁程序,而且土地的补偿价格,也没有依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是政府的随便估价。可见,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导致集

28、体土地上建筑物拆迁程序的缺失,对于城镇周边的土地,仍然是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自焚后,政府仍坚持强拆,这不仅体现出了政府的冷漠,由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即使,才让惨剧时有发生,这也体现出了法律的滞后性。5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严格执法,主要要抓执法队伍人员的素质建设。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执法公正、坚持正义、程序合法。行政拆迁的本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人员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一切公民不受无辜的、非法的侵扰和迫害。要采取强制拆迁,必须严格遵从拆迁程序来执法。也必须要文明执法,做到执法公正。在2012年山西凌晨强拆装载机压死一人的案件中,政府在没有同房屋主人及左右邻居达成

29、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住建局干部和开发商趁夜黑动用装载机在墙边挖沟断路。闫金梅因阻止时掉进了沟里,周围村民大喊装载机司机停车,但是还是被继续非法作业的装载机当场压死。第二日早晨她的家属和邻居将闫金梅尸体抬到政府门前的广场讨要说法。公安强行将闫金梅家属拖住,把闫金梅的尸体夺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当补偿安置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即拆迁人已经按照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与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拆迁。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根本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依法行政,同时,执法人员公然违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官本位的思想的影响下,出现

30、了权大于法,政绩比生命更重要,造成了种种不可挽回的恶果。201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又出现了软暴力拆迁,2012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了一起拆迁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拆迁单位在拆迁户的周围安装4个高音喇叭,每天24小时不间断播放拆迁政策。此举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在重视暴力拆迁的同时不因该忽视“软暴力”拆迁。6 对于拆迁的

31、监督方面还有待完善 从监督的机制上讲,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很多地方的司法系统已经成为暴力强拆的工具,导致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彻底失守。司法机关的不作为鼓励了暴力强拆行为的发生。强制拆迁监督工作的完善,对于合理合法的拆迁,也是非常重要的。当拆迁人取得国家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候,应该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才能予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13年南宁青秀区92.8强拆事件中,胡定发准备参与阻止政府的

32、拆违行动,防暴警察却持着盾牌、警棍和催泪弹,甚至带了防暴枪和子弹来到现场。胡定发被这种子弹打瞎了眼睛。同时受伤的还有其他几位村民。这次事件也反映出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暴力执法无人监督,没有强大的监督机制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光靠民众的薄弱力量,是很难维护法律的执法公平的。在2013年四川蓬溪雇人砍断拆迁户双腿的案件中,镇政府雇用社会人员砍断农民李志彬的双腿,这样子一边打着改造旧城,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干着伤害老百姓的事,拆迁方的社工手段没有得到制止,也体现出了监督机制的责任的缺失,最后受苦的还是老百姓。在2013年湖南希望小学被强拆的案件中,就充分的体现出了执法人员缺乏正义感。这所希望小学竣

33、工才一年,村民们在阻止强制拆迁时还被打伤。“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这是在中国广为流传的一句古话。不合理的执法缺少监督,导致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这也是地方政府行政系统的专横和不作为所造成的。7 对人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还不够完善,同时也缺乏公正行政强制拆迁只是是适用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这一情况。司法强拆才是对拆迁纠纷作出判决、裁定后被拆迁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拆迁人不履行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等行为。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而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拆迁裁决,以及拆迁人申请的,在拆迁民事诉讼中采取先

34、予执行强制措施的裁定。因此,当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辽宁官员王广良被被拆迁户刺死案件,到底是属于暴利拆迁,还是行政强制执法?当地群众集体公证,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分文拆迁补偿款,在违法的暴力拆迁,逼迫民众不得不以这种方式阻止暴力拆迁的人。由此可见,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还缺少了法律保护,没有实际的监督机制,拆迁人也没有严格的依照拆迁的程序办事。国家已经取消了强拆,但是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政府的权利没有真正做到为民所用,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没有充分的尊重,本身应该是各项拆迁条件已经具备才能强制拆迁,可见拆迁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法。这也

35、体现出了人民在救济方面没有合法的途径来保障,导致人民以极端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酿成了惨剧。在2013年云南巧家拆迁爆炸案半年后再发流血强拆事件中可以看出,村民与政府仍按各自的逻辑行事,然而被非法强拆的拆迁户,并没有能够进入到一个相对能够陈述、辩解的一个程序,如果有一个合法的救济途径,也不至于发生这么多起极端的暴力、血腥事件。国务院下达地关于非法强拆的紧急通知,为什么仍然对各地政府、拆迁人没有约束作用,巨大利益让人趋之若鹜,迷失了行政职责,迷失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因为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往往有利于政府自身的利益,而没有切身考虑到人民的利益。政府与百姓打官司,通常都是百姓败诉,也体现出

36、了法律严重的不公平现象。这充分说明了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三 产生强制拆迁问题的原因(一) 我国立法不够完善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还是对于拆迁程序的缺失方面,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相对的滞后性,法律条文的制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失与不足,基于对征收条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征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对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仅规定了不得采取暴力或违法手段拆迁,第三十一条也仅规定暴力拆迁和违法拆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但对于具体拆迁行为的违法性规定却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导致被拆迁人的权利被侵害后

37、,无法找到具体应担负侵权责任的责任人,从而导致依法应该享有的诉讼权也无法得以行使。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再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01年11月1日公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后到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物权法等各种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与条例,无不体现了我国对于行政强制法规立法方面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也出现了相对应的各种新的案件与问题,是我国在法律法规存在相对滞后性,从而使我国在立法方面难以做到全面的完善。(二) 部分执法人员没有严

38、格的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甚至滥用职权据法律日报载,全国公安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民警已由1991年的约16.8%上升到1994年的22.8%。法官、检察官队伍中的大专学历的比例稍高一些。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检法干部中低文化程度占有很大的比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只占3%-4%。不少干部素质过低,无法胜任政法工作需要。这些都证明了,我国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从而导致暴力执法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的出现,权力成了一些自身信念不坚定、品行有问题的执法人员的武器,很多执法人员以权欺压百姓执法,道德水平不高。(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近日,辽阳市太子河区开发区和太子河区

39、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拆迁通知书,但是这张通知书是一张违法通知书,根本没有得到法院的裁决。按国家动迁2011年1月19日生效条例此项目根本就不属于动迁范围,它既不是国防项目,又不是国家项目,更不是公益项目,并且我国国家条例上有规定不得行政强迁。辽阳千山酒厂只是个人企业,根本就没有资格动迁,他们却和当地行政人员勾结在一起动迁此地的房屋令当地老百姓露宿街头,无处伸冤。可以看出监督机制大多都是人浮于事,甚至官商勾结,却没有具体的部门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四)人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性的保障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

40、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不具有话语权和平等谈判权,更加没有定价权。如北京朱正亮事件、贵阳市普陀巷事件、辽宁张剑事件等,被拆迁人都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选择的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手段,复议机关都是对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做出过相关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即使有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优势、行政主管的便利条件,但审查的多是拆迁程序方面的问题。四 解决房屋强制拆迁问题的办法以及相关完善措施城镇拆迁工作,是我国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推进城镇化的发展中所不可避免的环节,城镇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也是城镇化建设所必须施行的一个制度。但是城镇的拆迁工作,必须合法,必须

41、合理,必须真正的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看待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切身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严格遵循城镇房屋拆迁的合法程序来做,一定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保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在实施之前,能够将所有必须具备的条件给具备齐全了,才能依法施行强制拆迁。并且对于拆迁规划也应该有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公民乘机谋取私利,影响政府的执法工作。针对上述问题,现提出一些解决城镇房屋强制拆迁的完善措施。(一) 立法完善,做到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在不断的修改与完善法律,但是,法律条文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与不足。不断地有漏洞出现,也就需要不停地完善法律的条文规定,如何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还是一

42、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城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中,详细明确的将城镇强制拆迁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用清晰的法律明文规定,用严格的法律界限来界定各项模糊概念,才能做到法律的普遍性,让生活中的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制度保障首先体现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城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中,将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条文的漏洞与不完善,逐一完善起来。只有将各项法律制度完善起来,才能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法律又具有其自身的权威性,要真正的做到执法为民,还需要人民与政府共同的努力。“对于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43、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还是一个模糊概念,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清晰,明确的规定出,公共利益到底是指哪一方或者哪一部分利益,到底什么能被界定为公共利益,才能让民众充分的理解与认同,也能让法律有明确的条文可以依从。而公共利益的形成,以及公共利益的认定,有时又会受当时的客观事实的影响,因次,公共利益的内容,有时会随着国家社会情形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公共利益只能在具体情况下,才能够界定,因此,在房屋强制拆迁制度中所说的公共利益,应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寻求平衡,既不偏向于政府的利益,又要根据具体客观的情境,体现出公共利益的内在的正当性、合理性。让各利益方达到一个平衡。(二) 拆迁

44、前做好财产公证,妥善评估与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在拆迁之前,就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房产公证,事先考察好当地的实际情况,也要充分咨询与调查被拆迁人的意见。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问题,有关的补偿标准,法律规定的是,不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存在违法现象,并且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那么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也应该依法进行,对于其补偿的标准,也应该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及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只有在拆迁前做好了房屋公证,才能保障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三) 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及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首先应该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5、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设区的市,其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受理拆迁申请,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责任应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其次要依法规范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这里的拆迁主体,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二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是必须由专门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承担拆迁,在房屋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及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委托拆迁人就依法取得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三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进行的项目,是政

46、府出资由项目法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房屋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均不具备合法的房屋拆迁人的资格。(四) 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拆迁的程序办事,依法强制拆迁严格按照拆迁程序来办事,才能合理合法的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制定严格的合理的合法的拆迁程序,经过了各个有关部门的审查,才能让拆迁合理化、合法化。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应该包括确认房屋拆迁性质、申请与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进行房屋拆迁评估、进行房屋拆迁听证,确定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对拆迁决定进行公告。只有通过了完备的法律程序,才能使拆迁具备合理性,经过了各项程序的层层监督与考核,也能使行政强制拆迁制

47、度更具备相对的公正与公平。也只有在执行法定拆迁程序时,各有关部门真正的切实的严格的经过了考察、证明、评估与确认,才能保证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法进行。(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合理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现象,不仅关系到法律层面的问题,也关系到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对于行政执法人员,也到定期的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与对人民负责的的道德素养,在执法的过程中,充分站在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真正的倾听百姓的心声,考虑人民的利益。不以权力来压制百姓,也不用暴力来强制执法,真正的做到文明执法。(六)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政府的有效与合理的执法,离不开严格与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设立了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并且严格的按照监督的职责来办事,才能切实的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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