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均不在原籍工作生活,协议离婚必回户口所在地案情简介许先生和妻子秦小姐均是黑龙江人,双方于2005年在黑龙江老家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来到深圳工作生活。双方的经济财富虽然增加许多,但两人的感情却嫌隙不断,2013年5月,双方都觉得对方与自己性格不合,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问题均达成了一致意见,也自行书写了离婚协议。但是,当两人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时,却被告知由于双方的户口仍在黑龙江,结婚登记也在黑龙江,故应该回到黑龙江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深圳办理协议离婚。法律问题夫妻双方均不在原籍工作生活,协议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律师点评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
2、胡珺律师分析,实践中,许先生夫妻二人并非一定要千里迢迢地回到老家办理离婚登记。我们的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就是在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于
3、财产和子女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当事人就会诉诸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欲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可以向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为了解决异地办理离婚的难题,实践中也产生了相应的变通措施,即夫妻一方在居住地居住有一年以上的,即可采用诉讼离婚方式办理“异地协议离婚”,而无须回到原籍登记机关办理
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再对双方进行调解离婚,此时由于双方本已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很快就会成功,最后法院出具一份调解书,此调解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说,本案中,许先生可以按照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异地协议离婚”问题,这样也会比较省时省力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加强,现代人的户口和居住地分离的情况相当普遍,他们的婚姻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由于结婚登记条例的限制,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居住地,想要办理协议离婚是必须回到原籍的民政部门办理,这在实践中势必会带来很多的麻烦,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不经济的一件事情。所以,一旦发生异地离婚问题,当事人若想省去麻烦和奔波
5、,可以选择走另外一条途径:诉讼,然后调解离婚。【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