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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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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有非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科研工作量的定额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分值为单位,按科研工作量的记分标准,各项目所得分值之总和,即为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总分。列入考核范围的对象必须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科研工作量(即额定科研工作量)。根据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额定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定为: 职 称 分值 正高职称 60 副高职称 40 中级职称 20 初级职称 10 说明:   1.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如为初级职称,科研工作量按中级职称标准,如为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4执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如为中级或中级以下职称,科研工作量按副高职称标准,如为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3执行。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核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3执行,校(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4执行。     3.校领导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1/3执行;行政坐班人员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1/2执行。   4.经上述条款折算后,个人的年额定科研工作量最高分值不超过其相应等级的1.5倍, 最低分值不低于其相应等级1/3。 三、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1.科研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为: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的200%为优秀;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的150%为良好;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为合格;未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的为不合格。   2.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先由本人填写《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表》并提供原始材料,交所在院系(部)审查,报科研处复核审定。成果统计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概不受理。   3.科研处在全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每人的科研分向全校公布,并按科研分的高低次序排列。(科研分排序=个人科研分-个人相应额定科研分)   4.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移交人事处,作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5.考核过程中如出现较大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四.奖惩办法   1.科研分列全校前10名的人员,授予“年度科研先进个人”。专业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的院系(部),可以参加全校科研先进单位的评选,单位科研均分列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年度科研先进单位”。 (单位科研人均分=本院(系)部个人科研分总和÷本院系(部)科研记分总人数)    2.科研奖励津贴的发放,每年1次。科研奖励津贴(元)=(个人科研分-个人相应额定科研分×150%)×科研职称津贴(20元/分)。   3.享受学校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当年额定科研分者,不再享受第二年的特殊津贴。   4.未完成当年额定科研分者,在当年的各项考核评比中,不能评为“优”,连续三年未完成额定科研分者,原则上给予低聘。 五、其他   1.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九江职业大学科研管理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不再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2008年3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强化科研意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努力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大力开展,尽快提高学校的总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兼职科研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确立的各种指标作为通常的考核尺度,适用的范围包括:职称评定、个人考核、奖励、科研津贴发放等。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分类: (1)教学科研型教师、专职科研型教师(教学型教师不列入科研考核对象); (2)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辅、行政及其他人员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但选择职员系列的教职工不列入科研考核对象)。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分别按副高级、中级职称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3.凡是在考核年度内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者,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科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4.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5.在读硕士和博士按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80%考核,女教师休产假的当年按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40%考核。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扣减相应科研工作量。 6.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应明确学术关系归属单位,并按其学术关系归属单位接受考核。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1.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和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文章。 2.国内外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 3.在学校认可的国外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4.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6.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 7.所获得的各级各类政府科研奖励; 8.国际国内高水平会议论文 9.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三年(自然年度),年度考核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科研基本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 职称 年度科研工作量标准 正高职称 40分 副高职称 30分 中级职称 20分 初级职称 10分 第九条 工作类别系数 工作类别 系数 专职科研人员 3 教学科研教师 1 公共基础课教师 0.7 教辅、行政部门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0.5 第十条 所有考核对象的计分范围如下: 1.正高职称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市教委项目、指导性项目除外); (2)专著(排名前二位); (3)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重要期刊、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5)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排名前三位); (6)主持横向项目累积到帐经费20万元及以上; (7)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2.副高职称 (1)参加国家级项目、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指导性项目除外); (2)专著(排名前三); (3)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及发表在重要期刊的论文; (4)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排名前五); (7)主持横向项目累积到帐经费10万元及以上; (8)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3.中级、初级职称 (1)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项目(指导性项目除外) (2)专著; (3)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6)校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 (7)主持、参加横向项目; (8)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 终身免除考核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教职工,终身免除考核: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 3.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 4.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论文。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第十二条 科研立项记分标准 立 项 级 别 记分标准(分/项)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 其他 国家级课题 1000 600 300 50 教育部课题 250 200 150 40 国务院各部委 200 150 100 30 省市级课题 150 100 50 20 市教委 100 50 30 10 校级课题 20 横向课题 1分 /千元(到帐经费) (1)如果同一课题在不同渠道立项,其科研工作量分值以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算。 (2)在申报书(或合同)中有“重庆工商大学”名称的科技部重点项目、973项目、863项目在现阶段视为国家级项目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其他子课题均认定为横向课题。 (3)课题正式立项或正式签定合同、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帐户,并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后方可计入科研工作量。 (4)课题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量分值按以下比例计算: 参与人数 排 序 及 分 配 比 例 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1 100% 2 70% 30% 3 50% 30% 20% 4 40% 30% 20% 10% 5 40% 25% 15% 10% 10% 6 35% 25% 15% 10% 10% 5% 7 35% 20% 15% 10% 10% 5% 5% 8 30% 20% 15% 10% 10% 5% 5% 5% 9 30% 20% 10% 10% 10% 5% 5% 5% 5% 9人以上 第一人为25%,其余人员平均分配75% (4)跨年度课题按课题下达时间计算立项分值,只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 专利和获奖成果记分标准 成 果 类 别 和 水 平 记分标准(分/项) 专利 发明专利 300 实用新型 100 外观设计 30 软件著作权 50 成果转化 技术成果转让 1000元/分(到帐经费) 试销产品创利 1000元/分(到帐经费) 获奖 国家级奖励(一、二、三等) 2000、1500、1000 教育部奖励(一、二、三等) 1000、800、500 省市级奖励(一、二、三等) 500、300、200 校级(一、二、三等) 50、30、20 注: (1)国家级奖励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及其他国家正式承认的国家级奖励。 (2)省部级奖励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省(部)科技进步奖、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等。 (3)校级奖励主要指以学校名义颁发的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 (4)专利和获奖成果计分仅限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5)计分的分配同科研立项计分分配方法。 第十四条 论文记分标准 论 文 类 别 记分标准(分/篇) 《SCIENCE》、《NATURE》 1000 重要期刊(见附件) 80 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核心版 30 扩展版 25 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0 一般期刊或公开出版的国际、国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8 公开出版的刊物增刊或未公开出版的国际、国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4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论文IF>8的文章每篇另加10分) 50 EI(工程索引)检索的论文 40 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检索的论文 30 新华文摘 全文转载或摘要2000字以上 50 论点摘编 15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15 (1)详细的论文级别划分见“刊物级别标准方案” (2)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含部分创作)、参加各级各类展览的艺术作品,另行制定考核方法。 (4)在各种论文专辑、非正式刊物(指不具有国内外统一发行刊号的刊物)、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不纳入本办法进行计算。 (5)检索和收录类文章,科研计分实行累加制。 (6)论文组成成员的科研工作量分值的计算:①论文无通讯作者或通讯作者即是第一作者,其比例与科研课题计分分配方案相同;②论文有通讯作者,则按以下比例计算: 方案一: 参与人数 排 序 及 分 配 比 例 通讯作者 作者1 作者2 作者3 作者4 作者5 2 50% 50% ? 3 40% 40% 20% 4 35% 35% 20% 10% 5 30% 30% 20% 10% 10% 6 25% 25% 20% 10% 10% 10% 6人以上 通讯作者占25%,第一作者占25%,其余人员平均分配50% 方案二:通讯作者全视同第二作者。 第十五条 著作计分标准(分/万字) 出版社 著作类别 商务印书馆、三联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专著 6分 4分 编著、译著 4分 2分 教材 4 2 工具书 3分 2分 论文集(主编) 1分 0.5分 注: (1)著作修订版按新版字数的20%计分。 (2)合作著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数的分解见项目。 (3)与校外合著出版著作,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重庆工商大学校名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可以计分。 (4)教材的认定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时间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个人: 录入登记 考核 结果 公示 科研处: 考评计分 部门: 审核计分 汇总上报 举报和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教职工,按其专业技术职称级别获得相应的科研津贴;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教职工,按其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与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的比率获得科研津贴。 第十八条 考核时间和考核周期 年度科研考核于每年12月份进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从考核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年度科研工作量超出定额部分,可以在一个考核周期之内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跨考核周期使用。 第十九条 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防范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对在项目(成果等)申报、论著发表中出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一稿多投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视其在本年度考核周期科研考核不合格,并按《重庆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必要的处理。同时,所在部门年度科研考核视情节轻重扣1-2分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量是我校在编的专、兼职科研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优、岗位竞聘、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 月XX日起实行,原科研考核办法作废。 第二十二条 补充规定 (一)关于教学型教师 1.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从事公共基础课程(由教务处界定)教学为主的在编专任教师可以申请教学型教师,由教务处组织,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科研处备案。教学型教师免科研考核。 (1)政治素质过硬,为人师表,近五年无教学事故;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 (3)学生评教平均分数在85分及以上,并督导专家评教在优良以上;四评教优秀 (4)近五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称号,或曾发表较高水平的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 2.教学型教师的管理、考核由教务处、人事处和所在学院共同实施。 (二)关于流动科研编制的考核标准 1.每个学院设1-2个流动科研编制 2.在流动期间,每学年度至少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主持国家级项目; (2)主持横向项目到帐经费100万及以上; (3)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CSSCI或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3.申请流动科研人员,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人事处、科研处审批并校长办公会通过。 4.流动科研人员按学年度考核,与人事处签定合同,报科研处备案。 5.关于流动科研编制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处、人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   第二章  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S1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1=15×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1×P2/项目研究年度(经费以万元为单位;K为项目层次系数,P1为单位排序系数,P2为成员分配系数,下同);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1=27×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1×P2/项目研究年度;     3.国家级、省级、市级指导项目S1分别按60×P1×P2/项目研究年度、20×P1×P2/项目研究年度、10×P1×P2/项目研究年度计。     表一:纵向科研项目层次系数 层次 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 备   注 K 8 5 1. 项目层次由校科研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2. 项目合同经费过低,计算分值低于对应层次的指导项目分,项目分按对应层次的指导项目分1.1倍计算。 层次 省部级重点项目 省部级一般项目 K 3 2 层次 市级项目 厅局级 K 1.5 1     (二)横向科研项目分S2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2=10×实收科研项目经费×K×P1×P2;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2=18×实收科研项目经费×K×P1×P2。     表二:横向科研项目层次系数 实收科研项目经费 20万元及以下 21--50万元 51-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K 1 1.5 2 4     (三)合作(协作)科研项目分S3     根据合作(协作)科研项目的级别、实收科研项目经费、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合作(协作)科研项目中具体排序,按纵向科研项目计算分值。     第六条  科研成果根据成果层次、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核定分值。     (一)公开发表论文分S4根据所发期刊类别按表三标准计     表三:公开发表论文计分标准 期 刊 类 别 分  值 备   注 SCI(SSCI、AHCI)光盘版收录论文 80×P1×P2 1.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 2. 权威期刊、重要期刊与职称评审条件一致; 3. 国外学术期刊视同重要期刊对待。 EI收录论文 60×P1×P2 SCI联机版、ISTP(ISSHP )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 50×P1×P2 重要期刊 30×P1×P2 一般期刊(除权威期刊、重要期刊之外的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 自然与技术科学:15×P1×P2 人文与社会科学:10×P1×P2 期刊增刊、一般论文集 2×P1×P2     (二)学术著作分S5按表四标准计     表四: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     别 计分标准 备  注 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主编 8×P1×P2 (万字) 1.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 2.参编按本人所编写部分字数计; 3.个人编写部分需提交出版社和主编证明。 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副主编 4×P1×P2 (万字) 合著、译著、一般教材 2×P1×P2 (万字) 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试题集等) 1×P1×P2 (万字)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 30×P1×P2 (套)     (三)知识产权分S6按表五标准计     表五:知识产权计分标准 知识产权 类  型 发明专利 植物 新品种 实用新型 专利 计算机 软件 外观设计专利 备注 工作量分值 50×P1×P2 50×P1×P2 20×P1×P2 20×P1×P2 5×P1×P2 1.非职务知识产权按对应类型分值的10%计; 2.需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获奖分S7按表六标准计     表六: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   注 国家级科技奖 3000×P1×P2 1500×P1×P2 —— 1.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60%计; 2.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相应级别参照科技奖执行; 3.非科研主管部门主办的政府科技奖励按相应级别的40%计,学(协)会奖励不计分; 4.著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璋)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 5.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000×P1×P2 1000×P1×P2 600×P1×P2 省部级科技奖 800×P1×P2 400×P1×P2 240×P1×P2 省级教学成果奖 500×P1×P2 250×P1×P2 150×P1×P2 市级科技奖 240×P1×P2 120×P1×P2 72×P1×P2 厅局级科技奖 36×P1×P2 18×P1×P2 11×P1×P2     (五)成果推广与转让分S8根据实际上缴学校利润按20×P1×P2 /万元计;     (六)成果被公开发行期刊评介(1000字以上)分S9,按5×P1×P2 /次计;     (七)咨询、调研报告,被学校或各级政府采纳分S10按表七标准计     表七:咨询、调研报告计分标准 采用部门 局 市、厅 省、部 国家 备注 工作量分值 5×P1×P2 10×P1×P2 30×P1×P2 50×P1×P2 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第七条  其他科技活动的计分标准:     (一)经学校同意,为争取科研项目而付出的劳动分S11     撰写国家级项目申请书                       10(项)     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                       6(项)     撰写市级项目申请书                         3(项)     撰写厅局级项目申请书                       2(项)     申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而未获奖者           6(项)     撰写标书                                   2(项)     注:申请书、标书以学校送出为准,仅计算第一完成人,不同年度申请同一项目,工作量按每年30%递减,且3年内有效。     (二)学校或学院(研究机构)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主讲人分S12:校级 2(次)、学院(研究机构)级1(次)     (三)学校组织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参与者分S13:2(天)。     第八条  多单位、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科研成果,除有明确规定外,根据表八、表九比例确定为单位排序系数P1和成员分配系数P2。     第九条  艺术类成果认定办法由艺术学院与科研处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三章  工作量考核程序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按各学院及其他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科研工作量总分S按下式计算:            S=∑Si  (i=1~13)     第十二条  每年初科研处根据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任情况编制并下达相应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表八: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单位排序系数P1   单位位次 1 2 3 4 5 6及以下 备  注 系数P1 1 0.7 0.5 0.4 0.3 0.2 1.未标注单位的成果根据完成人排序确定单位位次; 2.仅以外单位标注的成果单位排序系数按0.1计; 3.通讯作者为本校的成果单位排序系数按1计。     表九: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科研成果工作量的成员分配系数P2 排序成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备  注 1 1 —— —— —— —— —— —— —— 1. 成员数超过8的,成员分配系数从第9位起按前一位40%递减; 2. 本校通讯作者成员分配系数按第一作者分配系数的80%计。 2 0.7 0.5 —— —— —— —— —— —— 3 0.6 0.4 0.2 —— —— —— —— —— 4 0.6 0.3 0.2 0.1 —— —— —— —— 5 0.5 0.3 0.2 0.1 0.1 —— —— —— 6 0.5 0.25 0.2 0.1 0.1 0.05 —— —— 7 0.5 0.25 0.15 0.1 0.1 0.05 0.05 —— 8 0.5 0.25 0.15 0.08 0.08 0.05 0.05 0.04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表十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同时进行。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由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研处核实。申报时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     表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 岗位级别 人员系列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备 注 高校教师(专 业 ) 55 36 18 8 1.专职科研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为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3倍计; 2.学科骨干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类别对应副高的1. 2倍计; 3.责任教授、首席教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类别对应正高的1.4、2倍计。 高校教师(公共基础) 30 20 10 5 高校教师(艺 术) 25 16 8 4 实验技术 —— 20 10 5 图书、资料 30 20 10 5 档案系列 30 20 10 5 社科研究 30 20 10 5 新闻系列 30 20 10 5 出版系列 30 20 10 5 工程系列 —— 20 10 5 统计系列 —— 20 10 5 审计系列 —— 20 10 5 会计系列 —— 20 10 5 经济系列 —— 20 10 5 卫生系列 30 20 10 5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年度不均衡性,当年考核暂不合格者,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书面申请与次年合并考核,计算方法为两年积分之和除以2。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合同规定时段内分年度平均计分,若项目逾期完成,逾期时间不计分。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按项目总分的50%扣分,所扣分值原则上在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时执行;如当年考核工作已完成,则在下年度考核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1-15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以纳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科研工作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获奖成果、成果转化与推广和咨询调研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但下列情况不得参与考核:     (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     (二)未经正常的审批手续而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     (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五)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纳入学校科研工作考核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上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所聘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的50%考核,下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任岗位参加考核。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方式:为了简化计算方法、统一计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再累加计算,得到个人总的科研工作量,各学院(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为个人科研工作量之和。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虑到科研工作特点,个人科研工作量当年考核暂不合格者,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书面申请与次年合并考核,计算方法为两年积分之和除以2;对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核中涉及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以人事评聘周期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学院(部门)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科研处每年年初根据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编制并下达相应的学院(部门)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方案;     (二)每年年终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填报《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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