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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民办幼儿园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举办幼儿园,提高我县适龄幼儿入园率,规范举办者的办园行为,提升幼儿保教质量,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幼儿园,以及公建民营性质的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我县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评估和审计,依法办园,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第五条 宜阳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负责对民办幼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的规划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六条 建园、园舍、设备、班级要求
(一) 每5000人口区域内必须建设一所幼儿园。原则上5000人口以下区域只审批一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得少于3班,班级规模:小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中班每班人数不超过35人,大班每班人数不超过40人,混合年龄编班不超过35人。
(二)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幼儿园内不得设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铺)设过境高压线。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幼儿园,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三) 幼儿园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园舍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已建园舍需按《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要求取得有资质的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合格证。
幼儿园园舍具有有效的产权证。使用租赁房舍的,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四) 幼儿园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五)幼儿园应设有教职工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晨检室等各种保教和服务用房。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每班的活动、休息、盥洗等场所应分区设立。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设施。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成每班独立使用的保教功能单元,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乡(镇)以下幼儿园暂时可寝教合一,但要逐步达到寝室独立设置要求。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暂时不具备设置厨房条件的,应逐步创造条件并建立标准厨房。
利用现有建筑物(指原设计为非幼儿园专用园舍)作为园舍开办的幼儿园,开办初期,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宜少于800平方米;园内应配备比较规范的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男女分开)、图书阅览室、音体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室、厨房等基本用房;寝室与活动室合用的,每间幼儿教室(活动室)使用面积宜大于72平方米,不得少于54平方米;寝室与活动室分设的,每间幼儿教室(活动室)使用面积宜大于54平方米,不得少于4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宜大于7.5平方米,不得少于6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宜大于4平方米,不得低于2平方米;幼儿园园舍应根据幼儿园特点进行建设(或改造)、装修,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幼儿园开办后三年内,园舍应按国家建设标准逐步改造完善。
(六)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注册资金(含设备投入,不含校园、校舍建设资金)以三班规模为基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教学班,应增加办学注册资金5万元。办学注册资金中用于教具、玩具购置和活动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办学注册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与办学有关的支出。
(七) 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保教等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要求。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保健室设备标准》要求。
第七条 举办者资格: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该具有能为拟办的幼儿园提供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的能力。举办者如由两方以上组成,应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园长应具备中小学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取得河南省教育厅颁发的园长资格证书,具备3年以上幼儿教育或教学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达到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五)配备有安全、卫生等专职人员,并持证上岗。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医务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工作需要。
教职工需持有健康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举办幼儿园:
1.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还的;
2.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4.有精神类疾病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举 办
第八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中心学校申报,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后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2、填写有关表册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办学章程(体现学校办学宗旨、学校规划、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资金与财产的管理使用、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等);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件、聘任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聘任书(意向书)、教师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7、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证明”;
8、房屋产权证或使用合同;
9、卫生许可证;
10、房屋安全鉴定书
11、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
12、教职工花名册
13、幼儿园拟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14、安全预案
15、幼儿园整体平面图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 “河南”、“河南省” “洛阳”、“洛阳市”等字样;名称中冠以“宜阳”、“宜阳县”字样的,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二条 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注册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还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乡镇中心校依法对辖区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年检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执行章程情况;
(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师的人事管理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情况。
(四)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情况;
(五)校园安全、食堂卫生、校车安全情况;
(六)招生广告报备及收费标准报批、报备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具体内容、办法、以当年度年检文件要求为准。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年检申请表;
(二)学校自查报告(年度总结);
(三)财务审计报告书;(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幼儿园章程;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须提前30个工作日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个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四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入园前,应到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有传染病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普通话。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五章 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幼儿园决策机构。幼儿园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民办幼儿园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认真执行省规定的幼儿教学计划,以省教育厅和新华书店联合发行的省定幼儿园统编教材为主。其他辅助教材必须是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全体受聘人员名册必须于每学年开学初送中心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依法与教职工签定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幼儿园持有,一份由被聘用教职工持有,一份随幼儿园年度聘用教师花名册一起报送中心校备案;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保障全体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婚假、产假);依法依规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第六章 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及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教职工要按照规定进行健康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食堂管理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暂时不具备设置食堂条件的,给幼儿园送餐的单位需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要求,并保证所送食品48小时留样,幼儿餐具、饮水器具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要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保证幼儿的安全交接。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保育教育、幼儿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来我县投资办园,新建幼儿园6—18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园标准,幼儿园建成后,每个教学班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及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政策发布,按国家新政策执行,与上级相关法规等有相悖之处,以上级法规为准。
附件1:
宜阳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要求,现就我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的编制说明如下:
1.编号为12位的阿拉伯数字。
2.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统一编为“1”代表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3.第2—7为数为行政区划代码,我县为“410327”
4.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4”代表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代表小学,“6”代表幼儿园,“7”代表培训学校,“8”代表其他。含有中学段和小学段的学校,初中段三个年级全部开设的取中学代码,否则取小学代码。
5.第9—10位数为各乡镇代码(具体代码见附件)。
6.第11—12位数,幼儿园的为该乡镇幼儿园申办顺序,中小学的为全县内申办顺序。
附:各乡镇代码
乡 镇
代码
乡 镇
代码
乡 镇
代码
乡 镇
代码
城关镇
01
柳泉镇
07
张坞镇
12
董王庄乡
17
锦屏镇
02
韩城镇
08
花果山乡
13
白杨镇
18
香鹿山镇
04
高村乡
09
上观乡
14
樊村乡
19
石 陵
05
石 村
10
莲庄镇
15
局属民办
21
盐 镇
06
三乡镇
11
赵堡乡
16
宜阳县教育体育局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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