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绿化苗木购销合同采购方(甲方):湖北凤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货方(乙方):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建设苗果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详细的苗木规格等见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内容。 合同总额:人民币贰佰捌拾陆万叁仟肆佰叁拾元(以验收单为准)。 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具体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端拖延。 3.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 在 2015年10月16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合同的指定地,运费由乙方负责。 4.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商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5. 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
2、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 6. 付款方式 : 苗木进场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开票到工程部结算支付苗木款 ,在剩余部分款项经工程部上报,分批支付。 7. 假如乙方超过本合同的商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不可抗拒力除外) 。8. 因乙方延迟交付或者交付的数目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用度有乙方承担。 9.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目、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同意后才能变更。 10. 乙方在交货是必需提供:检验、检疫证等相关证实文件。假如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3、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0%。 11. 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树型、土坨等其他要求进行保护,假如与本合同商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3%,给甲方造成是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商定支付款项,假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 如因乙方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拒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4.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_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1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6. 假如在履行本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17.本合统一式四分,乙方持二份,甲方持二份。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18.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地点:鄂州市滨湖西路139号 签订日期:2015年10月20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