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试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538867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93.96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试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已日益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生分歧的焦点。西方一些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基于历史经验和国际准则,认为主权原则并没有过时,人权应以尊重主权为前提,二者并非是对立关系。本文分别分析西方与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不同观点,得到人权与主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观点。 关键词:人权;主权; 当今国际人权领域中存在最多争论与分歧的一个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便是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试对此做一分析。 一、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法领域,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起初并非是争议的焦点。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迫使人们反思国际人权保护问题。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随后一系列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也陆续通过,标志着人权保护已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关注。 联合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之后,一些西方学者开始公开为"人权高于主权"背书,主张"人权保护无国界"。在这一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保护人权"为由对主权国家进行一系列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例如,北约以制止"种族屠杀"为由对前南进行了持续数月的轰炸,造成超过2000名平民丧生。美国以"反恐战争"为由出兵阿富汗,误杀误伤平民不断,如今又突然撤军。披着“人权保护”外衣的粗暴干涉严重践踏了国家主权原则。上述这些国家在遭到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后,当地的人权反而遭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与此相反的是,当卢旺达发生证据确凿的种族灭绝大屠杀时,国际社会却集体噤声,主权原则反而成为了反人类罪行的庇护伞。 因此,主权同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辨析的重要议题。当今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总体形势并不太平,人权与主权之争仍是大多是国际冲突的导火索。准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将可能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一剂良药。 二、人权与主权的概念 (一)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至今尚未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每一个人,是一种无差别的存在,它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也可以无视如国籍、宗教、性别、种族等客观差异。温斯顿(Winston Lord)认为人权是平等地属于所有人的那种普遍的道德权利。即一个人仅因为是人便自动享有人权; 第二,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J.范伯格(Feinberg J.)认为“人权是一切人基本上都平等拥有的根本的重要的道德权利,他们是无条件的,无可更改的。”法律并不是人权的渊源,法律不可创造亦不可剥夺人权,只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手段; 第三,人权是一种实在的权利。英国学者米尔恩(A. Milne)曾提出"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因此人权是国家、政府或社会应当予以保障和满足的要求,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有被其保障的义务。 简而言之,人权是因为人生而为人就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主权的概念 何谓主权?一般认为,主权的概念产生在16世纪的西方,伴随资本主义迅猛发展需要拓宽统一市场的需求而生。法国学者让·博丹(Jean Bodin)最早在1577年提出主权概念,博丹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进一步提出主权是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间互动交往的准则。在实践层面上,经历"三十年战争"的欧洲主要国家于1648年10月在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首次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了主权的合法性,并明确承诺遵守条约规定的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虽然这些主权原则以及国家概念仍然是有限的,但是这标志着国家主权概念从观念领域真正上升到了实践领域。 其中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是,主权是指国家享有的对内最高自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其中 对内最高自治权意味着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管辖事项具有最高权威,而对外独立权则是指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主体,有在不受别国干涉和基于尊重他国的前提下处理各项事务的独立性。所谓最高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滥用权力,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三、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西方理论 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西方理论界的热点,美国学术界对此尤为重视。苏联解体宣告着冷战时代的结束,美国转向人权外交继续不遗余力地推行西方价值观,随之兴起了“新干涉主义”思潮。该理论提倡“主权过时”,“人权高于主权”等为国际干涉合法背书的观点,对现代国际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的"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层面: 第一,主张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不只是一国的国内管辖事务。该观点支持者认为, 人权仅作为国内管辖事务是历史概念,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产生和发展,人权已不纯粹是国内事务。美国学者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如果人权总是属于国内管辖的权限,从来都不是任何形式的外部关心,那么各种人权协议协定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解决人权问题的方案和法律都将成为越权行为。”还有学者认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在国际关系中享有最高地位,不能被任何国家控制,自然也是高于主权的。因此当一个国家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现象时,他国具有干涉和关心的合法性。 第二,主张人权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弱化。美国学者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提出,人权具有反抗性,人权向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发起挑战。而主权概念实质上导致了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人权保护。 "人权高于主权"理论对整个国际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披着"保护人权"的羊皮肆意干涉,造成当事国人民深重的苦难;另一方面,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确实也震慑了一些漠视人权的独裁政府。在1999年的联大辩论中,西方国家进一步提出:“21世纪不会再让统治者躲在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柱子背后进行种族灭绝和令人震惊地侵犯人权。” 四、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这一理论,反对将人权绝对化,提出将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是不符合实际的。 从历史上看,自16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如今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仍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饱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侵略的铁蹄践踏。因此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始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是最首要最基本的人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脱离主权谈人权是痴人说梦。 中国的人权理论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事项,而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但是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并非当然地等于"主权大于人权"。 首先,"本质上属于"肯定了当代人权在此外还具有国际保护内容。人权问题并不绝对属于内政,各国有善待其人民的国际法义务。此外,人类在人权领域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携手合作解决,例如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等。 再者,国家主权原则从未过时,尊重主权原则是实现人权国际保护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 国际人权机构受理人权申诉案件有三个前提,其一是当事国须为人权公约缔约国,其二是只有在当事人用尽国内救济办法后才可申诉,第三是遭到侵害的权利必须是人权公约和条约中规定的。这表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并且人权保护的实现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国内作为。 历史证明,在主权缺失的境况下人权是脆弱的。从西方国家的国际人权保护实践来看,在漠视主权原则下的 "人权大于主权"只是维系霸权的借口。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从自身经历出发, 认为维护主权是人权保护的先决条件。 五、全面认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二者之间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因此,不论是"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都不能全面的反映其真正的关系,这同时也不符合历史与客观现实。笔者认为,人权之于主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对立性体现在人权对绝对主权有一定限制性。主权原则不可成为一国侵犯人权的庇护伞,根据现有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当一国出现以下严重人权侵犯情形时,不可以主张主权原则来无视国际谴责和制裁: (1)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及其影响超越一国范围,危及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2)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认定的国际犯罪,如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贩卖奴隶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等; (3)国际条约明文规定可以进行国际干预的情况。 但即便是上述出于保护人权的国际干预也必须遵循国际法规定的程序和合法手段进行,被制裁国家的主权依然是受尊重的,否则这种干预本身会成为一种国际不法行为。这体现了国际人权法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但国家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主权具有保护人权的首要义务。 人权和主权具有统一性。在实践中人权主要依靠国家主权来保证和实现,二者相互依赖联系密切,主权为调和不同类型的人权产生的矛盾而产生。主权是人民暂时让渡和缔结的部分人权,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公权力来协调平衡。主权既依附于人权存在,可同时主权又是人权实现的前提。从集体人权看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统一性更为直观。民族自决权是集体人权的一种,其表现为“人民可以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这与主权对外独立的内涵一致。因而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主权的存在,二者紧密相连。 综上所述,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将人权或是主权绝对化都不符合现实。应当认识到,主权原则至今并未过时, 和平稳定的国际关系发展应以尊重主权和人权为基础。历史证明,假借人权名义的粗暴干涉无益于人权事业的发展,反而是动荡和苦难的来源。 参考文献: [1]艾四林,曲伟杰:《西方“人权高于主权”学说的局限及其问题》,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3期,第169-174页。 [2]蒋圣力:《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6年第6期,第76-90页。 [3]雷旺:《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载《湘潮(下半月) 》2015年第2期,第54-55页。 [4]曾欢:《试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辩证统一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第130-131页。 [5]张晓玲:《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载《人权》2014年第4期,第26-29页。 [6]高智华:《国家主权与人权关系辨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82-87页。 [7]王虎华:《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16-25页。 [8]王虎华:《论国家主权与人权》,载《法学》1999年第6期,第52-53页。   -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