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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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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多出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学校设立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河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要求。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工作的严肃性。对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的评审,由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独立进行,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 第四条  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条  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著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或内容。 第七条  必须具有正规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或出版合同。选定的出版社应是我校规定的导向出版社。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院(部、所)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 第十条  各院(部、所)要通过其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进行认真的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按学术水平排出顺序,确保申报质量。 第十一条  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书》、书稿和出版社出版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由各院(部、所)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出版资助的评审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及书稿内容查重。重复率超过20%的申报著作,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评审程序如下: 1.按申报学术专著所属学科分送校外两名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2.两名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均通过的学术专著,由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 3.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签署评审意见,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个层次。重点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90%进行资助,一般资助按照该著作出版合同确定的出版费用的70%进行资助。每部著作最高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结项鉴定为优秀的成果,且由我校认定的导向出版社出版,可直接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者如有合同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通过的学术专著资助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主管校长签批后以学校文件形式下达。 第十九条  著作人应按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2.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著作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著作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由其他基金对该著作进行全额资助者。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专著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专著出版后,需向主管部门提供样书五册供存档之用。   第六章  出版总结 第二十四条  资助学术专著出版后,著作人及科研管理部门均有责任搜集该著作在学术界的影响和评价,以便再版时作进一步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每年度应根据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的出版情况,写出综合分析报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出版资助经费凭出版合同,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以转账形式直接拨付出版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资助经费的使用: 1.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未能按计划出版者; 2.著作人对原申报著作内容有重大调整,影响该著作质量者; 3.擅自更改资助合同规定的出版社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收回出版资助经费: 1.著作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者; 2.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取消出版计划者; 3.该著作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校科字[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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