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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代理合同补充-201411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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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河北将军岭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乙方:北京知源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A座805室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请求认定第1429915号“将军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代理合同,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因甲方未发现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管理案件,现同意在甲方已经提起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第32类“将军岭”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该案件的补充材料提交及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事宜。 第三条 原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服务合同中的相关费用转到该案中,且数额不发生变化,具有支付方式为: (1)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补充材料上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3)如甲方商标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商评委下发工商系统内部网络通知(甲方可向省、市工商局核实)或者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乙方先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于接到后续款项后提供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费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如甲方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本项费用无需支付。 (4)乙方指定帐号: 单位名称:北京知源信息咨询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朗琴园支行; 开户银行帐号:323 361 763 601。 第四条 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生效(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有变更或者补充,双方通过签字并盖章的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2014年11月12日 2014年11月12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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