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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江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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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扬州江都 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项目发展商: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销售代理商: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扬州江都 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一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描述、代理销售范围及权利 (一)项目描述: 该项目位于扬州江都,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为㎡,其中商业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公寓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若面积产生变化,则以最终面积为准。 (二)策划及代理销售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的排他性的权利以对该项目进行销售策划并销售该项目所有可供对外公开出售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及车位等(合同销售面积最终以双方移交清单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合同销售面积的确定须遵守国家关于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则依据变更后规定重新确定。 (三)策划及代理销售权利 甲方承诺乙方对该项目的策划及代理销售权为独家的且排他性的。甲方不可自行策划或销售该项目,亦不可委托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为该项目的策划及销售代理商或者以其他任何名义销售该项目。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其代理该项目的策划及销售代理权利转让第三方。 二、甲方保证及义务 (一)甲方保证已取得该项目合法建设所需所有法律批文,并已缴纳完毕法律规定所有建设相关税款。甲方进一步保证将就该项目预售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时向乙方出示下列该项目的法律批文,并将有关法律批文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甲方应在乙方开始销售前向乙方出示该项目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将其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向乙方移交项目有关建筑图纸等资料,并在项目正式开工时向乙方提供一份项目开工周期时间表及施工工程进度表。 (四)甲方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施工,甲方应及时排定该项目预定工期计划、开工施工时间表,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表安排施工。工期计划及交付标准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因甲方施工进度的延缓而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展开销售工作,致使乙方销售周期拖后,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五)甲方应在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楼盘的按揭贷款办理过程中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 (六)甲方指定1名工作协调人,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乙方提出各项事宜向甲方公司汇报协调。该协调人有责任就项目各项事宜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和事件通报。 (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1)成品展示样板房、售楼部及装修供销售使用并由甲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具体装修和配置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2)音响系统、电话、电脑、传真、复印机、打印机、办公耗材、沙发洽谈桌椅、售楼部电话费、水电费等;(3)负责承担媒体广告宣传费用。 (八)甲方负责办理销售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如广告牌设置、广告内容报批、销售许可及备案手续等。 (九)甲方应负责对乙方就该项目进行的广告策划、各类销售资料、现场布置以及客户购房合同样本内容及其他可承诺给客户的附件内容进行确认,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保证及义务 (一)乙方保证具备国家认可的代理销售物业资质。 (二)乙方应对该项目进行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企划、创意设计,对销售的组织计划、组织措施、销售价格、资金回笼、制控等作全方位的计划安排,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后实施。乙方应在每月十日之前与甲方进行一次沟通,确定下期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房屋订购单,房屋(预)售合同,协助甲方办理银行按揭及相关公证等手续。乙方提供房屋订购单或房屋(预)售合同,甲方财务人员收取客户交纳定金及相应房屋款项。 (四)乙方所提出的广告策划、各类销售资料、现场布置等一系列资料均需事先由甲方审定内容,获得甲方确认后方予实施。 (五)乙方应派出有3年以上房地产销售经验,专业经验丰富的专案经理1名,销售主管1名,负责该项目的销售管理工作。 (六)乙方应为专案小组建立完善的销售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及时完成销售指标。 (七)乙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需确认的各项事宜及审批签字确认。若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重大的销售相关变动,该协调人有责任及时向甲方进行通报。 (八)乙方必须及时对该项目的销售情况、广告效果及下一步销售计划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利于销售计划等各类工作的及时调整与落实。 (九)乙方为了保持与开发商工作的一致性对参与该项目的现场人员,除了执行本公司所规定的规范及制度外,还要服从开发商的管理,执行销售中的有关规定,不推诿、不泄密,确保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十)乙方负责承担项目售楼部销售人员的服装、工资、奖金、食宿、交通差旅费用等。 四、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在事先向乙方说明并书面征询乙方意见的前提下,有权提出合理调整各阶段的最低销售价格、付款方式、折扣等方案,若双方无法就上述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甲方书面意见执行。 (二)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建议。 (三)乙方正式发售前,甲方必须书面确认客户购房合同样本内容及其他可承诺给客户的附件内容。乙方只能按照此项标准对购房客户予以承诺。乙方工作人员如单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内容给客户,则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相应责任。所有购房合同均应由甲方最终签章确认。 (五)甲方对乙方营销工作的每个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有不利于本项目及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该行为。 五、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针对市场变化提出关于销售、推广、物业管理、产品设计及经营建造等各类建议的权利。 (二)乙方有权在发布该项目的各类媒体广告上以销售总代理及营销企划的身份刊登乙方公司的名片及标记。 六:销售进度 乙方在该项目任一幢号自甲方领取销售许可证之日起(土建工程至正负零时)至该项目整体交付时,销售率(按户计算)需达到80%。(此进度是在甲方不间断开发,并保证工期没有延误的前提下作出的承诺)。 七、营销推广费用 (1)乙方负责制定初步预算。本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度表;阶段营销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之前乙方需将阶段性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提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2)甲乙双方同意,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在销售代理房屋总房价款之和的1.5 %以内。营销计划及预算如有调整或者需超出 1.5%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3)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制作、电视CF制作、灯箱广告、小型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小区围墙广告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路牌、房展会展览费用及看房车的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销售款项: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九、销售价格 (1)平均销售底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项目住宅部分平均销售底价为 元/㎡;公寓平均销售底价为 元/㎡(毛坯);车位平均销售底价为 ;沿街商业平均销售底价为 。 (2)具体销售价格的制定:销售价格的制定根据该项目的综合成本及开发商既定的利润指标,按随行就市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甲方书面意见执行。 十、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前期费用:前期费用计人民币 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该项费用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此项费用将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从代理公司销售佣金中分批次扣除。 (二)乙方按实际回笼资金的1.4%的比例收取销售代理费用,按月结算。 上述实际回笼资金指: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销(预)售合同规定,由购房人向甲方实际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但不包括定金。 (三)依照第七条双方商定的项目平均销售底价,由双方共同商议制定各类型物业的底价表,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销售底价部分为溢价,甲方支付乙方计提溢价部分,按7:3分成(甲方为70%,乙方为30%),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四)车位、车库以销售一个甲方奖励乙方 元计算,乙方在销售时不得低于约定价格销售。 (五)代理费用及溢价支付方法: 1、代理费用支付时间及办法:每月二十八日乙方向甲方申请结算当月代理费用,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代理费用的 90% 支付给乙方,其余 10% 作为完成销售任务的考核金,在按本合同要求达到总销售目标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乙方; 2、溢价部分支付时间及办法:溢价部分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在当月的二十八日乙方向甲方申请结算当月代溢价部分,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溢价部分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乙方;溢价部分所涉及的税费按甲、乙双方收益进行分配; 十一、其它约定 (一)、由于甲方因素而造成客户退房,仍视为乙方业绩,但不计佣金; (二)、在销售期内甲方抵充工程款的房屋计入乙方销售考核任务,乙方按照每套2000元的标准计提代理费用。 十二、合同的补充及变更 (一)在销售开始前,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协商并经签字盖章后,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原则约定该项目的具体阶段销售考核指标、销售价格及可销售范围等。 (二)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及变更,均须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 (三)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违约责任 (一)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总销售进度,甲方有权扣销售考核金;如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按销售进度完成销售业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如数返还销售考核金和履约保证金,结清已实现销售总额的全部乙方应得费用。 (二)甲方如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应得的销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考核金,则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超出六十天,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并支付乙方已发生的实际运营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服装、工资、奖金、食宿、交通差旅费用等),以及应得的全部销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考核金。本条所述款项须于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中规定的合同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盖章后即生效,至该项目销售完成且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时终止。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伍十万元整,同时须赔偿非违约方所有相关损失。本条所述款项须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提请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五、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帐户:               帐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Page 8 of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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