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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对策
摘要:在过去的几年,国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并且还出台了许多和该法相配套的相关法规,对国内的招标事业有着非常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的时候,暴露了许多问题,甚至是矛盾,这些问题直接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更加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制约因素;建设市场;招标代理
随着法制化的深入,《招标投标法》的推出和实施,从法律这个层面上,招标代理机构已经获得了法律地位,并且法律对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的出台,非常有效的规范了国内的招标事业。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交易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仅仅可以有效的提高招标公司的工作质量,并且对于招标覆盖面的扩大也是很有好处,可以更好的维护招标投标单位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建设市场的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公平公正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提高了运行效率,不仅仅为招标人节约了成本,而且还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之后,国内的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批专业知识过硬,诚实经营的招标代理公司。同时,也应该看到,受制于相关的配套法规并不是特别的不完善,并且每个行业以及各个地区在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方面也各不相同,招标代理的代理行为也不尽相同,在这几年的时间之后,招标代理过程中一些问题以及矛盾也开始出现, 这些问题直接的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的长远的发展。主要的制约因素如下:
(一)代理机构地位不明,性质不清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与该法相配套的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招标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受法律保护的。代理公司不应该受制于委托方,应该是一个独立并且平等的第三方。首先招标人在把业务委托给代理公司或者个人的时候应该给予充分的信任, 并且让受委托人在从事委托代理工作的时候可以独力自主的,不受委托方干扰的进行工作的开展;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依法进行代理活动的时候,必须遵循相关的招标和投标的法律以及法规,同时认真的准备招标文件,在整个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的并且在代理合法的范围内处理事情。但是事与愿违,小部分招标代理公司,在提供代理服务的时候,并不是依靠对相关法律以及法规知识的熟悉,为被代理人提供合法的,优质有效的服务,却依靠和招标人的个人的私下较好的关系开展工作。也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的关系,会直接导致代理机构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也正是基于此。招标代理机构常常会对一些招标人,提出的不正当,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一些违规的操作默许,甚至提供一些便利,并且国内的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迎合所代理公司的意愿,在私底下为业主规避招标,分解发包工程这一类违法行为提供咨询。国内的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些情况下会毫无原则的满足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并且用合法的形式去伪装非法的目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能力不足
根据国内的相关的文件中所规定的,任何没有自行招标条件的公司,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所以,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给招标人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服务的时候,不能简单的知识停留在给招标人提供资料,提供文件这一类层次很低的代理服务。但是,国内许多的招标人在把招标工程的招标过程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之后,常常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对于招标业务并不是非常的熟悉;招标代理公司的人员甚至不查看现场,不分析现场的客观现状,直接导致了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格式都是千篇 一律,更有甚者项目都没有描述的清楚;工程量的详细清单不够准确,招标文件和实际的情况有差距,这一类的不合理性因素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报价的提高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因此很多的招标单位非常的不满。
(三)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意识欠缺
目前,国内的招标代理企业在承接以及拓展业务量的时候,并没有依靠企业自身的人才优势,通过熟悉招标法律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树立招标代理诚信和合法的形象,很多的时候却是靠拉关系,又或者是给回扣等非常规的手段承包更多的招标代理业务。同时,在代理公司接到代理业务之后,代理公司也不是去合理的组织人力物力,提供高效合理的服务,相反趋势依靠招标人的个人意愿去实施招标代理的工作。这样做的话势一定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带来影响,给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和生存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这也给违章、违规操作的发现和查处加大了难度。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在这几年,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非常迅速,招标代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一般来自于施工企业或者工程设计等单位。这些人员虽然具有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具体的实践经验,但是,这些人员对招投标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知识并没有系统性的学习和了解,在招投标工作中,对相关资料和文件的保密工作也认识的不够到位,在组织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运作实施的能力并不够强,有的时候甚至会发生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和操作。这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相互配合,建立起互相信任,给招标人提高效,有效的服务原则相去甚远。
(五)超范围承接业务以及挂靠现象
在目前,国内的市场上,一些代理机构经常会承接一些超越其自身资质证书范围的代理业务的现象,一些乙级或者是暂定级资质的代理公司或者机构却会超越法规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去承接一些更高级的任务,这些公司经常会出借或者出卖,甚至是转让资格证书和图章,又或者允许其他人用挂靠的方式去承接业务,这大大的扰乱了市场,上述的这一类现象在驻外省市设立的常驻机构中更为的突出。
直接产生以上几大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部 分招标代理机构并没有实施改制和脱钩;招标代理机构竞争非常的激烈;招标代理市场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用体系;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规范缺失;招标代理机构由多个部门监管;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规并不是非常的完善和健全。
针对这些制约的因素,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的措施,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使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的行业规范以及自律机制
为了使招标代理机构更加健康的发展,行业协会应该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以及行业规范的进程,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招投标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招标代理人必须认真的遵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行为准则》以及《造价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等相关条例去开展工作,为了招标代理活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相关的准备工作,使得整个招标代理市场更加的职业化以及标准化。应该在整个行业内树立起行业自尊心以及整个招投标行业的行业公信力。委托人由于内部问题而导致动机不纯时,委托单位的经济最大化和行业的公正原则产生抵触的时候。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替委托人保护财产的义务呢?如果从内部人利益并不能代表委托人利益这样一个角度去看,受委托人理所当然要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从行业自律以及信誉的角度去看,造价咨询机构有理由要做到公正以及公平,不去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首先要建立损害的赔偿制度,这样就会增加咨询企业的不公正成,以达到约束其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更应该要避免“劣币驱良币”这种现象发,保护那些诚实守信,信誉较好的咨询单位,建立黑名单,以达到驱逐服务较差的咨询企业以及造价人员。
(二)加大监督以及查处的力度
在工程招投标整个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由纪委和检察院为主导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保持渠道的畅通,这样可以快速的反应,对被投诉的公司进行查处,这样可以实现招标的公开招标和公开评议。有效的把司法,行政以及监督机构协同合作,对建设工程在开标,评标,定标直到中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避免重视事前审批,却轻事后监管的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
《招投标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对招标的代理工作有着重要的知道意义,但是缺少和其相配套的法律以及法规。2007年12月13日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 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这极其有效的改变了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监督分割的不利局面。同时也说明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更加的有效,已经不仅仅受限于法律规范,同时也具体的结合了项目管理实际操作,通过更加优化的制度设计去解决本质的问题,法律的关键应该是严格的实施,把法律真正的融入到人们的意识以及行为的准则,只停留在纸上是远远不够的。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如果要健全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必须认真贯彻建设部相关的意见,建立起“信息管理平台”,这样才会对行业管理水平的加强起到促进的作用,。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应该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企,予以处罚,一年内不允许其资质 升级;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产生非常严重后果的企业,应该清除出建筑市场。相反,对于那些信用较好的企业以及个人,应该给予相应的表彰,在这些优秀的公司投标的时候,应该给予优先考虑,,并且在业绩评分中进行合理的加分。
结语
国内的招标代理起步较晚,但是市场需求较大,所以在几年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招标代理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予以解决,通过健全法律,加强监督,加强信息化等措施,切实的规范国内招标代理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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