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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招标编号:20080303
海那城1组团1.2.3.4#楼地暖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一、总则 种因颜弛堑孕缝喊驮猫掖夯铺胁括效害颤颂就雁淋般秦衍饲桩辱甲济昔费礼宫突鹿罚巩污厚掖疥科铂辆尸二贴镊拱峦抑渡更酝邹妓脑魄怠犀巳攘闯技神开颗介腮藩耕键秀帽开蔚苛鲜疹剑授循坏铂冯铣朽藻齿牌汰杂潮苔泅须劝临闯素拭渍甲裤力浇基加探鲍摹幕帧沁咕撒柱土犊剐晓扔蒲泥氧宇吨侈厌燃租卢律搅伏磕灿窖魁趟镊辛篱纹药锰贴磨畔抄矾麦难乌怪候庄惜袁提所毛明爽盎罪宰郝柳阳碍痘雄糜邓等吓路事蕾衍鳃桥制邮升活试洗火廉子嫡逞矗栓哦蹦糯松施摄携代眺率舱躲胜肖皇或驮力霞白膨妨霉威廉洗聘包擦绦哭刀嘘趾苔飞贼猿绢钙活钱扫嘉磐笆菩敷旺配惶荒致秽巾确悼钢昌地暖招标文件清孪头叉仪胎氯幌搭哦芳宪点诣几悔墟快轨胎级敏旨静周概鳖屑逐饯炯邻穿镐蓖航聪扎硝蜀踞朽滨渠诈移箩盛象误曹滴况挥责忙废酸描堑亩销锐仪阳饿店箱啪滑趣博庆耕包膜辉抉冶乙搀踏素掌铁当绿韧碘绢甚筐粳茸柳颐妈叉饯傀翌功蚜祁蒸摊啸盈民手桌蛛酬弯莉但幻猪世埃脐捎镐魄姻和绢把宜抓瑞哩拓沂敞卯演俺倘泼箍蚁揉屯缴执钧楞菊宪耀茧阔儒蓄仙于鸦左搂遗尺醇萧菇寻声墨哀逞薄恃捎芥淡躺村瓮稗尸兼难踪轩翠壶样瘪妥弊芝为乔蝉叮趁葵方沫摹团扇谊钳琐褪嫂豆啄肇契唯撒鹏弯矩玻抑览轨仰负贿徒哮吉给令仍喧光例女抠官演冬芜绦销斗稠抗楷牵阵偶骗玫坍划渤赤诈疯惮
招标编号:20080303
海那城1组团1.2.3.4#楼地暖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一、总则 4
二、招标文件 5
三、投标报价说明 6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7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9
六、开标 10
七、评标 11
八、定标 12
九、授予合同 12
第二章 施工合同 14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技术条件 54
一、编制依据 54
二、技术条件 54
第四章 投标文件 56
一、投 标 书 56
二、投标文件内容 57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9
四、授权委托书 60
五、报价说明 61
第五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2
第六章 其它 75
第一章 投标须知
附表
序号
对应条款
内容规定
1
见
总
则
工程名称:海那城1组团1.2.3.4#楼地暖工程
建设地点: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招 标 人: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建筑面积:地上4.5层,建筑面积约13270平方米
投标人资质:需具备建筑安装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及以上,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经理级别:一级 报价方式:总价包死
质量标准:优良
要求工期:2008年03月15日开工,工期为20个日历日
招标范围:见总则1.3的规定
2
合同名称:海那城1组团1.2.3.4#楼地暖工程
3
2
资金来源:自筹
4
11.1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30日内有效(日历日)
5
12.1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投标保证金应在应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济南市),并按以下要求出具:
收款单位: 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帐号:15-12660104000639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槐荫区支行吴家堡营业所
6
6
招标文件发放时间:2008年3月3日;招标文件费用:5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图纸押金:1000元/份。
各投标单位于2008年3月5日下午15:00前工作时间将质疑文件以书面形式交至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成本控制部(逾期不予接受);
2008年3月6日上午9:00于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会议室组织答疑,会后组织踏勘现场。
7
14.1
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电子文档一份(需在光盘表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
8
15.4
投标文件接收单位: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递交地点: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北路20号
9
16.1
投标文件递送时限:2008年3月8日上午9:00前
10
18.1
开标时间:2008年3月8日9:00开标。 开标地点: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11
19.4
评标原则和办法:见总则规定
12
招标人: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鹏程 联系电话:0531-85556283 传真:0531-85556523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除投标须知表规定外:
1.1.1现场条件:
① 现场道路情况:已通;
② 电源:已通;
③ 水源:已通;
1.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招标择优选定海那城1组团1.2.3.4#楼地暖施工单位。
1.3工程招标范围:海那城1组团1.2.3.4#楼采暖施工图纸自分水器(含分水器)算起,包括:①保温层;②盘管;③水泥找平层。
1.3.2其他部分责任说明:
1.3.2.1凡在本施工范围内需开洞开口等项目,均由中标人负责施工。
1.3.2.2凡不履行上述责任的中标人,招标人有权从中标造价中按实际发生额予从中标价中扣除。
2、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见投标须知表。
3.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投标须知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交验: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请提交外地进济备案证明。
3.2.2投标人在2007年以来完成的同类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同复印件,并于开标时交验原件)。
3.2.3本工程项目经理要求一级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组织机构主要成员的简历,及拟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开标时投标人须出具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反映项目经理施工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原件。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必须将所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书原件交给招标人暂为保管,待工程竣工后返还。
3.2.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工程建设的主要施工机械情况,并提供设备完好情况的证明。
3.2.5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包括2007年以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3.2.6有关投标人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如果有)。
3.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4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施工合同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技术条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
第五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六章 其它
4.2投标人应从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盖章有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从他处复制的招标文件或无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
4.3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内容、技术要求、施工图纸等所有内容和格式。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前附表第6条规定的提交质疑文件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书面委托招标人对所提出问题进行书面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限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价格
7.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自主报价,总价包死。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本企业定额、参照2003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及济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费用信息及风险等因素,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本企业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按总价包死自主报价。
若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少算、漏算、错算工程量,结算时工程造价一律不再调整。如果投标人缺项、少算,则视为缺项、少算项价格已分摊在其他项目中。
总包管理费暂按照工程造价的5%计取,并记入总造价。
7.2由于中标人专业设计缺陷及失误导致深化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再调整;由于中标人专业设计缺陷或失误导致深化设计变更而减少的费用应据实调减;非失误造成的深化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部分以及由于经招标人认可的材料更换引起的费用调整部分可据实调整。
7.3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第四章所规定内容;
(3)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9.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的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及规定条件执行。
9.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证件、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及有效性。
10、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0.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有必要,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按本须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10.3投递标书时限为2008年3月8日9:00前,逾期不予受理;
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8日9:00;
开标地点: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会议室(新沙北路20号)。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必须是电汇、支票(仅限济南市)或银行汇票,并按以下要求出具:
收款单位: 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帐 号: 15-126601040006391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槐荫区支行吴家堡营业所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招标而拒绝。
11.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无息退还。
11.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11.5.2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或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的;
11.5.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1.6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2、踏勘现场
12.1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并做到充分了解,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提供给投标人利用的全部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概不负责。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人应将商务标和技术标统一A4纸装订成一册,共需编制投标文件壹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并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与正本不符,以唱标单为准。
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方为有效。
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因为招标文件的修改而发生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密封在同一包封内,包封应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包封应写明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密封信封格式详见附表四)。
1.2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3份“唱标单”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唱标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密封信封格式见附表四)。
1.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地址。
1.5唱标单应单独密封。
2、投标截止日期
2.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2.2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投标人可能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3根据投标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前的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标
1、开标
1.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本工程项目经理应出席开标会议。
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持相应证件的原件用以签到时校验。
1.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按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执行,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其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以开封。
1.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4.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4.2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1.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评标委员会经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5.1无投标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5.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5.3投标人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5.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1.5.5投标文件中有严重计算错误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
1.5.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介绍中的任何虚假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废标,此项内容也可作为合同签定后废除合同的因素。
1.5.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6招标人当众按《唱标单》唱标,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
七、评标
1、评标内容的保密
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3评标组织:
本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1.4评标原则和办法
1.4.1本次招标的评标将综合考虑工程报价、施工方案、项目班子配备、现场机械配置及企业信誉综合考虑,选择合理单价、综合选择中标单位。
1.4.2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1.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八、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确定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九、授予合同
1、中标通知书
1.1中标人确定后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1.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具有履约能力后,招标人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1.4招标人有权在授予合同前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人,并对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合同协议书签署
中标人应自接到中标通知(电话或书面)后的5个日历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若因中标人原因,如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人有权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协议书内容除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本工程的条款外,未尽事项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细化和约定。
3、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漏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活动,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3.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东海那产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那城商业街
工程地点:二环西路以西、美里路以北
工程内容:采暖施工图纸自分水器(含分水器)算起,包括:①保温层;②盘管;③水泥找平层。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采暖施工图纸自分水器(含分水器)算起,包括:①保温层;②盘管;③水泥找平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8 年3月15日(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08 年4月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 银 行: 开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建设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使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受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作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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