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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县府发[2009]21号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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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人民政府文件 县府发[2009]21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南白、三岔、尚嵇镇人民政府:   《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遵义县南楠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南楠公路(南白至楠木渡)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拆迁人为南白、三岔、尚嵇镇人民政府,各自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拆迁人指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   1.稻田(含鱼塘、藕塘、山塘、水库、水池等)。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23256元(含土地补偿费12920元、安置补助费9044元、青苗补偿费1292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1222元(含土地补偿费11790元、安置补助费8253元、青苗补偿费1179元)。   2.旱地。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13974元(含土地补偿费6576元、安置补助费6576元、青苗补偿费822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12291元(含土地补偿费5784元、安置补助费5784元、青苗补偿费723元)。   3.林地(含经济林地、乔木林地、竹林、园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迹地、牧草地、苗圃、果园)。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8220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7230元。   (二)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3288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892元。   (三)建设用地。   1.宅基地、院坝及建筑物、构筑物滴水占地等。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21964元(含土地补偿费12920元、安置补助费9044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20043元(含土地补偿费11790元,安置补助费8253元)。   2.其它建设用地(指机耕道、公共道路等)。南白镇区域每亩补偿14212元(含土地补偿费6460元,安置补助费7752元);三岔、尚嵇镇区域每亩补偿12969元(含土地补偿费5895元,安置补助费7074元)。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补偿340元。   2.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补偿270元。   3.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补偿250元。   4.干打垒、土墙住房每平方米补偿110元。   5.简易棚(主要建筑材料为石棉瓦、玻纤瓦等材料,围护结构不完整)每平方米补偿40元;其他简易棚每平方米补偿8元。   6.其他附属房(指杂房、畜圈、烤烟房、配电房、阁楼、炮楼、抽水房)。层高在1.2米以上不足2.2米的(不含天楼)按上述结构房屋的50%折算补偿, 1.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层高在2.2米以上的阁楼、炮楼,属砖混或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10元,属土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80元。   (二)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标准。   1.水泥地坪(主要指房前晒坝)。水泥地坪、细石料地坪、面砖地坪类每平方米补偿20元;其它类型每平方米补偿5元。   2.堡坎、围墙。混凝土、砖石混类每立方米补偿90元;干砌、石灰浆砌类每立方米补偿60元;土质类每立方米补偿40元。水池、花池、粪池、花台按此标准执行(按砌体计算)。房屋前的堡坎(1米以内)和田土中的堡坎不予补偿。   3.沼气池。每口补偿2000元。   4.护栏。每米补偿50元,房屋凉台的护栏不予补偿。   5.室内永久性灶台。大理石灶台每套补偿500元,其他每套补偿300元。   6.坟墓。料石坟每个补偿300元;毛石坟每个补偿250元;土坟每个补偿200元。坟墓有碑的每个增加100元;迁入公墓的每个增加500元。无主坟在坟墓拆迁公告期满后由所辖的村、居负责迁入公墓。   7.瓷砖。外墙瓷砖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泥清光外墙每平方米补偿20元,均按实际面积计算;青水墙不进行补偿。   8.室内装修。视装修质量按每平方米20—60元进行补偿。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补偿80元 。   (三)其它拆迁补偿标准。   1.座机电话每门补偿58元。   2.电视用户每套补偿150元.   3.照明设施每户补偿300元。   4.自来水设施每户补偿200元。   5.砖、瓦窑不予补偿。   6.违法违章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合法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建筑成本除以批准使用年限后所剩余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1.搬家补助费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畜圈、杂房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简易棚不予补助。   2.被拆迁人的周转过渡房屋由个人自找,周转过渡期为房屋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周转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发,最低不得少于100元。   3.设立拆迁房屋进度奖。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15天内搬迁、拆除完毕的,按被拆迁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5元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每户800元(户主以2009年5月1日前当地派出所的户口为准);15天后拆迁的不予奖励;30天后没有拆迁的由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五)水电设施补偿。 南楠公路的征地拆迁涉及的水电设施,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项目水电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县府办发〔2007〕93号)文件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木(油桐、乌桕、杜仲、厚朴、漆树、棕榈等)。胸径25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胸径10~24厘米的每株补偿30元;胸径5~9厘米的每株补偿10元;胸径2~4厘米的每株补偿5元;胸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二)用材林木。胸径25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40元;胸径10~24厘米的每株补偿20元;胸径5~9厘米的每株补偿10元;胸径4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三)果树。胸径25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100元;胸径10~24厘米的每株补偿80元;胸径5~9厘米的每株补偿50元;花椒、独窝带架葡萄以不同胸径类型增加二分之一倍补偿;胸径1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四)竹类。胸径3厘米以上,苦竹每根补偿1.5元,慈竹每根补偿2元,斑竹每根补偿3元。成片或成笼但胸径不足3厘米的酌情补偿。   (五)茶树。零星茶树大笼(50株以上)每笼补偿80元;中笼(30~50株)每笼补偿50元;小笼(30株以下)每笼补偿30元;5株以下的酌情补偿。成片茶树1~3年的每亩补偿2000元;4~5年的每亩补偿2500元;5年以上的每亩补偿5000元。   (六)杨梅。胸径25厘米(大)以上的每株补偿300元;胸径10~24厘米(中)的每株补偿200元;胸径5~9厘米(小)的每株补偿100元;1~4厘米(幼)的每株补偿50元;胸径小于1厘米的不予补偿。   (七)幼苗、灌木林和花卉类不予补偿。   四、炮损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房。   1.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的,每平方米补偿30元。   2.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每平方米补偿10元。   3.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修缮刷浆,每平方米补偿15元。   4.主体墙身受损裂缝,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1.石棉瓦大波型每张补偿30元,小波型每张补偿25元。   2.小青瓦受损补漏,每平方米补偿30元。   3.普通水泥瓦受损,每平方米补偿30元。   4.檩子受损更换,每根补偿80元。   5.椽皮断损更换,每块补偿10元。   6.木楼板受损更换,每平方米补偿30元。   (三)普通照明线。   1.进线4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4元。   2.进线6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6元。   3.进线10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8元。   4.进线15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12元。   5.进线25平方毫米双线(铝芯)每米补偿15元。   6.更换木杆每根补偿150元。   以上各类线、杆的补偿含配件在内。   (四)供水设施。   1.“3/4”镀锌管(含配件)每米补偿15元。   2.“1/2”镀锌管(含配件)每米补偿12元。   (五)畜厩厕所补偿。   参照上述同类住宅标准,补偿费下浮30%执行。   (六)各类构造物补偿。   1.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每平方米补偿15元。   2.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补偿120元,不带风窗的每樘补偿80元。   3.标准窗子(含玻璃、油漆)每平方米补偿60元。   4.门窗玻璃每平方米补偿10元。   5.住宅堡坎(含浆砌、干砌、水泥砂浆嵌缝)每平方米补偿60元。   五、被拆迁户的安置   (一)失地安置方案。   1.货币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县城规划区外,对失地率在30%以下的被征地农户或失地后有一定技术或有条件经商的被征地农户,可实行货币安置,将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实物补偿等费用一次性发给被征地户,被征地户自主择业安置。   2.农业生产安置。对失地率大于50%的农户,若仍愿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由政府统一协调,将其它集体的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按其失地的同等数量调整给被征地户,让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回相应征地面积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交给原承包土地的单位或农户。被安置户若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承包户协商,该农户自愿将其承包地转包给被安置户的,按政府制定的土地流转价自愿协商流转,两者的土地流转承包、房屋转让价格自行协商,政府不予另行补偿。   3.保险安置。对失地量较大,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其在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中拿出部分,以个体形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   (二)拆迁安置方案。   1.凡因本项目涉及的被拆迁农户,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就近分散安置。   2.被拆迁户新选宅基地,按个人建房的法规要求申报审批。县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建房手续。   3.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占地补偿费用由个人承担,有关税费政府依法予以减免。新建住房原则上建成黔北民居式样。符合黔北民居建设要求的,由镇政府按规定申报到县新农办予以黔北民居建设补贴。   4.被拆迁户拆迁(新建)房屋,安全责任自负。   六、补偿原则与方法   (一)征地拆迁按权属关系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被征地拆迁户的征拆数据和补偿标准经公示无误后,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公路占地拆迁面积和数量的测量、计算、登记、核实,并将测量的数据资料报南楠公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核对认定后,由各拆迁人统一进行发放相关补偿费用。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水利、人畜饮水、机耕道、上山便道等涉农设施的,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和补偿,且不低于原标准和规模,镇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   (二)公路红线外用地不能恢复的,如施工便道、拌货场等可参照红线内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以使用的期限和年产值的1倍为依据,按用地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按农作物的大小季进行测算,占用大季作物按年产值的70%计算,占用小季作物按年产值的30%计算);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因该项目建设无法恢复水源的水田改为旱作的,按稻田和旱地年产值差额的4倍一次性补偿。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适当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对该地进行评估,再扣除已使用年限的费用后,对被拆迁人依法补偿。   (六)对非住宅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性质的认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属证书所载性质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进行综合认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土地手续、规划准建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进行综合认定。   (七)在公告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办理,补偿提存后,依法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八)因施工放炮造成周围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镇政府、项目办牵头,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房屋是否炮损及炮损程度有争议的,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原房设计单位鉴定后,按鉴定意见补偿;经鉴定部门鉴定仍有争议的,应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施工放炮造成人畜伤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影响和阻碍南楠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各拆迁人组织国土所、村委会和权属争议当事人进行丈量、核实,补偿费用由拆迁人统一专户保管,待权属确定后凭有效法律文书进行领取,但权属争议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工程施工。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土地单位、拆迁人和被征收土地单位、被拆迁人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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