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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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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16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6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 批准1994-11-01 实施1 总则1.1 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确保电网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本通信手段。1.2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线(含绝缘架空地线及相分裂导线)、 明线、 电缆等方式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1.3 电力线载波通信是电力系统特有的通信方式, 具有可靠性高、 投资省、 建设

2、方便等优点, 要充分予以利用。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 提高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 保证运行设备和电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 为电网管理、 电力调度、 企业管理和系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 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1.5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 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2 载波通信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2.1 管理体制2.1.1 载波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执行局部服从整体、 区段服从全程、 支线服从干线、 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确保电路畅通。2.1.2 各网、 省(自治区、 直辖市)局、 地

3、区局、 县局可根据所辖电网载波通信的实际情况, 设置相应的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注: 以下”省(自治区、 直辖市)局”简称为”省局”。2.2 各级管理机构职责2.2.1 网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a.负责本网主网系统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主网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 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 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网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主网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 并组织实施; e.负责主网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指挥主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 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内的载

4、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 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i.受部通信主管部门的委托, 负责跨网电力线载波通信电路的运行管理、 调测和检修工作。2.2.2 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 a.负责本省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省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 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 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省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省网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 并组织实施; e.负责省网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指挥省网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 协调或参与载波电路重大故障的处理; g.

5、负责本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h.根据本局内部分工, 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2.2.3 地区局、 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a.负责本地区或县载波通信的运行管理工作; b.参加本地区或县系统内的载波通信基建、 技改等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及大型技改项目的施工组织、 协调和验收等工作; c.负责或协调本地区或县内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d.编制地区或县系统载波通信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 并组织实施; e.负责地区或县系统内载波通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f.负责地区或县系统载波电路的调试及载波电路故障的处理; g.负责本局(所)内的载波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

6、工作; h.根据本局(所)内部分工, 负责其它划归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2.2.4 网、 省、 地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所辖载波站内设置载波枢纽站, 其职责如下: a.负责指挥或协调指定区域内载波电路调试工作和载波电路故障处理的工作; b.负责本站载波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c.每月向上级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上报设备的故障及处理情况。2.2.5 载波站是运行维护的重要基础, 应负责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2.2.6 网、 省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设正、 副职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 地区局或县局(所)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 载波枢纽站、 载波站设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和技术专责人。2.3 运行维护

7、分工2.3.1 电力线载波a.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 架空绝缘地线载波终端设备、 相分裂导线载波终端设备、 电力线载波增音机、 高频电缆、 结合滤波器、 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 由通信部门负责。保护专用的高频电缆、 结合滤波器、 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 由继电保护部门负责。b.线路阻波器、 耦合电容器(或兼作通信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接地开关的运行维护及耦合电容器、 放电器、 避雷器的高压电气性能试验, 均由设备所在地的高压电气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阻抗-频率特性的测试与调整及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部门负责。c.装在载波机内的复用远动、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

8、端子的内侧(连接载波机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人员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其它专业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工作均由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d.合相运行并装设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 高频差接网络、 结合滤波器、 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 由通信部门负责。e.通信人员在复用的电力线载波设备、 分频滤波器上进行维修操作时, 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专业部门的同意。2.3.2 明线载波a.明线载波终端设备和增音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测, 由载波人员负责; b.明线、 杆路及线路保安装置的运行维护检测, 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2.3.3 电缆载波a.对称电缆、 同轴电缆的载波终端设备及有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

9、护检测, 由载波人员负责; b.无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 宜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c.电缆的运行维修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电缆传输特性的测试宜由载波人员负责。3 技术管理3.1 电路管理3.1.1 跨网或跨直属省的载波电路由国电通信中心协调管理。3.1.2 网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网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3.1.3 省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省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3.1.4 地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地区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3.1.5 县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县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3.2 设备管理3.2.1 载波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备品、 备件、 专用工具、 图纸资料、 说明书等, 应妥善保管, 并随设备一起调动。3.2

10、.2 网、 省、 地区局、 县局(所)负责办理所辖载波设备的调拨、 更新、 移设、 改造的审批手续。3.2.3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备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储备一定数量的线路阻波器、 耦合电容器、 结合滤波器、 高频电缆及储备适量的备品备件, 并定期补充, 妥善保管, 以保持设备完好。3.3 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3.3.1 为了合理利用电力线载波频率资源, 避免通道间频率的互相干扰, 协调电力线载波频率使用中的矛盾, 必须对电力线载波频率实施科学管理。3.3.2 网、 省局应设置专人或成立电力线载波频率的管理组织,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所辖网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 并应制定频率管理

11、的实施细则。地区局、 县局(所)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人管理所辖地区、 县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3.3.3 凡涉及到相邻管区间的频率管理, 应妥善协商, 必要时, 可提交上一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3.3.4 凡需使用电力线载波频率, 均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办理使用手续。3.3.5 电力线载波频率的审批, 应按经过审定的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进行。3.3.6 凡未经批准使用的各种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含电话、 远动、 继电保护复用机), 电力线载波增音机, 继电保护高频收、 发信机等都视为非法运行, 通信部门有权制止使用。3.3.7 已批准使用的载波终端设备等, 如更换运行地点、 改变运行方式及设备

12、参数, 即与使用申请不符时, 则原使用频率自动失效, 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3.3.8 有关频率管理的各种资料, 应确保完整准确, 各级频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 整理、 存档备查。3.4 设备运行条件3.4.1 载波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 应设置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时, 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符合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的有关技术规定。3.4.2 载波机房应具备符合载波设备要求的运行环境条件, 并尽可能维持在设备最佳工作范围。3.5 资料管理3.5.1 载波站应备有下列图纸、 资料: a.机房内设备供电电源原理图及布线图; b.与本站有关的通信系统结构

13、图; c.设备说明书、 原理图及安装图; d.设备和通道测试记录; e.装有电力线载波设备的载波站, 应备有标明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结合相序、 设备型号、 通道编号和工作频率的电力线载波通道系统图; f.工程设计、 防雷系统、 竣工验收资料; g.本站使用的仪器、 仪表说明书。3.5.2 载波站应做好如下记录: a.电路及设备的安装、 调试、 检测、 改进、 维修及缺陷记录, 在有条件的载波站, 应建立载波设备测试记录档案; b.备品、 配件、 工具、 材料消耗记录; c.运行日志; d.技术培训、 安全活动等工作记录。4 运行维护与质量指标4.1 电力线载波主要技术指标4.1.1 信噪比

14、允许值: a.话音通路信噪比26dB(最恶劣气候时测量)。b.远动通路信噪比16dB。c.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高频接收机, 在正常条件下接收机入口的功率电平不得低于下列数值: 110、 220、 330kV 线路为1516dBm(重冰区和严重污染区可取为19dBm); 500kV线路为1718dBm(暂定)。凡复用保护的载波通道维护指标应参照本指标执行。4.1.2 通道间的串音防卫度: 图2 载波通路净衰减频率特性(a)宽频带电路; (b)一般频带电路; (c)窄频带电路由N 个转接段或转接电路构成的全程通路, 每个转接段衰减频率特性的中间部分应为图2 限值的1/N, 边缘频率的净衰减应为

15、图2 限值的1/N。4.2.3 路际可懂串音防卫度: 在同一载波系统里任意两话路间的可懂串音防卫度应不小于65dB。4.2.4 邻路倒频串音防卫度: 被串电路音频二线端接收到的有用信号电平值与邻路倒频串音的杂音计电平值之差值应不小于60dB。4.2.5 制际串音: 载波电路近端或远端的制际可懂串音防卫度, 对于明线电路(实线电路与此相同)应不小于47dB; 对于电缆电路90%的组合应不小于58.2dB, 其余10%的组合应不小于52dB。e.外力破坏或自然灾害(如洪水、 暴风雨、 冰凌、 火灾、 地震等); f.当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 维修人员应停止其它工作, 认真监视电源和设备运行情况, 并

16、采取积极措施, 确保电路畅通; g.当电力线载波通道衰减明显增加时, 各有关站应互相密切配合, 认真查找原因,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持正常运行; h.当电路受到强烈干扰时, 应首先查明干扰源是来自机内还是机外, 如属外界干扰信号串入,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予以清除。4.6.2 当与载波终端设备连接的用户线发生故障时, 值班人员应在通知线路维修部门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 沟通用户。4.6.3 当载波站受到自然灾害袭击时, 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 千方百计保持站内设备完好和电路畅通, 并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4.6.4 在异常情况下, 值班人员应注意下列情况, 并详细记录(有些项目可事后填报)

17、: a.当时的自然条件, 如温度、 湿度、 风力、 雨雪、 冰雹、 地震等情况; b.当时的电力系统供电电源电压、 频率, 事故范围、 性质和部位, 通信电路的使用情况; c.当电力系统事故时与通信电路运行的相互影响情况; d.异常情况的起止时间; e.异常情况期间, 值班员采取的紧急措施, 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执行情况等。4.7 复用保护载波机的运行管理4.7.1 复用保护载波机是继电保护装置的主设备, 运行中不得随意操作, 测试工作应按测试导则进行。4.7.2 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应定时抄写并向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装置动作计数器的计数情况。如记数值有变化应分析原因。4.7.3 凡需在复用保

18、护载波机上或通道上进行工作时, 须填写工作票, 并按工作票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报完工。4.7.4 复用保护载波机每年应年检调试一次, 并应尽可能随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间同时进行双机对调。4.7.5 复用保护载波机出现故障时, 通信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变电站(电厂)的运行值班值长报告, 并同时向上级通信调度和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报告。由运行值班员按调度程序申请退出运行, 待被批准退出运行后应立即将载波机退出运行, 并及时检修。4.7.6 复用保护载波机检修完毕后, 应及时向上级通信调度及载波通信专业管理机构报告, 以便安排投运。4.7.7 其它专业因工作需要需通信专业配

19、合在复用载波机上工作时, 其它专业人员应持有效工作票通知载波运行人员, 由载波运行人员按工作票上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操作。5 载波设备和电力线载波结合加工设备的安装5.1 载波设备的安装5.1.1 载波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 并有可靠的防震措施。5.1.2 各载波机架的供电电源应有独立的分路开关和熔断丝, 严禁多机共用。5.1.3 各载波机架必须有独立的接地线接在统一的接地网上, 不准接在交流供电回路的零线动, 计为通信障碍1 次; b.载波设备故障,使1 条话路续停用超过4h, 计为通信障碍1 次; c.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h, 计为通信障碍1 次; 7.2.3 凡构成载波通信障碍或事故

20、,应在修复后写出分析及处理报告,及时报至相应的通信主管部门。8 报表制度8.1 报表制度是对通信系统实施有效控制和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各载波站必须认真执行,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运行情况。8.2 各类报表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做到内容真实、 字迹清晰。8.3 载波部应在规定时间由值班员向载波业务领导站报告当日运行情况。8.4 载波业务领导站应在每月5 日前,将所辖站、 段上月载波通信统计表(报表格式见DLT544附录B 中的附表)上报省局或网局载波通信主管部门。8.5 网局、 直属省局载波通信主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始15 日前,将全网,全省各站、 段每季度”载波通信运行综合报表”及运行小结, 上报国电通信中心。_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国电通信中心、 华中电业管理局。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赵洪义、 刘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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