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通信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为了使[××]工程顺利地按预定计划完成、工程监理管理和进度上都得到确切保证和受控,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执行,促进工程建设;
第一条 本监理合同本设计合同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三条。
第二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等同于“甲方”。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等同于“乙方”。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单项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延长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本合同专用条款;
3.2 本合同通用条款
3.3 甲方的项目竞赛要求及监理委托书;
3.4 项目竞赛复函
3.5 区域中标入围函(文件);
3.6 区域入围投标书
3.7 标准、规范其相关技术文件;
第四条 通信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单项工程监理合同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五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六条 合同适用法规: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所有生效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及相关地市地方性法律法规等;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及其他有关的法规、条例;
6.4 广东省及相关地(市)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三、监理人义务
第七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八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委托人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本工程委托人的采购运输合同、以及外部协调取证文件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若委托人未能按合同或相关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其应提供的工程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见专用条款部分第五十八条),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七条 监理人自行负责当地的办公用房、通信设施、投入到本工程的车辆及设备和日常通信费用。
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单项工程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监理人权利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六、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七、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署赔偿协议。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徇私舞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监理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进行监理工作,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监理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委托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应在电信维基网( )建立企业空间,并把本企业相关的产品图片、产品介绍、数据参数等资料更新到企业空间。同时应登记和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联系人信息、建立在线客服系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
八、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和委托人应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在保修期间的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42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监理报酬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担保函,具体方式见专用条款中第六十条。
第四十四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具体金额见专用条款第五十九条,具体拨付方式在专用条款第六十一条中具体明确,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每推迟一天,应支付滞纳金按应付报酬的0.1%计取。
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十一、其他
第四十七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八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可在单项工程监理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五十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十二、争议的解决及合同生效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争议解决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四条 合同生效
53.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单项工程监理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53.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3.3 双方履行完包含本合同的整体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53.4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整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整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5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3.6 本合同的签署人必须为合同签署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是法人代表的授权人(须附授权书)。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五十五条 委托人: ;监理人: ;监理人资质: ;
第五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监理,工程地点为:
,工程工期安排为: ,工程规模为: ,工程建设任务书: 。
第五十七条 监理依据
56.1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设计规范、通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
56.2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
56.3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56.4 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56.5 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说明,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供货合同;;
56.6 委托人依法签定的与本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其它合同或协议;
56.7 原邮电部、广东省及相关地(市)现行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56.8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的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56.9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90)、和《通信管道人孔和管块组群图集》(YDJ-101)的要求;《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J44-89)
56.10 信息产业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制订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技术体制、验收规范等;
56.11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电子邮件、信函等;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57.1 监理范围:
57.1.1施工准备阶段
57.1.2 施工阶段
57.1.3 保修阶段
57.1.4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进行监理,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对上述阶段实施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本工程特点制订相应阶段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7.2 监理工作内容:
57.2.1施工准备阶段:
(1) 审查施工图纸。
(2) 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3) 协助进行施工招标;
(4) 协助委托人进行管道检验工作;(管线类工程)
(5) 协助委托人与中标单位洽谈施工合同;
(6) 参加图纸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并协助整理会审记录;
(7) 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装备,提出审核意见报委托人审定;
(8)为主材选型提供咨询意见。
57.2.2 施工阶段:
(1) 负责对子管和光缆布放全过程工作进行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测试工作;(管线类工程)
(2) 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工程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在情况变化后及时按总目标要求调整修改,确保总目标计划按期完成;
(3) 审核承包人的开工申请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协助甲方对分包人进行资格审查;
(4) 检查工程采用的主材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严格审查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化验单。所有工程用材、设备的规格和生产厂家,必须经委托人、设计、监理、施工各方会签证确认;工程用材、设备必须进行样材封板以作为施工依据。
(5) 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对违反要求者,必要时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特别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做好所有隐蔽工程的复查和验收,组织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 定期检查汇报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审核承包人进度报表及付款申请,按施工部位的进度情况会同委托人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7) 严格控制和审核签发工程变更,处理好各种工程索赔并尽量减少工程索赔的出现;
(8) 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9) 每月编制监理月报向委托人综合报告和评价本月的进度及质量、合同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情,对下月工作的设想、计划配合与资金的使用要求等,尽可能预先设想到会出现的情况变化及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 每周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的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后分发各有关单位;
(11)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归档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将完整的原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同时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交工文件和竣工文件的正确性。
(12) 复核确认或否决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3) 协助委托方进行初验和终验工作,初验完成后负责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的整改工作。
(14)派驻现场工地的相对固定监理人员为 (总监代表) (现场代表)。在此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调增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
57.2.3 保修阶段:
(1)定期检查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正常,鉴定质量缺陷的责任、跟踪对质量缺陷的处理结果;
(2)审查造成质量缺陷的费用清单;
(3)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监理人对监理工作质量负责。
(4)保修期为 年,从工程终验合格证书签署次日起计算。
57.2.4 本合同中遗漏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工作内容也属于监理工作范围。
第五十九条 委托人常驻代表为 ;
第六十条 费用构成及拨付
59.1 费用计取公式、计算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及计算结果:
监理酬金=
保底费用=
总费用=
59.2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59.3当合同结算价相对于合同价款的变化不超过2%时,合同价款将不做变更,按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否则将按合同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六十一条 担保函
60.1乙方在获得承接甲方单项工程监理工作任务时,在签署合同之后一周内,出具担保函给甲方,担保函有效期需至 具体日期 止(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担保函中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金额X10%,其中合同总金额X5%为廉政合同担保价,若无廉政事件发生,则合同总金额X10%全部为工程质量担保。
60.2工程质量担保金额与保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挂钩,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作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责任,保修责任见附件一;
第六十二条 合同价款的拨付方式
61.1 自单项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预支付款项=合同价X10%;
61.2 工程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同时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在电信维基网()建立企业空间,并完成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更新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初验款项=合同价X70%;
61.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尾款将根据通信工程合作考核办法酌情支付。若考核分在90以上(含90分),则将全额支付,即: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若考核分在80-90分(含80分),则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X90%;若考核分在70-80分(含70分),则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X80%;若考核分在60-70分(含60分),则尾款=(工程结算价-合同总价X80%)X50%;若考核分在60分以下,则尾款将全部扣除,即:尾款=0。(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评估办法和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61.4 具备收费条件后,监理人先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委托人收到监理人发票后,支付上述款项,否则支付时间顺延。发票开具要求请见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供应商须知》。
61.5本工程若因委托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施工监理期延长,由发包方与监里方协商附加工作报酬。
61.6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批复下达1.5年后未能组织工程初验,乙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至合同初验款项;
61.7因不可抗力使监理期延长,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自负其责。
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62.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62.2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62.3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约定按 方式解决;
62.5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6 本合同的签署人必须为合同签署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是法人代表的授权人(须附授权书)。
第六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分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一: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 合作单位考核办法(暂行稿);
附件三: 监理单位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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