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游组团社与供应商委托接待协议合同编号: 组团社(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接社(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旅游产品与营销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实现组团社与供应商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旅游局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组团社与供应商委托接待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构成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接待计划书;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如:传真确认、邮件确认);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4、不可撤销担保书;5、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6、其他约定: 如应
2、急时采用电话、邮件、短信等工具通知的变更信息。第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乙双方都必须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中国公民国内游或出境游业务资质的合法企业。乙方作为供应商为具有组织接待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资质和合法手续的专业国际旅行社,其合作的出境目的地国家及地区的接待社必须是具有两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允许接待中国公民的合法资质,并相互提供相应合法资质证明。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年度检验报告、业务员名单、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双
3、方负责人签名样本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乙方作为甲方的供应商。甲方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推广,组织、招徕旅游者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委托甲方销售其具有合法资质的合法旅游产品和服务,其中合法旅游产品包括不限于,常规旅游团队,自由行,预订全球酒店,因旅游和会议活动而产生的代定机票,办理商务旅游签证,策划安排各类商务会议、车辆租赁、门票,定制旅游活动何部门活动等。 第四条 合同义务(一)甲方义务1、向旅游者说明应按照规定的日程进行活动,不得擅自离团,不可
4、临时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经旅游者书面说明,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安排;2、向旅游者说明去旅游应遵纪守法、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团队团结,出现问题立即协商处理,保证团队平安顺利走完行程;3、甲方向乙方询价的意向团队,应按照乙方公司要求的询价规定,如实向乙方操作人员说明团队的基本情况:人数、出发日期、行程要求、接待标准、费用预算等,因甲方表述不明或未按要求提交的询价单,乙方操作有权利拒绝报价。4、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委托接待费用;5、甲方应对乙方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二)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安排旅游行程
5、、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乙方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并且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导游证的导游,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性能良好的营运旅游车辆及安全完备的旅游设施等条件,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2、乙方必须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标准和甲方的团队单确认提供接待服务,在接待中车、房、餐如有调整,应不低于双方商定的标准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3、对于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予以执行,提供服务的标准只能与事先约定的一致或高于约定标准,而不得低于约定标准。4、乙方在团队接待中,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主动解决;如遇重大事件,特别是游客人身安
6、全受到伤亡时,乙方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承担相关责任,做出处理,及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5、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在乙方指定的商店内购物,如经专业机构鉴定,甲乙双方确认,所购商品属于伪劣假冒商品或质价不符的商品,乙方应随时给予退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赌毒场所及强迫旅游者参与除行程内推荐以外的自费项目。6、所有购物点都必须是由当地旅游局指定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如乙方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或带领客人前往违反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的活动场所,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有义务使甲方及甲方的旅游者知晓相关旅游地区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五
7、条 风险防范1、甲乙双方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甲方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4、甲乙双方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5、乙方在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甲方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甲乙双方在责任划分明确后三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乙方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六条
8、 操作方式1甲方将出团计划预报给乙方后,乙方接到计划后的24小时内确认计划,乙方根据不同的产品区域,按双方认可的op操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完成报价,对已经确认并开始操作的订单,如若产生变更行程或标准等与团队相关的安排,由此产生的机票订金及酒店订金等费用,由变更方承担。甲方在旅游者询价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操作人员提供客人所需的接待事宜,包括:接待标准、游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出发日期及费用预算等其它乙方认为必须的条件。乙方操作人员应当在接到甲方资料之日起按规定时间予以回复(报价)确认,特殊线路除外,如遇公共假期报价可逾期至上班日。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报价应将以下项目分列报价:(1)大交通费用
9、:全程机票(船票或其他);(2)各项税费:机场税、燃油附加税,政府规定征收的其他税费;(3)地接费用;(4)签证费用;(5)加点项目费用(须附加点、购物佣金分配表)。2、甲方在旅游团出发前,需书面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并严格按甲方的要求操作,和予以确认。如甲方提供的资料内容有误,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操作而引起客人投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1)接待标准;(2)旅程安排;(3)实际成行人数或所需房间及费用;(4)其他特别要求事项。 3、如乙方操作失误造成旅游团行程的延误、更改、取消,而引起的客人投诉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和业务操作之附件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
10、为旅游团提供服务。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向旅游团提供服务,应当为旅游团提供补偿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旅游者索赔。5如由乙方代订团队或散客的大交通,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大交通的时间及航班号和火车车次,火车是否是空调车,还是非空调车。如特殊景点需要甲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及名单去提前预约的,乙方必须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及名单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甲方游客无法参加特殊景点的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而产生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6、由乙方负责的团队行程中的交通(汽车、机票、火车票、游轮等
11、)方式,乙方应自行控制风险,做好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甲方应将参团人员准确信息主动提供给乙方,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给乙方准确的相关团队操作信息,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团队基本操作就绪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确认旅游者出团事宜,给甲方传真出团通知,出团通知里所附行程为最终行程,并提供乙方各执行的航或火车班次、酒店名称及标准、地陪导游姓名、联络方式。得到甲方确认后,乙方应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给甲方传真付款通知书,乙方签字盖章回传甲方接团通知书后,甲方应及时回传付款通知书。8、甲、乙双方的确认或变更要以(盖章)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有载体资料为依据。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
12、法进行上述方法操作,可以用本人的手机短信操作,但特殊情况解除后,24小时内必须使用有载体方法确认。9、旅游者的交接点,根据交通承载方式来的第一联系方来确定。即如出行交通是由甲方联系时,当甲方联系的交通工具将旅游者运送到乙方所联系的交通工具等待点或交通工具上,此时视为旅游者的交接点。旅游者的交接视为对其责任的承担承接。10、甲乙双方承认以传真形式确认的往来业务单据,传真往来的文件必须加盖双方业务章和操作人签名。 第七条 结算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散客和包团业务按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支付团款: (1)出境游散客拼团业务,以出团前付清方式结款; (2)出境游包团业务,以出团前付清80%团款,剩余2
13、0%团款于回团后5工作日内结清余款; (3)十一黄金周、春节等有关大假期,所有散客及包团,乙方可要求甲方预付机票、火车票、船票、酒店等有关的订金,以确保甲方团队的正常运作。乙方指定银行帐户:户 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第八条 关于出境押金 1、在乙方审查客人资料时,如有特殊线路或特殊原因需向客人收取押金,应提前通知甲方销售人员,由甲方销售人员通知客人按标准缴纳,将押金及时收到甲方帐上,由甲方向乙方给出同等金额的押金担保书,并由指定双方备案负责人签章; 2、如客人不能或不便提供押金,需要以担保函的形式向乙方做出担保时,乙方只能接受甲方经过审核后签发的担保函,如甲方以自身名义做出的担保,甲方应对
14、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甲乙双方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 2、乙方作为甲方旅游产品的供应商,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委托甲方销售其具有合法资质的合法旅游产品和服务,乙方对其提供的旅游产
15、品和服务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 旅游项目中潜水、跳水、蹦极、跳伞、骑马等刺激性高度危险项目为自由活动期间的自费项目,不属于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范畴,乙方对此不收游客任何费用,游客可自行与该旅游项目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签订相应协议。对于乙方推荐的自费项目,甲方及游客可自愿选择参加,乙方对于自费项目仅负有安全提示义务,如乙方已尽到相应义务则乙方对于甲方及甲方游客由此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该责任由甲方、游客或旅游辅助服务者中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游客可将有过错一方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方应协助游客积极协商解决该纠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
16、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协议支付相应款项,如有违约,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的客人,终止本协议追回所欠团款,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承担延期支付团款的滞纳金按每日1计算。如因此乙方起诉甲方,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 2、甲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如临时更改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得转嫁乙方。 3、甲方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如实进行宣传和推广,组织、招徕旅游者交由乙方接待。如果因甲方虚假宣传和推广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17、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导致旅游者通过媒体(微博、广播、电视等)披露此行径,影响乙方声誉的,甲方应支付乙方一万元违约金。 4、甲方如因提供给乙方接待要求、标准、游客个人信息、证件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或者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的情形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乙方因按照双方约定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对甲方委托游客的接待工作,如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接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6、如出现任何事故及纠纷,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