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总承包施工合同
沈阳万科万科城项目2.2期2-9#~2-10#楼及地下车库
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补
充
协
议
工程地点: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
建设单位:沈阳万科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日 期:2007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3. 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4. 甲方责任
5. 乙方责任
6. 工程监理
7. 工程结算
8. 工期管理
9. 质量管理
10. 工地现场管理
11. 工程分包管理
12. 材料设备
13.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4. 奖励
15. 销售配合
16.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19. 文物和工程障碍
20. 违约和争议
21. 合同解除
22. 合同生效与终止
23. 附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2. 合同工期及施工进度
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4、甲供材料、甲控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甲委工程明细
5. 履约担保
6.合同份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沈阳万科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沈阳万科万科城项目2.2期2-9#~2-10#楼及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备案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如本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 工程概况
1.1.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
1.2.工程概况:
1.2.1.工程名称:沈阳万科万科城项目2.2期2-9#~2-10#楼及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
1.2.2.工程地点: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
1.2.3.建筑面积:约50575平米
1.2.4.结构形式:2-9#~2-10#主体:剪力墙结构;地下车库:框架结构;
1.2.5.施工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略
1.2.6.其他:略
2. 工程承包范围
2.1.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及已发生变更内容(详见附件图纸目录)及招标文件所描述的标的物、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附件1)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除下列2.2、2.3条说明以外)。
2.2. 不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委托工程,具体甲委工程内容见专用条款中4.3《甲委工程明细》,但包括甲委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具体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详见11.3.5.)。
2.3. 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运输、卸车,但包括其倒运、验收及保管。(甲供材料内容见专用条款中4.1.《甲供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
2.4. 给排水工程:给水部分由室内施工至建筑室外外墙皮的8m处;排水施工至室外排水井;空调水、雨水施工至室外外墙皮6m,当空调水、雨水在私家花园内时,施工至私家围墙以外1.5米;给排水管道、地漏、洗衣机水龙头、堵头均需安装到位。采暖管道由室内至室外1.5 m处。
2.5私家花园内土方回填、私家花园围墙、台阶施工, 在乙方承包范围内。
3. 合同工期
2-9#楼:2007年9月20日开工 , 2009年8月30日完工;
2-10#楼:2007年9月20日开工 , 2009年9月30日完工。
4.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该合同总价款为乙方已对本工程全部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条件、标段临设要求、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乙方应考虑按甲方要求搭建办公区暂设、现场通道围档、楼体及现场CI等)和技术措施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噪声排放费用、环评检测费用、市政占道及污染费用并已考虑垃圾排放(包括建筑垃圾)、冬雨季气候条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结算时不再调整。
5.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6.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8. 合同生效
本协议订立时间:2007年 月 日
本协议订立地点:沈阳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盖章后本补充协议生效。
发包方(公章):沈阳万科浑南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电 话:024-83975500
日 期: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定 义
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小时或天: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1.4.(备案合同)合同;
2.1.5.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2.1.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2.1.7.乙方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开标后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2.1.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本补充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2.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1.2.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协议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甲方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签证单、知会函)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1.4.甲方的现场办公设施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对其负有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甲方临建设施、现场清洁等工作),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乙方项目部公章及项目代表经乙方授权后具有法律效力)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配置。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壹 万元。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贰 万元。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3.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每周工程例会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3.2.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3.2.5.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5.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5.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5.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5.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5.6.与投标书及本协议规定名册不符者;
3.2.5.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4.1.2.完成施工场区以外的“三通”,提供临时水、电接口,接口距离施工场区不大于500米。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4.1.4.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5.甲方向乙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 7 日之内提供施工图纸 5 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单体工程竣工前30日向乙方提供制作竣工图所用施工图纸 4 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1.6.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工作,将整理的会议纪要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4.2. 施工期间:
4.2.1.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授权监理单位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方案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协议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方案及节点设计,完善甲委工程安装节点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4.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按甲方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包括变压器及高压线)、临近的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5.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材料计划、工程量等。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6.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委工程、乙方分包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7.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甲委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8.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9.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周边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5.10.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1.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铁艺等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首批业主入住前15天乙方应再次对所交付的房屋的所有设施清理、擦拭完毕。
5.12.按本补充协议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3.按本补充协议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按本补充协议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6.工程监理
6.1.工程监理:
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监理工作标准,对该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资料管理、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及协助甲方进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
6.1.1.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代表,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相符合,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1.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6.1.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6.1.4.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并编制会议纪要。
6.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1.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1.7.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1.8.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6.1.9.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补充协议收取违约金。
7. 工程结算
7.1. 工程量清单方式结算依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竣工图、双方洽商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扣款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辽宁省材料价格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等。
7.2. 结算申报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 30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90 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定案表》。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时间申报竣工结算,每延后1天按相应结算值0.1%比例计取结算咨询误工费,此款在结算造价中扣除。
7.2.1. 所有预算和结算书格式按照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电脑打印(纸张大小A4),一式两份,并在封皮总价款处加盖公司公章。
7.2.2. 乙方所申报签证、变更结算要求及办法严格执行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规定。
7.2.3. 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误工,应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批后以签证的方式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时视为无效。误工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只补偿工期;误工超过一个月的,除工期补偿外,对超过部分的时间,在结算中按签证工人数量,计取10元/人·日的生活费(含取费和税金)。其他费用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误工一律不予补偿。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顺延工期,是按有效工期顺延,不包括冬期施工(冬期施工指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摄氏度。)。冬期施工的界定由监理确认。
7.3. 结算价确定
7.3.1. 工程结算总价为按照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其他调整后的总价。
7.3.2. 结算金额=合同价款+材料价差+变更、签证造价+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
7.3.3. 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向甲方支付超出额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7.3.4. 措施项目费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原则上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若本工程单体施工图纸变化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减幅度超过15%时,则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即将其按建筑面积的增减比例进行同比例增减。
7.3.5. 规费和甲委工程配合费(除11.3.1条款约定外)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结算时零星项目及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不再记取规费,只记取税金。
7.3.6. 签证、变更造价确定依据执行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规定。
7.4. 材料调差办法:(只对钢材进行调差)
当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本标段找差标准以2007年9月《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为准),招标人同意此部分材料在结算时找价差。
调差材料:钢材
市场价格动态的依据为《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季(月)度指导价格。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施工期间此部分材料的指导价格的平均价(施工期间材料指导价格的平均价是按整体施工形象进度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高出以上约定期指导价格的5%(含5%)。结算调整方法为:价差调整额=[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平均价-材料开标日当期指导价(1±0.05)]×清单材料用量×(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注: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平均价高于材料投标当月指导价时取“+”,反之取“-”)。比如:钢材开标时沈阳市信息价4200元/吨,施工期间钢材信息平均价4500元/吨,则单价可调整价差为4500-4200×1.05=90元/吨,即调增90元/吨;如施工期间钢材信息平均价3900元/吨,则单价可调整价差为3900-4200×0.95=-90元/吨,即调减90元/吨;(注:乙方必须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此计划作为计算施工期间材料找差时指导价格的依据。)。
调差材料用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不计算损耗。
7.5. 暂定价格材料
暂定价格材料是甲方对尚未确定品牌、规格、型号的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设定的暂定单价。暂定材料主要指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详细材料明细及暂定价格见专用条款),为了保证投标的公平,各投标人均须按此暂定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结算时按甲方实际限价为准进行调差。甲供材管件调差方法:铝塑复合管、ppr给水管管件按实际发生量调差; upvc排水管管件按定额含量调差。
结算调差公式:(甲方实时限价-暂定单价)×清单材料用量×(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投标暂定材料找差完全遵照合同找差原则,不会因为报价失误而得到补充。
综合单价执行本标段的综合单价,做法有差异时,只对差异部分找差。
7.5.1. 甲供材料结算:按实领甲供量结算,如无超领,按结算价格全额抵扣工程款。
7.5.2. 甲控材料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自行使用的甲控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甲方要求的,以甲方的市场调研价为结算依据,不符合甲方要求质量和技术标准的,此项材料价不计入结算,对影响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引起的费用及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整改的,按整改的总价加10%的违约金一并从乙方结算总价中扣除。
7.5.3. 清单项目中的材料用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不计算损耗。
7.5.4. 砌筑门窗洞口时侧壁时用到红砖收边,结算时对收边的红砖不做调整。
砌体材料找差按工程量清单计算,只对页岩砖进行找差。
7.5.5. 由于基础加深导致土方与投标时综合单价发生差异,按清单计算规则调整土方工程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7.6. 新技术新材料结算要求
7.6.1. 甲方要求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乙方应积极配合。
7.6.2. 新材料新工艺开始使用15日内,乙方应报审该子项工程的结算价格,甲方审核后方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按规定报审的,以甲方编制的估价表为结算价格。
7.7. 施工用水电
7.7.1. 用水用电费用结算方式详见10.6条款
7.8. 其他
7.8.1. 违约金、甲方代付款等约定或法定由乙方承担的款项,由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
7.8.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乙方向收缴部门交纳。由甲方代理的,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回。
7.8.3. 乙方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排放。乙方未及时排放的,甲方因需要可自行安排外运排放,按实际外运排放合同金额扣回。
8.工期管理
8.1.工程进度计划:
乙方应于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甲委工程及甲供材料进场计划),甲方和监理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同意。
8.2.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协议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委托工程的合理工期。
8.3.本补充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日期。
8.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5.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按本补充协议第7.2.3条执行。
8.6.工期提前:
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
8.7.工期延误:
8.7.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按本补充协议第7.2.3条执行。
8.7.1.1.本补充协议定义的不可抗力(本补充协议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8.7.1.2.甲方未能在开工前 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8.7.1.3.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8.7.1.4.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或变更增加工程费用超过工程总价的 5%;
8.7.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8.7.1.6.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8.7.1.7.甲方无故延迟支付进度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 3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8.7.1.8.乙方严格按照沈阳市对施工扰民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在不影响已入住园区业主情况下的工期、工序安排等,乙方不得就夜间施工问题向甲方提出工期延长等要求。
8.7.1.9.本补充协议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8.乙方在上述8.7.款情况发生后 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9.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质量管理
9.1.工程质量:
9.1.1.本次招标工程目标质量等级均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配套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之合格品要求;
9.1.2.如工程竣工时,相关质量主管部门尚未取消市级以上优质评定等级,则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沈阳市优等级以上水平;
9.1.3.本合同工程质量尚须达到本协议及附件中要求达到的标准,当标准不统一时,以最高标准为准。
9.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9.2.1.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及业主审查批准;同时承包单位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9.2.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应包括如下内容: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行;工程进度计划安排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以及人员、机械、材料设备的协调性是否合理;施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防护体系是否健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等;是否存在二次倒运,可能发生签证事件的预见。
9.2.3.《施工组织设计》(含方案)作为质量技术资料文件,若涉及商务类或经济签证的必须单独履行商务或经济签证审批手续后方可作计价结算依据。
9.2.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由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认。
9.3.检查和返工:
9.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3.2.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乙方两次返工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
9.3.3.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4.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9.4.2对于本补充协议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4.3.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各工序交验制度
9.4.3.1.实行严格的工序控制,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单位工程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建立工序责任制度,实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标识追溯、职责检查以及奖惩制度;
9.4.3.2.实行严格的工序报验制度。每完成一道工序,在承包单位自检(三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4.3.3.实行严格的工序交接制度。在各工序搭接过程中,尤其是两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工序搭接的项目,必须完善工序交接手续,以保证有关各方的施工行为得到有序控制;
9.5.为保证施工质量,解决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乙方须在每项重要分项工程(包括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抹灰及饰面工程、冬雨季、高温天气施工措施等)开工前15日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上报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和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如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要求提交施工方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先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大白、涂料、门窗安装、防水、外墙保温、墙砖粘贴、屋面、阳台厨卫装修及水电安装等),样板及标准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6.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检查整改结果。
9.7.施工中发生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事故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后,监理单位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9.8.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9.9.设备调试:
9.9.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9.2.设备调试的管理按上述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10.工地现场管理
10.1.本工程以附图中闭合的直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由于施工现场狭小无法满足乙方施工场地和暂设需要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堆放及多次倒运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本补充协议及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3.安全施工:
10.3.1.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2.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0.3.3.乙方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10.3.4.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5.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4.文明施工:
10.4.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10.3.2.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4.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配戴安全帽,统一服装并佩带工作牌。
10.4.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10.4.5.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10.6.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6.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