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甲方(供车方):郑州龙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租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 车辆及租赁款项乙方从甲方租赁 (品牌、型号)机动车一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总价为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拾 元( )。第2条 租赁车款支付方式、期限2.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车辆押金及购置税、保险等费用。首批款项为计人民币 元。2.2 剩余车辆租赁款 元由乙方分 月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3条 甲方的供车服务甲方为乙方租赁车辆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2、3.1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协助乙方办理租赁汽车申请,并为该租赁还款提供管理服务; 3.2 甲方接受投车人的委托,对乙方进行资信调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3.3甲方在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协助乙方申请汽车租赁;3.4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开立月支付租赁款存款账户(账户为 银行;户名为 卡号为 ),并对账户资金进行划扣、结清管理,就乙方还款情况时时进行监督;3.5 代理乙方办理投保、续保,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3.6 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第4条 资信调查4.1甲方接受投车人的委托,对乙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资信调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2乙方必须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乙方保证所提
3、供证明材料真实、全面、完整。合同期内,乙方资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5条 车辆交付5.1 在乙方支付首批款,并办理完毕车辆保险、入户登记等手续后,甲方可以交付车辆。5.2 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车辆前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约定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续保保证金和首批款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5.3 车辆交付乙方后,乙方不得要求退回车辆或解除合同。如经甲方同意退回车辆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按退回车辆后两年车辆折旧期和车辆市场降价差价,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服务费、续保押金和首批租赁款等不予退回。第6条 保险 6.1在本合同履
4、行期间,乙方应为本合同项下车辆在中国境内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车辆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和乘客险等险种。贷款机构要求办理保证保险的,乙方应当一并办理。6.2 乙方购买的所有保险应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优先偿还租赁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所欠甲方款项。6.3在乙方租赁期限未届满之前,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车辆投保、续保事宜,未得甲方同意不得解除委托。甲方代理保险事务,乙方应提供投保、续保所需的证明文件和甲方要求的其他协助。6.4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办理第6.1条所列保险的
5、首年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在每年车险到期前两个月全额支付次年的保险费。6.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支付续保押金 元。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照约定缴付保费的,甲方有权直接动用续保押金缴纳保费,并要求乙方在10日个工作日内补齐续保押金及当期应缴纳的保费。合同期间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有关保险约定的,乙方在支付完毕最后一期贷款时,甲方有权将续保押金无息退还还乙方。6.6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及时支付保险费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投保、脱保或有其他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情形的,续保押金不予退还,并按照车辆租赁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五日收取违约金。6.7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作为购买 年 月 日至 年
6、 月 日年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借款的还款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适用月租金的约定。第7条 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乙方的租金还款基准日为每月15号,乙方应于还款基准日前将当月应向甲方或乙方留存于甲方的账户上支付足额租金。第8条 车辆所有权保留8.1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未支付完毕之前,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和投车人所有。该所有权不以车辆登记证书或驾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非甲方而无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甲方的所有权。8.2作为所有权人,甲方有权在认为必要的时候进入车辆内部查看车辆情况,乙方不得拒绝。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运营及行驶。8.3 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
7、义务前,不得将所购车辆赠与、转让、变卖、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或做出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处分行为。8.4 合同到期后,乙方未出现违约行为的,车辆所有权至租赁期限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转移至乙方。甲方应将保留的车辆所有手续一次性交付乙方。车辆所有权转移乙方后需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甲方根据现实情况可给予必要的协助,费用及甲方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由乙方负担。第9条 车辆事故9.1 车辆交付乙方后,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出现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而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已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同时可以要求甲方将剩余租赁款全部结清。9.2乙方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保
8、险公司和甲方。甲方有权派人员赴现场查看车辆及事故情况,并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处理事故。乙方代为办理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项的费用按照甲方规定为准。9.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9.4 因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乙方承担。第10条 反担保10.1 乙方自愿为甲方的所有欠款提供反担保责任;10.2 反担保人 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欠款承担反担保责任;10.3 乙方及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服务费、保险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查询车辆费、差
9、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10.4 反担保期间为乙方全部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第11条 违约责任11.1 乙方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11.乙方逾期偿还甲方借款、逾期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11. 合同到期前,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1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赠、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质押或进行有损甲方所有权的事实处分的;11. 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11.乙方提车后,拒绝加装GPS的,或者在融资租赁款结清前私自拆除、破坏GPS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定位的。11.乙方不予告知车辆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致使甲方不能获得车辆信息或使甲方难以确知车辆状况,造成甲方车辆所有权陷于落空或
10、有落空之虞的。11.乙方藏匿车辆的。11.乙方继续营运或运行车辆的,可能造成车辆毁损且不能保证取得充分赔偿的11.发生其他乙方严重违反合同事项的:11.乙方违约甲方的应对措施:11.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月租金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结清所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欠款本息及产生的其他费用;1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欠款不超过一个月的,每逾期一天按照租赁款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照贷款总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11. 乙方违反11.1条任一款规定,甲方有权行使车辆取回权。自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之日起,乙方不得对车辆继续运行或营运。乙方擅自营运所得应归甲方所有
11、。乙方应自行将车辆交还甲方。交车地为甲方住所地。乙方未将车辆交还甲方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取回车辆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电话费、因收车雇佣员工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乙方承担。11. 甲方收回车辆后,应立即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于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和甲方协商租赁款结清及车辆买断事宜。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未结清剩余租赁欠款赎回车辆的,甲方有权自行拍卖或变卖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用于偿还乙方对甲方的借款、逾期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其他相关费。如果所得价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款、本息、违约金、债权费等)后不足偿还全部欠
12、款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处置所得收入在清偿欠款,违约金和费用之后尚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乙方。11.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收回车辆时,乙方车辆装载有货物的,甲方有权将货物就地存放,或就近存入甲方认为合适的地点,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领取。货物存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货物存放期间发生损毁、丢失、变质或其他风险的,由乙方承担。第12条 送达地址乙方送达地址为:_。乙方承诺该送达地址能够准确无误送达乙方,如发生地址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向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能及时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1
13、3条 纠纷解决机制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人民法院裁决。第14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4.2 本合同附件作为和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14.4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15条 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乙方反担保人及贷款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人: 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