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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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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集体资产营运管理机制第六章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第七章集体资产收益及使用管理第八章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第九章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第十章集体资产审计监督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营运效率,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2、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所辖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搞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对集体资产营运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集体资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四)组织开展集体资产内部审计和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五)指导、检查、督促下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

3、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六)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包括镇,下同)、村、组应依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法律地位,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

4、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第七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平调、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行为。第八条集体资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经营性资产增值,非经营性资产保值,资源性资产保全。第九条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审计。第十条对企业单位中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监督、企业自营”的管理机制。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

5、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等法律法规执行。

6、第十四条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7、人其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水、荒地、荒山、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转让第十八条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基地建设。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第二十条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

8、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租金。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联营及私营企业租用集体资产的,应按租用资产的类型分别上交租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向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理事帮助企业理财。所派股权代表要严格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参与管理,按出资比例落实好利润分配,确保集体资产

9、保值增值。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的投资要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和集体投资、参股企业单位的技改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

10、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的投资活动;(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九条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对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集体资产回收的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专门帐户,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回收资金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平衡财政支出。第三十条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

12、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第五章集体资产营运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集体资产营运体系框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资产投资主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为资产运作主体、乡村企业为资产经营主体。第三十三条集体资产投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作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相应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第三十四条集体资产运作主体是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它是经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一般以乡村集体资产为运作对象。乡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吸收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入股、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

13、组织、城镇集体资产和其他社会法人资产入股,组成由多个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第三十五条集体资产经营主体是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企业。集体资产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就建立起出资人制度,前者拥有所有权,后者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集体资产运作主体应从实际出发,以多种形式运作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运作方法有:盘活存量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实行股权流动、用活土地资产、用好无形资产、发挥现有基础设施的作用等。第六章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第三十七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

14、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第四十条所辖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

15、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租用资产数额;(四)其他。第四十二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申办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填表、审核、审定和发证。第四十三条初始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个人要在资金核实后半年内或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证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等材料。第四十四条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个人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

16、式等。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变动登记),提交批准文件和原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及有关材料等。第四十五条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合并或被依法转让后终止活动等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注销登记),提交批准注销的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交回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被登记单位按年度进行产权登记检查。其时间一般在年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的内容是:(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二)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17、三资产所有者权益变化及对外投资情况;(四)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五)其他情况。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登记单位、个人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检查表,并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集体资产增减变动及其他文件、资料。第四十七条被登记单位进行年检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和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年度报告。第四十八条登记机关向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个人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占有、使用单位、个人的资信证明文件,是被登记单位进行改制、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转让、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处理产权纠纷、抵押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书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18、相关手续。第四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集体资产所有权状况的分析报告。登记机关应坚持为农服务宗旨,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收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第七章集体资产收益及使用管理第五十条集体资产收益主要包括集体资产转让收益及其分期付款利息、投资分利、股利、租金、借出资金占用费、村提留、乡统筹费等。第五十一条集体资产收益,乡级已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由其负责收缴和管理,尚未建立的,由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收缴和管理;村级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缴和管理,也可实行“村有乡管”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乡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经济

19、组织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管理权,应对集体资产收益加强管理,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乡、村集体资产收益收、支情况,应按社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三条集体资产收益的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第五十四条集体资产收益使用上凡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经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村经济合作社杜务会议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投资形成新资产的要按权属进行界定,明晰产权,登记为集体资产:(

20、一)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投资;(二)按规定上交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三)为充实企业流动资金,将当年的集体资产收益转作集体股本金;(四)通过论证可行的重大投资项目;(五)借出资金数额较大的。集体资产收益凡上交财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必须列入乡人代会年初预算,不得超额上交、无偿调拨。第八章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第五十五条资产保值增值是指资产在原有的价值基础上,通过经营实现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抵减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和损耗后的余额。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对象是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经营性单位和行使资本经营职能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第五十七条集体资

21、产保值增值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辖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乡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考核,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直接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考核;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对其投资、入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尚未建立乡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由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投资、入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村经济合作社对其直接投资、入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第五十八条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为考核期,一年考核一次。也可以采取年度考核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核定的任期总目标及任期内各年度指标在经营期内逐年进行考核,经营期末进行考核结算。第五十九条集体资产保值

22、增值考核的核心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配套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投资收益收缴率等。配套指标的考核目的是督促企业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质量。第六十条在考核期内,因下列客观因素造成集体资产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剔除或调整客观因素在期末实绩中的份额:(一)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追加投资或将上年分利留存而增加集体资本金;(二)国家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各项减免税或国家征收后退回企业的税款增加的所有者权益;(三)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经审定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及资本公积;(四)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五)年内增加税后利润上缴或税后还贷而相

23、应减少的所有者权益;(六)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第六十一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应制定对其投资兴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股企业的委派股权代表的考核办法,按实绩进行奖惩。第九章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第六十二条集体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经营方式变化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第六十三条评估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权属关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验证确认。第六十四条集体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第六十五条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在发生下列

24、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二)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三)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量化折股或折股出售;(四)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资产清算;(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六条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以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资产实行整体性或非整体性承包经营;(三)更换主要负责人;(四)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五)参加保险;(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条集体资产评估必须按申请立项、

25、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和鉴证程序进行。未经评估的集体资产不得办理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转移手续。第六十八条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必须先向辖市(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辖市(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资产评估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讨论、验证,提出确认意见,并将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意见报所在市(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鉴证。第七十条辖市(区)政府农

26、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确认意见之日起20日内组织鉴证,并下达鉴证书。第七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对鉴证书有异议,可自收到鉴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第十章集体资产审计监督第七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十三条市及辖市(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第七十四

27、条乡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当地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集体资产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一)积极参与并指导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对内部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及参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占用、使用或经营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应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三)对集体参股、控股企业的实收资本、集体参股的份额以及变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股东抽逃股本或虚设股本;(四)审核企业的营业收入、职工人

28、数等主要指标,并督促企业足额提取、按时上缴各项规费和租金;(五)加强企业改制时往来款和各项提留的审计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已剔除的应收款项,改制后企业又收回的,要分析原因,属于集体资产的应予以收回;提而未付的工资、应付的福利费、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预提费用要合理分析,严格界定,属集体的应全额收回;(六)审核集体参股企业的经营成果,确保集体应得的股利,未经审核的企业不得进行股利分配。第七十五条乡镇企业工商年检时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由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真实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凡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乡镇企业的审计,必须接受所在市(区)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29、办公室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第十一章罚则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

30、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二)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未进行评估的;(三)资产评估机构不按规定或程序造成资产评估有失公正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或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隐瞒情况,不参加年检登记的;(六)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不按规定交纳集体资产收益的;(七)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的;(八)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九)擅自扩大集体资产收益使用范围的;(十)集体资产管理方面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对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31、法规进行处罚。第七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5日常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

32、、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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