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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9_T 018—2022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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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60 CCS A 90 3709 泰安市地方标准 DB 3709/T 0182022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w governance team construction 2022-09-05 发布 2022-10-05 实施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组织建设.2 法治专门队伍组织建设.2 5.1 法律服务队伍组织建设.4 5.2 工作保障.6 5.3 6 思想政治建设.7 思想政治教育.7 6.1 政治轮训与检查.8 6.2 思想动态

2、分析与通报.8 6.3 党组织建设.8 6.4 7 法治能力建设.9 法治专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9 7.1 法律服务队伍法治能力建设.12 7.2 督促考核.12 7.3 8 职业素养建设.13 职业精神.13 8.1 职业道德.13 8.2 职业行为.13 8.3 9 监督惩戒.13 法治专门队伍监督惩戒.13 9.1 法律服务队伍监督惩戒.14 9.2 附录 A(资料性)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规范.16 附录 B(资料性)法治工作队伍职业行为规范.17 参考文献.1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

3、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共泰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泰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贺保伟、袭祥国、解希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法治工作队伍在组织、思想政治、法治能力、职业素养及监督惩戒等方面的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4、件。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DB37/T 3545.2 司法鉴定服务 第2部分:服务保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法治工作队伍 law governance team 从事法治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等。注1: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注2: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仲裁员(不含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领域仲裁员)等。3.2 立法队伍 legislative team 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队伍、政府立法队伍等。注1:人大及其常委

5、会立法队伍指具有立法权的人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等。注2:政府立法队伍指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和所属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职能的部门(单位)从事立法草案起草等工作的人员。3.3 行政执法队伍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从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部门内部行政执法队伍等。3.4 司法队伍 judicial team 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及从事刑事

6、侦查、执行、审判、检察保障工作的机构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警察等。3.5 法治能力 law governance ability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处理、决策相关事务的能力。4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确保法治工作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4.1 民、忠于法律。加强法治工作队伍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4.2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解制约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促进法治工作4.3 队伍长远发展。5 组织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组织建设 5.1 5.1.1 立法队伍组织建设 5.1.1.1

7、机构岗位设置 5.1.1.1.1 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应设有承担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协调等职能的机构。5.1.1.1.2 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应明确承担相关立法职责和工作的内设机构。5.1.1.1.3 人大、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立法工作人员。5.1.1.1.4 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立法工作人员。5.1.1.2 准入和退出 5.1.1.2.1 立法队伍人员准入资格条件如下:a)初次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b)熟悉现行法律法规;c)熟悉

8、立法相关领域专业知识;d)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e)参加立法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f)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1.2.2 立法队伍人员退出情形如下:a)因重大过错,被追究责任,不适合继续从事立法工作;b)因岗位调整,不再从事立法工作。5.1.2 行政执法队伍组织建设 5.1.2.1 机构设置 5.1.2.1.1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5.1.2.1.2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进行整合。5.1.2.1.3 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5.1.

9、2.2 岗位设置 行政执法队伍岗位设置基本要求如下:a)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并制定岗位职责,配置人员数量。应设置立案(受理)、调查、审查、法制审核、核准、监督检查、听证主持、复议应诉、投诉处理等岗位。b)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 5%。5.1.2.3 准入和退出 5.1.2.3.1 行政执法人员准入资格条件:a)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b)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c)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d)参加行政执法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e)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2 听证主持人准入资格条件:a)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工

10、作人员;b)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c)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3 法制审核人员准入资格条件:a)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人员;b)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c)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4 复议人员准入资格条件:a)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b)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1.2.3.5 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情形如下:a)丧失行政执法资格;b)退休、辞职、调

11、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1.2.3.6 听证主持人退出情形如下:a)丧失听证主持人资格;b)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1.2.3.7 法制审核员退出情形如下:a)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b)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5.1.2.3.8 复议人员退出情形如下:a)丧失复议人员资格;b)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或开除公职;c)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1.3 司法队伍组织建设 5.1.3.1 机构岗位设置 5.1.3.1.1 法官队伍应设置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

12、监督、执行等岗位。5.1.3.1.2 检察官队伍应设置控告申诉、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公益诉讼等岗位。5.1.3.1.3 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警察队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设置岗位。5.1.3.2 准入和退出 5.1.3.2.1 法官的准入资格条件和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5.1.3.2.2 检察官的准入资格条件和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5.1.3.2.3 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民警察准入资格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5.1.3.2.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等有关规定。5.1.3.2.5 司法

13、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服务队伍组织建设 5.2 5.2.1 律师队伍组织建设 5.2.1.1 机构岗位设置 律师事务所应设有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投诉查处工作、执业考核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等。5.2.1.2 准入和退出 律师准入条件和退出情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5.2.2 公证员队伍组织建设 5.2.2.1 机构岗位设置 公证机构应设有对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投诉查处工作、执业考核工作、档案管

14、理工作等。5.2.2.2 准入和退出 公证员准入条件和退出情形见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5.2.3 司法鉴定人队伍组织建设 5.2.3.1 机构岗位设置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DB37/T 3545.2要求,开展机构建设并设置相应岗位。5.2.3.2 准入和退出 5.2.3.2.1 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a)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b)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c)拟执业机构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司法鉴定

15、许可证。d)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e)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行业规定。5.2.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人予以退出:a)被撤销登记;b)被注销登记。5.2.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组织建设 5.2.4.1 机构岗位设置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设有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投诉查处工作、执业考核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等。5.2.4.2 准入和退出 5.2.4.2.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16、组织的考试合格;c)品行良好;d)身体健康;e)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5.2.4.2.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情形如下: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c)因本人申请注销;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5.2.5 人民调解员队伍组织建设 5.2.5.1 机构岗位设置 应根据SF/T 0083要求,设立相应人民调解组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等。5.2.5.2 准入和退出 5.2.5.2.1 人民调解员

17、准入条件:a)应具备必要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业务;b)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c)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d)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5.2.5.2.2 人民调解员退出情形如下:a)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b)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c)不能胜任调解工作;d)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e)自愿申请辞职。5.2.6 仲裁员队伍组织建设 5.2.6.1 机构岗位设置 仲裁机构应设有对仲裁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负

18、责仲裁员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仲裁员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仲裁员审理案件,处理投诉查处工作。5.2.6.2 准入和退出 5.2.6.2.1 仲裁员准入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2.6.2.2 仲裁员退出情形如下:a)聘期届满不再续聘;b)主动辞去仲裁员任职资格;c)在聘期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d)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关于解聘和除名情形;e)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工作保障 5.3 5.3.1 法治专门队伍工作保障 5.3.1.1 法治专门队伍工作经费等支出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3.1.2 应按照现行法治专门队伍相关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和制式服装管理办法,配

19、备必要的业务装备和制服。5.3.1.3 法治专门队伍应加强业务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运用智能移动业务系统,确保法治工作高效开展。5.3.1.4 法治专门队伍依法履职保障主要包括:a)法治专门队伍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b)法治专门队伍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c)应完善法治工作责任制,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失职追责,尽职免责。d)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

20、应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e)对干扰阻碍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f)应普遍建立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治专门队伍人员每年接受一次身体检查。g)应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治专门队伍人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5.3.2 法律服务队伍工作保障 5.3.2.1 应建立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保障法律服务队伍各项执业权利。5.3.2.2 应建立执业救济制度,及时纠正非法侵犯执业权利的行为。5.3.2.3 推动实施执业责任保险制度。5

21、.3.2.4 法律服务机构宜为法律服务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3.2.5 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等应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法律服务队伍执业权利。5.3.2.6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加强人民调解等工作经费保障。5.3.2.7 法律服务队伍应加强业务工作、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确保法律服务高效便捷开展。6 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教育 6.1 6.1.1 教育内容 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主要包括:a)科学理论武装:1)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3)习近平法治思想。b)理想信念教育: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社会

22、主义法治理念。c)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d)历史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6.1.2 教育形式 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主要包括:a)重大主题教育;b)专题教育;c)经常性教育;d)专题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e)集中学习研讨;f)个人自学;g)集中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相结合;h)典型激励和警示教育。6.1.3 教育要求 6.1.3.1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效果。各部门(单位)每年度组织专题教育、集中学习研讨等活动不少于 2 次,参加人数达到 90%以上。6.1.3.2 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

23、间应不少于 48 学时。6.1.3.3 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应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学习记录,撰写学习心得。6.1.4 教育质量 6.1.4.1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组织思想政治考试,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参考率、合格率均应达到 95%以上。6.1.4.2 应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法治工作队伍工作人员增强政治定力,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政治轮训与检查 6.2 6.2.1 建立政治轮训制度,开展政治轮训:a)对新进法治工作人员应开展不少于一周的岗前政治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b)法治工作队伍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岗位培训

24、,应包含政治培训内容,且不少于总课程的三分之一;c)应对全体队伍法治工作人员进行政治轮训。6.2.2 定期对法治工作队伍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6.2.3 应建立健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责任,健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报告制度。思想动态分析与通报 6.3 6.3.1 应建立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6.3.2 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思想分析会,分析队伍思想状况,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6.3.3 应积极开展个性化思想教育和思

25、想引导,统筹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党组织建设 6.4 6.4.1 应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领导。6.4.2 应规范法治工作队伍党支部设置,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法治工作队伍,应当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及时升格为党总支或党委。6.4.3 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6.4.4 应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加强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6.4.5 应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经常性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

26、与自我批评。7 法治能力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 7.1 7.1.1 学法 7.1.1.1 学法内容 学法内容主要包括: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b)习近平法治思想;c)法理学与法史学基础理论和知识;d)宪法;e)国家基本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f)行政法规;g)地方性法规;h)部门规章;i)地方政府规章;j)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k)专业知识和技能;l)社会知识。注:应注意加强党内法规的学习。7.1.1.2 学法形式 7.1.1.2.1 学法形式主要包括:a)集中培训;b)专题培训;c)法治讲座;d)法治论坛;e)法治

27、研讨。7.1.1.2.2 应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依托党纪法规和德廉测试系统、“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学习强国”平台、普法网等资源,及时增加更新学法内容,建设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7.1.1.2.3 应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手段在学法中的运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7.1.1.3 学法要求 学法要求主要包括:a)各部门(单位)应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个人年度学法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定期组织开展学法活动;b)各部门(单位)每年组织 2 次以上全体人员参加的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活动,开展国家宪法

28、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学法活动,不断深入推动经常性学法;c)各部门(单位)制定学法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清单。7.1.1.4 学法质量 7.1.1.4.1 法治专门队伍人员应参加 7.1.2 中的各项法律考试,并达到相应考法目标及要求。7.1.1.4.2 各部门(单位)应将学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并作为法治专门队伍人员任用和晋升的参考。7.1.2 考法 7.1.2.1 考法类型 考法形式主要包括:纪委监委组织的党纪法规考试;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普法考试;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考试;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任前法律知识考

29、试”);部门(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7.1.2.2 考试内容 各类形式考法考试内容如下:党规党纪考试:党章、党内法规和党纪;普法考试: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与法史学基础理论和知识、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以及年度重点学法内容等;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法等法律知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立法法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法律;部门(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与法史学基础理论和知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基本法律、具体实施或者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知识等。

30、7.1.2.3 考法要求 各类形式考法要求如下:a)纪委监委适时组织面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党纪法规考试;b)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普法考试;c)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组织 1 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d)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e)部门(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法律法规考试。7.1.2.4 考法质量 7.1.2.4.1 各类形式考法质量要求如下:a)党规党纪考试:法治专门队伍党员参考率和合格率应达到 100%;b)普法考试:法治专门队伍人员参考率和合格率应达到 95%以上;c)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参考率应达到 100%,合格率应达到 95%以

31、上;d)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应达到 100%;e)部门(单位)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参考率和合格率均应达到 95%以上。7.1.2.4.2 各法治专门队伍应将各类形式的考试结果作为队伍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的参考依据,并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用。7.1.3 用法 7.1.3.1 立法 7.1.3.1.1 应根据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严格履行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规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以及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报备、修改、废止、解释等。7.1.3.1.2 应根据泰安市政府规章制

32、定办法,严格履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7.1.3.1.3 应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7.1.3.1.4 应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7.1.3.1.5 应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7.1.3.1.6 应建立法规规章解读机制和公告制度,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发布时应将解读作为必经程序。7.1.3.2 行政执法 7.1.3.2.1 应建立行政

33、权力清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7.1.3.2.2 应建立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化执法方式,用好行政裁量权,健全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7.1.3.2.3 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a)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归档;b)行政确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归档;c)行政给付: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给付、归档;d)行政检查:检查登记、检查实施、决定(有违法行为)

34、、执行、归档;e)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法定情形)、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法定情形)、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f)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告知、决定、实施、结案;g)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告知、决定、执行、结案。7.1.3.2.4 应制定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明确全市范围内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裁量基准。7.1.3.3 司法 7.1.3.3.1 应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队伍办案责任清单和履职指引。7.1.3.3.2 应加强司法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7.1.3.3.3 法官应严格履行审判程序,包括立

35、案、分案、送达、庭审、合议、宣判、执行、结案、归档等。7.1.3.3.4 检察官应严格履行检察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审查立案、实施侦查、强制措施、侦查终结。7.1.3.3.5 应加强和完善典型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7.1.3.3.6 应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7.1.3.3.7 应分类建立司法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7.1.3.3.8 应严格落实违法审判、检察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7.1.4 守法 7.1.4.1 应维护宪法尊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7.1

36、.4.2 应带头遵守法律、敬畏法律。7.1.4.3 将违法情况纳入有关考核。7.1.5 普法 7.1.5.1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法治专门队伍所在部门(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并负责落实。7.1.5.2 法治专门队伍应将普法宣传融入履行职责各环节、全过程,面向公众大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全民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7.1.5.3 法治专门队伍所在部门(单位)应发挥自身优势,采取专题讲座、图板展示、微信公众号专栏、法律咨询、执法微体验、发放普法宣传单等

37、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工作。法律服务队伍法治能力建设 7.2 7.2.1 除相关规定外,法律服务队伍学法内容参照 7.1.1 相关内容执行。7.2.2 法律服务队伍应定期开展执业规范、行业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学习。7.2.3 法律服务队伍人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依规执业。7.2.4 法律服务队伍宜将普法融入法律服务全过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和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法律问题。7.2.5 法律服务队伍积极参与公益普法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督促考核 7.3 7.3.1 应建立学法考法用法档案,详细记载法治工

38、作人员日常学法、培训轮训、考试成绩、违法履职等情况,书面材料立卷归档,电子文档备份留存,做到每人一档。7.3.2 法治工作队伍学法、考法、用法、守法、普法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法治建设”内容。7.3.3 应强化法治能力建设成果应用,健全完善“重视法治素养、能力和实绩用人导向”的机制。8 职业素养建设 职业精神 8.1 8.1.1 坚持和弘扬“服务人民、忠诚履职、尚法公正、业务精通、廉洁守纪”的职业精神。8.1.2 开展职业精神、职业信仰教育,不断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职业道德 8.2 8.2.1 应健全和完善各类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准则,法治工作队伍现行职业道德准则见附录 A。8.2.2 应完

39、善各类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等。8.2.3 应加强职业道德经常性教育,确保每人每年接受职业道德培训或参与职业道德实践活动的时间总计不少于 8 学时。8.2.4 应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方式,及网络远程教育和即时教育等方式,拓宽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途径和方式。8.2.5 应充分利用道德讲堂、革命历史、党风廉政、中华传统美德等现场教学基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8.2.6 应完善各类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职业行为 8.3 8.3.1 应健全和完善各类法治工作队伍职业

40、行为规范。法治工作队伍现行职业行为规范见附录 B。8.3.2 应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队伍惩治和防腐败体系,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日常管理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8.3.3 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廉政警示教育培训,通过组织观看廉洁教育片、学习典型案例通报文件等形式,强化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廉政意识。8.3.4 分类制定法治工作队伍人员用语规范,法治工作队伍人员用语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用语应规范、文明,不应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b)语言交流应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态度诚恳、用语礼貌;c)宜使用普通话,也可视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8.3.5 法治工作队伍人员工作时应保持

41、仪容整洁、端庄,法治专门队伍执法时还应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9 监督惩戒 法治专门队伍监督惩戒 9.1 9.1.1 法治专门队伍监督 9.1.1.1 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法治专门队伍所在部门(单位)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机制;法治督察等专门监督机制;将法治建设纳入党委巡察、纪检监察等;投诉反馈机制。9.1.1.2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履职情况;廉洁从政情况;道德操守情况。9.1.1.3 应公开投诉、举报等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并应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9.1.1.4 应健全各类

42、法治专门队伍考核制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励、培训、晋升的重要依据。9.1.2 法治专门队伍惩戒 9.1.2.1 应建立健全法治专门队伍惩戒程序:a)对存在法治工作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b)法治专门队伍所在部门(单位)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c)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法治专门队伍所在部门(单位)可按要求对有关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

43、考;d)对同一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给予政务处分的,所在部门(单位)不应再给予处分。9.1.2.2 法治专门队伍所在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惩戒记录制度,惩戒情况作为考评、奖励、晋级、提拔的参考。法律服务队伍监督惩戒 9.2 9.2.1 法律服务队伍监督 9.2.1.1 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机关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机制;投诉反馈机制。9.2.1.2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执业情况;廉洁执业情况;道德操守情况。9.2.1.3 应公开投诉、举报等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并应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

44、密。9.2.1.4 应建立法律服务队伍人员信用监督警示机制及诚信档案公示制度,并在相关网站进行诚信公示,便于公众查询和筛选。9.2.2 法律服务队伍惩戒 9.2.2.1 法律服务机构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队伍人员,可依法依规作出处理。9.2.2.2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业惩戒,具体如下:a)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立案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按照程序作出决定,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b)当事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复查机构进行复查,按照程序作出复查决定。9.2.2.3 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

45、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如下:a)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法定情形)、听证(法定情形),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b)当事人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判。9.2.2.4 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法律服务队伍惩戒记录制度,惩戒情况作为考评、奖励、职称评定的参考。9.2.2.5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建立法律服务队伍惩戒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按照规定进行公示。A A 附录A (资料性)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规范 法治工作队伍现行职业道德规范如表A.1所示。表A

46、.1 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规范 法治工作队伍类别 道德规范 立法队伍 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4号)行政执法队伍 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4号)司法队伍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证员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公证协会)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法部)山东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山东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7、/人民调解员/仲裁员 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B B 附录B (资料性)法治工作队伍职业行为规范 法治工作队伍现行职业行为规范如表B.1所示。表B.1 法治工作队伍职业行为规范 法治工作队伍类别 职业行为规范 立法队伍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队伍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司法队伍 法官 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官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律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证员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中国公证协会)司法鉴定人 山东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

48、业纪律规范(试行)(山东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人民调解员 SF/T 0083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仲裁员 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3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4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4138号)10 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

49、行)11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14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 15 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025年)实施方案 16 贯彻落实具体措施(中共山东省委印发)17 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18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 山东省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管理办法 20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21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2 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鲁司202085号)2

50、3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24 泰安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办法 25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6 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7 泰安市法治型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暂行规定(泰法委发202010 号)28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泰司20223号)29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30 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4号)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33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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