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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南方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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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或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办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在校生注册,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注册并缴交学费,逾期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或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试内容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操行方面应根据《学生操行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无故缺考或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或某项技能,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考核或组织参加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课程成绩及格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列入该生的毕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工件)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课是指病假、事假、旷课。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或参加考试。补考通过者,成绩以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者,本学期不再给予补考;缓考的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其考核成绩必须按学生参加体育课和早操、课间操的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降低考核难度,直至免考。 第四章 升级和随班试读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相关课程和进行生产实习后,经考核(含补考),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或不及格的课程数未超过该学年应学课程总数二分之一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实行随班试读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行随班试读: 1、在本学期应学的文化技术理论课中,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 2、本学期的生产实习课考核(含补考)总评不及格; 3、本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 第十九条 在审核学生随班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以学期计算。学生随班试读一学期后,对该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在二门以内(含二门),操行评定及格,下学期恢复正式生资格;补考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及格,则在下一个学期继续随班试读。随班试读累计超过两个学期,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毕业时以最后专业入册;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 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但休学期间户口关系仍可存放学校,医疗费及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或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习,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1、转专业: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然后由学校核准,并报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2、转学:(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理由;(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需报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学生在第二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调整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以接收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陶冶品德,作风正派;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做早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劳动和活动等,均应进行及时考勤,并须做好登记、记录和定期统计、公布、评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也应及时向校方报告。凡无办理请假、销假或续假手续,遇特殊情况又不及时报告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凡需要请假者,均须提交请假报告,请病假的须附上医院或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事假的须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家长证明或有关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群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上述优秀学生均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实行公费学习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转为自费学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3、违反学校管理规章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弄清事实,证据充分,慎重而又适当,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执行。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处理结论要直接告诉学生个人和家长,并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处分学生的情况要通报全校,以教育和警示全体学生;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得歧视,应加强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尽快改正错误,对确有明显进步,现实表现好的,可撤销对其的处分,并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 学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三年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2—3年,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实行中级和高级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可实行5年一贯制。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制为2—3年,可招收中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必须执行3年学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学生科。 学生守则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2、 遵守国家法令,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 热爱专业,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努力学习文化理论知识,切实掌握操作技能,认真完成各项作业。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增强体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 遵守学校纪律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有事必须请假。 6、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7、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打架、不骂人。 8、 诚实谦虚,助人为乐,举止端正,讲文明,不留怪发,不穿奇装异服,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 9、 讲究卫生,热爱劳动,不做危害集体和他人的事, 10、 听从祖国召唤,服从学校安排。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细则 (一)、关心政治,明辨是非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内外时事,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它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有损于祖国尊严和荣誉的活动,不参加任何破坏社会秩序活动。 3、遵守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共同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 4、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5、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保持校园整洁,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6、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课堂清洁,不乱换座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 7、在校生不得在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使用手机、小灵通。 8、上课专心听讲,笔记认真记录。勤于思考,勇于发问,积极参加讨论,敢于发表见解,积极回答教师提问。 9、珍惜学习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认真上好自修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0、热爱所学专业,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11、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 12、遵守就餐规定,自觉排队,不随意插队,不代买,不外出就餐,不叫外卖,对伙食有意见要善意提出。 13、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按时作息,讲究卫生,自觉爱护室内设施。未经许可,不随便移位、拆卸和增减。不擅自留宿寝室以外人员。 14、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随意出校门,须外出就医、办事等必须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回校,不得在外逗留。走读生需就近回家就餐,须经班主任同意,报学生科备案。进出校门必须佩带胸卡。 15、住宿生双休日统一安排回家休息,星期日晚自修前必须返校。若不能按时到校,须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做好请假手续。 16、课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回寝室。遇实验课、体育课应提早做好准备,寝室通道门定时开关。 17、按时参加各种集会,不随意谈笑喧哗,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18、请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给教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9、尊重教职工,虚心接受指导和教诲。见面主动问候,教师问话要起立,接受物品用双手。 2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理解宽容、真诚相待。处事要互谅、互让,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 21、爱学校、爱班级,学做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集体活动,努力维护集体荣誉。 22、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不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有了错误不隐瞒、不推诿,并自觉改正。 (四)、热爱劳动,文明实习 23、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俭学活动。 24、遵守实验室规定,严守实验操作规程,听从教师指导,虚心学习技艺。课后搞好实验区卫生,并按时完成实验报告。 25、实验刀具须统一保管,一律放置在实验室的刀具箱内,不得带入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     26、谨慎操作,注意安全,不拿刀、棍等开玩笑。爱护设备用具,节约能源和原辅材料。     27、遵守实习点规章制度,尊重实训教师指导,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8、实习期间,按时上下班,准时回校,不得在实习单位或校外逗留,同事之间要真诚相待。 (五)、遵守公德、勤俭节约 29、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寝室,不擅自动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30、尊重他人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不叫侮辱性绰号,不以大欺小,不欺负同学,不戏弄他人,积极帮助学习差的同学。 31、尊重他人,遇有问路,热情指点。孝敬父母,认真接受批评和教诲,经常向父母汇报学习、生活、思想和身体等情况。 32、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生活节俭,不攀比摆阔,不向父母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要求。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减轻父母压力。 33、遵守公共秩序。乘车船主动购票,见到老、弱、病、残、孕及师长主动让座,不争抢座位。     34、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带人,不跨越隔离栏、不乱穿马路,乱闯红灯。     35、爱护公共财物,不在课桌、黑板、墙壁、布告栏等处随意涂抹刻画。不玩弄消防和通讯设施设备。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若是故意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处罚。 36、参观博物馆、纪念馆或其他展览,要讲文明、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不污损文物古迹,不踏攀花草树木,不乱涂乱刻。 37、观看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要争做文明观众,不随意走动,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8、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敢于劝阻.遇到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要奋勇抢救。 (六)、自重自爱,注重仪表 39、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不听、唱不健康歌曲,不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机厅、录像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 40、举止文明,谈吐文雅,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不吸烟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帮会和封建迷信活动。 41、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戴首饰(除玉佩外),不烫发、染发,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男生蓄发,做到不遮眼,不盖耳,不过领,女生不浓妆,不穿高跟鞋、超短裙、吊带衫。不得穿拖鞋(或把鞋穿成拖鞋状)、背心、无袖衫和短裤出入公共场所。 42、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公共场所不搭肩挽臂,胸卡佩带须规范。     4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污水。勤换洗衣物、晾晒被褥,每月理一次发。     44、拾金不昧,不贪小利,爱惜名誉,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之事。 45、与异性交往要热情、礼貌、大方,不得有过于亲密的语言及行为举动。   学生一日常规 (一)进校 1、 穿校服、戴胸卡进校门,团员佩带团徽。 2、 带齐学习和生活用品。不带与学习和生活无关的东西进校。 3、 骑单车进校门时自动下车,并把单车放在指定地点,摆放要整齐。校内不骑、溜单车。 4、 见到老师主动问好。 (二)升国旗 5、 尊敬国旗,升旗前面向国旗,整齐列队。 6、 升国旗时,肃立行注目礼,在现场周围的学生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 (三)早操 7、 认真做好早操,站队要快、齐、静。做操时动作要准确、整齐、有力、有律。 8、 保证出勤,因病(事)不能参加,要有班主任签名批准的假条。 (四)、上课 9、 预备铃响后,立即将上课所需的书籍、用品放在课桌上,静候老师上课。 10、 上课迟到,应在门口先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并在下课后主动向老师说明原因。 11、 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不做与本节课无关的事。 12、 发问先举手,经老师许可后才能起立发言。 13、 老师向自己提问时,应立即起立回答,站立要端正,正视老师,讲普通话,发音响亮,得体大方,回答完经老师许可方能坐下。 14、 上课时,保持坐姿端正,接受老师对课堂练习或作业检查时,要双手递给老师。 15、 实习课刻苦训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文明实习,注意安全。 16、 上级领导、外校老师到班级、实习场地参观、听课,学生要鼓掌欢迎。 (五)课间 17、 课间上、下楼梯走本班通道,靠右行,不拥挤,不起哄,不在室内外打闹、追逐、大声喧哗。 18、 不在教室内、走廊、校道上做游戏或进行体育活动等。 19、 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吸烟。 20、 不乱窜教室,不影响其他班级正常秩序。 21、 值日生及时擦黑板,保持教室卫生。 (六)、晚自习 22、按时上晚自习,不迟到,不早退。 23、合理按排好时间,做好预习或复习,认真、独立完成各科作业。 24、自觉遵守自习纪律,自习时不说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确需研究时,声音要小,不影响他人学习。 (七)、住宿 25、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文明住宿,整理好个人内务。 26、按时起床,不睡懒觉;按时就寝,保证睡眠;按时归寝,不夜不归宿。 (八)、 就餐 27、到规定的窗口打饭,不进教工餐厅用餐。 28、排队打饭,不代买、不插队。 29、爱惜粮食,不乱丢、乱倒剩饭剩菜。及时收拾碗筷,清理餐桌。 (九)、进出办公室 30、因事进办公室,若门关着,应先敲门;门开着,应喊“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 31、在办公室与老师交谈时,应站立端正,未经许可不私翻作业和老师的东西。 32、离开办公室应与老师说“谢谢”或“老师再见”。 (十)、清洁卫生 33、保持教室黑板、地面、墙壁、门窗、桌、凳、抽屉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34、保持实习实验场地设备整齐清洁,工具摆放有序,地面干净,空气流通。 35、卫生责任区按学校清扫要求,每天清扫三次,全天保持清洁。 36、个人要勤洗头、洗澡,常剪指甲,保持衣着清洁。 (十一)、衣着打扮 37、上课或实习期间一律穿校服或工作服,不穿高跟鞋、拖鞋。节假日在校园不穿奇装异服,不穿超短裤、短裙、吊带裙,不穿高跟鞋、拖鞋。 38、发型大方得体,不烫发、染发,不佩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女生不化妆。 (十二)、集会 39、按要求有序入场。 40、会议进行中,保持会场安静,思想集中,认真听取领导及他人的发言。 41、当大会发言或表演结束时,应热烈鼓掌。 42、保持会场清洁,不吃零食,不乱扔杂物,散会后不争先恐后,要依次有序退场。 (十三)、请假 43、严格请假制度,病假要写假条并有医生证明或看病处方,走读生事假条应事先由家长签名同意。 (十四)、放学 44、放学时,有秩序离校,不在校门口逗留。 45、走路时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骑单车不带人,不骑快车,注意交通安全。 46、路上不接触行为不轨、品行不良的人,注意人身安全。 (十五)、全天注意事项 47、在校期间,要求学生穿校服(或工作服),戴胸卡(实习或体育课除外),团员佩带团徽。 48、学校集会、放学,最后离开教室要关灯、关风扇、关窗,锁好门。 49、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讲究文明、讲礼貌,见到老师主动问好。 50、保护环境,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水,不乱扔杂物,保持班容、校容整洁。 51、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做有辱人格、班级、学校声誉的事。 52、不谈恋爱,男女学生相处举止文明,在校内、校外不男女独处,不得有拉手、搂抱等亲昵行为。 教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加强教室管理,营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室由学生科负责管理。 第二章 纪律管理 第三条 教师在上课铃后,应入教室清查学生,对学生进行考勤,并记录在案。学生在上课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不迟到早退。因故迟到须经老师同意,方可进入,且不可影响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生必须注意仪表端庄、穿着整洁,穿校服、不可穿拖鞋、背心、短裤衩、光着上身等进入教室。 第五条 上下课时由班长叫起立,全体同学起立向老师敬礼,经老师还礼后,方可就做或离开教室。 第六条 学生上课时应认真听老师讲解和记笔记,保持教室肃静。上课时不要交头接耳、互相谈话,不要看课程以外的报刊、杂志,不要进行与本课程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要进入教室将师生叫离教室。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教室,经取得任课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教室。 第八条 上课时,学生不得随意打断老师的讲授向老师提问,以免影响教学进度;确实需要提问时,应在原位举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提问。老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问题。 第九条 在课堂上,不允许下位走动、起哄、喧闹等对老师不礼貌的行为。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条 教室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都是学校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第十一条 教室的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室内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调换,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教室的公物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桌椅由学生个人管理,其他设备、设施等物品由班级负责管理。自然损坏,及时报学校总务科维护,人为损坏或丢失,视情节处以2—10倍的赔偿金。对不及时报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罚金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公物损坏,归个人使用的或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教室公共部分而又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该班承担维修或赔偿金。学生必须按规定到校财务科交纳罚款或赔偿金,不从公物备品押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实习或毕业离校时,总务科对教室进行验收,出现缺损,学生个人或班级集体赔偿;验收合格,学生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教室安全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离开教室时要锁好门,关好窗,关好灯、电风扇、电视机等。 第十六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教室内私自拉线、安装插座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教室;严禁焚烧纸屑和杂物。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损坏消防设施者,除处以2—10倍赔偿金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一切扰乱教室正常学习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不准在教室内张贴大小字报。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教室的安全管理由各班保卫委员负责执行。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教室卫生 1、教室内务卫生实行劳动委员负责制,卫生打扫实行全班学生轮流值日制。 2、教室卫生每日打扫3次(中午11:40~12:15,下午16:20~16:50,晚上20:40~21:10),清扫的垃圾及时倒入垃圾回收屋内,垃圾桶里外冲洗干净。 3、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讲台、风扇、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室外走廊干净,走廊护栏、室内外墙裙无灰尘、污垢,黑板及时擦干净。 第二十一条 教室形像 1、不准在教室墙面、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 2、班风、规章、励志字画规范张贴,无掉角脱落;课程表、值日安排、作息安排等张贴在公示板上,墙面不得乱张贴。 3、桌子均匀分布,间距合理,纵横齐整,第一排桌子距讲台80厘米(大班距离可适当缩短);学生离开教室椅子放在桌子下,桌面、地面不摆放任何物品。 4、讲台上除工整地张贴学生座位表外,不放置任何物品,粉笔放抽屉内。 5、垃圾桶、扫把、拖把、灰斗等清洁工具放置在教室后面角落,摆放整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科组织学生会干部每天三次对各班教室内务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班主任班级管理工作和班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文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室区文化建设要求是:教室前面黑板上方悬挂国旗和班风;黑板两侧张贴《教室管理制度》、《十不准,八必须》和公示板;教室两侧张贴名人名字等励志字画;教室后面黑板为墙报,内容健康。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教室打麻将、扑克,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除没收赌款、赌具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上课、自习时间内不得收看电视、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教室收听、收看、收藏、传播淫秽书刊、声像及其他非法书刊、制品。一经发现,全部没收,给予纪律处分,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教室墙面书画、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不准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教室的管理信息(含通知、课程表、公告、值日安排、板报等)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条例,依照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条例中无处罚规定的依照《携创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遵守本条例,并在各各文明教室、文明班级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室、班级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生科组织班主任认真学习本条例,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学生管理的作用,努力提高学生会干部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陈地。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营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制度。 一、物业管理 1、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都是学校的财产,学生应自觉地爱护,严禁损坏。 2、学生住校除按规定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外,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押金。 3、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调换;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宿舍调整时,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搬离、调换。 4、学生宿舍的公物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宿管人员向学校签订公物管理责任书,学生向宿管人员签订公物管理责任书。自然损坏,宿管人员向学校总务科报修、补充,对非自然损坏的公物或设施则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制度,追究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同时对责任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非自然原因损坏(含丢失)公物、设施赔偿金为维修金、购置成本的2--10倍(视情节定)。 5、 加强节约意识,随手关水、关电,减少浪费。 二、纪律管理 1、学生宿舍由学生科统一安排,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强占。 2、学生出入宿舍必须佩戴胸卡,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员的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上课出操时间,学生必须离开宿舍,未经学生科批准不得入内。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纪律处分。 3、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每周的周日18:30--周五12:00,学生每天必须在以下时间内离开宿舍:6:30--6:50、14:10--14:30、18:40--19:00;学生每天11:45--12:30必须进入宿舍午休,每天的晚自习课后至晚10点可以自由出入宿舍,每天晚上(含周末)10点前必须进入宿舍,晚10:30熄灯。午休时间12:30--14:00.周末白天学生可以自由出入宿舍。 4、每天晚上10:00--10:30是班主任和宿管人员查寝时间,每位学生均必须在自己的床位上接收考勤。不在宿舍一律视为夜不归宿。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责令退学。 5、每天晚10:30后,自觉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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