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保寿险团队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协议的重要内容,为充足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协议 6.3 被保险人变动 1.1 协议构成 6.4 年龄错误 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1.3 协议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 6.7 失踪解决 2. 本协议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解决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协议中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期间 7.1 团队 2.4 保险责任 7.2 意外伤害 2.5 责任免去 7.3 酗酒 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 7.5 毒品 3.1 保险费的交纳 7.6 酒后驾驶 7
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 7.8 无有效行驶证 4.1 协议内容变更 7.9 精神疾病 4.2 投保人解除协议的手续及风险 7.10 潜水 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2 攀岩 5.1 受益人 7.13 探险 5.2 保险事故告知 7.14 武术 5.3 保险金申请 7.15 特技表演 5.4 保险金的给付 7.16 战争 5.5 诉讼时效 7.17 军事冲突 7.18 暴动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9 钞票价值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协议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队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
3、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协议 1.1 协议构成 人保寿险团队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献、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 投保范围 团队(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批准,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与本保险。投保时,参与本保险的团队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1.3 协议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批准承保,本协议成立。本协议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协议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
4、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2本协议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协议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
5、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伤残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估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拟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拟定的,按
6、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3)(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23年第10号(总第97号),通过伤残鉴定拟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拟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
7、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估,本公司只按评估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估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估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估。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协议成立前)的伤残,可评估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协议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
8、协议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协议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成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5责任免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9、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3)、猝死(见7.4)、积极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妊娠(涉及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9)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空中运动(见7.11)、攀岩(见7.12)、探险(见7.13)、摔跤、武术(见7.1
10、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11)战争(见7.16)、军事冲突(见7.17)、暴动(见7.18)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协议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见7.1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协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协议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协议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协议中载明。本协议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批准的其他
11、方式交纳。4投保人权利 4.1 协议内容变更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协议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2 投保人解除协议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时,请填写解除协议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协议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协议的有效证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协议申请书时起,本协议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协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协议的钞
12、票价值。投保人解除协议会遭受一定损失。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拟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拟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批准。除本协议另有指定
13、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拟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拟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告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告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告
14、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难以拟定的,本公司对无法拟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告知但不影响本公司拟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的除外。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协议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伤残
15、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协议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见7.20)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限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伤害限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献。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协议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
16、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补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告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拟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拟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拟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
17、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协议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协议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批准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协议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18、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协议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6.2本公司协议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4年龄错误规定的协议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本公司在协议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6.3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长被保险人的,应书面告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批准,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9、。新增长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因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告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规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告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协议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本协议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协议未曾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6.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
20、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协议或相关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6.5职业或工种变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限度减少的,本公司自接到告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限度增长的,本公司自接到告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
21、司承保范围之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将在接到告知后退还本协议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若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限度增长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协议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钞票价值。6.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协议载明
22、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告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6.7失踪解决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拟定该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6.8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用中国法律。7本协议中的重要术语 7.1团队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队。
23、涉及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7.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3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鉴定。7.4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因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忽然死亡。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献、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对猝死进行认定的,则以上述法律文献、诊断书等为准。7.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24、管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涉及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具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成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期间、路线学习驾车。7.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准时进行或通过机动
25、车安全技术检查。7.9精神疾病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记录分类(ICD-10)为准。7.10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11空中运动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7.12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3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7.14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
26、练或比赛。7.15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7.16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7.17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7.18暴动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7.19钞票价值钞票价值为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通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通过日数局限性1日按1日计算。除本协议投保时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比例为25%。7.20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指本公司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协议中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若本公司没有公告,则指省级人民政
27、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条款正文结束)附件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估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限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限度等级相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限度第一级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限度第十级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2. 多处伤残的评估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一方面对各处伤残限度分别进行评估,假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假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
28、等级在原评估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估。3. 本标准中“以上”均涉及本数值或本部位。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平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在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平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干完毕,处在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在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
29、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平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在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平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限度来判断护理依赖限度。基本平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可以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护理依赖的限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平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平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0、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平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惕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涉及清醒和连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导致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
31、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1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1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2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3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4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5级一侧眼球缺失7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涉及视野缺损。双眼盲目5级2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3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4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5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6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级一眼盲目5级7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32、57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8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9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10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级注:视力和视野级别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佳矫正视力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10.30.120.10.05(三米指数)盲目30.050.02(一米指数)40.02光感5无光感假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
33、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10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合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估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级双侧眼睑外翻8级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级一侧眼睑外翻9级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3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3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4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