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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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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1.总则………………………………………………………………………………2 2.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 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7 4.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9 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1 6.起重作业安全规程……………………………………………………………………16 7.电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7 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9 9.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20 附:安全作业证……………………………………………………………………………22 总 则 1. 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 “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停送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安全员查验现场,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按要求由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由调度监控中心派专人进行现场确认核实签发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施工须经公司领导签字审批。作业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编制人、执行人、负责人、监护人等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未经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2. 安全现场管理: 各单位要在易燃易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各施工单位要在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警戒区域。警戒区域的设置应有明显的标志。 3.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 为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规范管理,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由所在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并为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由牵头部门及生产部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对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跟踪检查,督促其整改落实,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合同书”的规定事项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章的施工单位,列入不合格承包商名录。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程序,保护公司的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害,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此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2 相关领导负责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使用。 4 工作程序 4.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2 动火作业分类 4.2.1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2.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2.1.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2 .2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 .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3.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3.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3.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3.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1.4凡在处于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3.1.6 动火点附近如与易燃易爆物品相联的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4.3.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3.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3.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3.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生产安全主管、生产部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2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2.3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 ,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4.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火分析。 4.4.2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4.3根据日常实际操作经验及理化检测手段对动火区域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在动火前必须由动火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动火。 4.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5.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4.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5.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4.5.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5.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5.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5.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5.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4.5.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4.5.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5.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5.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5.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生产部经理复检签字后,报生产技术中心总监或相应的技术总工终审批准。 4.5.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生产部经理终审批准。 4.5.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6职责要求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6.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安全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6.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6.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5.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动火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高处作业程序,保护公司财产、个人人身安全免受不必要的损害,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高处作业。 职责 3.1高处作业部门负责《高处作业证》的办理; 3.2相关部门负责《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 工作程序 4.1  高处作业 凡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距离在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3.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1.7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心脏病、高血压、精神失常、严重神经衰弱、开放性肺结核。 4.3.1.8饮酒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4.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3.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3.2.2 在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根据情况佩带经过安全检查合格的安全带或腰绳。  4.3.2.3 高空作业时,一切脚手架,跳板和工作台,必须事先由施工负责人仔细进行检查,认为牢固可靠并根据情况设围栏后方准许操作。 4.3.2.4高空作业时,禁止往上面扔材料、工具、焊条头、螺栓或其它能够造成下面人员伤害的物品,取送物品时应用绳索栓工具袋进行。 4.3.2.5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等具有坠落可能的物品必须装在固定牢靠的工具袋(箱)内,大件物品要固定在支承件上。 4.3.2.6登高用的梯子要靠在可靠的支撑物上,并要有防滑措施。  4.3.2.7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2.8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3.2.9  在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4.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生产安全科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生产安全科审核后,报生产部经理或技改部此项目组负责人审批。 4.4.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生产安全科留存。 4.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高处安全作业证》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有关地下设施免受意外损坏,特制定此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职责 3.1施工项目组负责动土证的申请。 3.2基建科负责动土范围的审查、确认。 3.3技改部负责动土证的审批。 工作程序 4.1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2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2.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3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3.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3.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3.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3.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3.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3.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3.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3.8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3.9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4《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改部基建科负责管理。 4.4.2 施工项目组若要动土作业,施工项目组到基建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经基建科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对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安全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技改部审批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4.3施工项目组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基建科、技改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动土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应急措施、《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 2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2.1 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在存在下列潜在危险、危害因素的空间,包括: 2.1.1各类存在进出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设备(破碎机、磨机、辊压机、收尘器、选粉机等)、水泥库、熟料库、原料库、球罐、管道、容器等; 2.1.2深度大于1.2米封闭或敞口沟道、贮池等; 2.1.3地下或地下构筑物通风不良的局限区域。 2.2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受限空间内部进行的作业。 3 作业前准备 3.1 危险因素识别。 识别应当由具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分析识别,按照下列(但不限于)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识别: 3.1.1 受限空间内结构是否复杂、狭窄等,是否存在分隔、斜坡、其他复杂结构,是否导致限制作业,是否存在机械伤害等; 3.1.2 空间内是否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是否能够有效锁定或者连锁; 3.1.4空间与外部的物质连接是否有效隔绝; 3.1.5 作业照明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3.1.6 是否存在高热、高湿,导致作业人员疲劳现象; 3.1.7是否存在缺氧或者富氧现象,是否存在通风不良情况; 3.1.8 是否会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3.1.9 是否有物体坠落或其他危险因素 3.2 验证或者判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 3.2.1对需要进入作业的受限空间,应当由多人负责进行气体分析判断,分析结果作为进入作业和核发作业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3.2.2 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危险气体等进行核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受限空间内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3.3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集中分析,制定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3.4明确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必要时,要制定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看护人员、救援人员的作业细则。 3.5 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安全先进的通讯工具协助。 3.6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3.6.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企业内部作业许可证制度。公司安全主管负责人负责作业许可证管理。 3.6.2 作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根据作业方案在证上填写简要作业程序和内容; 3.6.3 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危险有害因素,简明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3.6.4 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涉及到其他部门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方案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要求予以落实,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3.6.5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经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业许可证提交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许可证交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3.7 所有参与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 须明确在作业中的工作职责,掌握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信息沟通方式、应急救援方案、防护用品使用和要求等; 3.8 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3.9 安全隔绝 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3.9.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必须登记,必要时进行编号。 3.9.2 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10 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空气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10.4 可用自然流通和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3.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4 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4.1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1.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4.1.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4.1.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1.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4.2 定时监测 4.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4.2.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4.2.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4.2.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做连续可靠通风措施。 4.3 照明和防护措施 4.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3.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4.3.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4.3.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4.3.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4.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4.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4.3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4.4.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4.4.5 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4.5 监护 4.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4.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4.5.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4.5.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5.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4.5.1.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5.2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4.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4.5.4 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4.5.5 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5 应急措施 5.1 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5.2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组织。 5.3 明确信息沟通方式方法。 5.4 应急物资的准备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品,并再次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对于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先准备好大量的水,或者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5.5应急响应发生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第一原则实施应急措施。 6 《有限空间作业证》的管理 6.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 6.2 《有限空间作业证》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3 《有限空间证》办理程序见本规程4.6和5.2.3章节。 6.4 《有限空间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5 在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6 在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证》。 6.7 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有限空间作业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8  有限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需重新按照本规程程序处理作业现场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6.9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具等,经确认无误后,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6.10 作业主管人员须由现场监护人员或者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陪同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确认安全并签字后,安全主管部门收回作业许可证并送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 6.11 厂级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本次作业许可证即时取消。 6.12 取消作业许可证全部归档于安全主管部门。 起重作业安全规程 1.起重机械和设备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参加年审。 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2、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拴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3、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4、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4.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 4.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 4.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 5.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6.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7.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8.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9.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10.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2.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13.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14.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15.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16.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17.操作完毕后将起重机械和设备归回原位。 电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 电气检修执行电气检修作业证制度,作业证由供电车间签发,办理完手续后方可作业。 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未办理送电手续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 必须经供电车间负责人批准。 3.2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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